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样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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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一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青少年日常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对家庭和-谐、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深入开展青少年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研究青少年管理的防范对策,成为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项紧迫任务。因此,如何立足本职,以团组织为核心,以社区为平台,充分整合资源,开展青少年教育和服务,实现共青团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适应社会转型时期青年流向与分布的巨大变化,扩大共青团的工作覆盖面,使团的旗帜真正扎根于基层,吸引和凝聚青少年,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成为本次研究和调研的课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制定特殊未成年人群体教育保护措施的依据。依照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的安排,街道团委组织社区志愿者对社区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的对象为处于失业、失学、失控状态的14--25岁的青少年。目的是通过调研掌握社区闲散青少年生存状态、家庭状态、行为习惯、心理特征、心理需求等情况,为今后做好社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发放问卷资料,与闲散青少年交流谈心,与社区共商管理措施等方式展开调研,得到了各社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一、社区闲散青少年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闲散待业或中途辍学的青少年,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离异或者重组家庭氛围紧张,在生活中缺少关爱,没有青年人应有的快乐健康生活习惯,或是父母文化水平比较低,教育的方式错误,造成孩子对学习没有积极性,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社区闲散青少年工作基础与现状
针对在调查中了解的情况,社区加强了团的组织和青少年工作机制建设,在教育服务青少年方面加大了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帮扶力度,并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推进社区闲散青少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团委组织通过社会招聘、志愿服务等方式,吸收了一大批有责任心强、有能力、有经验又热心青少年教育服务事业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青少年工作,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各级团干部、青教干部为核心的社会化青少年工作队伍。通过在社区建立多对一、面对面的'平等交流帮扶制度,使缺少关爱的青少年在社区的大家庭中感受到家的温暖,重拾对生活对社会的热爱。
2、团委组织把社区作为青少年教育服务的主要阵地,把青少年教育服务作为共青团工作的首要任务,除了坚持在社区青少年中开展学理论示范小组、社区科普、环保行、志愿者行动、青年文明社区大家乐、青少年维权行动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力度,切实服务于社区青少年,并尽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3、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建设”,并组织社区的志愿者对闲散青少年的家长做定期的访谈,通过家长的再次教育来转变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对于加强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工作的建议
1、建立工作台账和动态灵活的监控机制,掌握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分布情况、基本情况、特征信息、活动规律、风险评估程度、责任部门、责任人、重点监控时间、监控措施等内容。通过数据分析,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主动性。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务与管理工作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的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确立专兼职人员对闲散青少年事务进行管理,根据工作台账逐一落实社区闲散青少年的监控防范和帮助教育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对他们实施扶助型、引导型、监督型、帮教型等分类管理,并对其活动范围、交往对象、居住处所、言论动向、情绪特征等实行有效监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另外,派遣大学生志愿者作为闲散青少年教育管理的专职人员,招募“五老”队伍、治保积极分子等组成兼职的监督员队伍对社区闲散青少年进行管理。
2、整合区内文化,建立青少年普法宣传栏、普法图书架等教育阵地,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心理咨询、播放法制教育影片,发放普法教育书籍等多种形式,“送法入户”。开展多种活动,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并不断规范和净化青少年文化环境,为青少年营造绿色网络空间;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及时打击色情、暴-力以及其他有害出版物、音像制品,全面优化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另外,针对社区内不同青少年特点和爱好,可成立一些读书、交流和兴趣类的青少年社团,通过开展活动活跃社区青少年生活,培养青少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还可通过举办社区青少年文化节、读书节,主题歌咏比赛等大型性文化展示活动,扩大工作覆盖面,扩大社会影响和声势,营造人人都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3、社区闲散青少年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综合素质偏低,技术不过硬,这与职业教育不够发达、学科设置不合理、教育质量不高有直接关系。共青团组织要给予帮扶和援助,通过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帮助继续就学。并深入开展社区闲散青少调研摸底工作,切实摸清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底数。同时,要指派专人管理,根据社区闲散青少年情况,定期更新数据,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始终准确掌握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最新动向,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性资料。
4、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具体情况,结合问卷的评测结果,确定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危险程度,初步是采用红(风险高)、橙(风险较高)、蓝(相对安全)、绿(安全)四色标记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并针对每一个类别分别制定具体的防控、帮扶工作方案。
5、对于辖区内的闲散青少年要给予关心和照顾,特别是对家庭相对贫困的闲散青少年要经常走访,多提供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使青少年摆脱闲散状态,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另外还要做好基层征兵工作,尽量推荐符合条件的闲散青少年入伍服兵役,运用征兵优惠政策,帮助闲散青少年解决出路问题,缓解闲散青少年的就业压力。社区安置帮教组织要加强对刑满释放回籍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青少年继续求学,安排就业,经常回访,加强教育,减少重新犯罪,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等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社区闲散青少年立足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6、青少年教育服务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在团内,要进行归口和项目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尽快出台社区青少年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在团外,要依托各级青教领导小组,建立青少年教育联系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最大限度地寻求资源,共建社区青少年教育服务活动阵地,营造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全面参与的良好工作态势。
推进和加强社区青少年工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地位的重要性逐渐突现出来,作为青少年的聚集地,社区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教育和服务青少年工作中,具有最直接、最具体及覆盖面最广的特征。团组织只有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将青少年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加速团的事业发展。
