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词(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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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词【第一篇】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时光荏苒,犹如白驹过隙,转眼之间一年已经过去,从大学校门到律所接触社会,角色的转换也渐渐适应,经过一年多的学习、锻炼与积累,除了逐渐掌握了执业技能、办案技巧,我也渐渐对律师行业有了深入的认识,虽然道路布满荆棘,但这也坚定了我努力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信念。
我要借此机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他一直以来对我的教导和教诲,感谢他让我坚定了将我的律师之路走到底的决心。我坚信,只要我不断努力,在不远的未来,我也将翻越我人生的一个又一个高峰,欣赏那美丽而动人心弦的风景。
而回望过去一年多的实习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织其中,感受颇多。总结自己自实习以来的成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律师辩护词【第二篇】
刑事辩护词
**长、**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中起辅助作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其他**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职务**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XX60号)五、关于“协助**其他**嫌疑人”的具体规定,**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其他**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开设赌场辩护词 (菁华1篇)
刑事律师辩护词【第三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人律师为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翻阅并复印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XX、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今天上午的庭审。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被告人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些情节和理由,故现对被告人XX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是本案的主犯。
1、从人员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与被害人李XX谈了下他们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赔偿问题,回来其他三人看到唐XX脸色不好,认为其受了委屈共同殴打被害人李正伟的,并没有事先召集,商议。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来就在黑车的副驾驶座下面的,至于由谁准备的从本案的证据材料里无法看出。
3、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害人李XX构成轻伤的部位是额骨骨折,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关键的伤势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笔录里称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构成轻伤程度。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积极、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X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深感后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全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所有犯罪事实,在后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以及今天庭审中向审理法院也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根据两高一部的有关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规定,对被告人XX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三、被告人XX真诚悔罪,其悔罪表现较好。
其一,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XX对自己因缺乏法制观念走上今天这样的犯罪道路,其已后悔不已,其已彻底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自己家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其悔罪表现真诚。XX也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见他对减轻被害人的。伤痛方面也在主观上作出了努力。
其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仅仅是手段,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XX为1995年10月出生,刚年满十八周岁,他到南浔打工也近四年了,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他的意气用事,因为他的哥们义气,因为他的血气方刚,他已经深深尝到了自己的冲动所带来的苦果。我们应该对他秉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让他不要对这个社会失去信心,帮助他早日回归社会,在之后更长的人生道路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从有利于对被告人XX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出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XX的上述情节和因素,对被告人XX能够从轻、减轻判决,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其能尽早回到家庭。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王 倩 律 师
5月30日
刑事律师辩护词【第四篇】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