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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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第一篇】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国家司法考试自2002年起至今,刑法学一直占有很大比重,每年刑法学试题有80分左右。自2008年起,大四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使得教师们开始关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提高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水平。
一、刑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主,兼顾专才教育,“厚基础、宽口径”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合部分,当然要坚守这一教学目标。高校既要为社会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也要为立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学生提供继续发展、深入培养的可能性。基于此,刑法学教育既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要关注理论问题的探讨。
刑法学“教学承载着引导学生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并合理地构建理论与实践之间桥梁的功能”。讲授为主通常是刑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也是教师们经常采用的。由于刑法学理论性很强,对于初涉法学殿堂的学生而言,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及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培养,仍然需要通过教师讲授来完成。当然,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根据教学要求与学生实际,重视对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完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引导学生树立提倡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准确理解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特点。刑法学教学、研究模式应该摒弃单项、静止和片面的观点,转为多角度、立体化、全方位的理念,不拘泥于“刑法之中”,要从“刑法之外、刑法之上”进行学习研究。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试题具备三个特征:一,运用各种案例,考察考生通过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情的能力。二,关注知识点、重视刑法法条及司法解释。三,重视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因此,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地引入刑法学教学,能够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重视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在教学方法上,任课教师将更加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多采取“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学术观点的纷争进行阐释,关注抽象思维能力,缺乏对具体案例的详细分析。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考核方式将促使任课教师改变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更多结合司法考题、以案说法,理论实践紧密结合。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在国外案例与国内案例选用上要注意协调。当然,也可以在教学中引用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分析利弊,增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既充实了课堂教学内容,也通过探讨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对刑法理论争议问题的讲解有所取舍,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
在教学内容上,使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对各种刑法理论争议有所取舍,同时注意引导学生精确记忆法律规定。刑法理论特别是刑法分论的具体犯罪多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解释的方法与立场不同,针对同一问题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目前,许多罪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学说争议,这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但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见解应尽量保持在学理范畴,司法实践中应以主流观点为主,避免因学说差异导致相同案件定性相异的局面。司法考试命题有其权威性,多代表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识性观点。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纷争而难以处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对于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
课堂教学在论及某项具体制度和理论时多采用历史方法与比较方法,从历史与国际范畴探讨一种制度的来源、现状及发展趋势,而对于制度的法律意义关注程度不够,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横向联系及衔接问题往往也不够重视。司法考试重在考核司法职业者的实务水平,尤其强调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精准记忆,因为准确理解法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就促使教师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有助于学生树立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法律理念。
三、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冲突
(一)司法考试目标与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冲突
司法考试的目标与高校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着冲突,刑法基础理论的教育有可能面临司法考试的冲击与抑制。司法考试与所有考试一样具有弊端,即选拔人才功能有限。这种有限性无法全面衡量刑法学教学的水平,即使在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上也难以得到完全可靠。因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仅仅是具有掌握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还包括人文素养、法治理念、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而刑法学教学的目标不单纯是刑法学知识的传授,更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刑事法治精神。司法考试对于刑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有一定阻碍,难以承载刑法学教育的理论传承功能。
(二)司考考试重实务考查,难以涵盖刑法学教育内容
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员,重视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务问题的考察,无法涵盖刑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刑法学本身涵盖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例如刑法真题中的许多案例,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还出现大量心理描述性用语,如“暗藏杀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知甲”、“背着乙向丙谎称”、“谎称此卡是在街上捡的”等,均已经准确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其实只是规范层面的考察。这与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有很大差异,司法考试检验实践能力的初衷其实并未实现。
