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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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 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

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 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 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

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第十八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心报告节能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两次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二十一条时,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伪造的节能标志或冒用节能标志、转让节能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消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诉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由中心的申诉监理部组织进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节能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司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为公司节约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资委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水、电、压缩空气等在使用、计量、统计报告、消耗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或标准,其核心工作是节能降耗,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公司及政府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1.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公司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2.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3.节能办公室组长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4. 各单位主要分工如下:

(1) 节能办公室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以及各单位各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等;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的制订、实施;并负责公司食堂、宿舍(所辖范围内)等公共设施的'节能减排管理 。

(2)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审计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3) 节能办公室负责能源报表的核算及定期能源网络监测的填报;

(4) 各单位设定兼职或专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履行如下职责:

① 贯彻落实国家、公司下发的所有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工作方针;

② 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节能减排指标、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节能减排措施及标准体系;

③ 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节能减排报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

④ 负责检查本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情况;

⑤ 负责本单位所有节能减排情况及数据的采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⑥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主要能耗设备性能档案;

⑦ 负责对本单位日常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⑧ 组织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节能改造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

⑨ 负责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能耗量、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⑩ 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相关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节能宣传活动;

第二章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单位应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中心年度计划;应将节能减排贯穿在企业改革、结构优化调整、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内部节能减排考核与奖惩制度,并将节能减排工作和目标实施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负责人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现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减排工作进展。

第五条 各单位定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设备和工艺的现代化、规模化,全面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三章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应夯实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减排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一条 公司所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确定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目标,并将此目标作为经济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中。

第二条 各单位对节能减排工作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至节能办公室,由节能办公室汇总报送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条 各单位年度、月度节能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与责任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节能基础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公司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一《燃料管理制度》

附件二《用能管理制度》

附件三《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附件四《能耗定额管理》

附件五《关于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30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办法 篇4:

一、节能降耗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节能降耗重要性

就宏观层面来说,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既是缓解我国资源紧张的根本出路,也是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微观层面讲,加大企业节能降耗力度,是全社会节能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

三、车间、办公室节能降耗任务和责任

1、组长和副组长带头节约,以节水、节电、节油、节省办公用品为重点,引导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2、综合办公室:贯彻节能降耗措施,负责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的节能降耗的落实,主持节能降耗培训和宣传,强化日常节约意识,切实降低办公费用支出,做好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生产车间:做好产品各个环节的节能控制,将节能降耗措施落实到员工个人身上,积极响应和落实节能措施,能够主动寻求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将节能减排方案落实到生产当中。

四、节能降耗管理措施

1、节能减排宣传措施

1)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精神,组织开展以节能降耗为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统一项目部对节能降耗的'思想认识。把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2)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把用电节能、用水节能、办公节能、电器设备设施节能、机械设备节能等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3)采取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提高节能增效能力。组织员工学习节能降耗知识、训练节能减排技能、掌握节能降耗本领,以过硬的技术更有效地节能降耗。

4)开展“节能减排金点子”活动,组织员工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车间节能降耗措施

1)车间内白天尽可能利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照明灯,工作区上方开灯时,关闭车间顶部照明,杜绝“长明灯”。

2)领料、下料时,先计算好用料再裁剪,将原材料最大限度的利用,以减少原材料的浪费。

3)加强设备设施维护,减少设备机械损耗。通过采用更先进科学的维护设备和技术,及时添加润滑油,平时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减少用能设备损耗,降低用能设备的维护成本,从而有效地减少能源消耗支出。

4)强质量管理,一次验收合格,避免返工。

5)对操作人员进行节能技术培训,提操作水平和技能,增强节能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使节约能源逐渐成为自觉行为。

6)离开设备时关闭设备、电灯电源。下班离开前,关闭电灯总电源及设备总电源。

7)每月根据年初签订的业绩考核办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并对能源消耗进行对标工作,分析当月节能情况,并制定相应措施。

3、办公室节能降耗措施

1)办公室白天尽可能利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照明灯,杜绝“长明灯”。

2)办公室内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要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