一 、根据本社区工作安排,准时对巡逻区开展工作。
二、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注意依法办事、遵守纪律。
三、要巡逻任务明确、效果显著。
四、对重点地区适时进行蹲守。
(一)贯彻治安管理法律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部署。
(二)搞好法制宣传和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灾害事故)教育,增强本村村民的自防意识,提高自防能力。
(三)发挥调委会的作用,解决好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逻,为广大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
五、在自然灾害面前小分队全体成员应当全力以赴投身到救灾中去。
七、做好青少年、社会闲散人员及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
八、充分发挥治安防范组织和治保骨干、积极分子的作用,预防犯罪,确保本村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治安秩序。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二篇】
xx月xx日,全市“治顽疾、转作风、提效能”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推进会召开。会议书面通报全市“治转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四家单位作了表态发言,安排部署全市“治转提”专项行动督导巡察和舆论宣传工作。会议针对“治转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任务在思想上再发动、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再安排、措施上再细化,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抓好整改,确保专项行动一开始就推动有力、进展有效。市领导xxx、xxx、xxx、xxx等出席会议。
会议书面通报了全市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的总体进展情况。据悉,截至xx月xx日,已有60个区县、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围绕市委关于“治顽疾、转作风、提效能”专项行动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行动的总体要求、整治重点、整治方式、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并成立了由“一把手”牵头负责的“治转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占到全市应参加活动单位总数的83%。
会议针对今后我市“治转提”专项行动督导巡察和舆论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其中,将重点督导巡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庸、懒、散、慢、混、卡”6大类25个方面问题,是否开展对号入座的自查剖析,找准普通病和个体病,诊断出病根病灶,建立问题清单,是否对症下药制定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并建立整改台账,对账销号;将重点督导巡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体制机制、行政审批等方面制约办事效率的问题,特别从整治一些部门设置门槛、多头审批、互为前置等问题入手,完善顶层设计,理顺体制机制,优化审批流程,从根子上提升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将重点督导巡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相关批示及需要落实事项的情况;将重点督导巡察市委“治转提”专项行动期间各类信访举报件和转办件办理情况;将重点督导巡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治转提”专项行动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同时,发现曝光惩罚一批影响全市作风效能形象的反面案例和干部;将延伸督导巡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三大整治攻坚战”、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同时,我市将以多种多样的形式抓好“治转提”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把舆论宣传贯穿专项行动的.全过程,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专项行动动态报道和深度报道。会议强调,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开展“治转提”专项行动是提升兰州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兰州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要突出重点,深入查摆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作风顽疾。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意见》指出的“6大类25个方面”的具体问题,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更大的决心、更有效的举措深入查找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切实抓好整改。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全力以赴抓好整改落实,要积极探索创新方法手段。要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开好头、起好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坚持领导带头,要坚持真督实查,要坚持严厉问责,要坚持舆论引导。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三篇】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由各社区居委会主办,当地政府资助,承担政府下移到社区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社工),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社工站人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成立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与各镇、街道负责社区工作的机构合署办公,由镇、街道到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配备
第四条 社工站综合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其必设岗位为 6 个:党群工作岗位、民政残联工作岗位、宣教文卫工作岗位、综合治理工作岗位、人口计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同时根据社区扁平化管理要求及本社区实际,可以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职。
第五条 社工站专职社工职数配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 300 - 400 户配备 1 名的标准设置,设站长 1名,副站长 1 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户数较多的社区,设站长 1 名,副站长 2 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社区工作站职数不少于 6 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常住户数测算标准核定。
第六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除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必须兼任社工站站长外,按照“居行自治、站司事务”的原则,今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其他成员在社工站的兼职比例应逐步降低。
第三章 新进人员录用
第七条 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成员外,社工站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开招录的专职社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 2 )有志从事社区工作,热爱社区建设事业,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 3 )文化程度及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的优先,计算机应用达到国家(省)二级水平或具有岗位匹配专业者优先。
( 4 )年龄及工作经历要求: 35 周岁以下,具有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5 )身体健康。
( 6 )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其报名条件还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招录程序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 1 )提交需求申请。每年年初,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将本年度专职社工需求计划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工站核定职数进行审核,需求计划中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
( 2 )公开报名。招聘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3 )统一考试。由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笔试。