(三)司法考试重法条,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
司法考试以注释、实际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为准,容易造成学生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盲目崇拜,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司法考试选用的一些案例形成的概括化认识,其实不能说明事物的整体,这就出现了一种“‘过度概括化’的现象。”探究隐于刑法规范之后的,犯罪与刑罚互动之客观规律,发挥刑法学的引导作用,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这是刑法学应当承载的功能。司法考试的功利性、实用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相脱节,使得立志于司法考试的学生仅关注于司法考试的应试技巧训练,终日埋头于法条与司法解释,却忽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探究。这种做法不仅使高校刑法学教育的理论特色难以发挥,也会导致这部分学生知识结论欠缺,理论基础薄弱,法律专业素养不高。
四、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一)刑法学教学应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
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
(二)刑法学教学应重视司法考试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影响
在刑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司法考试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日本法学教育中,司法考试采用的理论观点往往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点学说被详细探讨,二者有效衔接,这对于我国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兼顾学生的不同需求,在教学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多是阐释基本理论问题,而司法考试通过案例考核知识点。司法考试以客观题为主,教师可以选用多媒体工具进行辅助,引导学生仔细审题,找准题干信息,分析命题者意图、掌握答题思路。通过分析试题,将二者紧密结合,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理论,教学相长。当然,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避免刑法学教学仅仅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基地。
法学教育不能因为司法考试的出现而变成应试教育,因为教学与考试的立足点不同。
刑事案例分析【第二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理念;教学;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基础课程之一,一方面,它总结了刑事案件诉讼过程的全貌,是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全程序的学习,是刑事诉讼法学习的物质载体,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主体结构;另一方面,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精神和精髓,程序意识、权利尊重、权力制约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价值核心,由此又进一步衍生出控审分离、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法理深厚的诉讼基本原则。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坚持程序知识与价值精神同等重视的原则,使学生以价值精神的学习支撑程序知识的掌握,以程序知识的掌握论证价值精神的意义,进而达到学科学习的浑圆贯通。但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初学《刑事诉讼法学》,对程序知识尚不能掌握,更不可能体会诉讼理念价值的意义,而学科考试和司法考试、公检法招聘考试只重视程序要点的考查,因而加剧了学生对诉讼理念学习的漠视。如果教师在教学中不有意识地强调对诉讼理念的把握和运用,只是机械地教授程序知识点,就会使学生失去通过《刑事诉讼法学》学习塑造真正法律人观念的机会,无法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要更深入地理解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掌握更丰富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真正学好《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
一、刑事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和意义
1.刑事诉讼理念教学具有全过程性
《刑事诉讼法学》一般在大学二年级开设,这时学生正处于法学课程学习的基础阶段,很多学生并没有深入的法学思想意识和自觉在法学知识学习中思考法学精神的能力,因此,在诉讼法的学习中,学生无法主动运用诉讼理念来理解知识,只能对诉讼知识进行机械记忆,既不能理解知识的本质,也容易遗忘,久而久之,诉讼程序就只能是片面的记忆,甚至出现学习完制度再学习审判制度时只记得“”二字,其中的知识要点特别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已经完全忘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很不理想也是必然的。
鉴于这种情况,教师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全面讲授诉讼理念,让学生通过理解制度价值和立法背景来深入地认识制度来源,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对相关制度的联想,做到举一反三,熟能生巧;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树立整体学习的观念,进而对某一诉讼价值下的相关制度进行完整的理解。例如:学生在学习辩护人制度时就可以联想到这一制度在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意义,以及刑事诉讼中其他能够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实现的具体制度及其制度改善,这样,学生就不仅能深刻理解无罪推定原则,而且能深入掌握知识点。
2.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学习是程序制度学习的推动力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学习不仅辅助了学生对程序制度的学习,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各项制度,而且能够成为学生学习程序制度的促动力。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就是程序点非常琐碎,如第一审虽然是普通程序,但知识点却非常多,也非常重要,是审判的核心程序,仅开庭前的准备就要做很多项工作,这些工作中有一项疏忽了就是程序遗漏,就会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但对于初学者来说,这些程序却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使用不同的诉讼方法(如安排模拟法庭审判),更为重要的是,教师要告诉学生每一项工作的意义和蕴涵于其中的价值理念,让学生把握相关理念和精髓,理解各项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认识到为什么需要这些难以记忆且从字面看来十分枯燥的程序,为什么不能省却其中的任何一项,从而使一种程序法定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深入学生的内心;学生也才能够通过对诉讼理念的深入理解将自己学习的思维意识从一种“我需要记忆因此运用方法来避免枯燥”的被动学习状态,转变为“我需要思考某种价值保障如何在这一诉讼阶段实现从而配置制度”的主动学习状态。
3.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学习的终极目标是相关法治意识的建立和内化
《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特别强,在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由传播媒体报道的重大法制事件中,绝大多数是刑事诉讼事件,既然是耳闻目睹,民众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理解就相当重要,民众的观念如何也就决定了社会的法治状态能否实现,而正确的刑事诉讼理念的培养首先是从课堂开始的。另外,刑事诉讼案件的重大性决定了其诉讼理念往往是关乎人权保障,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等,而规制的对象又往往是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之为“小宪法”。因此,教师在进行课堂刑事诉讼理念教学时既要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要注意对民主政治制度的谨慎性看法,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正当的权力观念和权利意识理念。
