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概论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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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概论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 中国高等教育管理 西方教育领导学理论 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对西方的高等教育学术理论等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近些年来,随着学术的进步和发展,此现象已经改变。在此大背景下,包括教育管理工作者在内的各行业从业者,客观上需要了解西方的教育管理理论,并结合自己的工作进行探索。本文拟对西方领导学理论发展演变中几个主要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作概括的分析,并指出它们的实用性和局限性,通过分析,谈谈这些理论对目前我国国情下的工作环境,尤其是教育工作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对未来领导学研究的一些启示。
二、西方主要的教育领导学理论的实用性和局限性
(一)领导特质概念和理论及其实用性和局限性
1.西方领导特质的概念和理论
作为西方最早成型的领导学方面的概念和理论,领导素质的概念和理论在上世纪初左右逐步被广大行政学、政治学及法学等相关学者接受。领导特质理论从20世纪初到40年代左右的研究以韦伯的西方政治学为基础,以侧重探索领导者的素质为主要方向,学界称此阶段的理论为“领导素质论”或“领导特质论”。该理论的核心概念是“领导者素质是与生俱来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先后主要有斯多基尔、切斯利、本尼斯等。领导特质论早期的研究重点是,对成功的领导者的素质进行分析,从而期望从中获得领导者的共同素质特征,如斯多基尔、切斯利等领导学理论的研究学者;后期的研究重心则逐步从具体素质的分析转变为分析如[]何塑造领导者的风格,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如何培养领导者应具备的各方面的素质,如本尼斯等领导学理论的研究学者。
2.西方领导特质理论的实用性
从该理论的产生时期背景,核心概念和理论,以及研究重点的概括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领导特质论”的实用性。它打碎了中世纪“神学天定”的思想牢笼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不再强调领导必须是由血缘决定的天定观念,强调领导的个人基本素质,注重对于领导特质的研究,认为领导者的个性和领导特质才是选拔、决定和评价一个领导者的主要标准,因此,领导的个性和特质理所当然地就成为当时领导学研究关注的核心内容,该理论对当代领导者的选拔标准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3.西方领导特质理论的局限性
当然,由于该理论产生的特定历史时期和理论基础,因此,它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局限性的。该领导理论的内涵强调领导者的个人能力,个人的能力决定整体的决策和行动的观点,为西方的个人英雄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成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它和唯物历史观相违背。总之,它过于强调了个人能力和性格的决定作用,是片面的,和我国各行各业,尤其是教育界强调的团队协作和分工专长的精神相左。
(二)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及其实用性和局限性
1.西方领导行为的概念和理论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二战的结束,从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到60年代,领导理论学界的研究者试图从工作和行为的特点来分析和论证领导者所领导的有效性,以此作为判断领导成功的标准和选拔领导的尺度,这就出现了新的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先后主要有斯多基尔、弗莱西、罗伯特・布莱克、詹德、伦西斯・ 利克特等。具体来说,先后有“四分图模式”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管理方格”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PM型领导模式”的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领导系统模式”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领导作风”领导行为概念和理论这五种理论,尽管它们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以领导者的行为和工作作为切入口,因此,都属于领导行为理论的范畴。
2.西方领导行为理论的实用性
