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论文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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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第一篇】

由于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所

以,保险法中的“自杀”应是指故意自杀,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若当事人仅实施了足以使自己丧失生命的行为,但没有自杀的企来源:()图,也不能认定为自杀,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人身保险承保各种人身风险,包括人的死亡风险。自杀虽是人的死亡事件,但其发生不同于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属于“不可保危险”。

那么自杀是否应当截然地被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呢?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和判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自杀完全被排除在可保危险之外。第二种做法: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自杀,保险人都要承担责任。第三种做法:对自杀作时间上的限制,即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年限内自杀,列为责任免除;在规定的年限后自杀,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自杀条款主要表现在《保险法》中的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二、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与原保险法之异同

我国保险来源:()法中有许多关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条款。对此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作了许多的修改,例如:旧法第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新法在第65条在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新法在第65条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旧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新法在第66条作了修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关于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上文已阐述,主要体现在旧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第67条作了修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原保险法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新保险法修订草案在第68条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

三、修订草案中有关自杀条款变化的进步与缺陷

从以上对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的前后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1)在用语方面,送审稿更加的严谨,具体。不少地方虽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只是简单增加一些词语,就是法条更为明确,减少了实践中的争议。(2)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些研究成果在修改稿中体现很多。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合议。将合同法的有关原理运用于保险中。

但是,虽然新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作了修改,有关自杀条款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涉及,对自杀条款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一)精神病人的自杀

对于精神病人自杀,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拒赔。第二种意见是赔付。笔者认为,对于投保前,已患精神病的,保险公司可不予承保,投保人知而未告,属隐瞒,保险合同无效;若投保后才患精神病的,不论是否满一定年限(如两年)保险人都应给付保险金。目前我国保险业还不成熟,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投保人大多不具备专业水平,难以同保险公司抗衡。从保险法设置自杀条款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预防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精神病人实施自杀行为完全属于其在患有精神病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因此毫无保险欺诈的故意可言,故对精神病人适用自杀条款是有违保险法设置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的。寿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的做法也是如此,如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抵制其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的冲动或由于神志不清使他无法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不能援引自杀免责。

(二)未成年人的自杀

未成年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险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可以考虑协议赔付。已满14周岁时,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般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保险法及保险法修订草案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由于目前保险市场上,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意外伤害险性质的学生平安保()险,一类是具有寿险性质的少儿保险,因此,应分别对待。对于学生平安保险,应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死亡保险金。因为该保险属于意外伤害险性质,一年一交费,提供的保险保障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等,不涉及自杀伤害所引起的保障,所以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对于少儿保险,不应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死亡保险金。不仅对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包括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一,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心理学角度讲,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且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自杀对他们应属于保险责任,无可非议。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认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同样不能完全意识到自杀死亡后的危害和后果。即使年满14周岁,应对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保险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防止保险欺诈,未成年人谈不到为图谋保险金而自杀身亡,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利益,如果对于不是由于为图谋保险金的原因而发生的自杀一概不予给付保险金,将使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既遭受精神痛苦,又遭受物质损失。所以,应从社会的角度,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自杀采取宽容态度,采取缩短自杀除外责任期间等中庸的解决方法;第二,少儿保险具有寿险性质,其在编制生命表时已经考虑了自杀这个因素,也就是说,投保人已经给自杀投了保,因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其法定的义务。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事业飞速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这对于保障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新情况也会不断的涌现,《保险法》已在许多的方面不适应。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其中的许多方面也作了修改,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对自杀条款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自杀的其他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保险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人身保险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8-02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中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上述概念和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中所处的章节位置来看,代位权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人身保险中,具体地说,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中是否也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呢?

一、《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保险法》第60条为代位权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另外,《保险法》在第46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保险法对于代位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持全面否定的态度。虽然法律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予以明确禁止,但法律的明确规定并没有能够平息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

二、理论界关于补偿型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问题的看法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型保险(如:人寿保险)和补偿型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目前,学者们对于定额型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这一问题已达成共识,理由在于“人身无价”,然而争论不休的关键是:诸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可否适用代位权制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依据是损害填补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健康、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其保险金的给付仍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这也正是在人身保险中要区分定额与补偿的原因和依据,可以说,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性质与代位求偿权填补损失的宗旨不谋而合。因此,在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是完全可以的。

否定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确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补偿与纯粹的财产保险的补偿有着质的区别,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人身无价,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但它还是无法涵盖事故所带来的全部后果,也没有一个能够判定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是过多还是不足的严格的、可量化的标准。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是断然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

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健康、意外伤害等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是否可以在这类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适用该制度。

对此,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人身保险中的确有填补损害的因素存在,诸如健康和意外伤害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因此,在保险实务中,针对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应该恰当地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三、《保险法》的立法缺陷及对“否定说”的评析

