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案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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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第一篇】

台湾首富王永庆,生前未立遗嘱,埋下妻妾子女争产伏笔。“经营之神”六百亿新台币遗产,相关遗产税高达119亿元,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记录。豪门天价遗产连环诉讼歹戏拖棚,满城风雨,超级企业家一世英名险些化为乌有。

一纸遗嘱,真能逢凶化吉,化干戈为玉帛?须知,人在情意在,人去万事休。为争家产,围绕遗嘱本身真假,是否有效?各方撕破脸皮,反目兴讼,争执经年。加之挑词架讼,鼓动较劲的律师;七嘴八舌,陈年烂谷子的旧账也要评头论足一番的无聊看客。打完漫长而痛苦的官司,究竟谁是最终赢家?

“二奶”遗赠案 道德Vs法律

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第三者”状告原配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无法生育。没有亲生骨肉,家庭始终笼罩着一层无形的阴影。

张学英,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的女人,走进了他的生活,31年的婚姻发生裂变。1996年底,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两年后,张学英生下一女。

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左思右想,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六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并经公证。22日,黄某因病去世。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当着原配的面宣读遗嘱。当日下午,她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纳溪区法院。蒋伦芳大怒:“我是想不通,我不知道他是那么做的,而且想不到那是我男人那么做的,他的遗产都给张学英了。”

“黄永彬生病期间,蒋伦芳是怎么虐待人家的,不送饭,经常是臭叶子什么的,给黄永彬拿去吃。黄永彬根本就吃不下去,像这种癌症病人的话,重病人了,完全就说是身边要温暖,要关怀,要关心,是不是,(黄永彬)根本没有,反正进去就吵人家,你这个死鬼,你早点死,你把你的住房补贴金拿出来,你把你的什么存款拿出来。”黄永彬的表妹,另有说辞:“张学英对他就是(好一些),总觉得黄永彬的这个家庭不幸,黄永彬就说自己这辈子最遗憾的就是找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其中当事人立下遗嘱的,依据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也就是说,黄永彬立下遗嘱之后,法定继承人妻子蒋伦芳,无权得到遗产,因为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风云突变,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基于有非法同居关系,通过遗嘱这种合法形式将财产转让给了受遗赠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民法通则基本精神,黄某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受到泸州市民的普遍欢迎,赢得旁听群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公正果断,切实保障妻子合法权益。但黄永彬表妹不平则鸣:“这个财产分割,我愿意送给那个就送给那个,我发觉法院的判法太判的偏了,真的,我总觉得不公平,完全是支持一方压一方。”

判决在司法界投下震撼弹。法学专家多期期以为不可,法官过多考虑道德因素,贸然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冲击法律的稳定性,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值得商榷。

萧瀚指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容侵犯,这也是应当信守的公序良俗”。王怡评论:“遗产继承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是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一关;对一个私人的财产开始慢慢聚集起来并获得一定安全感的社会来说,遗产继承更是一种产权制度的考验,对这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权的容许和尊重程度的考验。”何兵质问:“遗产是死者血汗的凝结,遗嘱是他人生的最后交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尊重死者的处分权呢?”

二奶继承案,中德大不同。联邦德国上世纪有过类似案例,德国最高法院在社会意识变迁下,判决发生戏剧性转变。以遗嘱作为法律行为,不问动机,最终支持二奶取得遗产。

德国法学家对法院动辄适用“善良风俗”道德条款判案,高度警惕,其意在于防止对善良风俗作摧毁法治的意识形态化解释,以免裁判者将那些异端思想,作为不公平和非正义的思想予以铲除。正如《德国民法总论》作者梅迪库斯说的那样:“我们只需要设想一下这种无时不在的监视,眼前就会出现一幅可怕的图画。”

