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逃犯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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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逃犯1
关键词网上追逃侦查行为检察监督
网上追逃是近年来追逃工作发展的新形式,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中并没有网上追逃这种形式。因此,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程序、交接手续等规定得不够完善,致使有的公安机关滥用网上追逃措施,甚至弄虚作假,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
关于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般社会公众、甚至不少法律工作者都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利用网络,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嫌疑人,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拘留或者依法逮捕的侦查行为。⑴根据1999年《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2002年《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对于网上追逃的程序,上述通知明确指出,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二)网上追逃行为的法律属性
网上追逃的形式类似于通缉,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一,程序不同。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它的效力只是在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则无此限制,任何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它的效力与公安部的通缉令是等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追查犯罪嫌疑人。其二,适用对象不同。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逮捕”是指要符合逮捕条件,至于是否已经办理逮捕法律手续,则没有要求。网上追逃的对象是前述三类人员,即使不符合逮捕条件,只要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即可上网追逃。其三,签批要求不同。通缉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网上追逃则只需经过公安机关内设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其四,受众范围不同。通缉令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追捕手段;而网上追逃则只在公安机关内部网上显示,并不向社会公开。其五,法律依据不同。通缉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而网上追逃的依据则是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就法律属性来讲,网上追逃也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⑵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措施,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全国警力资源,通过网上作战,让民警能身处本地抓捕全国逃犯”,⑶从而让隐匿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由于具有强大的搜捕功能,网上追逃在当前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类似“全国通缉”的侦查措施,只需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即可。针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行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其加强法律监督。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网上追逃运用以来,公安机关不断地对网上追逃工作的管理进行探索,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规范之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追逃条件和程序把关不严,导致错抓错捕。由于目前网上追进的条件和程序还不够严格,导致实践中出现错抓错捕事件。如2010年七八月份接连发生的三起网上追逃导致的严重侵权事件:先是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错抓,关进看守所12天;后是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娇仅仅因为身份证被人冒用,就被警察抓进看守所关押6天;另一个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迫使仇记者东躲,有家不敢回,直到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因网上追逃的条件和程序不严,导致无辜公民被错抓错捕的案件并非近期才有。早在200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误将张俊的个人信息录入到在逃人员通缉网,导致张俊在全国各地多次被公安机关错捕,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⑷
2.网上追逃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网上追逃虽然只适用于公安系统内部网,但它却具有极其强大的威力,公民一旦被网上追逃,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小到一个人买机票住宾馆旅店,大到开公司以及参与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都会因为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而随时被警方监控或抓捕。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实施网上追逃措施时,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捕逃犯,打击犯罪,而是将其当作一种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使用。明明要追逃的对象就在本地区,却故意不实行抓捕,而是对其上网追逃。致使当事人哪儿也不去了,一出去就被抓回来。抓回来送回本地之后,本地公安机关既不关押,也不撤销网上追逃,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网上追逃,却得不到答复,想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因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被受理。当事人只能眼看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得不到救济。
3.有的地方为应付考核而弄虚作假。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对各省级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工作,公安部将每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市级公安机关也都制定了有关网上追逃的考评办法,有的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指标和任务。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追逃任务,有的公安机关不惜造假,网上追逃往往演变成“自己上网、自己抓逃、自己撤销”。例如,2006年10月15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抓获了一名外逃多年的市级督捕逃犯李应照。后经调查核实,该案是一起“自导自演”的弄虚作假事件。逃犯李应照并没有被抓获,之所以如此,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追逃任务。⑸再如,2000年7月,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追逃任务而弄虚作假,将11名属治安案件且已处理完毕的无辜群众上网追逃,导致其中一人被非法羁押20天并造成腿部受伤,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⑹
5.被抓获逃犯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比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李某于2009年5月18日被上网追逃,同年8月9日在外省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抓获地看守所。8月14日,李某被接回立案地被宣布刑事拘留,李某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日期也是;8月14日。而李某在外省被临时羁押韵五天则因缺乏法律手续而难以折抵判决刑期。⑻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实践中,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为有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责,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批捕部门变更为“侦查监督”部门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批捕部门陆续进行了从批捕到“侦查监督”的名称变更。这样的改革,目的是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其所担负的职责,而并非单纯的名称变更。随后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更名后的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职责任务。三项职责是指: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其中第七项即为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可以说,“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⑼