( 4 )组织面试。在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录用计划数的 3 倍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方案,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 5 )分配录用。经笔试、面试合格符合录用条件的,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办理专职社工的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6 )任职培训。被录用的专职社工,需参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考核并领取相关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现有人员整合过渡
第十条 社区现有人员以各镇、街道上报的在职在岗社区工作人员花名册为基数,实行有序整合、平稳过渡。过渡期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 )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已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现有人员,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直接聘用为专职社工。
( 2 )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取得社区工作者上岗资格证的现有人员,在过渡期内如果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即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聘用为专职社工。
( 3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现有人员,在三年过渡期内,由镇(街道)妥善安排分流轮岗或自谋职业,也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从事居民自治工作。
( 4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在社工站兼职的,不受本条件约束。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由基本工资、专项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5 个部分组成。
1 、基本工资。社工站站长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2000 元,社工站副站长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1700 元,社工站普通人员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1500 元。
2 、专项津贴:
( 1 )职业资格津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每月分别享受 800 元、 500 元、 200 元的职业津贴。
( 2 )职业工龄补贴: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社工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 30 元。
( 3 )其他补贴:各镇(街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它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3 、绩效奖金。专职社工的绩效奖金与实际工作成绩、社区居民满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况等相挂钩,并结合专职社工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标准发放。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工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社工的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原则上参照所在社区同类岗位(职务)人员的标准,各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其工资福利总水平逐步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中心)负责监督社区等用人单位按月将工资、津贴等发放到位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专职社工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内,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纳入管理的专职社工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给予社区工作经费补贴。各镇(街道)财政应及时将相关经费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社工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街道)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启动之初由镇(街道)财政提供相应启动资金,中心日常运作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中心正常运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设立单独帐户,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列支,并由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财务管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社工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每年年终组织对专职社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以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考核优秀的,给予当年绩效奖金 20% 的奖励;考核称职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的 20% ;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除市有关部门对专职社工进行统一的培训外,由各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专职社工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专职社工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培训、服务和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镇(街道)社工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专职社工的管理和服务中心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 、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以及负责汇总并审核全市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需求计划,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职社工的招录和聘用工作。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和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指导工作。
3 、财政局负责社工站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的统筹落实,确保市、镇(街道)二级所分担经费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负责专职社工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其它奖金待遇的落实;负责对专职社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奖励和惩戒;负责组织新录用的社工站人员上岗培训,组织专职社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培训与考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系列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完善专职社工的工作档案。
5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确立、延续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解除服务协议:
1 、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3 、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因工作变动或个人自愿离开 社区工作岗位的;
7 、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病退条件的;
8 、选任的社工依据相关法定程序,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 居委会成员的;
9 、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下属行政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
(三)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聘 用
第七条 除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外,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一般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应聘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实行市、区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六章 考 核
考核方案由各街道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终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分;
(二)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可提出罢免其被选任职务的建议;
