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专业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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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论文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

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议会的辅助机构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在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在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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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91;292.

财政学专业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财政学;问题式教学;多媒体教学;举例教学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学科,是研究政府配置资源的应用经济学。西方财政学理论及其体系形成较早,一般认为,1663年威廉•配第出版的《赋税论》为财政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177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标志着财政学理论的诞生;1892年巴斯塔布尔《财政学》、1898年阿当斯《财政科学》和1928年庇古《财政学研究》等著述的问世,标志着较为完整的财政学体系的形成;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根本思路从履行国家基本职能转到政府如何提供公共品与服务上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分配论”为主流的财政学理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正式确立公共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理论体系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

一、财政学课程简介

从学科性质上来看,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是以经济学为核心,兼顾管理学、会计学等相关内容形成的一门课程。从我国教学方案的安排中,财政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以及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对于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是作为专业理论课,起着衔接经济学与财政专业课的中介作用;对于经济学专业、各财经类专业及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是必修的8-10门核心课程之一。目前,本课程授课对象广泛,经济类专业不论中专、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均开设此课程,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从财经类本科生的课程安排来看,财政学通常是在学生先修完一些经济学基础课程后开设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财政学课程的学习也为以后学习《税法学》、《公债经济学》《公共预算》等课程奠定了基础。财政学从内容上看,以现代公共财政的支出、收入、管理、体制和政策为核心。一般包括财政概念和职能、财政支出理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财政收入理论、税收原理、税收制度、非税收入、公债、公共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内容。财政学不是简单地介绍财政本身的收支问题,而是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如何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运行规律。财政学课程具有课程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实践性较强等特点。

二、当前财政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财政学教学情况来看,很多学生认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实用性不强。因此,对财政学这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如根据有关学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学生对财政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满意程度选择了一般,只有少数同学选择了非常满意,另有近1/3的同学非常不满现行的教学方法。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课程本身内容较宏观,理论性较强、较抽象,学生学起来感觉很枯燥乏味。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师往往更重视知识的传授,而采用以教为中心的方法,比如讲授法。轻视了对学生的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中,我认为第二个原因是主要的方面,内容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可能会引起学习兴趣的低下,但并不是绝对因素。如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即使枯燥的课程也可以讲授的很生动。发言代表确定后,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大家针对给定的话题自由讨论。每组讨论结束后,由发言代表按次序站在讲台上进行发言,将本组的讨论结果表述给大家。最后在各组发表完意见后,教师应做好结论的归纳与总结工作。将结论的要点一一明确,对每组的发言情况进行点评,避免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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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伍阳,谢德君。应用型本科院校《财政学》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初探。中国市场,2013(22).

财政学论文范文字【第三篇】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论文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经上级下达审批指令后,单位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并且需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就目前的事业单位而言,缺乏足够的管理措施,致使资金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不利于专项资金所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起不到资金的使用目的,影响单位的形象。

一、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上依然存在漏洞,诸如在预算上往往不够科学化,支出上具有任意性,绩效的评价上缺乏完整的体系等。下面就将具体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管理制度上缺乏针对性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系列方法,但是方法的针对性不足,与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吻合度差,往往是借助其他资金的管理方法再转移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这造成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与制度的规定会有所出入。

(二)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中规范性不足,预算质量偏低

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上需要具备完整的体系,避免出现资金申请上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但是有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上往往缺乏足够的支持论证,对资金的可行性的研究上存在不足,往往会占据资金空间,但是在使用安排上却缺乏完备的安排,预算工作严重脱离现实,往往具有任意性,主观性,预算编制工作往往与实际情况会出现过大出入,不能够体现出预算的科学性。

(三)在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漏洞

行政事业单位在获取专项资金后,在使用上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存在将资金使用到经常性项目中,出现资金的挪用现象。再者,专项资金在使用后若有剩余后应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但是多数单位在有剩余的情况下,依然滞留在本单位中,或用于其他项目,或成为日常性费用。

(四)单位的财务人员起不到相应的监督控制作用

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方面存在要求上的不足,重视程度也远低于经营性企业,在专项资金的会计管理上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仅仅是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审核等,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专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绩效评价,为实现全程控制

事业单位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设立专门的核算管理小组,实现资金运用的全程控制,但是目前的事业单位在将资金转移到单位账户后,对资金的运用上缺乏事中的监控、事后的评价,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绩效评价,不能够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的目的出现模糊性,社会效益低下,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二、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财务管理力度,增强财务的控制意识

