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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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篇1
著作权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作品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
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
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
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注册商标案例:
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显著性案例1: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显著性案例2:
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著作权案例分析: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
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
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
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地域性案例1: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
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
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专利法案例分析1: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
(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我国专利法规定(69):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本案中,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经开始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
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答:
1、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地域性案例2: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
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时间性案例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需要。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
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专利法案例分析2:
考核点: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006年10月18日,张某完成了一项自行车锁具的小发明,10月30日,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2月4日,李某也以“一种自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3日张某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了改进,再次以“一种自行车锁”专利的地域性特点案例分析:
某甲(中国)公司2000年就一项产品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获得发明专利权。因为产品主要内销,所以没有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该厂离职人员赵某移民a国,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开始生产、销售甲公司的专利产品。2006年,赵某回国时,甲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赵某及乙公司侵犯专利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查,张某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与李某的方案基本相同。
问: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谁?
答:
1.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2.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本案中,张某就xx主题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是xx日,在其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即xx日。而李某的申请日为xx,所以张某的申请为在先申请。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问:赵某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 1.赵某和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2.根据《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本案中,甲公司只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权,其独占实施权--即自己实施同时禁止别人实施的权利--仅在中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赵某虽原为甲公司员工,但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a国,而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因而在a国没有专利权。所以赵某和乙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
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
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
2、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
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
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
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
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2、显著性(识别性)审查。
3、在先版权法
版权法填空题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版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此以外,下列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
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
1、文字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
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
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
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
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
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
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性(新颖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
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2、禁用权;
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
4、转让权;
5、许可使用;
6、争议权-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7、变更权;
8、标记权;
9、注销权;
10、起诉权;
11、质押权;
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商标权的限制: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
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
5、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注册商标。
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
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2、出版权;
3、发行权;
4、演绎权;
4、传播权;
6、追续权;
7、质押权。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
一、共性
1、同是知识产权。
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
二、区别
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
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
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
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
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
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
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合理使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法定许可: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
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或调解。
2、仲裁。
3、行政处理。
4、司法诉讼。版权法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
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
3、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为两种:①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专利法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
1、专利权
2、发明创造
3、专利文献
专利权的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专利法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时间标准:专利申请日。
2、地域标准:我国现在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3、公开标准: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专利法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起诉权。
实施专利的内容: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权的分类:禁止权(禁止他人实施)、实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②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的条件:
1、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2、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
3、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应该是固定的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该是一个整体
5、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直接可见性
6、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7、外观设计应能用于产业上形成批量生产
8、产品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像,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2、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
3、发明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器械、仪器、用具等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新颖性:既不是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解决了人们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2、克服了技术偏见
3、系“首创性”或“开拓性”的技术方案
4、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发明创造: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再现性
2、可实施性
3、有益性
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性审查顺序: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对申请过程的要求):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5、充分公开原则
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提交申请文件的方式:面交、邮寄、通过专利代办处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寄出的邮戳日、优先权日 施权(自己实施专利)、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他权利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问题:如果有协议,根据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专利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2、强制许可
3、计划许可
4、地域限制
5、时间限制
6、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的义务: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假冒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管辖(河北省):
1、级别管辖。所有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案件由石家庄中院管辖。
2、地域管辖。被告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法定赔偿额区间(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篇2科技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
[2010]177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2010]159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芜湖建设。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品为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
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誉和社会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
我县开展专项行动要按区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工作任务
要以各类商品流通集散地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工业设计产品等为重点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一)坚决打击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行为及假冒专利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要加大工作力度,防范和打击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对群众反映大、影响坏的专利侵权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点,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切实发挥“12330”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
要注重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通过“12330”公益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注意追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业务宽泛的优势,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努力打造专项行动中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的主要平台。
(三)切实加强跨县(区)跨部门执法协作
我局根据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积极协调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要深化与商务、公安、工商、版权、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
(四)切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我局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积极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探索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满足权利人与社会的需求,提高办案效率。
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措施、活动、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声势,扩大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
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要广泛宣传“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引导公众充分运用这一资源,为权利人与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20日)。我局按照本方案制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月9日至2月28日)。我局按照专项行动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10日)。我局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篇3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篇4
第一章
图解知识产权
第一节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事通”的大名在学校里已经很少被人叫了,因为他对知识产权了解得很透彻,号称“知识产权万事通”,所以同学们都叫他“知事通”。知事通有个好朋友叫萧文好,名字读起来很像“小问号”。小问号对知识产权很好奇,知事通就成为了她的小老师。
有一天,小问号急匆匆地拿着一张报纸来找知事通。她指着一个标题问起来。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张报上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你倒说说看,什么是知识产权啊?
知事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他和房屋、汽车一样,都是以种财产权。
小问号:那你说说,知识产权都有什么呀?
知事通:那可多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4月26日
小问号:报纸上说的这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怎么回事呢?
知事通:说起这个,那还是我们中国人的创意呢!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共同提案,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很多国家都会举办一些庆祝、纪念活动,宣传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小问号:噢,我知道了!