(一)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具备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二)受聘方退休或死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女性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在孕期和规定的产期、哺乳期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退休后统一按照社会化管理。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宣布聘用无效;
第四十四条 区民政局设立专门投诉热线,受理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或居民群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答复投诉人。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四篇】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老”人员的审核
第一条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本文来自http://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
第二条政治条件
1、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能够与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和乡镇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3、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精神,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三老”http:// 人员,要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在其居住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于当年的3月底前上报组织部审批。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组织部予以除名,停发生活补贴金。
二、“三老”人员的权利
第四条“三老”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
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组织生活;向上级党组织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第五条“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享受生活补助标准: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70元;老模范按模范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http:// 其中:国家级的每人每月100元,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80元,地区级的每人每月70元。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待遇。
三、“三老”人员的义务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和参与市、乡(镇)、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市、乡(镇)、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动员、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乡(镇)、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九条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四、“三老”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七、八、压滤机滤布厂家 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
五、“三老”人员的变更
第十二条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
4、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六、“三老”人员建档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有关“三老”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三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乡(镇)“三老”人员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做好乡、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村“三老”人员基本材料、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年度工作总结。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组织部提供名单和资金下拨方案,由市财政局划拔各乡(镇)核算站负责核对发放。
第十六条各乡(镇)在“三老”人员资格认定、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组织部和财政局每半年对“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逢重大节日没有对“三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以及未解决其家庭困难的,在上报新增和去逝“三老”人员时,未按本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擅自改变界定范围,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故意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没有建立“三老”人员档案的党组织,年底党建考评不能评优;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定等为优秀。
八、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阿勒泰组织部负责解释,乡(镇)党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三老人员”管理基本思想
二、“三老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 老党员:
6、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7、能够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9、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干部: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三、“三老人员”管理相关制度
(一)月谈制度
三是发放“三老”人员生活补助。
三是与 “三老”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探望制度
(三)操办后事制度
三、方法与程序
五、奖惩措施
4、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和在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乡党委将结合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五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 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 《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办理手续,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2) 个人保证书;
(3) 监督人担保书;
( 4 )异地就业、就学、就医、 投 亲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司法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初审;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由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审核。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在同一县(市、区)的 ,由 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批准。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同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 ,以挂号信形式送达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的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后,经审核,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退回 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接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具《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由司法所转递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受托地司法所报到后,受托地司法所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复印件 报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获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的,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查找未果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上网追逃、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并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 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发生脱管、下落不明的,由受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予配合查找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共同 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十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委托管理期间的档案及综合鉴定材料寄送给委托地司法所。 