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2024年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XX市2024年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市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2024年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形成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和减少溺亡事故发生,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
二、职责分工
(一)政法委负责将防溺亡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实施责任督导和查究。
(二)宣传部负责统筹宣传资源,指导各级各部门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刊播儿童防溺水动漫教育片、提高家长监护意识警示片;组织新闻媒体向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全社会宣传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预防溺水的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防溺办日常工作,掌握全市防溺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组织推动名级各类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专题教育,增强老师、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溺水时正确的自救施救方法。开展学校预防溺水集中教育活动,印发《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家长课堂、班级家长群等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家长预防未成年人溺亡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基层民警在走访活动中,积极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兼任法治副校长的干警配合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处置、溺亡事故调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情况。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渡船、码头、浮桥的安全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确保未成年人渡运安全。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
(六)水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负责发布防溺水“安全地图”,对水源地、大中型水库、拦河坝闸、输水渠等长年保持有深水的水域,由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危险警示标识。对重点水域加强巡查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小型水库、塘、堰、坝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其管理权限,明确管理人分级负责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内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单位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八)城管部门负责管辖水域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设置醒目的水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栏,在重要地段设施防溺水救生设备,并确保安全和警示设施完备。
(九)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抓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尤其是农村地区,要建立台账,会同教育、公安、团委、妇联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千预等救助。
(十)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水域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的监督,督导A级旅游景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立、安装水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栏;指导其余景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
(十一)共青团负责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宣传防溺水安全知识,开展“安全假期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组织青年志愿者做好暑期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工作。
(十二)妇联负责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开展符合留守儿童需求、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强化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安全防范意识。
(十三)河务部门职责辖区内黄河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在重要地段要设置醒目的防溺水警示标识,确保安全和警示设施完备,巡查防护责任到人。
(十四)其他部门履行所控水域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五)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辖区河道、溪流、坑塘水库等水域安全管理制度;与辖区内所有水域所有人签订防溺水安全责任书,落实专人管护;在学生经常水、游泳的重点区域安排专人或组织志愿者、村组干部进行巡查和劝阻;切实加强易溺水地段河道、溪流、坑塘水库的安全警示教育,对无主水域设立防溺水警示标牌和设置必要的防护、救生设施;做好对村民的防溺水宣传;负责督促村(社区)加强防水安全教育,对无监管的孤儿和留守儿童落实包组和包干等帮扶措施;开放活动室、图书室等场所,为儿童提供学习、活动场地;督促村(社区)加强与学校沟通衔接,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尤其是针对暑假、节假日放假学生因脱离学校教育、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管等薄弱环节,落实好有效监管措施。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宣传动员
各县(区)防溺办、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修改完善工作方案,组织部署本地、本系统防溺水工作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课时,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确保预防溺水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各中小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八个一”活动(即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平台开展一次预防溺水专题教育;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主题安全教育;布置1篇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业;开展知识竞赛、展版宣传、宣誓签宇等一系列“珍爱生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每周利用升国旗、队、班会开展防溺水教育;印发一份《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召开一次家长会;建立一个利用微信、校信通、短信等形式的手机提醒制度),强化“六不一会”要求(即不私自下水游泳或到水边玩耍嬉戏;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盲目下水施救;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提高中小学生防溺水意识和技能。
(二)加强危险水域排查整改
各县区防溺办要组织成员单位会同乡镇(街道)集中排查所属区域的安全隐患,对所有水库、河流、干渠、沙坑、池塘及所属地方、单位、责任人、安全隐患、设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平安办联合相关部门,分类进行提示、督办,限期整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在多次发生溺亡的危险水域周边设立高危标识或严禁下水等警示性标识,需要加建、加固防护栏及时建设到位。无防护栏的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全市所有大中型水库、水域,要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要有专职救生人员。在小型水库、水域,管理单位要在值班房添置救生圈、竹杆、绳索等救生物品,用于汛期救援、溺水救生,由安全监管员负责日常保管。在重点水域、河段、干渠、各类水库易下水位置,以及沙坑、池塘等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摆放所需绳索、竹杆等简易救生物品。
(三)开展重点防控
每年6-9月份是溺亡事故高发期,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网格管理员、水库安全监管员、巡防队员、志愿者等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未成年人下水。乡镇(街道)要主动衔接,做好学校、村(社区)、网格长沟通协调工作,科学安排巡查时间、巡查力量,确保重点明确、不留盲点、工作到位。对留守儿童,要开展“一对一”“一帮一”结对帮教,防止脱管漏管。对学校附近、村庄附近、学生放学回家道路沿线等未成年人喜欢玩耍的水域,有条件的可以安装视频监控和播音设备,重点时段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安全问题。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救援物资,发生溺水事故立即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排查情况要建立台账,做到“三清五明”:一是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河渠、堤坝、水库、山塘、池塘、水井、工地水坑等重点水域要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隐患问题明;二是低龄低年级段学生,特别是对留守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等的未成年子女要登记造册或掌握,做到底数清、监护情况明;三是重点水域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巡查人员要登记造册,实行定时间,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做到底数清、看护责任明。
(二)严格落实工作报告。一是溺水事故报告。各有关部门每周一向同级防溺办零报告一次溺水事故发生情况,各县区防办每周二向市防溺办报告情况。二是溺亡事故报告和处置。发生溺亡事故的,接警处置的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法委和防溺办报告;县区防溺办第一时间统筹相关部门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做好舆情防范和处置;政法委和防溺办要填写《未成年人溺亡事件情况报告表》上报至市委政法委和市防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三是工作情况报告。市直及县区各有关部门每月27日前向同级防溺办报告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各县区防溺办每月28日前向市防溺办报告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市防溺办每月底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送省防溺办和市委政法委。
(三)做好督查暗访。市、县防溺办在专项工作开展期间要对所辖区进行抽查暗访。一是成立督导组。市防溺办牵头组织成立10个综合督导组,由教体、公安、交通、水利、住建、城管、民政、文旅、团市委、妇联等单位分包10个县区,每个单位由1名县级领导带队,至少2名同志参加,对2024年各县区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各单位参加综合督导组人员名单、各县区联络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防办邮箱。二是明确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四到位”情况:即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是否到位;未成年人在校以及放假期间的管理、监护是否到位;水域警示、提示标识标牌设置、危险区段防护设施整改、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是否到位;部门职责是否履行,联动是否到位。三是紧密推进。各综合督导组要精心组织,6月至8月期间每月至少深入分包县区开展督导检查一次(重点时段或有专项工作任务按照市防溺办部署另行安排),督导检查以查看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每次抽查县区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每月25号之前将本月检查情况(含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不足等)报市防溺办邮箱;其他月份每月不定期随机对县区防溺亡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暗访,督促检查县区防溺办、有关责任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基层单位防溺亡工作安排部署及推动落实情况。对在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交办督办,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市防溺办、市委政法委专题研究
(四)加强考评奖惩。一是各县(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二是对每起未成年人溺亡事故都要进行责任倒查。凡发生溺亡事故的,对相关属地乡镇(党委)和县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一次溺亡2人或一月内连续发生2次溺亡事故的,对属地乡镇(党委)和县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约谈;一次溺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含3起)溺亡事故的对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市、县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三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疏于防范、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未成年人溺亡事故的,或者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