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经营管理方案【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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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经营管理方案【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维护商业特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商业特色街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
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街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商业特色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
第四条街区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街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街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六条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由街区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准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街区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报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街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乞讨钱财,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出户;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街区内的治安秩序,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实施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区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通行;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规定的停车场地停放。
对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区或者在步行街区内任意停放车辆的行为,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对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者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街区内的道路、地下管线、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九条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三十一条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置按照《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商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三十四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和指导街区内的商户制定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在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商业街经营管理方案【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涉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热点问题和难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证照规范管理为抓手,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选择在证照规范管理、食品安全、农资商品监管、商标授权经营监管、广告规范监管等五个领域打造“五位一体”工商监管示范街区,对街区内的经营户实施多项监管,最大限度地整合使用有限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全方位促进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王营分局创建不少于两条的“五位一体”工商监管示范街,其他分局创建不少于一条的“五位一体”工商监管示范街(分局所在乡镇主街道为示范必创街)。
1、证照管理方面:
(1)规范经营资格,确保“经营必领照”,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实现示范经营户办照率达100%;
(2)规范证照悬挂,确保“领照必亮照”,营业执照悬挂在店面醒目位置,确保亮照率100%;
(3)规范年度检验,按时参加年检验照,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参加验照,企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实现按时年检验照率100%;
(4)规范注册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营业执照,不得超范围经营,确保不符必变更;
(5)凡涉及安全行业的如:网吧、娱乐场所、旅馆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必须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与营业执照同时悬挂在店面醒目位置,如有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到期或者过期的立即取消该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食品经营户的管理:
(1)主体资格规范,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要在指定地点悬挂证照经营。
(2)店容店貌整洁规范,商品摆放有序,经营设施齐全,具有合适的经营场所、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3)食品质量符合标准,食品标签、标识清晰,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事项和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齐全,无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等现象。
(4)相关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并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
(5)对大型商场、超市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保证来源合法,台账记录完整,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对批发户要规范使用“票证通”,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进销货记录齐全,项目完整,查找快捷、方便;对食杂店要建立进货台账,索取搜集“票证通”作为台账记录;
(6)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上墙;
(7)散装食品按照“一验、二查、三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
3、农资经营户的管理:
(1)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并悬挂在店堂醒目位置;
(2)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质量承诺及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率100%;
(3)要求农资申(投)诉调处率100%,满意率95%以上
(4)在经营场所,公开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同工商分局签订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
4、商标方面的管理:
(1)拥有“三名”商标证书的,授权证书一律悬挂上墙,商户经销的商品,其商标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称号的,必须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
(2)经营单位建立商户经营商品商标台帐和商标管理档案;
(3)商户经营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应提交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经营证明或关系证明。多级的品牌,每一级关系应完全衔接。
(4)非经营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应提交正当进货渠道的凭证,并加盖商户印章;
(5)商标管理档案中应留存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标牌,难以留存标牌的可提交实际使用商标图样的照片,并与商品实际使用的标牌应一致;
(6)检查是否有假冒、仿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打击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
5、广告方面的管理:
(1)示范街内店堂广告规范,牌匾与证照一致;
(2)不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户外广告规范,手续齐全;
(4)使用规范、标准文字,不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不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繁体字;
(5)使用的语、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引起误导,造成不良影响;
(6)查处违反《广告法》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方法
(一)启动准备阶段(6月底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确定创建示范街的区域(路段),并在6月底前将示范街区报监督管理科。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8月)。各分局按照“五位一体”示范街的工作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创建任务。
一是排查摸底。7月上旬,各分局组织人员对示范街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掌握市场主体总量、在业情况、退出情况、无照情况、食品经营户、农资经营户、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情况等,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确定监管重点。
二是整治规范。7月下旬,各分局根据排查情况,依照工作目标,依法帮扶困难户、规范违规户、取缔或疏导无照户、清理退出户、打造样板户。
1、搞好服务,积极为示范街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及时帮助其办理登记注册、换照、年检和验照以及变更工作,为示范街的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和使用、广告登记和、合同咨询和调解以及消费申(投)诉咨询和调处等服务工作,做到服务市场主体热情,特事特办,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2、实施监管预警。对示范街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轻微违章违法行为,及时预警,责令改正,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违法违章事实、整改的期限。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必须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监管指令依法处理。同时实施不间断监管,做好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反馈,确保重大、突发性事件依法得到妥善及时处置。
3、依法实施处罚。对在监管中发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可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商品和食品,要及时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柜、下架和退市,并协助追溯源头,依法处理。