第二节
什么是专利
这一天,小问号拿着一个新买的文具盒来找知事通,指着文具盒包装问他。
小问号:知事通,你看这上写着专利产品,那你给我讲讲,什么是专利?
知事通:专利呀,就是专利权。专利权可厉害了,它是国家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了它,人们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还能够独占市场,或者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利。
小问号:那你看,这个文具盒上写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这是怎么回事啊?
知事通:在我们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这个是其中之一。
小问号:哎呦,看来专利太有用啦!那我也想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行不行啊?
知事通:当然行啦!你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以前没有公开发表过的,具有新颖性。二十有实质性特点,具有创造性。三是,这个发明可采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一不可。
小问号:那你教教我啊,专利怎么申请呢?
知事通:首先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当然,可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窗口直接递交,也能通过网络、挂号邮寄等方式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小问好:哦,我明白了!
小问号:知事通,我还有一个担心呢,媒体上老提到专利侵权,什么叫专利侵权?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我的专利,他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知事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某专利,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如果将来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要赔偿损失。有些案件还需要公开道歉。
第二章
从故事中了解专利 第一节
专利权的申请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第二节
专利权的应用
——塔基专利群
天上掉馅饼?
2005年5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八家村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这些人四处打听一个叫赵正义的农民。他们代表美国的一家著名的国际投资公司,提出愿出价1000万美元,一次性买断赵正义发明的一项技术专利。
10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8000多万元,这对于住在小平房里德赵正义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能动的塔基
美国投资商愿出巨资购买的专利技术,实际上就是塔吊的基座。所谓塔吊,就是建筑工地上几十米高的吊臂,它主要的功能是吊运建筑材料。由于吊臂和主题都高高地悬在半空,塔吊基座的稳定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长期以来,建筑业界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地下浇筑混凝土基座。
一般的中性吊臂的水泥底座,浇筑的成本约为15万元。混凝土浇筑基座无法拆卸和搬运。如果塔基能够组装、拆卸,重复使用的话,省下的那笔钱可不是个小数目。
赵正义当时已经五十多岁了,只有初中文化的他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试验,设计出一套组合式塔基的方案,几经周折,赵正义说服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总出资试验他的技术方案。
在吊装试验的时候,事先浇铸好的基座像积木一样,一块块调防到塔吊基座的方方正正的土坑里,赵正义的试验成功了!世界级建筑难题,在赵正义手上迎刃而解。
有人提议,这项技术世界上是没有的,必须要进行专利保护。1999年5月13日,赵正义用“赵氏塔基”为名称,申请了专利。赵正义的这项发明应了一句老话,墙内开花墙外香。在国内受到冷遇的时候,美国的投资公司慕名而来,竟然愿意花1000万美元来购买这项发明专利。
已经有了一些知识产权意识的赵正义在美国投资公司的收购事件中明白了一个道理:美国人做买卖是要赚钱的,这项专利技术一旦被有商业运作能力的投资公司购买后,他们就可以转让专利、应用专利,然后再转手卖给中国人。
深思熟虑之后,赵正义拒绝了美国人的专利收购请求。为了有效地保护这项专利,赵正义不但针对“赵氏塔基”申请了8个核心专利,而且把有可能出现的其他改良方法也申请了专利。由此形成了义个以核心专利为主,几十个相关的外围专利共同保护的专利围墙。其他人很难进入这个层层保护的“塔吊基座项目”。
喜从天降
2004年,一个好消息从国家建设部传来,原始的混凝土塔座必须清除。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其他工程管道通过的时候要受阻;另一个是混凝土上面不可能生长植物,这将严重影响到城市绿化。“赵氏塔基”的春天来了!果然,同年7月,“赵氏塔基”因节能环保效果突出,被批准为“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不久后,北京市建委发文,给予购买“赵氏塔基”的单位和个人每台2000元的经济补贴。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让代理商看到巨大的利润空间,也让谈判的砝码完全向赵正义倾斜。一时间,全国各地以及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销商,纷纷找上门来洽谈转让专利技术。
“赵氏塔基”在全国建筑业全面推广,每年就能节约水泥196万吨、钢材33万吨、沙石料1030万吨。同时每年减少混凝土垃圾750万立方米,除了在建筑行业广泛使用外,这项技术还推广到电力、石油、信息等多个领域。
第三节 专利权的保护
————暗战
宣判
2009年4月15日上午9点,浙江省高院民三庭里鸦雀无声。庭长按惯例询问施耐德公司和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异口同声的表示愿意。这短短不到10分钟看似平静的裁决过程,产生了迄今为止,国内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上获赔付最高的一个数字——亿元!其实很少人知道,案件背后竟然有一场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暗战”。
夺命三招
话说15年前,法国电气巨头施耐德公司刚刚登陆中国市场,就遭遇了一头来势凶猛的拦路虎——正泰集团。面对产品类型及种类与自己处处撞车的对手施耐德公司使出了第一招,它决定控股并购正泰集团。但谈判以失败告终。
在合作无望的情况下,施耐德公司又打出了第二张王牌,对正泰开展“专利围剿”
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篇5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05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04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04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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