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资金的运转监督等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控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凡是动用资金的地方就需要有匹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支出实现控制,避免出现资金的流失。为了加强控制,首先需要做好制度上的建设,增强对资金使用者的制度约束,使专项资金的使用经过汇报、审批、检查、绩效评价等一系列流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实现科学化,再者,增强资金的控制,需要实现各个岗位职工的以身作则,确保员工的高素质;最后再结合员工在财务控制上的强烈意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现全面控制,增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实现专款专用,增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是事业单位为了特定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需要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实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目的。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用,上级单位需要对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不时进行抽查,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进行整改;单位自身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增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

(三)在单位内部健全管理制度

在具备良好的运行体系下,需要有权威的制度进行约束,同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在审批、下发、使用、结算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使用的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实现资金的使用上的规范性。通过完善有效的财务制度,实现专项资金的控制,通过严苛的违规处理方法,实现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震慑,实现每个员工都按规办事,以身作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中体现员工的监督作用,确保资金在每个环节都处在正常的运转之中。

(四)增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的高效使用

由于专项资金需要运用到具体的项目之中,加强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资金使用监督尤为重要,特别是项目期间上的控制与资金使用的预算工作。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中,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库,增强项目的审核,做好项目的会计资料的记录,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在对项目库中数据实现准确记载的前提下,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的预算,一方面增强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实现预算的科学性确保预算工作能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加强预算工作的合理性。

(五)加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专项资金加强科学编制预算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督,不仅仅在事后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财政部门内部检查与资金管理部门的日常跟踪监督相结合、与单位预算编制部门相协调的监督审查机制,将对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于资金活动的整个过程,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专项资金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专项资金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表现。

财政研究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财政职能;效率;公平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的富裕型社会。中国已进入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时期。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这个时期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各种关系如果处理得当,经济就会顺利发展,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社会动荡、资源浪费、生态失衡、经济徘徊的局面。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曾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起飞后进入这个时期,但后来却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一些发展顺利的国家和地区,如今人均GDP已达到1-2万美元,而没有解决好社会矛盾和发展问题的国家和地区,至今人均GDP还停留在不足4000美元左右的水平。国际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构建社会结构各个层面的和谐。和谐社会必须以较高水平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城乡结构和谐、区域结构和谐、社会阶层结构和谐、就业结构和谐、人口代际结构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等。

一、资源配置职能应以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率为目标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过去一段时期其配置重点主要在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今后必须加强对人的配置,即利用财政政策工具实现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率。

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为使社会充满活力,必须发展先进生产力,这是社会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中国要保持持续的增长,需要建立节约资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好脆弱的生态环境;同时要推进市场化改革,为社会充满活力提供制度支撑。特别应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从而使社会活力竞相迸发。我国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比重仍高达49%,这不利于中国完成向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因此,要争取在未来15年内再转移出1亿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并需要通过加大职业培训等方式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

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社会公正”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表现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规则和机制的公平,是一个公平发展的体系。政府要摆脱、超越既得利益者的束缚,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来处理各类社会问题。政府必须确立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才能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的框架内,在政府职能和权限的范围内,在公共财政的原则下进行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民工制度,以制度建设来构建和谐社会。

二、收入分配职能应以缩小收入差距、使广大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

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应拓宽和向深层次发展。一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过高问题,注重解决城乡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问题;二是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注重解决城市中高收入阶层,特别是所谓“新富阶层”,包括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仍然在位的官员等的收入过高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的收入分化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化、收入差距悬殊已是不争的现实。如何解决占人口多数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民生问题,关系到能否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能否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问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可以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基尼系数是社会失衡临界点,是社会振荡临界点。把基尼系数降到以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当务之急。

据联合国2004年报告,中国2001年基尼系数,最穷的1/5人口占总消费%,最富的1/5人口占总消费%,贫富比差为中国的贫富差距已明显超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超过,2005年逼近《光明日报》2004年8月17日发表文章,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中国内地基尼系数已高达或

贫富差距的原因,一是由行业或部门垄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依靠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二是管理漏洞和腐败等导致的收入差距;三是企业在我国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利用其市场竞争中的强势地位,压低工人工资水平和应有的福利水平,提高剩余占有率。政府以往干预不当,宏观调控失误,也是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财政应实行“效率和公平并重”的政策。在鼓励合理的收入水平分化、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同时,实质性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重中之重是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一要构建城乡结构和谐。我国目前城乡之间的收入和福利水平差距太大。1997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2003年扩大到∶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到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城镇居民高收入组的收入增长显著快于低收入组,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60%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这种差距在消费相对于收入的边际递减规律下,也影响到国内消费市场的发育。因此,应实施新世纪的减贫工程,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二要构建区域结构和谐。地区之间收入呈东高西低的特征,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与1980年相比,东部地区市民人均收入增长与西部地区比,高低相对差扩大了倍,绝对差扩大了倍。中国区域之间发展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在继续。要在构建东部快速发展、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的新型区域发展格局的过程中,逐步扭转这种区域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三要构建社会阶层结构和谐。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人均收入比,1998年为∶1,呈现两极:一极是所谓“新富阶层”;另一极是不得温饱的农民、贫困线以下的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差的其他弱势群体等。贫富差距的加速扩大,致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有的还比较激烈。政府应利用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福利等财政杠杆,对收入再分配进行科学的调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