三是巩固提高。8月份,各地要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完善“五位一体”示范街区的监管和创建工作,在街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五位一体“监管达到工作目标。此阶段,区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份)。区局“五位一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示范街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由监管科、消保科、市场合同科、共同实施,总结成绩,展示成效,推广经验,并评选出先进分局:一等奖一名,奖金600/人均;二等奖二名,奖金400/人均;三等奖若干,奖金200/人均;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不参加先进分局的评选。先进个人10名,奖金300/人。同时实行分管领导及分管科室与挂钩分局实行同奖同酬的考核方式。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区局成立“五位一体”工商监管示范街区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监管、市场合同、消保科室负责人、分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科。
2、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组长对“五位一体”工商监管示范街区创建负总责,副组长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场合同、消保等科室负责协调指导职责,工商分局负具体实施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全面扎实有效推进。
商业街经营管理方案【第三篇】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辖区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包括宣传、城管、建管、三产办、工商、交警、交管、环保、国土、供电等相关部门均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搞好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分解如下:
1、宣传科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店招的规格、内容、材质的审核工作。
2、建管所负责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及对市政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3、三产办负责对街区服务业经营情况的监管,配合各执法单位做好工作。
4、工商分局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负责对街道门店营业执照登记、年检、变更等环节的把控,制约限制类业态服从调整,严格取缔无照经营的相关门店。
5、交巡警中队负责路面交通的日常管理,严格查处乱停车行为,确保停车秩序。
6、交管所负责对镇村道路的管养及镇村公交站亭的管理。
7、环保科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的要求严格前置审批,协同工商等部门把好准入关,对噪音、污染超标单位进行整治和查处。
8、路灯等照明设施由用电管理所负责管理维修,涉及到破坏等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9、国土所负责对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0、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乱涂写;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占道堆放;行驶车辆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破坏绿化、市政设施;乱倒垃圾;人行道板违法停车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统一办理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饰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不符合《街道市容市貌管理细则》要求的行为,将由上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政府统一进行立面改造的道路两侧商户,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拆卸、涂色、改形。
四、街道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2、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3、各沿街单位门店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洁净、美观,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要保证安全牢固,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
4、各临街单位和门店应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类型、数量,自行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污染环境。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宣传经营、兜售商品。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展示商品或经营,不得占道作业。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等无照经营活动。
8、不准在专设的广告栏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不得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张挂等行为。
9.不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不准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位置之外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绿地等停放机动车辆。街区全区域范围内严禁化工危险品车辆停放。
10、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爱护绿化,不得有破坏绿化的行为。
商业街经营管理方案【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丰富居民夜生活、发展主城区夜经济这一主题,以完善夜间服务功能、促进夜间消费为主线,以延长夜间营业时间、规范夜间消费市场、培育夜间消费习惯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营造业态齐全、品种丰富、健康时尚的夜间消费环境,扩大夜消费,做旺夜经济,为全市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延长营业时间,促进夜间消费。组织和倡导商贸服务企业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社区便利店、快餐店等提倡小时营业。商厦、同天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大厦、商厦、商城、商城、地下商业街等家零售企业,等家餐饮企业,率先推行延时经营,营业时间延长至时。各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延时经营方案,落实营业时间,完善服务设施,增加夜间消费品种,开展多种文明、安全的促销活动。同时,带动酒吧、茶社、歌厅、健身、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保健行业经营场所延长营业时间。
(二)发展特色街区,提升服务功能。区、区要分别选择-条有经营特色的街区,广场、小南门商业中心街区作为重点进行培育和打造,积极调整经营结构,完善夜间服务功能,逐步完善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夜间消费功能。同时,引导和鼓励街区内的商业网点营业时间延长至时,力争年内特色街区建设初具规模、经营特色更加明显、夜间客流比较旺盛。
(三)丰富夜市内容,方便居民消费。区、区要结合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城中村”改造,按照不影响市容、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居民、不损坏公共设施的原则,分别规划设置至个街边夜市,主要整合归集夜间烧烤、小吃、小商品等摊位,规范采用高档次制式可移动设施,分区设置、分类经营,以方便居民消费。同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做到摊撤场清,保证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提倡休闲娱乐,繁荣夜间文化。组织和引导图书馆、书店、影剧院、歌舞厅和健身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公园和广场的现有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经常性夜间文化演出、节日庆典演出、社区居民文体活动等,营造浓厚的城市夜文化环境。积极争办各类体育赛事和展览活动,集聚夜间城市的人气、商气和财气。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大型活动场馆要充分利用广场,组织经常性的、不间断的、群众性的夜间文娱健身活动,广场夜间开放时间延长至22时;夜间未开放的场所逐步有序开放,满足市民夜间健身娱乐的需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确保向本单位人员开放至时,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五)推进亮化工程,打造狮城美景。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做好市区亮化工程的总体规划工作,加大亮化工程投入,优化夜景亮化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改造提升人民公园、胜利公园、南湖公园夜景工程,照明时间延长一小时,吸引市民夜间游园。两侧增设夜景和娱乐设施,打造市民夜间游玩的新景观。通过亮化工程的实施,丰富城市夜文化,拉动城市夜经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丰富夜生活、发展夜经济的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丰富市民夜生活、发展主城区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和督导各项工作,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文化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体育局、水务局、工商局、广电局、卫生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电业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以及区、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区、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市商务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指导两区抓好夜间购物、特色街区的培育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规范发展娱乐场所和文化广场,积极开展夜间文化娱乐活动;市城管局、建设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局负责主城区夜景照明、体育场馆夜间开放、夜间公共交通配套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疏导,同时要加强夜间治安防范,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消费者、职工和经营安全;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夜间经济的规范管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强化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配合刺激夜消费、拉动夜经济,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积极推介特色街区和特色企业,引导市民转变生活观念和消费习惯,营造夜间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商贸服务企业要与新闻媒体建立消费信息宣传联盟,加大夜消费活动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购物、餐饮、文化、健身、休闲娱乐等夜间酬宾促销活动,增强主城区夜生活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活跃夜间消费氛围。
(三)加快基础建设。在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城中村”改造中,合理增建一批夜间消费设施,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特色夜生活街区和大型娱乐休闲中心。加快乐购、华润万家、商厦三期、物流园区、国际家居博览中心、彩龙家居建材市场等商贸设施建设,推进东塑房地产公司神话休闲娱乐广场和经达纺织公司大型娱乐休闲中心项目建设,拓宽主城区夜间消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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