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教学方法分析及应用
1.不能忽视传统程序案例教学中对于诉讼价值理念的分析和传授
之所以强调要在案例分析中注重诉讼价值理念的熏陶,原因在于案例教学法是刑事诉讼教学中的主导方法,这是由程序法学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程序制度的实质是一套规范的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体现在诉讼实践中便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因此,具体的案例特别是实践中所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能吸引学生的眼球,避免纯粹程序推演学习所带来的枯燥,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对于诉讼程序学习的意义。同时,案例教学法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有帮助。但这一过程虽然生动,却要求学生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其中的程序错误并进行正确的理解,确实是有相当难度的,有很多学生不知如何展开思路。如果教师只注重对其所蕴涵的价值理念进行分析,就会使问题较易解决。由于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两大核心价值,教师若从这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便有助于帮助学生根据所记忆的程序知识进行案例挖掘。因此,价值理念的分析应当成为制度分析的先导,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实现价值正当性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传统的案例分析并不仅仅是程序规范的错误查找,教师应当在这一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发现之所以发生程序违法的原因。同时,案例的真实性和生动性也使学生能够深切地体会诉讼价值的把握对于正确判断案件是非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而言,其学习兴趣更多地集中于自己认为对日后工作更加有直接帮助的程序知识的学习上,因此,诉讼价值理念的细致把握和个体内化更需要在案例分析这种能够实质提高学生程序知识学习水平的教学模式中来进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注意二者的有机结合也避免了单纯理念说教所带来的学生抵触情绪。
2.在讨论式教学中注重分析方法的引导
虽然我们强调在传统的案例分析中不应忽视对诉讼价值理念的把握,但由于其侧重点在于具体程序问题的分析,诉讼价值理念的探讨更强调其对于程序分析的辅助意义,因此这种教学方法虽然有助于学生注重对诉讼价值理念的分析,但内容却较为空洞,探讨也不深入。
在实践中,讨论式教学法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诉讼意识和思维,是培养学生建立良好诉讼价值观念的好方法,有利于学生在具体的细致分析中看到诉讼价值理念的生动细微之处。但这种方法占用的时间和消耗的精力较多,讨论的深度和广度有可能超越大二学生的知识水平,对于课时本来就紧张的教学来讲并不能够广泛运用,因此每个教学周期一般组织不超过三次。由于机会难得,就更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和引导。当前,对于讨论式教学,学者的研究更为强调通过讨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注重精心组织的必要性,包括专题的精选、学生的分组、小组专题报告的提出等[2]。
笔者认为,在讨论式教学中,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固然重要,但教师引导的作用更重要,这种引导作用不仅仅是程序上的组织,更是方法上的启迪,否则,学生的讨论就有可能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这种争论却没有足够的方法论依据和逻辑脉络,也不足以启迪学生的思想和智慧,无法达到讨论的目的。讨论式教学的核心点在于学生对具体法律现象的认识,注重诉讼法律价值和理念的思考,如果对于价值分析、利益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者不懂得辩证思想的运用,分析就往往显得片面和极端。比如,对于邱兴华案件的分析,教师不仅要进行精心的资料查找、分组讨论,更要引导学生对案件中的当事者包括法官、法学者、精神病鉴定专家、媒体记者、邱兴华本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主体利益进行细致考量和生活背景分析,这样学生才能够较为客观地提出分析报告,从而避免一味地对某一主体的口诛笔伐。在这种积极而合理的分析过程中,学生的思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对于诉讼价值理念的把握也更准确了。
3.讲授法的运用及其逻辑性组织
对于传统讲授法,学者多持批判性的观点,认为其“内容固化,抑制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3],“忽视研究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结果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4],从而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现象普遍”[5]。笔者认为,传统讲授法是否适用于现代教学,讲授法是否就是“满堂灌”,还需要根据授课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教学来讲,根据教材的一般编写顺序和思维的逻辑,学生在详细认知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之前,需要对制度理念进行学习,可以说,在学期授课的前一个月,主要是进行诉讼理念的讲授。因此,讲授法的运用在诉讼理念教学中不可避免,而且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看待讲授法的地位,并在讲授的过程中采用适当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诉讼理念的讲授应当特别突出逻辑性特征,切忌空洞和大而化之,这一要求实际反映了教师对于诉讼理念本身的理解。教师应当积极挖掘其中的逻辑性特征,注重从不同主体的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如对于程序价值,一方面是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其对于实体价值的意义,这需要从不同当事者主体的角度来探讨程序的意义。这样,学生的思维就会被充分打开,而不至于感到理念问题空洞无物。
二是讲授法运用的时间问题。我们之所以要在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的论证后进行讲授法的分析,原因就在于讲授法的教学并不一定要运用在课程开始时,当进行一定量的案例分析或案例讨论后,根据案例进行诉讼理念的讲授,在教学实践中往往能使讲授有理有据,实践支撑效果非常明显,也有利于学生在具体案例中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培养其实践性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朝霞。法学谈论式教学探索与实践――以《刑事诉讼法》课程大学本科教学为例[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9).
[2]马特。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8,(3).
[3]任晓燕,任晓鸿。诉讼法教学实践中的案例教学法[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7,(9).
[4]训练四处课题组。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刑事案例分析【第三篇】
