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考核与培训,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范例,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公司高层管理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管理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 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管理层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缺乏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少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高层管理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高层管理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或高层管理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高层管理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高层管理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高层管理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 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关键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 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高层管理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缺乏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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