龚心如的风水遗嘱

镜头拉到四年前5月11日,华懋集团主席——外号小甜甜的龚如心遗产争夺案进行首日审讯。声称是遗产受益人的陈振聪,意气风发,抵达香港高等法院,挥手向各路记者致意。

这场世纪大战始于2007年4月3日,亚洲最富有的女人龚如心因卵巢癌逝世。其千亿遗产惊现两份遗嘱,一份是2002年7月28日,龚如心立下的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唯一受益人的遗嘱;另一份则是与龚如心相熟的风水先生陈振聪声称,她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以他为遗产唯一受益人的遗嘱。

这场纷扰多年的争产案焦点在于:龚如心06年遗嘱的真伪性,陈振聪手持的是否仅为“风水遗嘱”,龚如心06年的精神状态对遗嘱的影响等。

世纪遗产争夺官司在两份遗嘱之间较量。最初在得知有一份“06遗嘱”存在的消息后,华懋慈善基金方认为,这份遗嘱一定是在龚如心被陈振聪下了蛊,心神被控制产生的。龚家人决意把诉讼的重点放在“龚如心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上。这份遗嘱也演变成“风水遗嘱”。

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攻防激烈。华懋慈善基金在庭上指控,陈振聪手持的只不过是一份替龚如心续命20年的“风水遗嘱”,质疑风水师心术不正,以“偷龙转凤”方式保留不应保留的文件。

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引述风水专家报告,风水遗嘱内容非常接近法科风水师的“续命奏表”,其中一句:“深信我的遗嘱会获神灵指引”,遗且嘱行文用字涉及“神灵”、“上天”等字眼,极不寻常。大律师强调陈振聪只是遗嘱风水师人的角色,无权取得遗产。

为说服法官,律师举出大量例证,指龚如心患病期间的怪异行为与风水有关,包括龚如心曾在多个华懋物业地底挖洞求健康,这是风水学上所谓的“种生基”。

律师大谈特谈风水话题,法官突然发问,陈振聪与龚如心二人关系。张健利表示,龚如心因为笃信风水才结织陈振聪。庭外律师补充说,两人在二零零二至零五年期间已没有见面,并从龚如心分三次支付陈振聪每次六亿八千多万港元的法事费用可见,二人不过是顾客关系。

但陈振聪一方的律师振振有词,加以反驳,如果陈振聪拥有的只是一份“风水遗嘱”,用作续命道具,为何会以英文书写?他又质疑,华懋一方风水专家其实只是“媒体达人”,更何况风水遗嘱需要烧毁才会生效,没理由可以继续保存。他在庭上反复强调,陈龚为亲密情侣,并指陈本身富有,没理由冒险伪造遗嘱,以身犯险云云。

2011年2月2日,这场千亿遗产归属的世纪大战落幕。香港高等法院以长达326页的判决,下判:陈振聪声称持有的2006年龚如心遗嘱为伪造,龚氏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法官林文瀚裁示:辩护“02遗嘱”成立的两位证人证词真实可信,“02遗嘱”真实反映了她将其产业留给慈善基金的心愿。因而此案焦点落到了“06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他否定了龚如心“06遗嘱”的真实性,“06遗嘱”的龚如心签名为伪冒。

次日,败诉方陈振聪被捕。今年7月5日,他因伪造遗嘱和使用虚假文书两项罪名成立,被判12年,需要支付控方诉讼费。

香港是法治之地,根据英国法律,遗嘱只要签名真确,不论签署时的心情和处境,一纸之诺,就是合法的遗嘱,没有什么“风水遗嘱”、“卡拉OK遗嘱”、“足底按摩遗嘱”。遗嘱以死者生前最后签署的一张为准。

“一个富有的中国女人,即使到了21世纪,虽然一身意大利名牌华服、法国香水,企业也上了市,还当了一个主席,心态性格却并没有一并发酵,而与2000年前的宫廷文化接了轨。龚女士操控的企业虽然也计算机化,文件合约照香港的生活方式,也以英文版本为准,但心理上,还是把一座地产企业的江山,当做大清帝国。”香港才子陶杰感慨:“香港是一座国际都市?仅以金权王国的继承而观之,不外是金銮宫阙外一页故事残篇而已。”