一、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刑法的教学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的高低。诚然,刑法学主要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申言之,正确处理罪刑关系理应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核心内容。然而,对罪刑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却殊非易事,因为无论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都与罪刑关系有着不解之缘,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着罪刑关系。可以说,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刑法适用的根据,它们都是法学家们在历史长河中磨砺出的刑法智慧并转化为实定的刑法。[1]由此可见,刑法学确实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当然,刑法学除了具有突出的理论性外,由于刑法本身应当是现实的、有生命的法律,所以就决定了刑法学还应具备丰富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须知,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不能不关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来就应当成为刑法学的生命和灵魂,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和实践性,刑法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命力,这是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使然。[2]基于此,刑法学的教学亟需强化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环节。当然,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因为丰富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的良性循环,这一点亦不可忽视。可见,刑法学的教学必然要求在掌握基础理论和注重法律操作这两个方面均不能有所偏废,而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融会贯通,笔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途径。
有学者指出,由于判例是活生生的司法素材,学生通过学习判例,获知判例得以作出的司法过程,可以培养一种法律思维与裁判技能。[3]诚然,刑法案例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的反映和体现,同时通过刑法案例也可以有助于了解刑法从规定到判决的形成过程以及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变化过程。毕竟,抽象的立法规定抑或刑法理论只是呈现出一种应然的状态,而现实生活却充满着变数,虽然相关法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可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犯罪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德国学者考夫曼就曾说过:“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一方面要针对规范调试生活事实,即将具体的案情经由结构化成为类型化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生活事实调试法律规范,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经由解释成为具体化的构成要件,只有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才能够发现裁判规范。”[4]很显然,刑法案例具有实然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的教学中,教师更应该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使得刑法理论呈现出了一种更加开放的状态。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列举案例来授课,不仅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说服力,也更具有生动性和趣味性,进而能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仍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细致的讲解,尽管其出发点较好,教学的认真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有时候教学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教学方法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研究刑法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的现象。[5]试想一下,假如学生在课堂上一味接受的是形式僵化、呆板,内容抽象、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内容,而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式交流,那么久而久之,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却无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就无法引起他们对刑法学习的兴趣,更无法调动起他们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亟需改变,而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恰好可以弥补上述教学模式的不足,因为通过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确实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从而帮助学生排疑解惑。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经过案例教学的系统训练,学生们不仅看问题的思路更广更全面,而且能够真正领会刑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从而显著提升他们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此一来,当学生们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真正的法律问题时也不会有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之感,反而能够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这样也就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加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
二、刑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刑法案例教学主要就是指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6]那么遵循如此的教学要求,笔者拟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如何具体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案例的选择显然是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首要基础和前提,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浩如烟海,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宜于教学,同样适宜教学的案例也因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不同有所区分。所以,教师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是案例应当具有现实性。案例的现实性意味着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毕竟,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技能去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关注的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而不是源于主观臆想。[7]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不可能都与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知识点“逐一对应”,也即有时候不容易遇到“正中下怀”的案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教师为了诠释既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或者为了尽可能让刑法的知识点都能蕴含于案例之中,就不得已去编造或加工一些虚构的案例来迁就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应当说,虚构的案例并非绝对不可采用,但如果采用过多,就会有脱离现实的危险。例如在讲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时曾引用过一个“经典”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中行走,甲与丙有仇,想杀死丙,就趁丙不注意在其水壶中下毒。乙与丙也有仇,于是将丙的水壶弄漏,最后丙渴死。甲乙两人事先没有共谋。问甲乙两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对于这个案例,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分,但该案例本身却经不起推敲,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试问丙既然和甲、乙都有仇,那么为何此三人又会同行?