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执法管理,拓展监督渠道,促进监督执法人员勤政廉政,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监督执法环境,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根据《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以下简称述职述廉),是指支队所有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定期向其管辖区域内社会单位报告个人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并接受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应遵循教育预防、内外互动、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述职述廉活动由支队纪委牵头负责、督导检查,由各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开展。
第五条支队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为支队长、防火处长、防火处科室负责人;
各大队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为大队长及所有监督执法人员。
第六条支队和大队的述职述廉活动应分开举行,市区大队述职述廉活动可与支队一起举行。
第七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本人承担的监督执法职责,以及一年来所实施的监督执法种类、数量;
2、是否严格执行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3、对待执法和服务对象是否客观、公正;
4、执法语言、行为是否文明、规范;
5、监督执法和服务群众过程中,是否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6、是否存在指定工程、产品的施工、销售单位和为单位指定电气检测、固定设施检测公司的问题;
7、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吃请、收礼或刁难、卡压监督执法对象,变相收取好处的问题;
8、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以及向监督执法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
9、是否存在违反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三项纪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10、存在的问题、不足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两次,述职述廉活动原则上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上旬进行。
第九条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以保证述职述廉活动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代表组成:本级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至少1人参加(单位总数的20%,以下同)、实施过监督检查的一般单位(5%)、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一般单位(40%)、实施过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单位(40%)、在建工程建设单位(30%)、社区代表(20%)、乡镇代表(20%)、工程施工单位(40%)、检测单位(40%)。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50人。
辖区较小、社会单位较少的大队,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
述职述廉活动还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纪检部门、行风评议部门的代表和政风行风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开展述职述廉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撰写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在经本级党委会(党总支委会)审阅签字后报支队纪委审核。
2、报告审核:支队长述职述廉报告由总队纪委书记审核;防火处长、大队长及其他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由支队纪委书记审核。
3、产生代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以随机抽取、书面邀请等方式,确定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代表名单。并提前一周向参会代表发出邀请函,告知其会议时间、地点等。
4、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会议由各单位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程:(1)主持人宣布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宣读会议内容和会议议程;介绍参会代表构成及人数。(2)监督执法人员作述职述廉报告。(3)现场发放民主评议表、社会满意度测评表和征求意见表,组织参会代表对述职述廉人员分别进行民主评议。(4)参会代表针对工作提出意见和质询,有关人员解答意见和质询。(5)监督执法人员作《廉洁公正执法公开承诺》和发布便民利民措施。(6)参会领导代表讲话。
5、统计汇总。对大队长及其他人员的民主评议表,由支队纪委收回。
6、总结反馈。述职述廉活动结束后,各大队要及时总结经验,向支队纪委汇报总体情况(汇报材料应在述职述廉大会后5天内上报支队纪委)。支队纪委对民主评议表汇总后,向述职述廉人员反馈民主评议的结果。
7、整改阶段。各单位及被评议人员针对评议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支队纪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资料归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相关资料等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表、社会满意度测评表和征求意见表由支队纪委统一格式(见附件1、2、3),各大队按需要印制。
第十二条对述职述廉会议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不同情形处理。
属反映执法人员个人问题的,是一般性的,反馈给本人,进行教育提醒;是执法过错的,按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属反映单位问题的,要明确责任和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述职述廉会议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大队须及时向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代表和有关部门代表反馈。
第十四条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晋衔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委(支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有序推进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工作。
述职述廉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支队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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