3)将电脑显示器亮度调整到一个合适的值。显示器亮度过高既会增加耗电量,也不利于保护视力。

4)下班前要关闭办公电脑、饮水机和照明灯等室内所有用电设施的电源开关。

5)推进无纸化办公,纸张循环利用,打印校验文稿时,尽量要用打废了的打印纸;打印文件前要尽量的在电脑上校对,以免造成打印纸的浪费。

二Oxx年四月一日

节能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加强我校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建设绿色大学和节约型校园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管理,明确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指标,推进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工作;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深挖节能减排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完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开展。

第三条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

1998年,学校提出建设绿色大学。以此为起点,力争百年校庆(20xx年)前自来水消耗量逐年降低3%,综合用能排放量逐年降低3%,污水排放量逐年减少4%。

第四条节能减排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为本、节约优先;

(二)优化结构、多能互补;

(三)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

(四)节能减排与教学科研生活相互促进;

(五)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六)落实管理,推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实现节能减排工作持续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直、附属单位及驻校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校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减排工作。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选派一至两名具有节能减排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重点耗水耗能单位和设备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的信息化。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和节能减排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既有建筑和主要用能、排污设备的节能减排诊断和低成本技术改造工作、大型非节能建筑改造工作和高耗能用能设备更新工作,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制订校内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非传统水源的收集再利用,探索和实践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思路、新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各种校内媒体以及其他宣传形式,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反对浪费和污染行为,切实推动广大师生员工观念更新,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十一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向有关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学校对影响范围广、意义重大的.活动和建议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节能减排知识培训,推广节能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节能减排办公室应会同各相关单位,在我校现有的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基础上,推进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实施和不断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管理与考核制度》、《节能减排统计审计与公示制度》和《节能节水分项计量管理制度》等,为我校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资金保障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单位,通过学校预算、自筹和政策性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落实和解决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技术保障

各单位进行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或改造、高耗能高污染设备更换改造,应优先采用低投入高效益、先进成熟的技术。鼓励和支持在可行范围内试用本校拥有和掌握的新技术。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非法排污等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十七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学校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节能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节能管理办法 篇7:

为了加强我矿节能降耗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降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为突破口,确保实现矿各项节能目标,按照“降本增效”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一)煤炭资源节约指标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3、年度节能指标系数:

1吨原煤≈吨标煤

1万Kwh电≈吨标煤1吨汽油≈吨标煤

1吨煤油≈吨标煤1吨柴油≈吨标煤

1百万千焦≈吨标煤72022年能源消费计划指标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量产值综合能耗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矿井吨原煤生产电耗单位(吨标准煤)

(吨标准煤)

(吨标准煤/万元)

(千克标准煤/吨)

(千瓦时/吨)

某某矿25000

、节材指标:由经营办根据《某某煤电集团材料及费用综合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某某矿《内部市场化管理办法》、《经营管理

奖罚条例》,并将考核结果报企管科纳入目标管理、责任法人进行考核。

5、环境保护目标:由基建科按西山煤电集团环境保护指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总体要求是: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矿区主要消耗性和排放性指标逐年下降,资源利用率逐年提高,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真正实现矿区稳定、持续、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促进我矿节能管理,构建节约型企业,我矿成立了“建设节约型企业、构建和谐矿区”节能工作领导组。

长:矿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经营矿长

生产矿长

后勤矿长

机电矿长

领导组成员:企管科长供应科长

机电科长

后勤公司经理

电管中心主任

二级单位成员:调度一室调度二室调度三室运输区抽采区安装区机电科

供应科

煤运公司交运公司排矸公司后勤公司电管中心科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科。办公室主任由企管科科长担任。

(一)领导组职责

1、定期研究部署节能工作,提出节能工作的目标,确定当年节能技改项目,包括计划的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由节能

办公室监督实施;2、考核各单位负责人节能方面的业绩;3、每年组织一次对资源节约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的总结和表彰,对节能效果突出的项目进行重点推广;4、根据国家颁布的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及上级有关规定,安排部署本矿各部门的节能任务,并负责检查考核;5、确保企业合理使用能源,最大限度的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6、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矿节能规划和计划;7、健全和完善本矿能源管理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8、加快本矿节能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单位成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节能的日常工作,协助企管科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