警察又是如何在沙漠中找到丙的尸首,从而发现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又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甲曾经投毒,而乙也想杀死丙呢?可以说,上述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但其缺陷在于案例事实与社会真实相隔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现实性。有鉴于此,为了满足现实性的要求,刑法案例教学还是应当尽可能多地采用一些真实的案例,这样可信性较高,说服力也较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大量真实案例如果能在课堂上被列举,无疑更具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更能说明问题。在笔者看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争议较大的热门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能够达到教学目标的适合案例,例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恶性醉驾交通肇事及危害公共安全案、邓玉娇自卫杀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林森浩投毒案以及佘祥林、赵作海冤假错案等,可谓不一而足。除此之外,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所刊登的疑难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都应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引起必要的关注。
二是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8] 因此,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刑法教学也是相当重要的,毕竟刑法教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与一罪等问题的界限往往很难把握,如果案例缺乏典型性,则不仅会出现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还容易导致学生混淆所学知识,造成基础不牢,影响教学效果。概而言之,案例的典型性就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最能充分说明刑法原理的案例。例如讲到刑法的罪数理论中的连续犯时,教师不妨列举曾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害四名同窗室友案作为例子,该案既表明了连续犯的特征,又具有直观性和现实性;又如讲到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时,教师不妨以1994年发生的辽宁白某某强奸案和 1999年发生的上海王某某强奸案作为典型案例,引起关于婚内有奸或婚内无奸的讨论;还有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诈骗和侵占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对此问题,教师当然可以选择2008年的许霆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许霆利用ATM机出错而恶意取款171笔,合计万元,对于该案,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有没有对银行构成欺诈?这就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另外,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言而喻,但此非法占有目的究竟产生于何时?即许霆是事先合法取得银行资金然后基于此目的将这些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还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恶意取款行为,这就涉及到许霆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通过讨论许霆案,学生可以进一步弄清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讨论类似这样的案例也会引起学生们极大的兴趣。应当说,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例还是比较多的,这些案例不但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而且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广阔的延伸性和可探讨性,学生通过分析这类案件,可以达到区分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并得到更多的收获。[9]可以说,学生们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了解,往往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运用所学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可以做到得心应手。
三是案例应当具有适度性。所谓案例的适度性,就是指所选的案例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适宜教学。详言之,在内容上,案情应该简洁、难度应当适中。[10]在笔者看来,如果所选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就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有学者指出,为了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就要有一定的难度,有可能表现为涉案当事人数量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等,不管其疑难性表现在一个方面还是多个方面,总之案例的选择不能简单化,否则就失去了开发学生思维的意义。[11]不过,反过来讲,所选案例也不宜难度过大,考虑到如果案例过于疑难复杂的话,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范围,学生们就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去分析问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从而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适度性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其中的分寸不易拿捏,从一定程度而言,这也考察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和对相关案例的评估选择能力。
三、在刑法教学中如何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的选择是刑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但在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将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在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案例的展示。可以说,在考虑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时,案例往往是作为主体出现的,即教学过程依赖于案例展开,教学所要追求的教学效果是通过案例所展示出来的某个规则、某种思维。[12]由此凸显了案例展示的重要性,刑法案例教学亦不例外,教师同样需要重视案例的展示,因为教师在教学之前就将案例展示出来,这样在课前学生就能够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和收集,并且能够自行的对之进行思考。与此同时,教师需要使学生充分准备好对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即让学生们事先知道案例后明白需要回答什么样的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在讨论时有话可说。[10]当然,具体来说,案例展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向学生发放与案例相关的纸质文字材料,或者在课堂上清楚、明白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也可以广泛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播放教学案例视频等,还可以将事先挑选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可以说,以上不同的案例展示方式在实际的教学中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阶段加以灵活运用,其间要尽量发挥每种案例展示方式的优势,并克服所存在的不足,同时,还可根据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而并不单纯固守其中一种方式。