英国小说中的遗嘱

巴尔扎克有名言:“小说是一个民族的秘史。”浏览英国十八世纪小说,遗嘱在众多作品中俯拾皆是,常是重要桥段,地位举足轻重。丢失的遗嘱、篡改的遗嘱、销毁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有争议的遗嘱……有产者撒手人寰,葬礼举行之时,全体家庭成员到场。律师众目睽睽之下,打开遗嘱,宣读内容。在这朗朗宣读声中,多少人物的命运发生戏剧性转折。

犹记得,《傲慢与偏见》中,正是班内特先生的地产,根据遗嘱的附加条件,限定传给男性继承人,成功塑造了一位患有“嫁女儿癖”的班内特夫人喜剧形象。《简·爱》小说主线,则可追溯到老罗切斯特要把全部产业完整地传给长子的决定,次子——小说主角罗切斯特,不得不为三万英镑远赴西印度群岛,娶疯女人为妻,简·爱出走与奋斗的正剧,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拉开帷幕。《呼啸山庄》的布局也与遗嘱息息相关,“画眉山庄”的老林敦先生立下遗嘱,儿子如无子嗣,田庄转由女儿伊莎贝拉继承。多亏遗嘱中的漏洞,希思克利夫娶其为妻,把田庄弄到了手,复仇者的形象越发真实可信。

狄更斯创作的小说《马丁·瞿述伟》,通过老马丁一生颠沛流离,充满焦虑的人生,揭示一个中心观念——无所不在的私欲。全书的核心问题——财产继承关系在人们之间自然关系上的投影。老马丁处在众多的自然关系当中,包括兄弟、侄子、孙子、表弟、外甥,加上其他沾亲带故的男男女女。可是,在他们的眼里,老马丁不是人,而只是一份人格化的遗嘱。反过来在老马丁的眼里,他们也不是人,而只是一只只伸过来的手。

小说中有关“家庭聚会”的场面,富有深意。老马丁病在路上,众亲朋都赶来,为遗嘱而争吵不休。“让了一辈子心,受了一辈子罪,等我死后,就又该引起没完没了的纠纷,造成难以消灭的恶感。向来都是这样。有钱的人一进坟墓,就不一定引起什么样的热闹官司……”老马丁乘他们不备,拖着病体悄悄溜走了。

在狄更斯第一部法律小说《荒凉山庄》中,贾迪斯控告贾迪斯的遗嘱争执案拖了几十年,跨了好几代人,但始终看不见结案苗头。“那些自称参与该案的律师共有二十三位,可是他们对案情似乎并不比我了解多少。他们跟大法官交谈,彼此争辩解释,有人说应该这么办,另一些人又说应该那么办,有人开玩笑地建议翻阅大卷的口供书,这马上引起更大的骚动和笑声。那些与本案有关的人士都懒洋洋的,把审理这案子当做一个消遣,因此谁也没法使这个案子产生任何结果。”

好个狄更斯,凌云健笔意纵横。控诉旷日费时的遗产官司,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拖延,律师的贪婪,而且在案件无休无止的运作中,遗嘱解释的过程自我膨胀。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第二篇】

――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式上的讲话(引自2006年3月3日《人民日报》)

不久前,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日”。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此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又在国家博物馆开幕。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对此甚觉欣慰,备感振奋。

档案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资源、传统意义上的“资政工具”以及现代意义上的“维权利器”,同时也是存储社会记忆、传承人类文明的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在我国,一般公众不知道档案是文化遗产,这一点不足为奇。让人感到不解和遗憾的是,有相当数量的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也从未将档案看作是文化遗产。他们不清楚档案的本质属性,淡忘了档案工作者最崇高的职责是“守护和构建人类历史记忆”,片面地以档案的利用率高低来衡量档案的价值,贸然决定档案的存留取舍,甚至认为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信息陈旧”,“电子文件”将取代“传统档案”,“数字档案馆”至少要同“传统档案馆”并驾齐驱,“档案工作的中心和根本方向是档案信息化”,“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因而忽略了档案这一珍贵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忽视了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笔者担忧,长此以往,“档”将不“档”,历史记忆将在我们这一代档案工作者手中丢失。