领导行为理论对二战前的特质理论所影响的个人崇拜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对20世纪下半叶的领导理论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和实用性。它们的共同点都在于关心两个基本问题(“怎么”的问题,即“HOW”的问题),即“领导怎么做”、“领导怎样或通过何种方式来领导群体”。因此,它们都在研究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领导者的哪些行为(如何做)有助于他自己进行有效的领导。这样,就部分否定了早期的领导特质概念和理论所主张的“领导者的能力和性格起主要作用”的观点。这样,就对组织机构选拔和评价领导者的标准和尺度提供了新的指导,为更好地推动包括教育管理在内的各项事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客观上适应了新科技革命时代,分工专业化和细化后,很少有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能完成一项工作的全部流程这样一个新的强调专业分工和协作的发展浪潮。
3.西方领导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领导行为理论产生有它的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在根本上它还是领导特质理论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无非是把研究的方向转移到行为和工作上,进行数学模型化和量化的更理性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完全放弃了领导个人性格和能力的评价,而行为和工作的本身又很难出现一个现成的可对比的对象,该理论本身并不过多涉及对领导者的行为和工作的结果的评价,因此,如果出现同样或类似的工作,由于不同的领导,领导者的行为和工作按照5种领导行为理论的模型来判断和评价,就可能出现占优势的一方其领导的具体工作行为的结果反而不如领导过程劣势一方的情况,这种结果和过程相背离的现象对领导行为理论是一个重大质疑。
三、西方教育领导学理论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我们应该在概括分析了解西方先后出现的几个领导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真正掌握这些理论思想的精髓,对这些理论对中国教育领导的积极作用和不适用的方面,作出自己的判断,形成自己的观点。
我们在运用西方的各个主要领导理论时,不要忘了从它形成的时代文化背景入手,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切忌从一开始就带着“有色眼镜”,简单认为某个经典的领导理论好或不好,更不能根据提出的时间的近远来判断其适应性。
(一)领导特质理论对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启发
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传统文化强调对领导选拔任命的熟悉程度和关系网络的影响,因此,出身和人际网络往往成为领导选拔和判断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1.中国高教管理借鉴领导特质理论的必要性
在建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后,我国人事选拔和领导任命的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但是传统的领导文化理论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领导特质理论所倡导的“任人为贤”理念,相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领导观念是进步的,是有很大积极作用的,改变了任人为亲的传统,强调根据性格和能力来决定选拔领导者,是我国各行业,包括教育事业,应该大力推行的。
2.领导特质理论在中国高教管理中运用的方法
“又红又专”、“任人为贤”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后成为我党和政府的主导的领导选拔思想,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具体的落实和操作的方式方法上,还做得不够,需要形成一套符合领导特质理论的较为科学的选拔体制和操作流程,这样既能融合西方领导特质理论的进步理念和指导,又能改变我国传统文化中落后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因素。
(二)领导行为理论对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启发
1.中国高教管理借鉴领导行为理论的必要性
领导行为理论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使很多教育工作者逐步接受了“天资绝顶的人不一定能够成为领导者”的思想,可以说,它对中国文化有一定的适应性,即强调领导不仅仅是一个“能不能”的问题,更是一个“会不会”的问题,真正决定一个人成为领导者的因素是他的行为。因此,有能力的人未必就一定能有实际的领导效果和达到领导的目的。
2.借鉴领导行为理论的注意点
领导行为理论对我国改善领导体制和理念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深入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然,要注意渐进过程,不能生搬硬套,一定要对它和中国传统管理体制的抵触方面进行有效的理论本土化的探讨研究。
四、结语
未来的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者在对领导理论的学习、借鉴、分析和讨论等过程中,应加强各理论学派的融合和交叉;强调领导特质、行为与权变环境因素的互动关系等的研究;使诸如此类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等形成一定的领导理论的具体可操作的模式,从而指导我国教育事业的领导选拔、培训、行为提高改善、领导方法与技巧的个性化等的具体实践。
参考文献:
[1]郑晓明。领导权变论:西方领导理论的主流[J].人力资源,1999,11.