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回到委托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之前,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明确要求其必须遵守受托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每月要定期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工作,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 ,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并依照受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议结果和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地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皋司法局不断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机制创新,积极开发“电子围栏”定位管理软件,建立飞信跟踪反馈系统,开通官方微博服务平台,依托qq号组建单线对话网络,“四位一体”构建起社区服刑人员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不断提高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如皋司法局开发的特殊人群管理软件,嵌入了“电子围栏”定位系统。即在软件系统地图上标记活动范围,生成“电子围栏”,将风险评估系为严管等级的和外出请假的两类社区服刑人员,以定位电话的形式限定在标记的“电子围栏”内,精确度设定为50米,同时,将定位电话与矫正工作者电话进行绑定,实行“捆-绑式”监督。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越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者、“电子围栏”系统将同时发出报警信息。对于无意或短时间离开限定区域的,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故意、多次离开限定区域不予改正的,依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处置。当前,如皋市已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电话119人,收到越界报警信息17条,对2名违规离开限定区域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处分。
如皋司法局飞信平台系统将全市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全部纳入其中,重点对办理定位电话的119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反馈。
以管理规定、法律知识、就业信息等短信内容,分类向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发送,对重点对象发送警示提醒、管理规定短信,强化其服刑意识,对一般对象发送法律宣传短信,强化其改造意识,对帮困对象以发送帮扶信息为主,强化其社会意识。
依托腾讯微博平台,如皋司法局开通了以雉水寿司命名的官方微博,利用微博特色优势服务社区服刑人员。
微博信息发出后,尤其是一个法律问题、监管问题提出后,可即时放大并得到多方回复,特别是同级司法行政博友提供了较多的可借之鉴,为社区服刑人员反馈的问题提供了更科学的解决之道。当前,雉水寿司微博已发送信息197条,吸引粉丝21万余人,发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就业信息71条,答复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咨询44条。
如皋司法局依托qq平台,建立了司法行政qq群,以社矫办人员、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为成员。同时,各镇(区)司法所开通司法所长qq账号,添加社区服刑人员qq联系人小组,将有qq号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入其中。这样,方便了社区矫正工作短信息即时交流发布,实现了司法所长qq账号实时同社区服刑人员单线联系教育,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网上交叉感染。如皋司法局依托qq群、qq分组的统一信息发布和单线沟通教育功能,形成了“上面一条线、下面千根针”的社区矫正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当前,如皋司法行政qq群已吸引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64人加入,20个镇(区)司法所qq也全部添加组建了社区服刑人员分组,将207名社区服刑人员qq号加入了各司法所qq号联系人分组,已发布qq信息数万条。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六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迫在眉捷,按照国务院的总体战略目标,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到底,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涉及人员多,范围广的系统工程,将面临一系列棘手问题,诸如:如何采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如何处理和使用信息资料;组织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进行人员配置等.
作者:李孟坤郭向红作者单位: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刊名:创新科技英文刊名:sciencenewground年,卷(期):2003“”(6)分类号:f2关键词: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七篇】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社区管理人员的活动策划【第八篇】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镇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通过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从事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在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区县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签订协议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协助管理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和个性化服务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社区矫正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两委”会、监委会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民-主选举的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中共**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2〕1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关于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经乡镇(街道)党委批复同意或者乡镇(街道)党委任命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
2.社区居委会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由区县、街道(乡镇)颁发当选证,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3.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街道(乡镇)党委和纪委备案,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二)关于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
在社区服务站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公益性岗位、协助管理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按照《**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两委”成员的待遇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号)执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结合区县实际,参照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标准发放。