如果说中国的档案工作者主要关心的是如何满足现实需要,那么国际组织和我们的外国同行们则更多关注蕴涵于档案之中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种差异的形成,既源于东西方各自固有的文化传统,也和中外对档案概念迥然不同的诠释相关。

珍惜和保护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在西方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漫步于欧洲的城市和乡间,你会处处感受到所谓“老欧洲”那种历久弥香的气息;在美国这个年轻的国度里,一栋建筑即使只有上百年的历史,也不会轻易拆毁。对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西方国家早就将其视为价值超过一般物质财富的文化财产。历史上,从早期的征服者到后来的殖民者,再到帝国主义侵略者,都曾觊觎、掠夺过被征服者的文化财产。其间或有破坏,但仍是以巧取豪夺为主。众所周知,雨果就曾痛斥英法这两个自称“文明人”的强盗对圆明园的掠夺和破坏。二战中,档案和其他文化财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破坏和任意掠夺,劫后余生,人们深刻反思,开始意识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财产(包括档案),不仅属于这个国家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应当受到他国的尊重和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1954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召开全体会议,制定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公约规定:文化财产包括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各国对自己领土的文化财产在平时保障安全,对别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给予尊重,不得采取敌对行动和报复行动;在发生武装冲突时,文化财产的收藏处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使其享有豁免权和国际管制。海牙公约将档案和存放档案的场所明确列为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的范畴,这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世界记忆工程的发起正是源于保护档案等文献遗产的初衷。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由于社会进步而造成的大量文明遗存的迅速流失,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文化财产中最可宝贵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是文化遗产;毁灭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战争,更多的是我们人类自身的麻木不仁。他们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尽快行动起来,敦促各国保护好文化遗产。在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一些与会者相继指出:“不关心自己过去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民族”,“世界各国――即全人类――已经悲剧性地失去,并在继续失去大量的文献遗产――或者毁于粗心,或者毁于无动于衷――最令人痛心的是――毁于故意销毁。”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起了世界记忆工程。1993年,在波兰普图斯克召开的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1AC)第一次会议认为,世界记忆工程必须有两个基本原则:

――生存:保证收藏品和档案得到妥善保管;

――提供利用: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利用。①

十多年来,IAC与国际档案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在全球致力于保护档案等各类文化遗产,工作卓有成效。在与1AC的合作中,国际档案理事会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1997年9月,国际档案理事会在爱丁堡召开会议,讨论了世界记忆工程,对其中涉及的记录和档案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提出所有的档案文件在其背景中都是独一无二的,要求世界记忆工程能够重视档案的独特性质,修改IAC过去不能以公共档案馆的全部档案为单位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决定,即将所有的国家档案均列人世界记忆名录之中。2004年第15届国际档案大会更将“档案、记忆和知识”作为大会的主题,人们对于档案的社会历史记忆功能和文化遗产属性达成了更加广泛的共识。

我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留下了许多难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文化遗产。毋庸讳言,更有难以数计的文化遗产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载体因素而言,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必渗透于民族的社会形态、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物质的文化遗产,其载体必是坚固耐久。李学勤先生认为:“要求夏得到和商一样的证明,恐怕实际是不可能的。商王世系的证明,是通过甲骨文的发现和释读。商朝后期的王室和贵族,有用甲骨占卜并在甲骨上契刻卜辞的习俗,是十分特异的事例,而蕴涵大量史料的卜辞文字就得以凭借坚固耐久的甲骨质地保存下来,当时本来大量存在的竹木简册则完全消失了。不能要求夏代也有类似的文字记录传留至今,实际商代前期也是一样”②。幸存的文化遗产之得以幸存,就社会因素而言,客观上是由于旧中国社会发展缓慢、许多地方十分闭塞、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较少,主观上则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非常重视存史资政,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为了自家把玩而收藏,以及“厚葬”风俗和宗教传播等等。以档案的收藏为例,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清朝专门存放档案的皇史成巍然屹立于紫禁城之侧,“石室金匮”名不虚传,清朝宫廷和中央政府的档案保管得非常完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叫明清档案馆,现在主要保管着清朝的档案,还保管着4000多卷明朝的档案。然而,明王朝17帝277年,其档案留存至今的为何只有区区数千卷?据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同志介绍,大宗的明朝档案从李自成起义军进京起即遭毁灭,该馆收藏的这