[2]PETER・G著。王力行,王怀英,吴纪明译。卓越领导力―十种经典领导模式[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第二篇】
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文化对比教学理论的使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随教学内容、学生反馈和教学方法的不同而适当调整。总的来说常用的有教师直接对比法、按教学反馈对比法和激发学生主动对比法三种。
1教师直接对比法
比如在讲到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一一介绍柏拉图的生平、思想体系和对后世的影响就会显得枯燥乏味。笔者在谈论到这部分内容前会布置学生查询和阅读中国古代圣贤孔子的资料,在课堂上教师主要介绍柏拉图,当遇到其经历或者观点上与孔子有契合处时会邀请学生讲解有关孔子的相关内容。譬如笔者提到柏拉图在早年时期曾旅行至埃及、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希望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而最后苦于无法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而开办学校向青年们传授他关于道德和政府的理论,他所创办的“学园”成为西方最早的高等学府。这时学生已通过前期准备了解到孔子的经历,他们能够指出孔子在一生中花极大的一部分时间来周游列国,在从政失败,没能找到赏识他建议的君主后从事教育兴办私学,开创中国私学之首。学生们此时会惊异于东西方两位先哲在经历上惊人的相似,因此对了解柏拉图思想表现出强烈的愿望,教师这时由浅入深,在学生建立了对柏拉图初步了解后引入较为难理解的这位哲学家的思想体系,笔者从两位先哲对人之本性的观点开始,学生通过提前阅读了解到孔子认为所有人本质上是善的,或者说经过教化后可以成为善的。笔者在此解释柏拉图与孔子思想的迥异,柏拉图认为大多数人容易被暴君或贪欲欺骗,因此他们需要被控制,而掌握控制权的人,即“护卫者”能懂得普遍的真理[3]。孔子强调的是广泛的人类行为,他的中心思想是“仁”,即各种美德,以及由此引出的一套修身达人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教化的政治观念[4]。而柏拉图则强调受过精心教育的统治阶层的行为。通过解释在人性看法上的差异,教师进一步扩展到他们各自对理想政府和社会规范等方面观点的不同,并和学生一起探讨他们对中西方文化产生的广泛深远的影响。让学生在课堂讲解中扮演一定角色能够加强他们对目标文化的兴趣和理解力。课程中师生的积极互动改变了传统文化教学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孤立学习的方式,将死板的教师“一言堂”变为轻松活泼的“中西文化历史小型研讨会”。
2按教学反馈对比法
除了邀请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进程中和教师一起通过中西方对比探讨西方文化发展的特点外,教师还应该时刻密切关注学生对所讲授内容的反馈。当学生表露出对某些历史现象的发生表示不解时,教师应该认识到这样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中西历史发展上造成的文化差异构成了学生理解的障碍。笔者在开始讲授古罗马帝国时期时首先介绍古罗马在进入帝国时期后从公元一世纪后期到西罗马灭亡的三个多世纪内绝大多数皇是非正常死亡,这些贵为皇帝者的结局均十分悲惨,他们或被敌军杀死,或被自己人杀死,抑或因绝望于别无选择而自杀。学生对此表示非常惊讶和不解。这时教师应适时指出学生们之所以感到困惑是因为这一阶段的罗马皇帝与我国历史上大多数皇帝的命运千差万别,因此文化教学中初步的自身文化和目标文化的对比激发了学习者学习的兴趣。教师需要进一步对比说明古罗马帝王和中国皇帝主要的差别。首先,皇帝的出身和人选不同。罗马帝国的元老院、禁卫军和军团互相倾轧、不择手段的把代表自己利益的人推上皇位,内战由此频仍爆发,国无宁日。政局混乱导致皇位的风雨飘摇,帝王如同走马灯似得更换。因此,对每一位罗马帝王来说时刻都是危机四伏、性命攸关[5]。而中国从夏朝的禹开始实行王位世袭制到秦朝时确立了延续整个封建时代的帝王世袭制,这种世袭制通常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方式。虽然无法保障候选人有做明君的资质,但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皇位的平稳过渡和朝代的稳定[6]。因此与古罗马历史相比,因为争权夺位导致皇帝的非正常死亡在中国历史上是较少的。在解释完皇帝来源不同后,教师可扩展到皇帝权力方面,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古罗马皇帝和中国皇帝,比如把开创罗马帝国时代的屋大维和确立封建帝制的秦始皇进行对比说明。通过教师及时的讲解和阐释引发学生对目标文化的反思,能够提升他们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和客观分析能力。
3激发学生主动对比法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第三篇】
