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具体实施方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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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培训方案1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当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年工作重点,促使机关、社区干部进一步提升素质,振奋精神,转变思想,改善作风,切实增强开拓进取意识和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克服新困难的能力,真正在开发建设中起到先锋队和主力军作用,确保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活动内容及安排

整个集中教育培训活动时间为2月至3月初,分为分析自查、集中教育培训、深化拓展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分析自查阶段(2月8日—2月21日)

机关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开展内部讨论、向社区、企业和双管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本部门在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部门为单位形成“机关作风建设自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于2月24日前报组织科。“自查报告”主要突出对本部门存在问题的梳理总结,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及对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查找问题要严、实、细,以问题查找到位,措施制定到位为标准,坚决杜绝虚话套话,篇幅无硬性要求。

(二)集中教育培训阶段(2月22日—2月26日)

1、集中教育培训活动动员大会(2月22日)

上午9:00召开集中教育培训活动动员大会。一是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通报年街道工作安排;二是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对集中教育培训活动进行动员,并提出目标要求。

2、召开各部门年工作打算汇报会(2月22日)

在全面客观分析09年工作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街道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年工作打算以及所涉及的街道重点工作和创新性做法进行汇报,理顺工作思路,为全年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各部门发言材料要求言简意赅,避免虚话套话,时间务必控制在3-4分钟。

3、开展集中授课活动(2月23日—25日)

一是由街道有关领导讲解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及工作流程,介绍相关经验;

二是邀请区城建局领导讲解旧村改造、城市规划有关政策知识;

三是邀请北曲前社区和南社区的社区干部介绍旧村改造经验;

四是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区委年1号文件、街道年的一系列重大工作安排、《关于统筹社区土地开发的意见》以及机关各项规范化制度等;

五是由各社区主副包干部组织社区“两委”成员学习《关于统筹社区土地开发的意见》、街道年1号文件及旧村改造有关政策文件。

4、组织外出观摩学习活动(2月25日、26日)

分两批组织机关、社区干部现场参观田村组团居民安置新区配套工程、北曲前社区、南社区以及孙东社区旧村改造情况。

(三)深化拓展阶段(3月份)。

在集中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机关、社区干部素质提升长效机制,由街道组织部门牵头制定机关、社区干部日常学习培训方案。

一是集中围绕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换届选举等街道年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社区、机关干部有关方面的政策理论知识的培训。

二是继续强化对机关、社区干部综合素质的培养,引导督促广大机关、社区干部广泛涉猎党建、政治、经济、管理、科技、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新知识,不断提高机关、社区干部整体综合素质。

三是进一步丰富学习培训载体,在继续坚持“机关干部上讲台”、名家讲座联播、“短信送学”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对口业务知识培训、读书会、社区书记、主任领学等新的学习培训方式。同时注重对机关、社区干部的实践锻炼,在实践中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增长工作才干。

四、组织实施

1、高度重视,力求实效。此次集中教育培训活动是街道党工委全面加强街道机关、社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转变机关和社区作风的重要举措。机关各部门、各社区要深入组织学习和了解教育培训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措施,并积极参与,保障出勤,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4篇培训实施方案,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培训方案的相关认知。

培训实施方案2

第一章培训对象

第一条上一年度冬季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二条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当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以上,以省民政厅核定的各承训机构培训时间为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承训机构

第五条承训机构由省民政厅批准认定,主要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已批准认定的承训机构见《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招生专业》。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军分区司令部共同参与的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

各县(区)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县(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第七条根据《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和《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成立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为市民政局内设科室,配备2名专职人员,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八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并负责组织对全市承训机构的考评。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的安排,审核教育培训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承训院校,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证书核发和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三条军分区司令部、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在退役士兵办理预备役登记和新兵征集时进行免费教育培训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培训政策知晓率达100%。

第六章入学程序

第十四条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到当地民政部门报到之日起至8月底,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当年免费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2个教育培训专业志愿,并同时提供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3张一寸彩色照片,填写《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县(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县(区)民政局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承训机构分类后,将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与各承训机构对接,由承训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退役士兵凭《入学通知书》、《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和身份证件按承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分别在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和每个学员的报名申请表及退伍证、身份证复印件报市民政局。

第七章教学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

第十七条承训机构应建立领导机构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工作职责,制定退役士兵学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与实训时间,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和当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存入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承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报名入学时,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需垫付300元学杂费,参加中等学历教育的学员每学年需垫付500元学杂费。待其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予以全额退还。中途严重违纪并被勒令退学的其垫付学杂费不予退还,并停发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将不定期对退役士兵学员在校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同一个学员查到一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口头教育,二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警告,三次不在学校学习的停发当月生活补助费,三次以上不在学校学习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章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承训机构要加强学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创业观教育,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积极为学员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学员自主创业。要通过招聘会、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等形式提高学员的就业率。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企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上级批准延长的除外),按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市外的承训机构按省厅确定的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时间一般为2年,按每人每年最高4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章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拨付到承训机构,程序如下:

(一)承训机构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实际在校参训人员花名册(开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以本学年注册学员情况为基础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民政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对承训机构申请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资金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拨付承训机构;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每年审报核定金额后,一个月内预拨40%资金,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

第二十八条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按照中等学历教育的标准和年限,采取报账的方式按学年分段补助,程序如下:

(一)开学后,学员凭本人申请、入学通知书副本及学校收费凭据到市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本学年60%的教育培训费。

(二)学年结束,学员凭成绩报告单领取本学年教育培训费余款。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考评工作组,对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教育培训资金余款拨付意见。

第三十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学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参训人员和时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发放到个人。

第三十一条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相应减免的学杂费在核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时作相应扣除。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考核制度。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不能申报评比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县(区)政府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培训学员生活费发放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二)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和实际就业率纳入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承训机构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具体考核标准按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对考核不达标,按考核情况酌情扣减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扣除金额不超过培训经费总额的20%。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承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培训计划实施方案3

依据《20xx年教师培训工作计划》安排以及教育局对师培考核工作的整体部署,预计在11月份组织在岗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测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

1.小学考试时间

20xx年11月24日上午7:10—8:40 语文、英语、思品、音乐;8:50—10:20 数学、科学、心理健康、美术;10:30——12:00 体育、综合实践、微机。

2.中学考试时间

20xx年11月25日上午7:10—8:40 语文、英语、历史、政治;音乐8:50—10:20 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美术;10:30——12:00地理、心理健康、综合实践、微机、体育。

二、命题范围及分值

命题范围以本年度教师培训教材为基础,其中培训教材中课程标准和教学技能中原题各占30分。题型包含填空、案例分析、简答题以及论述题等。

三、命题原则

1.命题坚持面向全体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原则,不出偏题、怪题,难易适度。

2.命题坚持包括各类题型兼顾的原则,面向成人特点,分值恰当合理。

3.命题坚持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的原则,由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四、取题时间

11月15日——11月16日。

五、考试要求

1.各中心中学、中心小学要将村小及初中分校的老师统一集中到中心学校参加考试。

2.任课教师全员参与,不参加没成绩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验证。

3.各校按照规定的时间严格组织考试,不准提前或推后。

4.中心中学和中心小学组成“专任教师培训质量检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考评卷工作。

5.县中小学专任教师培训质量检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下乡巡视。

6.考试结束后,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质量检测领导小组”成员对教师成绩进行核算,并按学科成绩对参加考试的教师进行排序。12月10日前把电子稿发至进修学校教师教育办公室邮箱:

7.此项成绩作为县级“学科竞赛”式和“等比抽样”式考试的抽考依据,不作为对学校或教师的评价依据。

六、县级“学科竞赛”和“等比抽样”式考试的具体工作安排待定。

农安县教师进修学校

20xx年10月30日

培训计划实施方案4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xx〕2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xx〕11号)精神,结合我市困难企业情况,制定宣城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困难企业树立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帮助困难企业职工提升劳动技能,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积累人力资本。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就业等方面培训,减少企业裁员稳定就业。

三、困难企业界定

困难企业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等部门根据劳社明电〔20xx〕2号精神进行认定。

四、特别培训计划申报

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报同级财政备案。困难企业申报特别培训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20xx年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10%的承诺书;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20xx年12月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1份;

(五)《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六)各培训项目(工种)的教学计划1份,教学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授课教师介绍、培训课程、进度安排;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七)《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3)。

五、培训要求

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个,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80%。

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结业考试考务安排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财政等部门应派人督考和巡考。企业应保存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4)、考卷、考试记录、培训考勤表、培训日志(见附件5),档案材料便于日后有关部门检查。

六、特别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20xx年底在职职工人数的50%,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特别职业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培训计划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开班前期将预拨资金拨入企业基本帐户。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补贴结算手续,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实际补贴金额,实行多退少补,预拨资金不足的,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助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6);

(二)《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7);

(三)结业考试成绩汇总表(见附件8);

(四)培训期内职工工资发放表1份。

(五)培训补助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收返还)和复印件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别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企业要增强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尽早、尽快、分期、分批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各县市区要把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与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发动,发挥特别培训计划在帮助困难企业转危为机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资金补助政策,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劳社秘〔20xx〕10号)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同时要加强服务,调度资金,保障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加强检查,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对结业考试实行督考。在审核补贴资金时要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总申报人数的10%。对发现培训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据实追回相应资金,通报批评,并依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它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截止20xx年底。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在每月3日前上报本地上个月培训实施情况。

38 9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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