(一)我国《保险法》人身、财产二元划分的缺陷

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对保险业进行分类,即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问题是:这样的分类标准是否与保险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在规范保险经营方面是否起到了指引和保障的作用?现实的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严格按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进行区分的二元划分模式使得人身、财产保险完全割裂,只强调了二者之间的不同,并未站在统一的角度,寻求它们可以共同适用的规则和制度,这种只讲分立不讲统一的片面分类所导致的后果是:整个保险制度体系性较差,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险种无法归类,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规则的适用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互相借鉴的实例,这种情况下,仍将补偿型的人身保险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则显得与实际不符,与保险发展的趋势不合。

(二)对“否定说”所持的“人身无价”观点的评析

江朝国教授编纂的《保险法规汇编:立法理由·学说争议·判例函释·保险常识》一书中提到了一段关于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断,“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是无价的,尚无以经济上利益评估其价值,自无赔偿超逾损害之双重获利情形。此相关诸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多采定额给付理赔,而不计被保险人实际经济损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许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将人身价值局限于某一价格,自属轻蔑人类之生命、身体”。

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否定说”的逻辑思路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否则,是不道德的。这一逻辑没有做到环环相扣,有着很明显的跳跃性,看似合理,实则漏洞百出,事实上,由“人身无价”无法推导出“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它是将“人身无价”这一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观念不恰当地运用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作为“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权”的立论依据,实际上是使人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重心偏离,陷入“人身无价”的迷思。樊启荣教授对此给予有力的辩驳,“从哲学价值观念角度而言,人的生命、身体确实不可以金钱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也不意味着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就是不道德的,否则,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依据,而人身保险制度就更无从产生。”由此可见,将人身无价作为人身保险无法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由是欠妥当的。

四、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樊启荣教授对在意外伤害、健康等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合同中仍固守“人身无价”观念的观点给予有力地批判,使我们明白,人身保险中全无保险代位制度立足之地的论断,在逻辑上不够精确,在适用上也没有针对人身保险的再分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的做法应该是:立足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确立保险代位制度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的地位,并为其寻求理论支撑、现实依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当的扩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一)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

从保险原理来看,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业务,但其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方面,也坚持同一原则。因此,它们应当与财产保险一样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实践中,保险公司则通常在这类补偿型保险中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医疗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医疗机构以及第三人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剔除后再赔偿其差额。甚至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并未完全遵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是参考损害填补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和首要原则,针对个案特点,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二)国外的经验

1.国际上关于保险的分类

在保险分类方面,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都适用补偿原则,在第三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给予赔偿后,可以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种分类方法,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定位,不但突出了寿险与非寿险的区别,而且明确了二、三领域的共同点,既为保险代位制度在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又很好地规避了我国二元划分模式的缺陷,因此,很值得借鉴。

2.国际上关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先进立法

英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属补偿保险”,有必要适用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规范。美国在坚持这一立法思想的同时,更加细化了保险代位制度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韩国商法典》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之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之所以说这些立法先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集体反映了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贯彻了损害填补原则,扩大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因此,我国《保险法》再次修订时,应该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理论依据存在偏差,法律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最终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应该转变传统观念,重新审视保险业的二元划分模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弥补法律的漏洞,为扩大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制度保障,立足保险业发展趋势,穷尽一切可以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保险种类,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人身保险论文【第三篇】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论文【第四篇】

一、我国医院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1.医院管理人员的选择与社会环境不符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管理人员主要由上级单位指派,医院不具有决定权,但往往指派的管理人员注重理论管理而轻实践,这样使医院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据调查显示,我院在进行制度改进前患者的满意程度仅为%,多数患者表明医务人员的医嘱并不能被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根据能本管理理论,应把选择医院管理人的权利交由医院的员工、患者以及医院的发展环境,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适合医院发展的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出现不正之风。

2.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大型医院中,有许多高素质人才,但这些人才的工作范围仅仅局限于工作的单位中,并且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工资薪酬与其他人员相差不多,当这些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时,还会被周围人斥责“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研究显示我国近90%的医院制度不够健全,这也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并且不利于医院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工作。

3.对管理人员区分的界限不够清晰

在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一个很严重的现象:对学历的要求大于对能力的要求。当今社会学历高就业水平就会高,用人单位很少对比工作人员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素养。对于医院来说,医务人员的临床技能与专业素养较文凭、学历更加重要。因此,应该更加注重发展医务人员的临床技能,提高医务人员的能力。绵阳市中医院则出现的因人设岗的现象,岗位分布不公平也造成了医院管理的困难。

二、解决医院管理弊端的措施

1.在医院成立专项部门管理医院

针对业务性较强的医院来说,通过上级指派管理人员不能使医院得到发展,甚至会压制医院的发展。医务人员及患者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结合当下医院的发展环境,选择适合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避免医院的发展得到压制,并且使医院的发展透明化、多元化。