近年来,“国学热”逐渐升温,不仅反映出当今时代改革创新的精神,也预示着中华民族自我意识开始觉醒,民族文化自信力逐渐增强,因此支撑国学发展的中国古代文论的理论框架也就必然引起了学者们深深的思考。从目前来看,中国古代文论研究和发展思路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其领域的研究方法、研究语境和研究视角也在趋向多元。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共同回望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状况,不难发现,由于时代的变迁,文学样式、文学功能越来越多样化,而西方理论与话语的大量涌入看似使我国古代文论的发展形成了短暂的春天,但事实上却造成了中国文学理论的“失语”,“中国文论失语症的病因在于把中国文化同现代化对立起来,进行文化上的‘自我否定、自我矮化、自我丑化’。”这正是文学理论界忽视中国古代文论传统的继承,不创造性地运用古代文论的后果,而且照抄照搬西方文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引发了学者们的文化认同危机以及民族文化的寻根思考。长期“失语”的中国文论研究在“全球化”的冲击下,虽然也做了一些调整和适应,但总是有一种被时代洪流裹挟着身不由己的感觉。如何化挑战为机遇,实现东西方文论的平等交流对话,使中国古代文论能有一个更好更新的发展平台,使我们一脉相承的中华民族深邃的文化精髓能够得以传承变得格外重要,这也是中国学者们亟需正视和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实现中西方文论对话,首先应该了解当前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现状和困境,才能实事求是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中国古代文论发展现状 首先我们得立足于本民族文论的立场,建立完善自身理论话语的体系同时吸收、借鉴西方文论的长处,才有可能进一步实现与西方文论的对话与交流。我们都知道中西方的宗教文明是两种不同质的且有着很大差异的文明,这就直接影响到中西方文论的发展特点,比如“中国传统的文论特点更多地表现为在直观基础上的一种猜测、感悟和体验,因而必然表现出模糊性和非逻辑性的特点。”这与西方的理性、思辨、的逻辑思维是恰好相反的。“中国古代文论缺乏对概念的微妙差异作过细思辨的系统方法,使得概念范畴不够稳定,往往限于在经验层次上的滑行,因此也就难以形成严密科学的体系。”但我认为,中国古代文论对形象思维的侧重恰恰是西方文论精确的理论所难以抵达的领域,二者没有孰优孰劣之分,我们不能一味的削足适履去迎合西方文论的口味,应该重视本民族文论自身的特点,我国的一些学者就提出要用发展的眼光和意识来阐释中国古代文论的概念、范畴和原理,从而逐步实现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首都师范大学党圣元教授曾借助阐释学理论,对古代文论研究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作了较深入的探析,强调传统文论若要成为开阔的现代文化精神必须经过与之深度的融合。南开大学张毅教授也曾对中国文论的“现代性焦虑”现象作了探讨,指出当前中国文论“失语症”与古代文论现代转换的争论均与这种焦虑相关,必须将问题置于特定历史进程中予以动态考察的研究思路颇能予人启迪。 二、中国古代文论如何走出困境 (一)转换古代文论 古代文论蕴含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生存智慧和文学理论的结晶,有一套属于自身的概念范畴,比如“气势”、“主旨”、“言志”等等,这些古代文论的概念范畴有些可以直接被赋予现代人的意识,进行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而某些范畴具有着模糊性和直观感悟性的特点,比如“风骨”、“神韵”、“味”、“旨趣”等等,所以我们不得不用现代文论和西方文论的方法来阐释,化形象为抽象,化模糊为清晰,是以现代性体验对古代文论中难以理解的模糊的形象的范畴进行重构和再阐释,使之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特征的形象,揭示出古代文论中蕴涵的对现代有启示意义的文学精神,比如杨义先生对“感悟说”的古义现代挖掘,顾祖钊先生对“意象”的现代阐释,王国维成功的将“意境”理论转换为了“境界说”等等,这些学说嬗变的背后有现代意识元素的加入,并且也包含着人们对古典文化新的理解和认识,这有力地说明了古代文论现代意义生成的可能性。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研究应该体现为一种现代学术视野和思维方式,比如“童庆炳先生以文化诗学的研究视角,从更为宽阔的学术视野来理解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充分重视文学理论与语言学、历史学、心理学以及哲学等多门学科之间的关系,可以扩大文学理论研究的领域,密切古代文论同当今人类思维成果的系。”童庆炳先生对孔子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说、孟子的“以意逆志”说、庄子“虚静”说等理论的探析,都是在原有的研究中拓宽了理论的涵盖范畴,“他将这些概念引申到对文学理论领域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基本原理的探讨上,强调不能断章取义,要从诗的整体出发,以自己对诗的理解去接近诗作者的本意,文学作品具有开放性特征,它的意义必定会随着读者的主观变化而发生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二)借鉴西方文论 “真正优秀的东西不仅属于过去,而且属于现在,属于未来;真正优秀的东西不仅属于民族,更属于世界,属于整个人类。真正的文论创新必然是超越了国家、区域、民族、种族的狭小范围,从而具有普适性和世界性。”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只会让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失去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继承优秀民族文论传统的同时,学习和借鉴优秀的世界文论资源,不断保持创新,才能实现与西方先进文论的对话。中国文论的发展离不开对民族文论优秀传统的继承发展和对世界文论先进因素的继承和弘扬。