总之,案例展示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刑法案例教学最终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是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说,分析和讨论案例应当是刑法案例教学功能发挥最完整、最强烈的环节。过去,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唯一主体,学生被单纯视为教学的客体,教师是知识的“播送器”,而学生则仅是知识的“接收台”。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忽视了。而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发现,成为与教师相对应的学习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调动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6]这就意味着当教师把案例展示给学生之后,接下来对案例的分析就不是教师的一种单方行为了,而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概而言之,就是教师所展示的案例中必须包含着问题,并且引导学生针对这些问题而展开分析和讨论,在这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其中,并具有互动性。互动式教学是案例教学模式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为互动式教学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13]诚然,通过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就改变了以往学生们面临问题时习惯服从或被动接受教师所给的现成“答案”,而不去主动思考的状况,学生不再迷信所谓的“答案”,甚至在经过思考后还可以质疑和挑战“答案” 的权威性,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尽管有时学生对案例所呈现问题的思考结论不一定准确,但只要是经过自身的思考作出相应判断,并经过持续的分析和讨论,逐步完善自己的看法,就会有利于其批判精神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作为教师则需要明确,在这种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其所起的主要是启发和引导的作用,毕竟他们不是裁判员、评论家和仲裁者,所以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应注意启发和引导的方法和技巧,就是一般不要过早地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如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以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不是正面纠正,而是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自我修正。[14]当然,教师也需要把握方向,控制好课堂的讨论节奏,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总之,在互动式的教学中,通过教师的有益启发和引导,能让学生切身体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和创新的过程。
再次是教师的归纳总结。这一环节其实也是相当关键的,因为教师所进行的归纳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另外,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寻求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可以拾遗补阙,保证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15]具体而言,在对案例进行了互动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应及时给予归纳和总结,当然,归纳和总结并不是简单地给出案例所涉问题的答案就万事大吉了,而是重点要指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并把分析和讨论的结果所依据的理论背景和知识点交代清楚,当然还要归纳每次讨论的优点和不足,例如学生们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及对刑法理论的理解是否透彻等。此外,教师在最后如果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答案,那是最好不过的,有的案例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也应尽量地给出一些倾向性意见,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学生对分析和讨论结果的疑惑性和盲目性,而且他们通过对比,如果差异较小,容易增强信心,激发干劲,为下一轮的案例教学奠定良好基础。[7]
最后是学生的提问。课堂教学的时间毕竟有限,有时候学生想要真正地掌握并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课后还必须不断地进行反思与总结,那么在此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不少的疑难或困惑,所以师生之间进行课后的交流也是非常必要的。学生不妨在课后就刑法案例中尚没有弄清楚的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继续向教师提问,让教学过程得到有效延伸。针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尽可能地逐一耐心解答,解决学生心中的疑问,可以说,这一环节能够使整个案例的讨论得以升华,进一步集中体现了师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8]况且,正如唐代诗人韩愈在《师说》中所言:“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有时候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后,其所提问题往往带有新的思路,新的视角和新的创意,这对教师而言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教师通过学生反馈式的提问中也可促使自己去进行再学习和再思考,弥补自身知识结构上的盲点和空白,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由此可见,学生的提问对教师也是大有裨益的。惟其如此,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教学相长。
刑事案例分析【第四篇】
关键词 刑事 案例教学 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张爱艳,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医事法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刑事法学尤为突出。在传统刑事法的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讲解与灌输。但是此教学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偏重知识讲授轻视能力培养的不足,而刑事案例教学法正是弥补此缺陷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刑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刑事案例教学契合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高水平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综观古今中外的法学教育,不难看出从它问世之初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究竟是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还是应当作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 high education)或者是成为培养法学专家讲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型学院(research school)。而在这两种的教学理念上凸显出一样的信息,即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的对立。具体到我们国家,由于以往过于强调强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而随着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刑事案例教学法随之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