2.努力培养医务人员的能力

在医院中,仅注重管理人员的学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增强管理人员的能力,能够使管理人员人尽其才,有效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通过能本管理,同样能够有效调动医院工作人员学习的积极性,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医务人员临床技能和专业素养。

3.制定能力人的标准

医院的管理人员需要有管理能力,并且具有创新思维。能力人作为管理者,需要将自己的能力努力发挥,适应医院发展所处的社会经济市场环境。能力人对于医院来说应该意味着高效率和高效益,医院对于能力人的界定不能往往局限于学历和文凭,应更加注重人的能力和所能创作出来的效益,从而能够更加的为社会服务。在管理过程中,能力人能够接受各方面的考验,从而激发和积累出了更全面的能力,从而使医院发展更加全面。

三、结语

由于医院的发展环境较为复杂,对于医院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管理人员不仅有较强的思维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使医院的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目前,国外最为流行的医院管理模式为能本管理,能本管理理论起源于企业管理,应用于医院管理时就需要管理人员能够将自身能力与创造力、组织力相结合,进而达到明显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医院先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管理人员的选择与医院的发展不协调,由于管理人员大多数由上级机管选出,但这些管理人员的管理理论与医院的管理理论不相符,不能适应医院的发展,也就不能为医院带来可观的收入;②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医院这种专业性较强的环境中,医务人员的收入相近,并不能做到多劳多得的社会发展理念,并且当医务人员利用自身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时,往往被贴上“不合法”的标签;③能力人的界限不准确,何为能力人,是各机构应该着重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目前对能力人的界限不够清楚。并且在目前的医院中,对于学历和文凭的注重高于能力和专业素养,这易导致医务人员出现消极心理,严重影响医院的可持续性发展。

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指出:①医院管理人员的选拔应交由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这样能够有效保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②医院的发展也应该注重能力发展多于学历和文凭,这样能够激励医务人员不停学习的决心,培养更多的能力人;③医院应允许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保证多劳多得的收入平和,进而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综上所述,将能本管理理论引进医院管理中,能够使医院全面发展,并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的心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更新发展,值得在临床范围内大力推广。

作者:王国辉 李媛 张明明 单位:贵州省骨科医院院办

第2篇:医院管理队伍建设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档案资料显示,医院目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从需求上看,医院管理人才队伍数量还偏少依据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②从层次上看,医院管理人才队伍整体专业水平还偏低被调查的医院管理人才中具有研究生、大学、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分别占在问卷调查中,有12%的人认为当前医院管理人才队伍整体管理水平较高,由其他专业人才转行为管理岗位的占%,因此有63%的人认为管理水平一般,21%的人认为较低。医院管理人才整体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医院的快速发展。③从发展后劲上看,医院管理后备人才还十分短缺在随机问卷调查中,51%的管理人认为找不到人才是制约医院发展的最大难题。在座谈中医院主要负责人普遍流露出对后备人才不足的担忧,担心一旦他们离开“一把手”岗位,后备人才承接不上医院就会面临困境。④从工作机制上看,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虽然对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相关的配套政策系统还不够完善,提出的题目多,实际解决的少。如在培训方面,虽然各级组织了一些学习培训,但存在多头培训、随机培训的现象,相对于党政人才培训还不完善,内容针对性不强,远不能满足医院管理人才素质与水平提高的需要。

作者:王国辉李媛张明明单位:贵州省骨科医院院办

二、如何加强医院管理队伍建设

医院要紧紧围绕发展第一,不断提高对医院管理人才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抓住引导、提高、激励、管理等关键环节,大力加强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勇于创新、敢于竞争、善于决策的医院管理人才队伍,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强化引导,营造医院管理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

医院要高度重视医院管理人才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他们理清发展思路,积极为医院管理人才成长铺路搭桥,搭建创业舞台。

2.提高素质,奠定医院管理人才成长的能力基础

医院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班、以会代训、高校进修、国外培训等途径,不断加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了他们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水平。在加强培训的同时,把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由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考察,为医院持续发展储备人才。

3.注重激励,调动医院管理人才创业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医院管理人才物质上给予奖励,政治上给予激励,精神上给予鼓励。①收入上倾斜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以工作质量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医院管理人才的收入要有大幅度增长。②物质上奖励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医院奖励为主体的奖励机制,每年拿出专项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医院管理人才进行奖励。③政治上关心在制定医院发展等重大问题前,广泛征求、听取医院管理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在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劳动模范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方面,注重向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倾斜。④生活上照顾立足实际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全方位关心医院管理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有突出贡献的医院管理人才在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人身保险的同时,在家属工作、子女入学、任职年龄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有效激发医院管理人才干事创业的热情。

