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方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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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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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丧失了腾挪空间,如何盘活信贷资产,从而盘活银行成为一个新话题。此时,利用资本市场这一风险偏好市场来盘活银行信贷资产,从而让因流动性趋紧而日趋保守的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成为盘活棋局的一个重要落子。
8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有市场人士认为,对于银行而言,将存量信贷证券化后出售,能适当节约资本,并腾出信贷空间。而这只是一个美丽的预言,这次扩大资产证券化只是让大到不能倒的银行从资本市场获得新的血液,并把风险“击鼓传花”分散出去而已。 主角仍是银行
中国早在2005年底就开始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这块业务,当时央行让建行拿出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做了资产证券化。但当时很多银行都把住房按揭贷款视为优质资产,并不愿意与别人分利,所以试点之后也就不了了之。到了2007年,再次试点时,由于股票市场活跃,银行必须拿出优质资产搞证券化才能吸引投资者,而且银行当时流动性过剩,很多银行并不愿意做,建行当时明确表示不搞MBS(抵押贷款证券化)。
“与之对应的就是今天,资产价格已经危如累卵,曾经的优质资产也不再那么保险,银行的流动性又很紧张,银行确实有了这方面的需求。现在很多银行,尤其是小银行比较热衷这块业务,因为小银行流动性比较紧张。”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对《南风窗》记者表示。
但具体到拿出什么基础资产做这块业务,博弈仍在继续。监管层要求拿出优质资产来做,但银行业对此并不认可。
“我们是大银行,不良率也很低,这块业务不会做太多,要做也会拿不良去做,这是很显然的事情,拿优质资产做,你的信贷结构就是在劣化而不是优化;另一方面,谁也不愿意拿出优质资产与别人分利,除非你的流动性确实很紧张。”交通银行北京某支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南风窗》记者表示。
对于刚刚起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承担消化不良贷款的作用,市场众说纷纭。然而,“现在远不是以这个手段解决不良贷款的时候。”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樊志刚认为。
而业内人士比较一致的结论认为,银行不可能拿优质资产做证券化,但也不会拿最烂的资产来做,那样投资者不会买账。浦发银行某城市分行给《南风窗》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浦发银行正在设计的证券化项目的信贷基础资产包以基建类中期贷款为主,非房地产贷款,非合资外资企业贷款。而基建类贷款可能就是那不算太好,也不算太烂的资产范畴。 为了配合“4万亿计划”,2009年4月底,国务院推出“新政”,降低了城轨、铁路的资本金比例,这让许多采取“资本金+银行贷款”模式的基建类项目轻松上马。
银行一开始也许会拿出优质资产来培育市场,但这些优质资产,随着经济大势的变化以及技术的进步,明天可能就会变成劣质资产,比如昨天的住房抵押贷款、对煤炭业的信贷资产。这主要看投资者认不认投,资本市场本身就是风险偏好市场。
虽然要扩大试点,但其实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仍面临着先天不足的难题,资产包无法卖给券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所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券商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专项计划中也不能作为银行基础资产的受让人。信托公司同样存在类似障碍,而且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银行可以把银信合作这种地下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大光明地去做,银信合作将被银行抛弃。
王勇也对《南风窗》记者介绍,由于法律跟不上,现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标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银行仍然是主角,并未把资产出售给SPV(特殊目的实体),只是把资产作为抵押发行了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当然银行为了把债券卖个好价格,会请知名的评级机构来评级。而齐鲁银行某城市分行不愿具名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中国的评级市场“潜规则”很多,银行又处于主动地位,如果不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其实这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的基础资产包评级,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如果银行仍是主角,那银行也必须能破产,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约束其中的道德风险。”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强调。 资产价格下行压力
经济下行周期,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面临考验,这也是本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所在。
南华期货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王勇对《南风窗》记者介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都有压力,很多行业的存货周转以及应收账款周转也都在恶化,银行坏账风险有增无减。
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与第一季度末持平。“不良率应该比官方数据要高不少,事实上银行的坏账风险已经扩散到银行之外了,比如找保人接坏账。所以银行拿出的基础资产不怎么让人放心。”安迪大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安迪樊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担心。
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确定为不超过3000亿,国开行单独分得1000亿的额度,其中至少500亿额度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而五大银行有望共计分得1000亿;另外1000亿分配给其他机构。
这可能意味着国开行等基建类贷款较多的银行非常热衷这块业务。前述浦发银行某城市分行向记者提供的正在设计的由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包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基建类贷款其实可能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为了配合“4万亿计划”,2009年4月底,国务院推出“新政”,降低了城轨、铁路的资本金比例,这让许多采取“资本金+银行贷款”模式的基建类项目轻松上马。
到目前为止,很多地铁公司靠政府补贴生存,即使这样有的还在巨亏。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公司运营绩效资料显示,2012年度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为亿元,亏损亿元。这家公司收入来源中95%左右来源于地铁运营,5%来自政府补贴。2012年,该公司财务费用亿元,主要因为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借款,利息支出金额大。
其实,从去年开始各家银行对基建类贷款已经出现了严重分化的局面。针对庞大的基建类贷款需求,银行采取了“加快贷款周转力度”的方式予以应对,收回再贷成为主要模式,主要支持已经投放资金的基建项目,保证在建/续建工程的融资需求。
这也造成了去年基建类信托的异军突起。同时随着基建类贷款的收紧,很多地方政府还把目光转向了国外,最近一段时间,多地传出地方政府或国企向境外银行贷款获得批准的消息,如南昌地铁贷款亿美元。这可能也意味着,“庞兹型”融资者—中国地方政府,已经难以得到国内银行的基建类贷款,只能向外借款。基建类贷款所隐藏的风险不言而喻。
这里问题的关键就是,除了高速公路以及收费公路外,很多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只能应付日常开支,还本付息能力较差。另外就是,土地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能否覆盖贷款也难以让银行放心。
贷款—城建—卖地—还贷—城建,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发展模式,基建类贷款也往往指望土地出让金来还。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希望地价往下走。“其实‘新国五条’不是限购,而是二手房限售,二手房限售可以把需求赶到一手商品房市场上去,可以托住商品房价格,从而托住地价不往下走,进而为解决巨大的基建类信贷资产腾出时间。”王勇对记者表示。
不仅如此,近期多个地方政府酝酿上调基准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往往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土地的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因素,综合评估而确定。通常而言,基准地价越高,土地出让底价就有可能抬升。调整基准地价的权限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债务偿债压力是提高基准地价的重要原因。从今年起,各地进入地方债务偿债高峰期,其中相当规模债务需用土地收入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希望土地以更高价格出让。
但这种托市的做法能撑多久是个大问题。近期温州出现的弃房现象已经为托市的前景写下了注解。弃房也逼着温州的限购政策出现了松绑。政策反复的背后也是托市。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作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指出,1至7月,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151亿元,增长%。
