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保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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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保密制度1
一、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接收上级的“三密”文件及举报材料,必须由专人启封,要将收文收信日期,来文来信单位编号、来文来信标题、密级份数及来文来信号码、分发对象登记清楚;分送出去的“三密”文件及案件要办理签收手续,分送给学院领导的,由其本人签收;分送给有关人员及有关科室办理的,由有关科室经办人签收,并要按规定的日期收回文件,办理注销手续。
二、本处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三密”文件及资料需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三密”文件及案件办理后,文件、资料专管员按有关规定将其移交或立卷、归档,无须立案归档的,由纪委书记派人监督销毁。
四、处室工作人员应该做到:对于机密,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家庭、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绝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文件、材料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在开展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材料等,先由相关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不允许横向交叉提供,上交后的保密材料,由专门管理档案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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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保密制度2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事项不打听。凡局内干部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离职,应首先将所有秘密文件清理交文书人员归档处理,多余文件交办公室销毁。
2、参与审计活动人员,要坚决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经济保密纪律,不准向本单位以外人员的随意提供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和内部情况。工作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3、文印、档案室等重点保密岗位,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制度;其办公场所,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对送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4、严格遵守《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密局〈关于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谁泄密,谁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途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审计工作保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1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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