加强管理和监督,健全医院管理人才成长的保障机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有效的选用、管理、监督办法,保证医院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长。①积极探索选用方式。完善医院领导人员选拔管理措施,加大市场配置力度,探索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与职代会依法选人用人有机结合的办法,积极为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增添新的血液和活力。②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坚持“技术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积极鼓励和支持医院在引进项目、技术、资金的同时,从发展的需求出发,大力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外来医院管理人才的加入,优化了医院管理人才队伍结构,引入了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带动了医院高级管理人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③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建立审计监督、组织监督、民主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要求,引导医院健全完善院务委员会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三、总结

建立了以任前把关鉴廉、任职宣誓倡廉、任中述职述廉、离任审计审廉、任后档案存廉为主要内容的医院管理人才监督链;实行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制度,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重点对医院的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支出、个人收入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引导医院以服务赢得社会信誉,保证医院管理人才队伍的健康成长。

第3篇:医院管理反思

1医院管理工作中现存的一些问题

医院管理工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的管理工作还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体系上还是每个医院按照各自的思路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医院并没有相关的督导小组对医院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很多医院的管理工作比较混乱,甚至有些医院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工作,而是依附在相应的科室,指派零散的几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工作。

医院工作管理质量的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现阶段许多医院对于管理工作质量还没有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使得很多医院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时,没有一套严格的工作质量准则进行督促,致使工作质量不高。在档案管理、卫生管理、接待患者、病历档案书写、物件遗失管理、技术操作、法律意识教育、后勤管理等方面没有相应的细则进行规范,经常出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院工作不够满意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医院日常工作的的顺利进行。而这些情况的长久发展,会使得医院形象大大受损,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对于医院的口碑建设也是无益的。

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大量缺乏

目前,多数医院在人员储备工作的分配以及管理部门的分配都不太完善和合理,这点可以根据医院管理人员极度匮乏的窘境得出。由于人数缺少,每一位工作管理人员都要兼职好几个岗位,需要完成多份护理任务,导致其工作效率明显下降,而且工作也不够细腻。因为医院工作人员工作量较大,没有足够的精力把管理工作做细做稳,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偶尔会出现敷衍的现象,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管理质量。并且由于工作人员工作会繁忙,会造成多种心理疾病的产生,极大地影响了日常工作,对管理工作的开展会造成影响。

2改进当前医院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医院领导者管理医院的意识

为加强医院管理工作,首先任务就是领导者要加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意识。例如,在举行与医院管理工作相关的会议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可以令领导干部参与一些研修活动,继续深造和学习,让他们充分了解医院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他们对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一些干部参加研讨会或相关论坛,让其彼此沟通管理工作方法,提高管理工作的地位。

加强医院管理人员的能力

在改进当前医院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医院应合理地加大其管理人员的数量,使得工作人员的压力有所减轻。并且在招聘管理人员时,应该充分考虑他们对于医院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重要招聘与其相关的专业人员,有利于进行专门的管理工作。并对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可以让管理人员每周撰写阅读报告,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并鼓励管理人员发表职业相关的论文。医院可以通过严格的奖惩办法,鼓励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对那些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要颁发证书和奖金。可以定期开展医院管理工作的座谈会,讨论相关管理工作的经验,也应积极邀请有成功经验的、优秀的管理工作者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加强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医院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医院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随意对医院进行管理工作。可以成立医院管理的专项部门或科室,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医院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指定医院管理工作的相关标准,各个医院要按照统一的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正确的管理工作。同时,可以多借鉴国外优秀医院管理工作经验,将先进的工作经验引入到医院的管理工作中。

制定完善的医院管理工作质量管理评价体系

医院管理工作质量管理评价体系的完善,促进了医院工作管理的顺利实施。而且企业领导者应认识到管理评价体系对于医院管理的重要性,科学合理的提高资金投入力度。对于档案管理、卫生管理、接待患者、病历档案书写、物件遗失管理、技术操作、法律意识教育、后勤管理等方面要做好相应的管理细则,提高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并通过评价体系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约束与管理。同时,尽可能的将工作管理做到信息化,通过使用相关软件将医院的整体管理工作网络化,使得医院的管理能够实现快速、准确的调出,方便医师的诊疗工作,以及针对患者的治疗工作。

加强医院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才贮备提高工作质量

医院应该注重对管理人员数量的控制,尽量增加管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保证以为工作人员只负责一项工作内容,如果工作内容比较繁多,可以增派人手。要多多了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幸福感指数,定期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心理波动进行了解与掌握,对由于工作压力多大造成心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要积极进行心理疏导,让其保证良好的工作心态工作。保持工作环境的舒适,让工作人员每天以轻松的心态进行工作。