对西方文论的翻译引进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翻译者的文化语境、意识形态、审美习惯等影响,因此,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就可能会以中国文论的认同方式来解读西方文论,所以,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传统文论的回归和修整,这种整合不仅有利于中国古代文论的继承发展也有助于它走向世界,让世界更了解中国。在今天这个文化全球化时代,民族性文化生存的唯一方式就是将传统文化改革发扬使之具有现代性,因此必要的“借鉴”不仅能够适应时展的要求,也能够增强中国古代文论本的阐释能力,也就是说“求同存异、异质互补”才是生存之道。#p#分页标题#e# 尽管近些年来,西方文化霸权主义大行其道,西方意识形态更是无孔不入,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中国的文学理论界几乎完全“失语”,要想重建中国文论的地位,彻底摒弃西方文论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一味排斥西方文论也是不客观、不理性的,中国文论的重建必须防止盲目地走向极端,古代文论在传承转换的过程中不仅包括继承,同时也包括向全世界的发扬和传播。我们要努力的总结中西文论的异同点,充分利用并吸取西方文论的有益营养,尽可能的将中国古代文论的精髓体现出来,同时使之具有现代性,这是中国古代文论研究者所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我认为必须持有一种谦逊的、虚怀若谷的研究态度,中国古代文论的发展才能保持一个正确的方向。当然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也是极其艰难和富有挑战性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这样,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文论才会在世界文论领域重建自己的地位。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法律,现代化
提到《资本论》,大概没有哪个中国人会认为,有一位叫马克思的德国人在为资本主义剥削做辩护。相反,人们会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真实世界的描述,揭示了资本主义世界中应该批判和必然衰亡的东西。然而,提到法律西方化,至少有些中国人会大为紧张,认为这是有人为法律“全盘西化”做辩护。尽管他们了解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致也知道欧洲人在非洲等地的政治与法律的殖民统治,更知道当代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被迫地或是相对主动地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进行法律改革(中国算是一种主动改革的情况)。然而,他们忌讳“法律西方化”概念,总认为用法律借鉴、学习西方经验等词汇更舒服一些。其实,我在很长时间里也是认同这种想法的。然而,在讨论法律现代化问题时,我为什么首先要从“法律西方化”问题谈起呢?——是为了描述我们当前的和以往的真实的法律世界。
无论是回顾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还是思考中国法律当今与未来的变革前景,西方法律的影响总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影子,是一个拥堵于心中又无合适词语表达的内容。在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主流理论的演变中,“法律西化”(法律西方化)最终蜕变成为一个较为情绪化的贬语,成为盲目照搬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同义语,这既有学术语言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是人们对于西方法律的矛盾心理和对法律现代化的主观期盼使然。然而,作为批判性语言的法律“西化”概念在有助于澄清人们的心理愿望的同时,却模糊了人们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事实分析;在有助于建构和表达人们对一国法律现代化的理想目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律现代化的世界史背景和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历史考察。特别是在20世纪后期的一些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理论中,对理想的主观追求经常代替了对现实的冷静分析,应该是什么的论证经常代替了现实是什么(或历史是什么)的讨论。这很难使人们看清楚什么是现实中或历史中存在的东西,很难使人们看清客观现实中的非理想性一面;很难使人们看清中国正处在何处,可能会向何处去,以及应该向何处去。
为此,本文希望区别出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西化”概念。一种是从价值主张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20世纪30年代陈序经的“全盘西化”概念正是这样一种思路,胡适的“充分世界化”思想也有这样的影子。按照这样的思路,法律“西化”概念揭示的是人们想要追求的东西。另一种是从历史描述和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它所对应的典型历史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化时代。在理论上,马克思所说的“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和“工业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注1)的思想,即揭示了这样一种历史描述与批判的思路,沃勒斯坦关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作为一种特殊文明被普遍化”的思想(注2)也是如此。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法律“西化”概念也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历史描述与批判的色彩。