事实上,就法学的培养目标来讲,不管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还是培养法学家的研究型教育,都不应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刑事案例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知疑善思”的习惯,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思维”,以应对社会现实中遇到的错综复杂、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也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
(二)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提高
法学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我们认为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达到法学教学的初级目标,而高级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方式。正如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为了祛除我国法学教育中浓厚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我们提倡在刑事案例教学中,学生应作为主角,应处于积极主动地管理运用知识的状态。一方面,把资料留给学生让他们自行总结和分析讨论,从案列中集中总结问题的要点,得出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最终会领悟出适合自己个人特点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当以后遇到相似或完全陌生的案例时,也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渐培育起来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因此我们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刑事理论教学的继续,也是对刑事理论教学的检验。若没有刑事案例教学,理论教学的成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展现,由此也很难充分暴露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三)刑事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易掌握刑事法学知识,同时有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刑事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与学融为一体,所有学生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应当看到,刑事案例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在实施刑事案例教学中,游刃有余地处理案例讨论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才能在案例讨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总结。所以说,实施刑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提高自身教学能力的过程。
(四)刑事案例教学符合我国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国当前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素质教育,它不仅包括传授知识予学生,更重要的是塑造与培养学生的各种素质、能力与品质,即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与卓越的综合素质。
刑事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通过学生间的辩论、师生的互动、老师提问学生,学生质疑老师、体现出了“教学民主,师生平等”、“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的素质教育原理,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既有利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又有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另外,只有通过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具体处理,才能使学生逐渐具备和提高因地、因事、因人、因时制宜的适应能力。所以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刑事法学教学的必需,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刑事案例教学的课程设计
合理筛选和设计刑事案例是提高刑事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关键。案例的选择应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为依据,结合教学中的难点与关键问题进行选择。刑事案例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有时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事件或“半真实”事件更有利于学生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一)案例的收集
第一,通过司法实践收集刑事案例。了解司法活动是法学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教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还会体会到理论与实践间的差距。教师通过生动、形象、细致地讲解此类案例,不但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第二,通过查阅资料收集刑事案例。这是教师收集刑事案例最方便的方法。法学报刊杂志经常刊载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这是刑事教学的良好素材。这些争议案例暴露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强化学生学习的责任意识。
(二)案例的筛选
筛选案例就是对案例进行选择,针对不同问题在不同的教学环节中使用。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刑事法理论,我们需要选择与所授基本理论相吻合的典型刑事案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选择疑难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在筛选案例时,应遵循教学性、典型性、时代性的原则。教学性要求所选的案例应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适于课堂使用;典型性要求案例能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时代性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应当前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三)案例的运用
案例经过收集、筛选之后要在教学中使用,这是最重要的阶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组织学生对特定疑难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这通常是在讲授一个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之后进行的。首先在备课的时候通过疑难的案例情况想方法在疑难案例中设立引导学生主动提出疑问,比如在案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如何在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根源。随后,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同时予以引导、帮助他们论证所持的观点,让学生在不同观点的争辩中发现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最后的结果是要在学生能接受的范围内,并且有合理的理论和结论概括。通过这个模式的实行,把疑难案件、分析总结,提出质疑,解决质疑中的矛盾事故。这样学生在这个学习的同时也会很简单的掌握每个不一样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某种法律,并在这个案件中很快找到突破口,把问题顺其自然的解决,使得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疏通法律只是的运用有了很大提高。
刑事案例的收集、筛选和运用是刑事案例教学的三个不同环节,收集是基础,筛选是关键,运用是目的,三者相互渗透。
三、刑事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
(一)刑事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事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案例教学是对传统课堂讲授法的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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