3结语

医院管理工作对于医院的快速发展具有巨大的意义。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一旦提高了医院的管理工作水平,整个医院的质量也会有很大的提高。目前我国政府机关也逐渐提高了对医疗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新医改的背景之下,医院管理工作质量问题已然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陈秀弟等人通过已经发表相关文献表明在新医改环境下,医院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也为医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难题。而如何将这些难题一一破解,如何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如何在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加强人员聘用制度等方面有所改革将会是医院未来一段时间需解决的问题。所以提高医院管理工作水平应该紧跟历史的发展步伐。相信在所有医院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院管理工作一定会变得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第4篇:医院信息化管理

一、医院信息化对医院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逐渐步入到现代化信息社会,在此过程当中,医院等机构也在不断的发展,按照发展前景及当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规范的发展方向及战略化目标,换而言之,医院壮大、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性因素则为信息化管理。现代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引入,提供给广大群众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还帮助管理者对任意医疗活动进行管理,紧跟赊贷发展的步伐。因此,我们认为,在医疗管理活动中,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性作用。

1.信息化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发展基础

不管是在医疗行业资源共享、完善患者健康档案、控制管理各类消耗材料、财务系统分析、医院内部信息的传递(管理者之间、医患之间、医护之间与医技之间)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均与信息化管理机制息息相关。基于管理的整体来看,信息化管理机制支撑着整个医院的日常运行,强大的信息支持是确保医院长足发展的重要性因素,信息化管理具有传播渠道光、更新速度快及来源方式多等优势,因此,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整合是应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的前提,是推动医院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支撑医院所有医疗及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

2.信息化管理为医院的工作决策和计划提供了主要依据

从医院整体发展方向、大型医疗设备的引进、中小科室制定的战略性目标及发展规划等方面来看,在上述活动的信息化管理当中,员工薪酬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性作用。要使医院制定的发展计划及决策符合科学管理观念与实际发展需求,那么管理者必须以真实、有效、额信息作为制定计划与决策的参考。在大量的信息当中,管理者应保持谨慎与警惕,选择真实、有效、与医院发展方向相符的信息,在制定发展计划与决策中,起到判别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建立提供给计划与决策重要性依据,让信息化管理能够更为科学、实际的促进医院的长足发展。

3.信息化管理是医院医疗管理过程中有效的控制工具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信息的共享与传递作为医院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换而言之,也就是说,信息是联系医院外部及内部的主要纽带,同时也是实现医院内外部控制的重要载体,可在第一时间反映出医院在经营产生的种种问题,另外,管理者还可按照信息反馈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宏观调控,如此一来,可有效、及时解决好、处理好各种弊端,以此为扩大规模、改善医院现状做好基础,制定出与时代相符的发展策略,推动医院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在具体的医疗管理过程当中,信息化管理机制不但可帮助管理者进行统筹管理与宏观调控,在控制方面,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作用。

二、医院信息化管理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在就医期间,通过联网的方式将每一位患者的取药、用药、检查、治疗、挂号和诊断等信息记录到计算机上;与此同时,医院还应该为不同的患者建立单独的电子病历,提供给患者个性化、全方位的自主服务,这可以说是医院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具体发展目标。现如今,先进、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可以说是衡量医院医疗水平的重要参考,基于这一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很多大中型医疗设备均属于医院信息化管理建设的产物,因此,在日常临床医疗中,大中型医疗设备的信息保存和整理也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常见性工作之一。基于管理的角度来看,因为在日常的医疗管理活动过程中,机关后勤科室与临床科室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信息,这些信息的种类繁多,且来源渠道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存储时,应采用不同的记录方式。目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医疗管理工作开始趋于发杂,因此,对信息化管理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医院应采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来对信息进行分析、统计、查询、采集与归类。按照现阶段医院信息化管理机制的普及与应用,我们不难发现,对医院的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与意义。

1.医院信息化管理可以统筹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信息化管理方式的建立逐渐成为医院管理的主要经营方式与手段,从本质上来说,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业务流程、经营模式与管理理念。现阶段,我国医院应用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均为参照西方国家科学的管理理念、经营方式、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完善、改造医院现有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源的交换与共享,确保在可靠、安全的环境下,交换、共享信息资源。让医院更加信息化、科学化、统筹化,提供给管理者真实、有效的宏观调控工具。基于整体而言,信息化管理方式的建立,具有便于管理、提升营运效益等特点。所以,我们认为,医院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建立不仅有效降低了医院的运营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来提升了医院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实力,让医院在壮大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自我增值与完善。

2.医院信息化管理可以为财务提供可靠数据,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医院信息化管理机制是实现医院外部关联单位与内部科室之间通过网络互相反馈信息、传递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重要性平台,是实现资源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共同载体。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来传递大量的信息,具有快捷、灵活等特点,不仅如此,还能在第一时间反映出医院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仅如此,还对外部关联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整合、归类与识别,筛选出真实、有效、可靠的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准确、安全的数据信息,为管理者制定发展决策与战略化目标提供有力的参考。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引进,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医院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因素。