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属于刑事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那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就是在履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与方式
对网上追逃这种新型侦查措施而言,必须选择适当的监督手段和方式,否则监督的效果将难以保证。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采取的监督手段主要有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⑽由于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活动,而抗诉的监督手段只适用于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因此,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纠正违法。纠正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事执行机关的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其予以纠正的法律监督手段。
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是追诉犯罪的一种形式,也是监督权力运行的一种最严厉的手段。对因网上追逃而出现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可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方式予以监督。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对于网上追逃这种新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通过办理逮捕和:审查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具体办案过程中,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情况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网上追逃,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实现对网上追逃的监督。
2。通过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如在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弄虚作假致11名无辜群众被网上追逃案例中,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涉案民警张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初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因案情复杂,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侦查,对涉案民警张某以涉嫌罪予以追诉。⑾
3.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前两种监督方式都属于事后监督,是在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现违法行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监督。对于那些弄虚作假、随意上网追逃的侵权行为,因案件本身不会进入逮捕、环节,因此,事后监督的方式就难以奏效。对此,检察机关可采取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事中、事前的监督。
4.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日常监督。实践中,公安机关实施网上追逃,要先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由刑侦部门。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有直接、频繁的业务往来。因此,可以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网上追逃的情况即可纳入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之下。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这种监督方式。如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建立的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每季度末将新增上网追逃人员通报县检察院。⑿至于信息共享的平台,可借助当前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或在侦查监督部门配设公安机关专网,或采用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纸质材料备案的方式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许治宏:《“网上追逃”亟待规范》,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
⑵参见李英、王利平:《“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
⑶参见康文杰:《对网上追逃法律问题的探讨》,载《公安学刊》2008年第4期。
⑷参见张名实:《状告“网上追逃”》,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5期。
⑸参见孟登科:《“抓获”的逃犯为何不见了》,载2007年1月18日《南方周末》。
⑹参见程刚:《公安局弄虚作假,11名无辜群众被上网通缉》,载2001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
⑺参见魏铭言、王卡拉、朱丹:《河南新密警方为何拒收“网上逃犯”》,.
⑻引注同⑵。
⑼参见李晓玮:《河南省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载2001年2月23日《河南日报》。
⑽参见尚爱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纠正违法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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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逃犯范文2
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亿美元的涉案赃款。同案的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分别获刑8年。
至此,震惊全国的“中行开平案”终于告一段落。
东窗事发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为加强管理,将全国1040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集中设置在33个中心。一联网,电脑中心反映出账目上亏空亿美元。
中国银行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
通过对账目进行分析,案发范围逐渐缩小,先集中于广东省,又锁定到江门市下属的开平市。正在这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突然失踪。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马上对县级支行的权限进行了收缩,并全部切断基层行直接与境外资金汇划的所有渠道。
15日凌晨3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书面材料,正式向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
人口70万的县级市开平,经济规模有限。许超凡等三人出逃的2001年前10年的全市财政收入总和还不到4亿美元。
疯狂挪移资金
2001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基在广州考察指导工作。看完“中行开平案”案情反映材料,朱基气愤不已,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案。
2002年春节刚过,由中纪委牵头,包括公检法、银行等各方面的人员,总共调动了六七百人,庞大的工作组进驻开平。
随着调查的深入,“中行开平案”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被认为是该案首犯的许超凡,年仅30岁时便当上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在当地显赫一时。
从1993年开始,许超凡就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结果血本无归,亏损1亿多美元。
许超凡还沉迷于。许超凡的司机被抓后供述:他陪许超凡到澳门,许超凡4个小时就输了6000多万元人民币。
其后许超凡又与手下的副行长余振东、下属公司经理许国俊联手,先后从银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至他们设在香港的公司。
许超凡后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置。三人相互勾结掩护,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运行。三人在8年时间里,转移资金竟达几十亿元人民币。
而在事情败露前,三人早已将配偶和子女转移到北美。
潜逃北美