2、配合企管科搞好计量器具的周检工作和仪器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3、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先进经验,参与重点节能项目的攻关。

4、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同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准确无误的报表。

三、主要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矿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

战略举措,是矿区全方位、多层次、全员、全过程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重点在矿区的决策、生产、管理、消费等环节做好具体节约工作。

(一)决策环节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管理效益。在制定矿井发展方案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宗采购项目时,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调研,并对方案的优劣进行分析论证,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经职代会审议后执行。

2、制定矿井发展规划,科学指导矿井发展。宣传部应组织生产科、科技中心等相关单位完善矿井发展规划,按照开发和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指导方针,及时制定改进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3、加强设计管理,提高设计服务水平。生产、地质、通风、基建等相关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技术创新手段,精心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

4、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改革步伐。矿属各单位在制定新的管理制度时要充分导入建设节约型企业构建和谐矿区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对浪费资源的惩罚力度,增强各单位的责任意识。

(二)生产环节

1、推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和职工素质这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以安全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明确职责,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优化生产过程管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过程控制是矿井节约效果实现的主阵地。生产科要科学组织生产,优化开掘部署和采掘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保证水平、盘区、工作面正常接替,提高采区回收率,确保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生产材料管理,积极开展增收节支、修旧利废活动,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材料的回收复用率。

3、加强矿井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强化煤炭资源管理,积极运用先进的勘探技术为矿井采区布置和合理开采提供详实的地质依据,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技进步效益。生产科、地质科相关设计勘探人员要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大力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提高资源回收率。基层单位要切实开展“QC”小组活动,重点对提高采掘技术等进行科研攻关,提高科技进步效益。

5、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综合效能。机电区要严格

落实矿相关制度规定。降低机电设备事故率,提高开机率,有效控制和防范井下机电设备意外事故发生。

(三)管理环节

1、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中心要加快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积极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立共享信息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局域网络平台,推广办公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和无纸化办公,精简公文,提高办公效率,减少办公费用。

2、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促进项目建设节约。矿井在建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通过严把采购关、加工关和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把造价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强生产材料管理,降低材料消耗。经营办要根据两个办法对基层单位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企管科纳入目标管理、责任法人进行考核。积极开展增收节支、修旧利废活动,坚持清仓利库,做好积压物资调剂和回收复用工作,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材料的回收复用率。

4、强化存货和固定资产管理,提升资产质量。矿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清仓利库工作,合理确定储备资金占用定额,促进资金正常周转。对生产必需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降低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5、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矿财务科要切实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资金支出,全面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坚决杜绝超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限额费用管理规定》《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6、强化合同监管,维护矿井利益。法律顾问室要严格按照矿《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合同业务,确保合同的规范严谨,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7、强化招投标监管,降低采购成本。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管理,对基建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矿区经济效益。

(四)消费环节

1、开展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矿区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引导职工牢固树立节约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为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矿区献计出力;二是在矿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活动,提高全员资源忧患意识,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三是做好节约典型的选树工作,创建一批节能管理搞的好的节约型单位、节约型区队、节约型班组。

2、大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发挥表率作用。机关总支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促使各机关科室带头厉行节约,强化节约意识,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中心,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的良好习惯,在推动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矿区中发挥表率作用。

3、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损耗。矿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促使各单位严格执行矿《用电管理办法》及《能源计量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自用煤、水、电、油脂的管理,减少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严格执行矿《电力供应市场管理办法》,落实民用电、转供电收费承包经济责任制,完善考核计量装置,提高民用电、转供电收费率。严格执行矿《水供应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供水、用水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加强供水收费管理,积极推广变频恒压供水技术,杜绝生产、生活场所跑、冒、滴、漏现象。严格执行冬季取暖期间锅炉运行承包办法加大对自用煤的考核力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四、工作要求(一)企管科要定期不定期进行节能降耗检查,并纳入工资结算。

(二)相关单位在年初(3月1日前)根据矿年度节约指标分解制定月度分单位考核节约指标报企管科。每月1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月计划指标报企管科。每月3日前,将上月能源消耗实际情况报表报企管科。由企管科根据报表数据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1、地质科负责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指标。