3.医院信息化管理可以提升医院形象及患者满意度

我们都知道,传统看病就医的过程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程序,因此,现代化信息管理机制的引进,首先就是简便这一程序,提供给患者更为便捷的就医途径,免除患者在药房、诊室与收款处之间的奔波,在挂号之后在休息大厅等候,听号入诊即可,诊断完毕之后去药房拿取需要的药品,便可离开医院;倘若患者需要住院,计算机则会按照之前记录患者的情况进行病床分配工作,患者可在第一时间住院治疗。另外,信息化管理科令患者的收费单据与病志详细、准确、清晰易懂,在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全部依靠现代化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减少了诊断中的失误、收费上的错误以及患者就医的时间。从实质上来讲,避免发生漏诊、误诊、乱收费、看病难及看病贵等现象,让医疗管理更加透明化、合理化及人性化,让患者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与知情权,提供给广大就医患者实惠与房门,提升医院的群众口碑及公众形象,确保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4.医院信息化管理可以降低员工劳动强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化医院的信息化管理具有大量的数据以及庞大的医疗系统。纵观医院一天的住院量及门诊量,倘若采用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我们不难看出,业务程序复杂、繁琐,且不易于理解,工作量非常大,只凭借手工管理极易出错,难以完成,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压力及负担。如此一来,就无法满足医院可持续发展与大众对医疗的需求。因此,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建立是确保医院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是降低出错率、降低员工劳动强度、简便业务程序的主要工具,可提高医院的整体工作效率,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5.医院信息化管理可以提升医疗诊断准确率,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临床医疗方面,信息化管理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可切实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病种、病因及病情,扭转了传统医疗诊断信息的传输手段难、分析查询难以及采集处理难等现象,提供给医生一系列网络化、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及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与判断,在第一时间制定出正确的治疗方案。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信息化管理的引进,可有效减少由于医生诊断失误而引起的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简便了诊断的繁琐程序,提升了治疗的准确率,对每一位患者负责,提供其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作者:宋磊 单位: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第5篇:规范医院管理中办公室的作用

一、建立符合医院管理需求的制度系统

管理制度是现代医院管理的基础,也是医院文化的基础,对医院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举足轻重。同时,制度管理也是规范管理的前提。为了打造科学规范的管理平台,近年来,我院一直将建立符合医院发展的管理制度系统作为工作的重心。目前,医院的各类管理组织健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党群、行政、人事、医疗、护理、科教、院感、防保、医保、财务、内审、设备、信息、后勤、保卫等系列管理制度,医院的人事聘用和管理机制、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管理机制日益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类应急预案完备,为规范医院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其中,办公室着重在以下几个环节发挥作用。

对规章制度持续改进

由办公室牵头,每两年对医院所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并汇编成册。修订前,由办公室按职能范围对医院规章制度先行分类,按类发送给相关职能科室,要求各职能科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订、增订或删减,以使制度与医院实际相结合,更具参照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医院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际情况,加以持续改进。

制度修订全员参与

各职能科室对初步整理后的制度修改稿修改处作统一、明显的标注后,由办公室按类汇总于院局域网,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各科室负责人,限期组织科内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讨论,讨论后的意见和建议报医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科室提交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再修订,最后经院分管领导审阅后定稿,并常年在院局域网公布,方便员工随时查阅。这样的修改过程,虽然繁杂,历时也较长,但却也是医院全体干部职工熟悉和掌握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奠定了基础。

制度条款相互呼应

由于各职能科室分工不同,对非本科室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作要求不是很清晰。因此,在制度的制订和修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制度间某些规定或要求不统一,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造成多头执行或无法执行。因此,办公室在汇编前对所有制度进行初审,注意整体把握,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修正。

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制度能否得到落实是制度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办公室要通过对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如:医院请示及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查房制度、院务公开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的规范执行和协调落实,间接推动与之相关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完善医院综合考评机制

科学、合理、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可以为提高执行力提供有力的保障,是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院科学发展的有效手段。我院实行以质量、效率和成本核算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同时实行了管理岗位人员目标责任制和质量与安全责任制、服务责任制等考核、奖惩机制,制订了明确的考核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多年的推行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作为承担医院考评工作的牵头科室,办公室除了要做好各类责任目标和考核、分配办法的意见征集、修订完善等工作外,还应做好考评的组织和具体落实工作。

考评奖惩公正严明

合理、公正的奖惩可以激发员工释放“正能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减少或杜绝负性行为,实现医院规范管理,推动医院科学发展。如果奖惩不明,则会对医院管理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办公室平时要注重各类信息的收集,熟悉各类考评、奖惩细则,在考评前,组织、督促职能科室做好考核的检查评估和调查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并提供奖惩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交院考评委考评,力求各考核项目奖得合理、罚得有据,不错评、不漏评。