(二)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的待遇按照同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监委会成员、招聘的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在社区服务站从事服务工作的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的协议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参照**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进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培训方案和计划,区县社区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四)探索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社区居民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通过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兼职的人员,每周至少要到社区服务1天,协助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五)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他们通过自学,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治安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协理工作人员,自本届换届选举开始,凡参加公开选举当选为社区“两委”会成员的,可享受当前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或按照社区“两委”会成员待遇标准落实待遇。
第九条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兼职从事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参照《**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有关社区居委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社区工作者日常工作规范
社区工作者日常工作规范
为全面实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建设总目标,督促社区工作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居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当前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接待来访
(一)来访
1、居民来访时,社区工作者应主动问候,问清来访事由,做好办理、答复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待居民来访必须做到有问必答,接待的行为按照岗位行为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来电
1、应在来电响3声以内接起电话,耐心回答咨询。
2、应答要求按照岗位行为规范要求执行。
(三)来信
1、居民来信包括普通信件、e-mail、网络留言等。
2、普通信件应在接收后3日内回复,e-mail、网络留言应及时回复。
3、如遇不能办理的信件应及时汇报,并做好反馈。
(四)走访
1、社区工作者应明确各自的走访责任区域,对责任区域的网格长小组长、楼道长和积极分子等要做到情况清楚,应主动配合其他社区工作者做好责任区内的居民事务。
2、社区工作者应及时向责任区内的居民宣传贯彻党的主张和政府的各项政策,介绍社区工作的重点,虚心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好《社区工作者日志》。对居民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3、社区工作者全年平均每月走访不少于30户居民,每年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住户必须上门走访一次。对责任区域内的特殊人员的家庭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情况。对困难家庭或需要帮助的家庭应重点帮扶。
二、办事规则
(一)首问责任
1、凡第一位接待居民的社区工作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对居民提出的问题及求助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3、属首问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必须按照工作程序为居民办理,暂不能办理或无法办理的事项,应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4、不属首问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指明承办人员,给予引导或帮助联系落实责任人,如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联系上,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办事时限
1、社区工作者要向居民承诺办事时限。
2、对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上门办事的居民要做到即到即办,急事急办。
3、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居民告知不能办结原因。
4、对需上报街道(乡镇)和上级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尽快上报,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间告知居民。
三、行为规范
社区工作者应仪表端庄,仪容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体现社区工作者良好的素质和职业修养。
(一)仪容仪表
1、社区工作者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端庄得体。凡有统一制服的社区,上班期间应按规定着装。
2、除手表、戒指外,不得佩戴其它饰物。
3、不留奇型怪发,提倡女性化淡妆上岗。
4、不准穿拖鞋上班。
(二)行为举止
1、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2、微笑热情服务: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3、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4、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5、不准在办公场所吸烟;不准酒后上班。
6、回答问题时,应有礼有节、落落大方、全面解释,不得语气生硬、粗鲁傲慢;
7、服务对象提出批评、建议时,要耐心听讲、不卑不亢,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8、出现误解、误会时,要做好宣传和解释,不争辩、不争吵。矛盾确定无法消除时,应立即报告社区负责人。
9、走访居民家时,应首先按门铃,若无门铃,轻轻敲三下,自报身份、工作原由,并在征得居民同意后方可入户,入户时应自带鞋套。
(三)文明用语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态度和蔼、用语文明,提倡讲普通话。
2、接听或拨打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这里是xxx社区,请讲”,“您有什么事”,“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您好,我找xxx”等文明用语。接听电话时应问清对方单位或姓名、事由,以正确的`姓名或头衔称呼对方,仔细听讲,不随意打断对方讲话,准确完整地记录通话要点,简要复述要点,并负责做好转达。禁止强行中止或挂断电话。不得使用可能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服务“忌语”。
3、接待、走访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事情”,“您需要帮忙吗?”等文明用语。
(四)服务纪律
1、准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离岗,事假、病假等假期应提前报批。
2、妥善保管资料,不得擅自将资料带出社区,不得将保密资料传送上网,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3、严格落实印章管理使用规定,规范地为社区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4、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收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按有关规定上交。
5、妥善化解、解决矛盾,避免直接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6、工作时间不准吃零食,严禁玩电脑游戏、炒股。
7、工作时间不扯闲言,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不随意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若遇外出开会或走访居民等情况要告知社区负责人,并在社区“社工去向指示牌”的在岗、开会、外出、走访、休息等栏上及时标明。
(五)岗位要求
1、值班人员至少提前十分钟到岗,负责清扫公共卫生。
2、服务台面和办公桌面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所有资料分类存放,及时进柜,慎防遗失。
3、《便民服务指南》等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缺少,应及时更换。
4、社区办事大厅等电子显示屏要即时公布有关信息。
5、下班时,要关闭线路电源。值班人员负责巡查,负责关闭公共电源和门窗,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防范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道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一、 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
(一)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工作助理
(三)通过招聘录用的协理员
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街道办事处同步,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8:00和13:0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各社区对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必须备案存档。