2001年10月13日晚,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出逃至香港,随即又飞往美国。
到美国后,许超凡等人分别与家人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各奔东西,踏上了北美逃亡之路。
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包括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在内的有关办案人员多次赶赴美国,与美国相关部门商谈协助事宜。
为了逃避警方的追踪,许超凡等三家人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不断转移。
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两天之后,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年9月下旬,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一个小镇上被捕。同年10月初,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小镇的公寓里被捕。
不同的审判
余振东被捕后,中美双方政府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
在美国,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能以较轻的罪名,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并将认罪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作出判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辩诉交易。
余振东选择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振东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为主动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最终获得减刑处理,原来被控五项罪名,最后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判144个月的监禁。
宣判后,余振东没有上诉,也没有提出诉讼之外的其他请求。他自愿遣返,就中行贪污案受审。
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遣送回中国。他成为中美建交25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
余振东的妻子于绪惠也作出了与控方合作的选择,就“非法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认罪后,她的美国国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但被允许与三名未成年子女一道滞留美国。
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许超凡、许国俊夫妇则选择了与余振东完全不同的道路。
2004年末,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大陪审团对“二许”及其妻子提起指控。
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安部、司法部就与美国方面协商对两人的遣返工作,并与两人当面沟通。中方曾经提出,如果他们愿意被遣返回国领刑,刑期不会超过20年,但两人均拒绝被遣返。
2008年8月,拉斯维加斯的联邦大陪审团已经认定“二许”及其妻子邝婉芳、余英怡四人诈骗、洗钱、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成立,但量刑宣判时间三度延迟,直到今年5月6日宣判。
“二许”此次在美国所获刑期,均已超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二许”案判决当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近期美国政府将取消“二许”的配偶邝婉芳、余英怡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
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布鲁尔在随后的新闻公告中称,“对于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随后采取欺诈手段潜逃美国,用非法所得过富足生活的外国人,我们要让他们为行为负责。”
司法合作震慑外逃者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但由于引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些欧美国家成为“贪官乐园”。外逃贪官中,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中行开平案’两主犯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的重刑具有重要意义,它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让外逃人员不能逍遥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美方“二许”并没有受中方委托,罪名也出自美国法律体系,就连8年诉讼中的调查和部分律师费用,也由美国政府支付。中国则为此提供证据支持和司法合作。
超级逃犯3
关键词:外逃职务犯罪人 国际合作 民事诉讼
开辟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二战场”,缉拿惩处外逃职务犯罪人,是探讨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扫除职务犯罪人最后一根“稻草”,摧毁职务犯罪人在国外的“天堂”,彻底打击职务犯罪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协调联动,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
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目前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主要是单兵作战方式。职务犯罪人外逃案发后,通常是以一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临时组合,没有正式的联合打击模式。由于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涉及多部门,单个部门能力有限,孤军奋战,造成打击效果不佳,效率不高,致使一些职务犯罪人得不到及时打击惩罚,社会影响不好。为了更好的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其主要思路和内容如下:一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可以参照防范职务犯罪人外逃联合机制的成功做法,在其基础上继续建立打击职务犯罪人追逃联合机制,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合力。二是联合机制以两级联合制为主,三级联合制为辅。即联合机制层级主要为国家和省级两级。一般是建立中央和省级联合机制,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三级联合机制,加上地市级。三是联合机制部门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中央纪委等部门组成。四是联合机制管辖是属地管辖和中央管辖相结合。即案发后,由外逃职务犯罪人犯罪地的省级部门管辖,部级机关指挥领导,省级联合部门中具体管辖职务犯罪人的部门承办。通过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形成规范稳定的专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机构主体。
二、创新打击手段,主动及时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
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最直接、最重要手段。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和途径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常规手段是引渡,同时创新使用了规劝和异地诉讼。在我国追捕外逃职务犯罪人过程中,引渡作为主要途径,成功引渡回一批职务犯罪人,使其受到了法律制裁。规劝职务犯罪人回国是当前我国运用较多的方法。如2004年原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2007年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在有关部门劝返下先后回国自首等。异地诉讼在美国开了成功先河。2009年5月6日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在拉斯维加斯,分别判处侵吞巨额公款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这些方法和措施使部分职务犯罪人即使上了“天堂”也逃脱不了惩罚,同样要下地狱。笔者建议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方法和路径上要不断创新,不拘一格,灵活机动,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国家和地区,寻求更多更有效的手段,及时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以满足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时代需求。
三、运用民事诉讼的手段,追缴外逃资金
职务犯罪人外逃一般都同时携带大量赃款,如何在缉捕外逃职务犯罪人过程中,追缴其在境外赃款、外逃资金,摧毁职务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挽回国家损失,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追缴外逃资金是重中之重。笔者赞成先用民法诉讼追缴外逃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再用刑事程序引渡外逃职务犯罪人,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逃职务犯罪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主张。笔者同时主张,在利用刑事诉讼的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优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框架内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追缴职务犯罪人的外逃资金。