考评结果通报到位

适当、有效的通报反馈机制,在医院管理的规范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了使医院各项考评更规范、更透明,在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束后,医院都会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除了通过召开院中层干部和三级医生会议作专门通报外,还通过办公室牵头编印《医院简讯》的方式进行院内通报,将每个考评项目、奖惩情况进行反馈、分析,要求中层干部向科内每位员工口头传达到位,书面传阅到位。特别是对给予处罚的事项,还要求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处罚到位前,除向当事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外,还必须直接向当事人通报,进行有效沟通,做到当事科室和当事人明了、心服,保证医院各项制度规范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对每季满意度测评情况、病患表扬和医护人员拒收“红包”等情况一并在《医院简讯》进行通报,全院公开传阅,一方面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动力,另一方面使干部职工从实际事例中汲取教训,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对照整改。但在通报过程中,注意掌握通报的“度”,有的通报具体人员姓名,有的则仅通报到科室或班组,做到制度化与人性化相结合。

三、有效沟通,提高规范管理成效

沟通协调是医院办公室工作的重要职能,通过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来传达落实领导决策,反馈基层信息,有效提升科室合力,维护院内、外良好人际环境,提高医院管理效能。而协调的核心是沟通。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摆正自身位置,谦虚诚恳,建立融洽良好的人际关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提高沟通能力和沟通效用。通过良好、有效的沟通,一方面,有助于正确领会上级精神和领导意图,多渠道、全方位收集信息,提升上传下达工作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构筑团结协作、规范管理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取得医院规范管理成效的最大化。

作者:马琼芳 单位:浙江省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6篇:医院管理中临床试验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

一、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现状

1.医院伦理委员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伦理委员会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我国各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均是为了通过资格认定检查,单位主动设立的比较少,因此伦理委员会的管理未得到医院充分的重视。相应评审的标准、要求五花八门,未按法规等要求制定足够的制度和SOP,比如如何知情,尤其如何持续的知情等。伦理委员会成员构成大部分是医院行政领导和各专业科室主任,缺乏真正的独立性,一方面在项目审查时偏向于对医院和科室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医院领导已经承担了巨大的工作量,显然不可能同时很好地承担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另外,伦理委员会人员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伦理委员仅仅是通过一次或者几次集中培训,更有一些甚至连一次培训都没有参加,只是花钱获取培训证书,那么他们怎么知道受试者有哪些权利,怎么知道如何保护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呢?

2.医院监督管理欠缺,相应的支持配套不健全

医院对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监督体系仍未能建立。目前大部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挂靠在科研、药剂、医务科等部门,其部门的领导人甚至很多都未参与过临床试验,不了解临床试验的过程,根本不能对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医院无相对固定的研究人员队伍,研究机构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副高、中级职称人员推荐受试者,真正具体开展临床试验的一般为住院医生甚至是研究生,他们除了承担科室大量的医疗工作外,还要参加职业医师培训,经常轮科,流动性较大,很难对受试者进行充分的知情,通常只是为了完成导师分配的任务,患者根本谈不上什么持续的知情。医院仍未给伦理委员会配备独立的办公室、资料室等,经费仅依靠评审项目的收费,与研究者、受试者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平台。

3.研究人员受试者相关法律伦理知识缺乏,对知情同意权的理解不够

研究者对相关的法规理解不深,不了解法规对知情同意过程的规定和要求,不懂得如何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告知过程流于形式,认为知情同意只是简单的获得受试者签名,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未能充分告知。也有的研究者没有预留足够的时间给受试者考虑或与受试者家人商量。受试者没有专业知识,获得信息的途径又很少,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故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知情同意是个持续的过程,不少研究者只注重试验前的知情同意工作,而忽略了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告知和反馈,必要时为了受试者的健康还应行使干预义务。

4.试验方法的复杂要求,容易导致对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可靠,临床试验的设计过程中,往往使用“安慰剂”、采用“双盲法”,而使用安慰剂进行双盲试验时,研究者往往为了获得真实的疗效记录,而不告诉受试者研究的药物、疗法等具体的信息。这种克服主观偏因的试验要求,从某种程度上容易导致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犯。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复杂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我国的迅速开展,对于如何保护知情同意权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二、保护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措施探讨