五、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全勤、婚、产假等的规定
迟到:凡8:00未到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早退:凡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现象视为全勤
法定公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服务项目、服务地点、办事程序、重大事项等,通过橱窗、图板、宣传栏、社区居民会议等形式向居民公开,便于为居民服务并接受监督。
(二)建立社区议事制度和公示制度。凡涉及社区的重大事项须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议事,并将决定事项进行公示。
(三)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要适时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监督。
七、周工作计划制度
社区工作者,应将自己的本周工作计划及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张贴在社区公示板上,周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要周密、详细,字迹工整,不得敷衍了事。社区每周一要及时更新一次内容,同时将上一周工作计划统一收存并备案归档。
八、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居委会办公会议,总结上周情况,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二)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并将议事提议、事项、结果公布,每年度不少于6次。
(三)实行社区工作在年中、年度工作述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各种会议均要做会议记录。
九、社区专职工作者挂牌上岗制度
(一)胸卡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明示身份的重要标志,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需佩戴胸卡上岗。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胸卡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三)胸卡不得随意涂改和印制,不慎丢失胸卡者,要及时上报,办事处予以补发。脱离社区岗位,胸卡要及时收回。
十、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三)社区居委会印章丢失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启用新章、废止旧章由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居民的疾苦,为社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驻社区单位,动员驻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密切联系责任区域的社区成员代表及居民组长,掌握社区居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
十二、考勤制度
各社区要建立考勤记录,严格考勤制度。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一是由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考勤,二是由社区书记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勤按100分制进行,其中20分由社区书记掌握。各社区要建立请销假登记本,并做好登记。
十三、建立“首问责任制”制度
严格遵守《道社区工作守则》,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区居民,要主动热情询问,认真负责引导介绍或办理,不得扯皮或推诿。若有意扯皮或推诿,影响社区及我街形象的,按百分制考核细则处理。
十四、社区卫生制度及公共财物的保管规定
社区办公室卫生必须每天打扫,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保证无纸屑、果皮、烟头、垃圾等。办公用品干净卫生,摆放整齐。个人的办公桌自己整理,公共区由社区书记统一安排值班表。有会议室的社区,会前会后都要清扫,做好会前准备。厕所内要保证无苍蝇、臭虫、异味、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彻底消除“四害”滋生的根源。
社区工作者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办公桌椅、墙壁上刻划痕迹,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用品。下班后不关电灯、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下班后不关门窗,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如造成被盗,且因责任人员工作上的失误,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劳动制度
每个社区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特别是迎接各级检查,必须听从书记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和不参加劳动。
十六、党务工作制度
(一)社区党组织考核制度
1、社区负责填写和保管由中共铁东区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下发的《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简明扼要记载党组织“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评议等主要工作情况。
2、《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街道党工委每季度审核一次,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评鉴。
(二)社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1、每年组织社区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
2、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使用工作,重点做好接收工作,及时将流入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3、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切实有效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开展各种理论学习和知识竞赛,有计划,有活动纪律,党员参与率达85%以上。
5、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符合规定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有计划、有总结,党员参评率达到85%以上。
(三)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开展党建活动有方案。
2、在民-主测评中,社区班子整体优秀、良好之和达到90%以上,党总支书记民-主评议信任率达95%以上,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称职票之和达到90%以上。
3、社区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带头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班子整体有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
4、社区班子、干部廉政勤政,服务周到,经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5、社区居委会建立帮扶贫困户制度,班子成员与帮扶对象结对子,有效解决其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程序。
(四)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1、制定适应本社区特点的社区党建发展思路和实施规划,并实施得力,效果显著。
2、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规范化服务等制度,并按类别装订成册。
3、增强社区党建工作合力,发挥好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委员会,搞好社区共建,充分发挥驻街单位党组织的作用。
4、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创建活动。
5、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及时按比例上缴党费;党费使用有健全的审批制度,做到收支平衡、票据相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6、完成组织系统党刊征订任务。
十七、其它
(一)社区居委会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挪用、占用或无偿使用;每个社区工作者都应公私分明,不得假公济私或私分公有财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在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玩电脑戏、看电影、闲聊天、吃小食品、打毛衣等。
(三)工作时间,不得袒胸露背、穿拖鞋等影响社区形象。
(四)办公电话,不得办理个人私事,东拉西扯,工作使用电话,要提高效律,事先想好讲话内容,尽量简洁明了,不得拖拖拉拉。
(五)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情况比较严重的,除给予扣除绩效工资外(扣除标准按民政局规定执行),还将视情况予以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考核不称职人员,年底不得报、评先进个人。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扣除方法,按民政局规定执行)。对表现极差的个别人员,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辞退、开除处理。
本文件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负责解释,此前所发管理制度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