从历史描述角度使用法律“西化”概念的根本目的,意在想借此从世界历史角度对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展开逻辑做某种框架分析,描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的一段屈辱历史及此段历史对后来的影响,描述中国社会目前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以及未来的可能走向。本文认为:法律西方化(西化),按我本文所给出的某种宽泛的理解,作为世界近代史总体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殖民化还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均构成了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这是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的一段屈辱史,也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却应该鼓足勇气承认的一段客观历史。确认法律西方化是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本身并不能揭示出法律现代化的终点所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演进道路如何走,还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与国际环境。所以,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西方化与法律现代化的现实关系是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对立或排拆关系。超过法律西方化,靠的不是某种主观愿望,而是要遵循和把握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条件。
一、“西化”概念与法律现代化
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理论里,“西化”概念是难以定义的。这不是就词语而言,而是就它的具体社会内容。同样,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问题也是难以澄清的,不是就人们的主观愿望而言,而是就它俩之间的真实关系。
20世纪早期(特别是30年代以前)的中国,“西化”概念指的就是后来的“现代化”概念,当时的“西化”概念基本上是积极的,反映了传统“夏夷之辩”的中国中心观解除之后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开放态度。情况的复杂性出现在20世纪30年以后。在30年代学术界的讨论中,随着“现代化”概念的出现和陈序经“全盘西化”主张的被否定,“西化”概念在人们心目中渐成了“全盘西化”的简称(注3)。“西化”概念内在地分裂了成了两部分,它的原有积极内容转换到了“现代化”概念之中,而原有消极内容留存在“西化”概念的壳里,“西化”渐成贬语。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由于现代化目标模式的转换,西化论主张彻底失去了社会基础,又由于“现代化”概念已经从“西化”概念中成功地剥离出来,就更无人从正面意义上继续使用“西化”概念。在后来的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学习西方的浪潮重新兴起,“西化”概念重新出现。不过,由于原有“西化”概念中的现代化含义内容已经获得了独立的语言表达,此时的“西化”概念的含义仍然等同于原有概念中的消极剩余物,即盲目照搬西方经验、主张全盘西化的代名词。由此,“西化”概念主要成为了一种批判性词语。
从主张“西化”的阵营看,在20世纪中,最早主张“西化”的人,是“五四运动”时期反封建主义态度最猛烈的人,如陈独秀、胡适等。维新运动的失败,使许多中国人认识到,中国的问题单靠点点滴滴地学习西方是不够的,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造。中国文化与西洋文化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只有西方文化,即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才能救中国。这是“五四运动”时期“西化论”主张的最突出成就。所以,20世纪早期中国的“西化”概念就是指现代化,主张西化论的人往往也是反对中国封建专制文化态度最猛烈的人。西化论表明了一种与以封建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决裂的精神。30年代初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论也是针对梁树溟的新儒学文化观而来的(注4)。如果我们不追究其名词概念上的问题,这种“全盘西化论”也是一种主张全面的激进现代化的观点,只不过当时人们普遍地还没有把“现代化”概念从“西化”概念中剥离出来。无论是西化观点,还是全盘西化的观点,就与其它们当时所分别针对的封建礼教观点和新儒家的“世界未来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儒学)的复兴”观点相比较而言,都是一种相对进步的、与中国现代化的大趋势相吻合的观点。