2、企管科负责煤耗指标、材料费用指标。

3、电管中心、后勤公司负责各辖区内的用电指标。

4、供应科负责油耗指标。

5、基建科负责环境保护相关指标。

(三)企管科收集统计能源消耗汇总表,于每月2日前报西山煤电集团相关考核部门。

(五)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节能降耗工作制度,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五、考核办法(一)积极按照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的要求,做好我矿的节能管理。接受公司考核,达80分以上的除上级部门奖励全额兑现有关单位,矿节能办公室争取资金对好的单位进行奖励。由于工作不力,受到公司罚款的,要找到责任单位,除承担公司罚款外,矿还要对等处罚。

(二)加强日常节能检查,把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目标管理考核。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发生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节能管理附件2:20xx年度节能指标分解

附件1:

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节能计量管理

考核单位::企管科

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节能计量管理考核单位::企管科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扣分(分)扣款(元)总项目分项目科学计量计量器具管理计量器具控制管理由企管科检定的计量器具报废时,必须有企管科出具的报废通知单,才能在台账上注销,否则发现一次违规操作扣罚责任单位报废后的计量器具交供应科回收,发现作业现场有报废器具1件/次,扣罚责任单位计量器具若为人为损坏的,扣罚责任单位

每个季度末各使用单位应将计量器具报表报企管科,以便套口管理。有一次不报扣罚责任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电力指标考核1、电管中心将各单位下月度用电消耗指标于当月一日前报企管科,迟报一天扣罚责任单位

102、电管中心和后勤公司将各单位本月实际消耗报表于下月2日前报企管科,迟报一天扣罚责任单位

103、电管中心和后勤公司应建立电力消耗考核管理台账,未按要求建立的扣罚责任单位用水指标考核1、后勤公司供水队应建立用水消耗台账,未按规定建立的扣罚责任单位、用水消耗台账未按要求登记的有一处扣罚责任单位、后勤公司应在每月3日前将用水报表报企管科,每迟报一天扣罚责任单位油脂指标考核1、供应科将各单位本月实际油脂消耗报表于次月2日前报企管科,迟报一天扣罚责任单位、供应科应建立油脂消耗考核管理台账,未按要求建立的扣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填写的每有一处扣罚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节能管理

考核单位::企管科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扣分(分)扣款(元)总项目分项目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各单位要详细制定本单位节能降耗管理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节能降耗活动未制定制度的扣罚每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记录有虚假内容的扣罚收费管理水、电、煤、油等能源消耗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对不按计量标准收费的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用水管理确保水表计量准确每有一次抄表不真实,扣供水队每发现一次水表计量不准确,扣责任单位严禁在供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管,破坏供水系统如发现对私自开口接管者不严加制止扣后勤公司1100加强供水管网的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管路巡查,对跑、冒、滴、漏要及时进行修理,杜绝长流水现象,认真搞好服务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加强生产用水管理因供水不到位,影响生产一小时,扣供水队2200用电管理严禁在用电线路上私开接口或表外窃电发现以后未制止的一次扣罚责任单位21000-3000严格控制用电时间,实施避峰用电,路灯由交运公司负责,宿舍区由物业小区负责,各单位环境照明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严禁长明灯(检修更换时除外),否则,发现一盏(次)扣罚责任单位节假日彩灯由矿统一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扣责任单位外转供电的临时用电用户应与电管中心签订用电合同,采取计量收费原则对未签订合同私自用电且电管中心未制止的一次扣罚电管中心需用电炉的单位必须到电管中心办理电炉使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使用电炉的扣罚责任单位自用煤(炭)管理企管科组织相关人员冬季每月对炉渣的相关指标进行化验炉尾含碳量不得高于27%,每超1%扣用煤单位1100为了防止拉运过程中煤炭的丢失,必须严格执行接收签字制度如不执行签字制度,有一人次未签扣罚