4000多卷明朝档案,还是清朝为修明史而征集来的。民国初期的“八千麻袋”事件进一步印证,我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政权更替、战乱往往会造成法治缺失、社会脱序的局面,因而祸及档案。

战乱对档案的毁灭是明显的,也更容易受到人类良知的审判。更令人痛心的是大量的文献遗产毁于粗心,毁于无动于衷,毁于故意销毁,而我们作为当事人甚至守护者对此全然无知。单从历史传统上看,中国社会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普遍具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2003年至2005年,央视和日本NHK合拍《新丝绸之路》,总导演韦大军在其导演手记中深有感触地写道:“西方人对掠夺的文物所采取的研究与保护干得十分出色,这个事实往往会加剧我们内心反反复复的矛盾。”③我们的内心交织着对掠夺者,的谴责,对掠夺者所做的出色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佩服”,对我们民族落后挨打历史的悲愤,对国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甚至麻木的忧虑。最尖锐的问题是,如果这些文物没有被掠夺到国外,那么它们的命运如何?今天是否安在?最近,我们听到了一位狂热爱好北京历史遗迹和遗存的美国记者爱德华兰・弗兰科的一声叹息:“过去800年间,北京是在进行一个个摧毁与重建的循环。元朝人建起来的东西被明朝人改变,此后周而复始。”由于历史上生存的艰难,公共意识的缺失,实用主义哲学的深入骨髓,因而我们民族的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全民族自觉妥善的保护。眼下膨胀于时代血脉中的利益驱动,更是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最大“敌人”。

除上述以外,从现实情况看,对档案“生存”构成的主要威胁还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使相当一部分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目光迷离,失去“本我”,自动消解档案学和档案工作,使之异化成为信息一情报学和信息一情报工作。

――档案工作的专业门槛过低,有相当一部分从业者人文底蕴不足,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囿于国家政权重要历史人物宏观历史阐述资政襄政的狭隘历史观和国家档案工作模式,大量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未进入档案工作者视野。

――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缺失,以一段时期的政治尺度和思想认识水平来确定档案的存留取舍,例如对“”档案的人为销毁。

――在档案的鉴定上过于相信人的未卜先知能力,制定和运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恰如“刻舟求剑”、“削足适履”,过早地、机械地、草率地决定文件的命运。

――档案收集不力。档案部门主动收集档案的意识不强,社会档案意识薄弱,私人收藏之风渐兴,关于收集移交档案的法规制度操作性差,措施偏软,致使大量珍贵历史记录流失在个人手中。

――档案保护意识不强。在档案业务经费的投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直接用于档案预防性抢救和日常保护;在档案扫描是否影响档案寿命之类的重大问题上缺乏论证;档案入库消毒、经手珍贵档案需戴手套等措施不细、不严。

自1996年在北京召开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活动的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档案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档案的文化遗产属性和文明传承功能。2004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对档案馆的功能建设给予了新的系统阐述,即“档案馆作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不仅具备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这三项基本功能,而且还具备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历史真实面貌、资政襄政、繁荣科研、发展经济、宣传教育等社会功能。要充分发挥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把档案馆真正建成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这一新的系统阐述首次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列为档案馆的社会功能,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理念的一次飞跃。2005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在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调研时强调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利用档案为党和国家的现实工作服务,就能更加充分地体现档案工作的价值和功能。”王刚同志的讲话,不仅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的基本性质、根本任务和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而且对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做了更加完整的表述。