1.完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提高监督保护能力

医院领导重视,不能单纯地认为伦理审查只是形式,又或者认为是预防医疗纠纷地一种手段,应提供专门的办公室,为受试者、家属及临床医务人员提供伦理咨询服务,协调各类伦理冲突,帮助咨询对象妥善处理医疗过程中遇到的伦理问题,尤其是做好受试者抱怨的处理。医院组织伦理委员会定期培训,包括国内相关医学(专业指南、共识)、法律、医学伦理学相关知识等等,形式包括专题培训、沙龙、特殊案例讨论等,有条件的医院可以组织进行伦理查房。在医院考核中增加对伦理委员会的考核,组织对伦理委员会的检查,定期评价其工作的运行情况,对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保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建立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和受试者的沟通平台。知情同意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要研究持续就会有研究信息的更新,建立公开临床研究信息的网站,通过上传临床试验动态,可以让受试者了解更多的信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研究,才能进一步保护受试者权益。除了建立网站外,也可以组建QQ群,建立三方的互动平台,通过交流能加深受试者对研究的理解,做到真正的知情。此外,拓宽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其范围,缓解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以较好地保障处方医师获得全面准确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2.完善医院监督管理制度,发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作用

建立知情同意过程的监督制度,对临床研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是为了保护受试者权益,确保研究合法、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对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委员审查项目或秘书受理受试者抱怨时,发现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应进行实地访查。医院应完善伦理委员会实地访查的发起、具体操作流程,访查研究方在试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仅在中国才有,欧美等国家中并未对是否设该机构进行要求,可见机构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在各项法规制度尚未完整建立前,其存在具有关键的意义。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发挥机构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保护受试者权益方面机构应加强与伦理委员会的协调和沟通,比如建立“机构与伦理委员会协调的SOP”,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伦理委员会。在质量控制中应增加检查是否存在侵犯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况存在,起到监督作用。

3.加强研究者的培训,提高伦理、法律意识

加强研究者法制和伦理道德教育,临床药物研究者与受试者不是简单的医患关系和经济关系,而是关系到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关系到临床药物研究是否健康发展的问题。所以应加强对《赫尔辛基宣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其中关于知情同意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实施,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培训的方式应多样,可通过沙龙的形式分享研究者们的知情同意技巧,规范知情同意的过程。大型医院一般都设有健康教育小课,安排研究者给受试者们授课,研究者在备课中学习法律法规,受试者又能提高认识。

4.设计规范化、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模板

医疗机构根据国际国内的法规、指导原则、不同专业的特色等设计各期(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特殊人群等的知情同意书模板,供临床研究人员使用。如可参照ICH-GCP规定知情同意书20条内容,也可参照国内学者关于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设计的论著,由医院牵头组织相关的专家将知情同意书的格式、内容、适用人群等规定好,避免了因为书面知情同意书内容的不完整而导致的告知不充分。

5.加快建设临床研究护士(CRC)队伍

在大型医院,临床医生不仅面临大量的临床工作,而且具有教学、科研任务,且没有充足的时间在告知受试者时对试验中的细节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管理。研究护士正是由此而在欧美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多年。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护士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CRC一般具有医学或药学的专业背景,在知情同意时有充裕的时间说明试验情况,站在患者的角度,帮助病人权衡利弊,而受试者更容易向CRC询问到一些有关参加试验的最新信息,做到充分、持续地知情。医院应灵活研究经费的管理,允许研究项目负责人聘请CRC,或根据医院自身的需要由医院职能部门聘请专职的CRC,医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晋升规定,降低流动性,把临床试验的细节交由专职的人去做,既提高了试验的速度和质量,也更好地保护了受试者的权益。

6.完善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知情同意的管理

特殊情况包括免除知情同意签字、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医院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包括适应的条件、适应的情况、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做好特殊群体的知情同意管理方面,应明确哪些人群属于特殊群体?哪些人群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应规定这些群体参加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知情同意应如何开展,具体操作的注意事项等。比如: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在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法定人能够理解的谈话方式,应尽可能详尽而清楚地解释和回答受试者提出的任何与研究有关的问题,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愿意参加,绝不能胁迫或不恰当地影响受试者做出决定。精神障碍人群作为受试者,应确定精神障碍者的标准,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能够给予知情同意,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均应签字。孕妇作为受试者不能向终止妊娠提供激励、金钱或其他补偿,研究人员无权参与终止妊娠的时间、方法或措施的决定,无权参与新生儿生存问题的决定。

7.医院建立受试者保护组织管理体系

医院有责任保证参加本机构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研究的受试者都得到保护,不管是新药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还是各级纵向横向课题研究,或者研究者自主开展的科研项目。对于本医疗机构开展的研究,建立人体研究受试者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赋权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责,以确保研究受试者保护责任的落实。研究机构的受试者保护组织管理体系是一个新的概念,其模式尚在探索中。比如,北京大学成立了由7个要素组成的受试者保护工作体系,包括: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质量保证办公室、科研伦理培训与研究中心、数据安全监测委员会、生物安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利益冲突与科研诚信办公室。医院可以借鉴其经验建立符合自身需求的受试者保护组织管理体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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