但南华期货的王勇对此不以为然:“虽然地王频出,但这只是中央为了托住资产价格在踩油门,未来的土地价格怎么样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合富辉煌东莞市场研究部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东莞商住地供应面积约113万平方米,同比2012年同期增长%;商住地成交面积约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约%,成交量连续两年下滑,接近历史最低值;商住地成交楼面地价约2413元/平方米,比去年同期上涨7元/平方米,价格处于历年同期最高值。
这也是全国土地市场的一个样本,虽然成交价格仍处于高位,但成交量已经严重下滑。量价背离意味着虽然地王频现,但回光返照的味道已经非常明显。 价格崩塌之前分散风险
在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业内有人认为这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过短期来看,这一点可能还无法实现,根本没有企业能拿到7折的贷款。其实,此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一大原因是为了应付美国退出QE所引发的金融动荡。如果未来美国加息,资本外流,中国的银行业不能束手待毙,必须拿出流动资金。所以现在必须盘活存量,增加银行的流动性。
由于银行信贷额度吃紧,南京已有多家银行暂停受理二手房贷款。在深圳,银行虽然没有暂停首套房贷款,但受信贷额度吃紧的影响,放贷时间上明显拉长。
这可能也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已经不能支撑房价的高位运行,目前支撑资产价格的是政策,为了托住资产价格,政府时不时踩几脚油门。
由于中国没有房地产指数期货等类似的宏观做空工具,包括银行、地方政府、地产商等对房价、地价资产价格都在唱多,这也导致了用这些资产作抵押的债务规模不断累积。而政府现在做的只是托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4篇资产证券化方案就到这里了,希望在资产证券化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瓶颈 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 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ABS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1个核心原理和3个基本原理。3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3.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1.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2.创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3.资产转移;
4.信用增级;
5.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8.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1.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规模有限,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2.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3.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1.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3.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1.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SPV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SPV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1]王劭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制度价值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11)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3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是创造应收款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他们发起应收款并根据融资需要选择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以购买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抵押发行证券。可见: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融资方式对那些自身信用级别有限、融资渠道缺乏又相对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思路。其次,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约束,具体包括: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损失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托收条款。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选择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切入点选择的争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似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在满足发起人的基本要求又各有差异。
商业银行缺乏证券化动力的同时也不具备发起人资产要求条件。首先,从资金需求看,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起点,因此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是长期性行为。但是从现阶段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并非十分迫切。其次,商业银行拟作证券化的资产为不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是,能够证券化的资产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可见,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并不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
至于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决定将其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无可厚非。但是证券化资产的另一要求是规模大。另外,住房抵押贷款缺乏统一标准,形成对组建资产池的技术障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证券化发起人资格。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资产管理公司能成功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解决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拦路虎”问题,又会推动我国银行体制改革。但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积累的不良贷款部分,经过这几年追偿、拍卖、债转股等手段处置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以后,剩下的部分基本处于待核销状态。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证券化发起人较商业银行更不具备条件。
中小企业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现实选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它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融资难已经制约和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较难的融资条件下还伴随着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银行贷款占整个企业资金来源的%以上,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又基本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二者占用了全部企业贷款的%以上。
基于上述原因,具有独特融资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该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当前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思路
对应收帐款进行证券化。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大量的应收帐款。中小企业将这些应收帐款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获得所需资金。特殊机构则将其购买的应收帐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作支撑发行证券。
对具体项目进行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对前期已投入营运并能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项目收益权给特殊机构,由特殊机构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技术处理后发行证券。
参考资料:
资产证券化方案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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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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