我们应该清楚地知晓,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的文化(包括档案)是中华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是中华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地走向未来的根基和力量之源,保护民族的也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档案事业的永恒之道和至高境界。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档案工作者已经掌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是称职的护门神,能够为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永恒的事业――中国与世纪之交的国际档案事业》,毛福民主编,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原则;现状;措施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在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记忆的根本,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的相关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管理上却存在各种问题,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一问题展开讨论,通过陈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概念和意义,分析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困难,来探讨解决的方法及策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当重要。档案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建档原则

档案工作的前提是档案的存在,及时建档是档案工作的根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势不容乐观,正如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所说:“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做好及时建档工作要做到:第一,依项建档。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大的地方特色性和地方保管性,这就要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时要注意区分科学,分项合理,准确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宗,对零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有序化、科学系统化整理,确保其全宗的完整和不可分割。第二,分级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过程中,其次要遵从档案工作原则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三,抢救性建档。我国是多民族大融合的、地域广阔的国家,文化多元性非常强,文化分布也很散,每个不同地域都存在具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二)系统有序原则

全宗是档案所特有的划分单位,档案全宗要求同一全宗不能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合。故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同样要保证档案全宗的不可分割性。这就需要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有序的原则。系统有效原则就是对出去零散状态的档案进行整理时要通过科学的分析,从档案来源、形成时间等方面进行整理、分类、排列、编目等,使之有序化,条理化。

(三)真实完整原则

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年代一般比较久远,到当下会形成数量浩繁的档案材料。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过程中要考证档案的真实和完整程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全面、不完整、不系统

我国地大物博,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建档,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被零星的存放在不同机关或者个人手中。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

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档的法规,使得档案工作中存在许多无法可依的困境,阻碍了档案工作的有效进行。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情况。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档案是国家的财富,档案工作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以政府为主。由于一些部门单位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或者是虽然重视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是毁灭。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社会共有的财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立法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活动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我国人大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将出台。同时,《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以来,作为档案事业的基本法,为档案事业提供法律的准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兴盛,《档案法》还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契合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从档案馆角度出发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丰富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档案馆要积极参与到这样一个以政府挂帅、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与文物局、博物馆、图书馆合作参与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小组中,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档案馆的作用。

其次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途径和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来源复杂。所以档案馆要树立开放创新意识,因时因地制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区域性,针对不同情况,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收集工作。对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要参照以《档案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接受进馆;对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要积极鼓励提倡档案拥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递交,在必要情况下,对档案进行购买,以一定的资金付出最大程度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进馆。

(三)从群众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档案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浩繁的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兼具地方特色性和保管分散性,依靠群众的力量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最行之有效的途径。档案来自于人民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档案的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提高群众的档案意识是发展档案事业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尽可能地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要通过办展览、上电台和网络传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鼓励和争取各方面力量参与到保护中来。比如,安徽省歙县百姓自发组织“跳钟馗”来庆祝端午节,通过举办节日活动来收集和完善关于端午活动的实物档案。另外,一些大姓家族积极修订家谱,从自身出发完善徽州地区的谱牒档案文化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使人们的档案意识得到较大提高,进而也起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作用。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第四篇】

摘 要 题文化遗产保护

关 键 词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立法建议

正 文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 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 ,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 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 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 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 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 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 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1](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 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 文化财这四大类[2](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 。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 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 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 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 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 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 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 、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 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 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 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 《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 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 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 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 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 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 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 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 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 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 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 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 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 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的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 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 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 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 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 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 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 发展的相关工作。”

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法规开始明确由县 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第6条)。《草案》吸 收了云南、贵州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如果此《草案》获得通过的话,县级以上 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成为主管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2条第2款);2.负责制定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工作的规划(第11条);3.拟定地方级和部级保护名录(第14条);4.批准命 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17、21条);5.受理 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第31条);6.审核外国团 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专项考察(第35条);7.建立传承人档案 ,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第41条);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第6章法律责任) 。

(三)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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