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逃犯(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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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逃犯【第一篇】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认定

一、据以分析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共谋偷盗,两人翻墙入室进入蔡某家,窃得手机一部、现金若干,刚出门时碰巧被回家的蔡某发现,蔡随即追赶两人。张某跑的较快,未见李某跟来,便返回寻找,恰好看见李某将追赶而来的蔡某一棒打晕,张某大惊,遂拨打120求救。

案例二:赵某、黄某二人经事先共谋,称能卜卦算命预知未来,到方某家给方某算命之时谎称其儿子有血光之灾,让方拿出5000元买一道平安纸符消灾。方某信以为真,当即取来5000元现金交与赵某。

二人走后,方某意识到自己受骗,遂追赶赵某、黄某,二人大惊立即逃跑,方某边追边喊邻居帮忙,二人逃进小巷,因担心被抓,黄某随手拿起一砖块,赵某躲于黄某身后。方某追入小巷,黄某趁其不备一砖砸向其头部,方流血倒地,在一旁赵某见状,立即拉起赵某逃走。

二、两个案例引发的争议及思考

案例一中,张、李二人盗窃得手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李某用木棒将蔡某打晕,李某的行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显属当然。问题在于,张某是否亦成立转化型抢劫。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然看到李某实施此行为,但其并未参与,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成立实行过限,张某对李某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实施超出共谋范围之外的行为时,张某看到后未明确表示制止,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而非共犯实行过限,张某、李某均转化为抢劫罪。

案例二中,黄某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也无争议。争议在于赵某对黄某用砖块袭击方某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黄、赵二人仅是预谋诈骗,赵某对黄某的袭击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实施,因此,黄某成立实行过限,应当认定黄某成立抢劫罪,而赵某对黄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成立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虽未实施袭击行为,但其在场观望,对黄某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的行为有认识,其主观上是默许的,故对于黄某的袭击行为两人都应认承担责任,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两人均应成立抢劫罪。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见,转化型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他共犯人超出预谋之外的临时起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是认定部分共犯人成立转化型抢劫还是所有共犯人均成立转化型抢劫?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转化型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与探讨

上已述及,在认定共同犯罪情形的转化型抢劫时,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中,共犯人实施的超出共犯故意的行为时,所有共犯人是否全部认定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笔者认为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应当以对其他共犯人实施过限行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分两类研究。

如果事先谋议的只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是,共犯人事先带有刀具或者事先已经流露出抢劫意图,仍然积极参与的,说明其对此过限行为有预见可能性,但却没有积极制止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该行为是放任或者认可的,所有共犯人均应对转化结果承担责任,均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

如果对其他共犯人行骗、行窃不成将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意图并不知情,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仍要分两类情况分析。

应结合其他共犯人对他人临时实行行为的态度来综合判断,如果事发突然,威胁、暴力系突然发生等来不及表示反对或者制止,也没有积极配合行动的,一般认为只构成部分转化型抢劫,具体实行过限行为人成立实行过限,成立抢劫罪,其他共犯人不对过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其他共犯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之时积极以言行相配合,或者虽然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旁观放任其犯罪,则认定其对此实行行为主观上具有罪过,虽未共同实施,但对于此犯罪结果也应承担责任,共犯人均应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部分共犯人实行行为过限问题。

案例一中,李某对于赵某突发的暴力行为事先并不知情,碰巧见到赵某实施暴力行为,即使欲图制止也已来不及,且在见被害人流血倒地后及时拨打120求救,说明其在主观上对张某的击打行为是排斥的。张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赵某对蔡某的受伤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黄某用砖块击晕方某并非突然发生,虽然赵某只是看着黄某用砖块击打方某,但是黄某的击打行为存在一个准备的过程,此过程赵某在场观望,黄某与赵某被人追赶的紧迫情况下,赵某明知黄某用砖防御、击打对方的行为对自己是有利的,赵期望黄某实施这一行为,且赵某躲于黄某身后,对黄某也是一种心理帮助,犯罪发生后,赵某拉起黄某逃走。可见,对于黄某的行为,赵某主观上是希望、支持的。在逃跑途中赵某对黄某临时起意行为是默许的,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共谋,二人对此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两共犯人一体转化,均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部分共犯人实行过限问题。

超级逃犯范文【第二篇】

重拳出击,利剑祭起!对于腐败分子,中央和各级党委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果断亮出反腐利剑,持之以恒地严惩腐败分子,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十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从省委书记、省长到人大、政协、法院、政府、检察院等各系统的负责人都有。如贵州省委书记、湖北省长、广东省政协主席、安徽省委副书记、福建省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辽宁省高级法院院长、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

更引人关注的是,落马高官中还包括两名党和国家领导人,一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上海市委书记,二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由此可见,中央反腐的决心,中纪委严肃党纪,严惩贪官的铁腕。重拳出击,招招要害;剑锋所指,招招封喉。