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节能管理考核单位::企管科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扣分(分)扣款(元)总项目分项目节能管理自用煤(炭)管理煤(炭)场一律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在场地随意拣炭、停车如发现把关不严,有一人次拣炭,扣罚责任单位发现场地内停有无拉运手续车辆,每辆车扣罚责任单位为了防止供热管道冻裂,影响供热效果,浪费煤炭资源,在供热开炉前,必须对暴露在外面的供热管路做好防护保温措施如发现一次不按规定防护,扣罚责任单位一个采暖期结束后,必须做到炉停、煤净、无存煤、无杂物,以防止浪费煤炭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未按规定执行,扣罚责任单位供暖管理供暖温度达到考核要求,不低于18℃每降低1度扣5元供暖温度每扣100元折合扣1分

煤场管理煤(炭)场是煤炭储存的重要场地,为防止水、火造成的自然灾害,必须搞好自然防患,预防水冲、燃烧造成能源浪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失,按损失程度的一定比例,扣罚责任单位2200严禁无票车辆在煤库通行,偷运煤炭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1100指标管理后勤公司、供应科、电管中心每年3月前将水、煤、油、电的年度分解指标报企管科迟报一天扣0.110煤耗指标每超耗1吨煤(炭)各扣罚责任单位电耗指标(包括民用电、工业用电)每超耗1度电扣罚责任单位用水指标管理每超耗1m3水扣罚责任单位油耗指标管理每超耗1吨油,扣罚责任单位报表管理分管水、煤、电、油等能耗指标的单位,在总指标确定的15天内将分解明细报企管科否则扣罚责任单位

20每月2日前,将上月能源消耗实际情况报表报企管科相关单位于每季第一个月3日前对上季度能耗情况进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企管科

节能管理办法 篇8:

第一条(依据)

为推进全校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涵盖的资源范围,是指电力、自来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遵照合理使用、量用为出、技术进步、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环境和师生可以承受的措施,更加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三条(原则)

学校遵循依法管理、完善机制、降耗增效、人人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节约为主、有效监督为主的工作方针,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管理组织)

学校成立节能、节水管理办公室(总务处、办公室),主管全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管理法规和规定;

2.根据本办法,制定节能、节水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3.组织节能、节水工作的`有效监督活动;

4.根据本办法,进行合同或合约管理;

5.编制学校节能、节水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计量管理)

1.学校实行三级计量管理。

2.计量结算年度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

3.应落实专人做好能耗、水耗的计量记录工作,不准弄虚作假。

4.节能、节水工作主管人员,每月按户统计能源、水资源消耗量,每季度对全校能源消费、用能效率、节能效益进行分析,并拟订节能措施。

5.主要用能设备应每日作好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技术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守合理用电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2、备购置必须把能效比作为技术标的之一,发展和推行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节能技术。

3.禁止使用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各类设备。

第八条(宣传教育管理)

1.主要用电、用水场所,应张贴节能、节水标志。

2.每年应安排节能、节水宣传周活动,广泛开展节能、节水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结合具体的节能、节水事例,弘扬节能、节水新风。

4.结合具体的浪费能源、浪费水源的案例,采取公示、通报批评、处罚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

第九条(部门用电管理)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养成随手“开关”的良好习惯。

2.各部门使用功率20xxW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事先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空调柜机设备,应优选380V电源电压。

3.对总务处主要用电、用水单位实行限额使用、超标自付、节耗奖励的管理机制,按总务处管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学校编制范围内的三级计量单位,均实行限额使用、节耗奖励、超标纳入成本核算的管理机制。

5.用电、用水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均按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

6.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容、擅自内转外用。

第十条(外用电管理)

1.外来单位和人员进校从事经营服务、施工,或租借、借住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需改变原来照明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操作使用。

2.外来单位和人员用电、用水均实行三级计量,按月结算,并应在租赁或经营服务、施工合同明确结算标准和方法。

3.禁止违章用电,禁止使用技术落后的用电设备,不得拖欠水、电费。外用电、外用水费用收缴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考核管理)

1.“两节”办公室为节能、节水管理考核职能部门,具有建议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的职能,具有直接按合同、合约进行管理的职能,具有直接出具违规处罚决定的职能。

2.失责造成能源、水资源浪费,或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构成事故、差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章用电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除没收用电器具、设备外,应处以20-200元的罚款。耗能、耗水量特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两节办公室另议处罚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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