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员工聘用合同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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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合同篇1
乙方(被聘用职工):
甲方因食堂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学校食堂临时工,经甲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疾病,并持有健康证上岗;无健康证的,须体检后补办方可上岗;具有一定的食堂工作经验,能胜任分管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有:烧水供水、洗菜配菜、上炉操作、分发饭菜、刷洗餐具、卫生整理等工作。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接受食堂内务的灵活调配工作。
三、劳动纪律
乙方在甲方食堂岗位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1、乙方必须按学校对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切履行请假制度。如因事不能赶到学校,须立即或提前告诉学校,学校可另行安排,以确保学生每顿饭按时就餐.
2、乙方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3、工作时,如果水电不通或有不安全故障,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及时排查维修。如果工具正常损坏,甲方要及时为乙方维修或更换。
4、乙方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确保饭菜质优,味道鲜美可口。
5、乙方保证食堂卫生。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二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午餐后,室内各种餐具炊具要洗刷干净,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室内,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上级有关卫生标准.
四、劳动的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学校经与乙方协商后,方可加班,并给与乙方适当补助。
2、乙方工资标准为 /月,没特殊情况,由学校总务处按月发放。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尽量给乙方创造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环境,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放乙方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终止解释劳动合同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就医治疗,治疗费由乙方承担。
4)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
5因突发疾病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负;因违规用电、用炊具、用液气、上炉操作等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无故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合同合同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的签订,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本合同自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还可以续签。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书一式三份,乙方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员工聘用合同篇2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岗位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部门从事工作。
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3月28日至20xx年3月28日止,为期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仪式
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1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15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五)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各项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合同修订
(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
2、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4、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违约责任
(-)聘方的法律责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
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
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方: (盖章) 受聘人: (签字)
主要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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