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缩小城乡、地区、贫富三大差距,一靠经济的持续增长,二靠政府的政策调节,二者缺一不可。要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注重政府的政策调节;在政府的调控机制中,加大财政调节的力度。

第一,完善税收制度。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建议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以上年个人所得税计征基数为基准,根据上年GDP增幅,同比提高个人所得税计征基数,每年都调整一次。实行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实施“阳光工资”。将各种资金、福利全部纳入货币化工资,实行完整的货币化工资制度。尽快修订房产税,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另外,可考虑向高消费者征收特别消费税等。

第二,建立和完善重节约、广覆盖、有积累、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是通过再分配的机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民生,拉动消费。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建立可靠的基金。要注重加强代际之间价值观方面的整合和认同。以制度安排解决三农问题,以制度建设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各项政策,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民土地收入。土地是农民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最后一道途径,国家在公益性征地的时候,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的农民建立达到合理水平的社会保障,并将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企业征地的时候,应实行谈判补偿制度,无法达成协议时,应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实行各种形式的土地入股制度,让被征地农民从土地收益中增加收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包括全社会人员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在中国的人均GDP是1200美元,而未来15年内将达到3000美元,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的新的发展阶段,应当及时地建立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概括地说,一是保障较全面,二是保障水平较高。首先要根据经济、社会生活的特点、社会结构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规划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保障项目,具体应当包括以下11项: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失业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生育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用土地农村居民生活保障、企业年金、老年医疗救助、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保障。此外,还应发展各种劳动者互助型医疗保障项目。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保障标准,体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重视发展教育,尤其是保障义务教育。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促富治贫”的重要手段就是发展教育。因为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教育不平等将影响我国长期发展与和谐。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郝如玉曾成立专门课题研究小组,对我国贫富差距及解决手段做课题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手段是教育而不是靠税收调节。中小学教育应该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占有优先权,应该优先投资于有较高回报率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必须解决我国教育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而当前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关键在于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由此,建议中央新近实施的“两免一补”政策应该扩大到全国农村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由财政予以充分支持。]

第四,强化宏观调控功能,清除垄断政策和解决政府干预失当。首先,解决以行政命令方式产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解决城乡户籍造成的二元结构阻碍城乡经济融合、人口融合和空间融合问题;解决权力寻租导致的官场腐败和权力资本化问题等。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尤其要严厉查处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秩序、违法侵害群众利益和国家财产的暴富阶层,并全面解决“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问题。再次,改革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增加公共投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从制度入手反腐倡廉,加强爱心工程。最后,完善就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

三、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应以充分就业为重要目标

就业优先,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扩大就业应成为重中之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要。各级政府应确立“就业优先”的战略思想,把扩大就业,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地方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城镇“4050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应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城镇登记失业率尽快控制在5%以内。注意在实现城乡就业的数量目标的同时,提高城乡就业的“质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包括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为所有员工建立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鼓励、支持、引导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同时,对城镇“4050人员”主要应引导他们从事社区服务和灵活就业;要调整教育结构,培养大量的中、高职毕业生,既促进合格毕业生就业,又解决企业中、高级技工短缺问题;对农村劳动力,要增加财政和社会各方面投入,加强培训,以适应城镇企业用工需要;农村高中段教育要实现升学和就业分流,大力发展中级专业教育;要打破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的模式,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在全国形成若干个有发展前景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区域,引导农村劳动力和人口以移民的方式向这些区域转移集中。

四、效率和公平协调的关键是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方面诸多不和谐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体制性原因,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将是一个深刻的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制度变迁或体制创新的过程。要以体制改革为动力,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克服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规范,为和谐社会提供新的体制保障。因此,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现代化建设环境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开放的、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系统,在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到效率与公平、政府与人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地方与中央等各方面的关系,做出权衡取舍,这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中国共产党增强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软科学是社会、经济、科技等开放的复杂系统中的系统工程,宏观层次的管理科学,也是政治、经济等领域内的决策科学。软科学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为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开展跨学科、多层次的科研活动。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对软科学的需求,我国软科学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发达国家对软科学的投入通常为其科学研究及试验发展经费的5%-10%,而在中国这个比例还不到1%.我国应广开渠道,增加软科学研究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应加大对软科学研究的资助力度,课题经费通过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资助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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