“西化”概念的更真实含义,不仅在于它本身,而应该从反“西化”论的主张中寻找。20世纪早期最激烈的“西化”反对者,是那些封建礼教的忠实维护者,他们攻击“西化论”者是“覆孔孟、铲仳常”(注5)。“五四运动”后期的反“西化论”者主要是一些接受过西方新学与民主思想洗礼、但仍对传统文化持同情态度的文化保守主义人物。如“五四运动”时期,针对当时新文化运动对儒学旧礼教的抨击和西学之风盛行,杜亚泉认为,“近年以来,吾国人之羡慕西洋文明,无所不至,自军国大事以到日用细微,无不效法西洋”(注6)。20世纪后期,原处于封闭状态的中国向外部世界走出的每一步,中国借鉴西方经验的每一个重要举措,几乎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对意见与阻力,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盲目照搬西方”的批判性言辞飞过来,都曾经被指责为“西化”。就法律方面的情况看,八十年代初期,法律方面的指导思想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是有阶级性的,不能照搬借鉴,只有西方法律中的一些技术性法规是无阶级性的,可以借鉴。如果有人提出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方面走得远一点,自然就会戴上一顶“西化”的帽子。八十年代国内法理学教科书中谈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表面上说是要“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和吸取本国历史上及外国经验相结合”,但注重强调的还是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注7)。整个80年代谈及权力制约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权利本位、人权理论等内容时,最容易被扣上的帽子之一就是“照搬西方”与“全盘西化”甚至是“自由化”。从考察“西化”概念的使用情况看,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有许许多多都正是中国在后来的改革中逐渐加以吸收、借鉴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正是向西方学习的做法。如果说,反“西化论”者所反对的是中国走向外部世界,至少是反对中国在这方面走得过快,那么,西化论者所主张的主流恰恰是全面的、尽快地融入世界,融入国际社会的潮流中去。这样一来,在中国的现代化话语里,“现代化”与反对“西化”在许多方面构成了一种矛盾的伴生现象。在现代化的主张背后,总有反“西化论”的主张跟随而来。因为,正如金耀基所说的那样,“”现代化“以工业化、都市化、世俗化、普遍参与为内涵的,而这些却又恰恰是现代的西方文化的特质,”现代型模“固然不等于”西方型模“,但二者是非常接近的。而几乎是重合的(注8)。所以,无论是怎样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总是有”西化“的成份在其中,总是无法避免向西方国家学习的活动。上述情况大概主要说明了一个情况,即对”西化“概念的理解不应该仅从”现代化“概念的剩余内容方面理解,不应该仅从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的意义上理解,而应该从反对”西化“论者所现实地反对的东西方面理解。
西化概念引发出的另一个复杂问题,是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
法律西方化(西化)与法律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主观上说得清楚、实际上辩别不清的问题。从主观愿意方面看,法律现代化是要通过借鉴、学习西方社会中已有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内容,改造原有落后的中国法律,而不是要将西方社会的法律、特别是其中不合理的及不合乎中国国情的内容原样照搬过来,即把西方法律中的为我需的、好的东西拿过来,留下那些不需要的或不想要的东西。但实际上,由于为我所需的、好的东西的标准是社会功利性的、适时变化的,某项法律改革实践到底是合乎现代化要求的还是属于“西化”的也就难以说清楚了。比如,从历史上看,清末立宪,搞君主立宪制,是否是符合了当时的国情?就清末修宪的决策者而言,君主制无疑是合乎当时中国国情的,但后人认为那是照搬当时的德日体制。沈家本奉旨修律是否属于照搬西法呢?后人的回答基本上是否定的,但当时清庭中将其斥为“专摹外国”(西化)者为却大有人在(注9)。民国初期孙中山搞英美共和制,是否合乎当时的国情?今人似乎多持肯定态度,但无论是当时还是如今,认为共和制徒具形式、在中国并无土壤根基的看法也很普遍且道出了部分历史实情。这些是历史上的情况,如今的情况也很类似。中国在上市公司原有的监事会框架内叠加了美国的独立懂事制度,在纠问式审判的历史背景下植入抗辩制,在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环境下制定实施了知识产权法,这是属于学习、借鉴西方法律,还是属于照搬西方或“法律西化”呢?这实际上也是容易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引入、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还是缺乏现实社会基础的。这使人们感到,中国的许多法律改革,总是被置于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评价之间,可以被人们说来说去。时下人们常说,中国法律需要现代化,但法律现代化不是西化,这又使人感觉到法律现代化与西化之间存在着某种对抗、排斥的矛盾关系。那么,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到底是什么关系?应该从什么角度看待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呢?