具体做法有两种模式:一是受害个人、单位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在国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然后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七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的规定,请求职务犯罪人所在的缔约国协作,将职务犯罪人的非法财产返还我国。二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三条(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第一款第一项“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的规定,我国受害个人、单位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在职务犯罪人外逃所在的缔约国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赃款。
四、灵活、稳妥对待死刑,破解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瓶颈
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上,有一个突出的难点是死刑冲突问题。外逃职务犯罪人外逃国外一般都犯了我国的重罪,绝大部分是贪污罪、受贿罪等,依据我国刑法可能要判处死刑。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变相废除了死刑,主张死刑犯不引渡。我国强调国家主权,主张死刑犯也引渡。双方在打击职务犯罪国际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很大程度上了影响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职务犯罪人的合作。外逃职务犯罪人主要集中在主张死刑不引渡的国家,是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主战区和堡垒,死刑是攻破这个堡垒的一个重要障碍。为了解决这一制约打击职务犯罪人外逃的瓶颈问题,消除死刑障碍,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化解:一是个案承诺不适用死刑制。为了及时打击重大外逃职务犯罪人,国家可以在个案上采取灵活措施,承诺不适用死刑。二是引渡条约相对死刑放弃制。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可在签署引渡条约中放弃死刑犯也引渡的规定,相对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以破解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难题。
五、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打击职务犯罪人外逃重要国际合作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批准加入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反腐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也是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利器,而要更好的使用这一武器,就必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超级逃犯范文4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狱在办理案件中,主要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监狱在办案中,往往注重实体,注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轻视了办案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罪犯的脱逃等又犯罪案件,没有立案就采取了强制措施,如监狱对罪犯脱逃的案件,往往不抓不立,就是要等到罪犯抓回来才立案,不抓住不立案,而在抓捕逃犯的过程中,又实施了通缉、网上追逃,甚至到逃犯及其亲戚家中进行搜查等强制措施,违反了不立案不得进行侦查,不得采用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我院针对所管辖的襄樊片的襄北、襄南和襄樊三个监狱存在的对逃犯普遍没有立案的现象,在今年4月份开展了立案监督,监督三个监狱对历年来的脱逃罪犯进行了立案,并建议监狱加大追捕力度。二是超期禁闭又犯罪嫌疑人,前几年超期现象严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活动,取得了实效,基本上纠正了超期羁押的现象,但主要是针对看守所超期的现象,监狱也存在着超期禁闭又犯罪嫌疑人的现象,监狱对涉嫌又犯罪的罪犯,一般关押在监狱禁闭室进行禁闭审查,禁闭室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一般案件禁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重大案件禁闭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又犯罪处死刑的罪犯和死缓犯,在核准期间,禁闭期限不受时限。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狱没有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存在着超期禁闭的现象,如湖北襄樊某监狱20__年11月抓回的逃犯在监狱禁闭室禁闭了6个多月后才移送我院审查,超期禁闭5个多月。
2、重打击轻保护,监狱对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本身就是罪犯,往往从严打击,而忽视了又罪犯嫌疑人作为一个刑事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又犯罪嫌疑人的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和罪犯上诉的权利,由于受服刑期间的很多限制而往往得不到保障,如罪犯被超期禁闭的现象经常发生,监狱对罪犯严管的问题,实际上是变相的对罪犯禁闭,监狱法规定严管是对罪犯从严管理,是一种分级管理制度,而监狱将严管当成了处理罪犯违纪的一种处罚措施,严重违反了监狱法的规定,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3、办案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亟待提高,监狱负责办理狱内又犯罪案件的部门是狱内侦查科,是监狱的一个内设科室,人员由监狱自行安排,所以办案人员经常调动,加之侦查科的办案人员参差不齐,大多是半路出家,又没有经过培训,由于办案人员流动性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监狱办理的案件质量不高,程序时有违法的现象发生。尤其是各监区、分监区主管狱内侦查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办案业务水平差,没有办案意识,如湖北襄樊某监狱二监区20__年1月发生的罪犯打架事件,一名罪犯将另一名罪犯的眼内侧骨打骨折,如果稍微有点办案意识的,就意识到可能是个案件,可他们当一般违纪处理,导致今年被打伤的罪犯向我院控告,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可能是个轻伤,向院领导汇报后,已经向该监狱提起了立案监督,监狱已经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二、原因分析
导致以上问题发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监狱对办案工作的不重视,监狱领导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和对防罪犯脱逃等预防狱内又犯罪等工作比较重视,而对监狱的办案工作不够重视,领导的不重视导致办案人员对办理案件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积极性不高,责任性不强,如有的办案人员让重要证人罪犯自己写证词,而不做笔录,存在着应付差事的现象。
2、缺乏可操作的规范办案程序,由于监狱的办案程序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比照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执行,而监狱又不同于社会,它是一个封闭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而监狱的又犯罪主体是罪犯,可以说是弱势中的弱势,由于缺乏针对监狱特定场所切合实际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所以很容易发生轻视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现象。
3、监督不力,由于监狱缺乏可操作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让驻监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立案和侦查活动难以监督,客观上驻监检察机关也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
三、规范监狱的办案程序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亟待规范监狱的办案程序
1、制定一套规范的监狱办案程序,建议省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一次办案的联系会议,针对监狱办案质量不高,证据固定不及时,不扎实,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开会讨论,调查研究,会后联合制定监狱办案程序的规定,对办案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联合发文,让以后监狱办案和检察机关监督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