二、法律西方化——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从中国近百年的文化思潮演变看,人们对“西方化”概念的主导评价是否定性的。然而,我在想,我们是否可以从客观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方化”概念?因为,法律西方化概念,客观地说,是能够包容多种含义的。简单说来,从评价角度看,人们可以把它从好的方面或坏的方面理解。从适用范畴角度看,人们可以从广义或狭义方面理解。从好的方面的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经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文化,把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方面的做法和法律成果应用于中国。从坏的方面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照搬西方”、“全盘西化”的含义。从狭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仅指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做法。从广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不仅指直接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大致地、非严格意义上地等同于法律国际化。因为目前所谓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大多是原创于欧美社会并提升为国际规则的。所以,法律西方化概念的客观含义可以是多重的,它的取舍问题,从技术上说,取决于我们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
从历史上看,“法律西方化”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谈起法律西方化,人们很容易想起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术界关于“西方化”或“全盘西方”问题的那场争论,眼下的法律西方化问题自然也有这场争论做为某种历史背景。现在的人们往往清晰地记得那场争论是以“全盘西化”论的完全失败而告终的,其实,同时失败的还有所谓的 “中国本位”论,取而代之两者的是“现代化”概念在中国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罗荣渠主编的《从‘西化’到现代化》(注10)一书中记载了这场争论的一些重要文章,从“西化到现代化”的书名似乎也为这场争论做了某种学术定论。确实,从主张西化到主张现代化,这体现了一种思想的进步。然而,也许是进步的时间太长了,年代久远了,人们已经忘记了“现代化”概念是如何产生的,是从何而来的,眼里只剩下“现代化”了,以致于天天喊“现代化”,或者还拿“现代化”概念反对“西方化”概念,却没思考“现代化”概念的真正内涵。其实,为了理解“现代化”概念,我们首先要知道“西方化”(法律西方化)。
什么是法律西方化?要给这个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关注的概念作出一个明确严格的解说并非易事,也不见得十分有意义。日本近代“脱亚入欧”式的法律输入和改革肯定在部分学者眼里属于法律西方化,中国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并力图将其适合于本国实际的做法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对于后者,恐怕争议会更多一些。近代土耳其废除伊斯兰法律传统,完全采取西方法律制度,应该属于法律西方化,而一些现代伊斯兰国家既捍卫传统伊斯兰的法律信仰,又有选择地“转译”了一些西方社会关于人权的法律观念,并将其与传统伊斯兰法律信仰相结合,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如果说,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就属于法律西方化,那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和不同程度上的趋同的现象属于什么呢?再者,第三世界国家遵循和采用了目前“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
如果人们跳出这些具体的、看似不易说明的现象,从历史角度把握这些现象背后的总体特征,就可以把法律西方化看作是自近代历史以来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过程。也许有的学者更愿意用“法律的国际化”等概念来表达某种类似的含义,这对于某些时期的情况可能也显恰当,本人并无意见。但是,在使用“法律国际化”之类的概念时,我唯恐人们被“国际化”之类的字眼所迷惑,陶醉在一种关于国际社会的理想主义梦想中,忘记了“国际化”背后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和渗透其中的国家利益问题。如果我们愿望采用“法律国际化”一类的提法,就应该对“法律国际化”的表述作一种更深层的追问,什么是法律的国际化?法律国际化由何而来?谁在领导法律的国际化?有多少是国际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有多少是不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哪个成分更多些?哪种成分是现实国际生活中主流?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化的趋势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如此一连串的追问下,人们就会发现,他们不得不重新面对的仍然是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问题,即所谓的“法律西方化”问题。
也许还有人认为,法律现代化概念能够替代原有法律西化概念的有益作用,同时能够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这仅止于问题的表面。因为,法律现代化概念仍是需要被说明的,其中有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比如现代化中的现代性因素从何而来,现代性因素是如何进入中国历史之中的等等,当前中国法律变革的方向是参照何者而确定?――是仅仅基于对历史的反思,我们就能够找到法律变革的方向,还是要参照中国外部的情况改革中国法律?这些问题都共同指向法律现代性因素的某种世界性的历史源头,即先步入现代化行列的西方国家。所以,法律现代化概念虽然是有用的,是可以用来描绘中国法律变迁方向的,但它需要法律西方化的概念作为其内在的要素。
自16世纪以来,欧洲人在数个世纪的时间里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空前强大的、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技术和科学体系的综合体,到了19世纪70年代,形成了一个以欧洲为中心且向外辐射扩张的新的世界格局。此后,全世界其它地区的民族都在这个文明中心的影响下经历了一场“近代化”和“西方化”的过程,或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经历了一场“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早期标志是欧洲近代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引进,以工厂制度为代表的经济体制的建立,近现代教育体系的形成。作为这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西方化,包括以部门法分立为特征的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院体制的形成,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等等。可以说,不同程度的法律西方化(包括法律殖民化和被迫实行的以法律西方化为主题的法律改革)是各非西方国家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也是这些国家后来法律现代化的基础。同时,法律西方化不仅仅是第三世界国家在近代殖民统治时代存在的现象,在民族独立以后的法律相对自主发展阶段,人们依然可以看到法律西方化现象在各第三世界国家不同程度地得到某种延续,在目前正在展开的全球化进程中,法律西方化现象不仅仅是以往西方法律影响的延续问题,而且表现为如何与西方主导型的国际规则体制的“二次接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