十年中,各省市也查处了一批影响恶劣的重大腐败案件。比如,广东省纪委严肃查办了茂名市委原书记罗荫国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云南省纪委严肃查办了楚雄州委原副书记、州长杨红卫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因钱多、房多、女人多而被网友戏称为“许三多”的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因单笔受贿额达8250万元而震惊全国的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更是被处以极刑。

像严惩叛徒一样严惩贪官!战争时期、革命年代,人们对叛徒恨之入骨,因为叛徒带来了更多的流血牺牲。与之相比,和平时期的贪官,造成的破坏没那么直接,但危害却是渐进的、巨大的,不容忽视。贪官的渎职腐败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时甚至造成老百姓生命财产伤亡;他们疯狂地敛财猎色,渎职犯罪,损害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恶化党群关系,给社会安定和谐埋下一枚枚定时炸弹。与贪官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豆腐渣工程……高楼倾倒、大坝决堤、桥梁倒塌,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间被吞噬,谁敢说贪官的危害比叛徒小呢?

看过不少贪官的忏悔书,所述原因千奇百怪,有没得到提拔就心生怨恨的,有自认能力超强没得到高薪而不满的,有看到别人贪污受贿而眼红的……更多的意志薄弱者则拜倒在各种利益面前——金钱、美女、子女的荣光。这些人只怕从未意识到自己压根儿就是投机者,既往的努力与奋斗都是为了升官发财。他们的性质和叛徒一样,为了一己私利,背叛了党的事业,背叛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反贪腐、惩贪官这场战争中,对待贪官必须要像对待叛徒一样,时时警惕,严惩不贷。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于这些蠹虫、硕鼠,要穷追猛打。中央十分重视对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防逃追逃工作,建立了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两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逃追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超级逃犯【第三篇】

关键词网上追逃侦查行为检察监督

网上追逃是近年来追逃工作发展的新形式,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中并没有网上追逃这种形式。因此,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程序、交接手续等规定得不够完善,致使有的公安机关滥用网上追逃措施,甚至弄虚作假,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

关于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般社会公众、甚至不少法律工作者都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利用网络,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嫌疑人,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拘留或者依法逮捕的侦查行为。⑴根据1999年《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2002年《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对于网上追逃的程序,上述通知明确指出,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二)网上追逃行为的法律属性

网上追逃的形式类似于通缉,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一,程序不同。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它的效力只是在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则无此限制,任何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它的效力与公安部的通缉令是等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追查犯罪嫌疑人。其二,适用对象不同。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逮捕”是指要符合逮捕条件,至于是否已经办理逮捕法律手续,则没有要求。网上追逃的对象是前述三类人员,即使不符合逮捕条件,只要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即可上网追逃。其三,签批要求不同。通缉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网上追逃则只需经过公安机关内设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其四,受众范围不同。通缉令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追捕手段;而网上追逃则只在公安机关内部网上显示,并不向社会公开。其五,法律依据不同。通缉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而网上追逃的依据则是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就法律属性来讲,网上追逃也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⑵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措施,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全国警力资源,通过网上作战,让民警能身处本地抓捕全国逃犯”,⑶从而让隐匿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由于具有强大的搜捕功能,网上追逃在当前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类似“全国通缉”的侦查措施,只需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即可。针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行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其加强法律监督。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网上追逃运用以来,公安机关不断地对网上追逃工作的管理进行探索,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规范之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追逃条件和程序把关不严,导致错抓错捕。由于目前网上追进的条件和程序还不够严格,导致实践中出现错抓错捕事件。如2010年七八月份接连发生的三起网上追逃导致的严重侵权事件:先是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错抓,关进看守所12天;后是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娇仅仅因为身份证被人冒用,就被警察抓进看守所关押6天;另一个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迫使仇记者东躲,有家不敢回,直到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因网上追逃的条件和程序不严,导致无辜公民被错抓错捕的案件并非近期才有。早在200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误将张俊的个人信息录入到在逃人员通缉网,导致张俊在全国各地多次被公安机关错捕,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⑷

2.网上追逃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网上追逃虽然只适用于公安系统内部网,但它却具有极其强大的威力,公民一旦被网上追逃,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小到一个人买机票住宾馆旅店,大到开公司以及参与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都会因为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而随时被警方监控或抓捕。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实施网上追逃措施时,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捕逃犯,打击犯罪,而是将其当作一种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使用。明明要追逃的对象就在本地区,却故意不实行抓捕,而是对其上网追逃。致使当事人哪儿也不去了,一出去就被抓回来。抓回来送回本地之后,本地公安机关既不关押,也不撤销网上追逃,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网上追逃,却得不到答复,想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因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被受理。当事人只能眼看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得不到救济。

3.有的地方为应付考核而弄虚作假。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对各省级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工作,公安部将每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市级公安机关也都制定了有关网上追逃的考评办法,有的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指标和任务。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追逃任务,有的公安机关不惜造假,网上追逃往往演变成“自己上网、自己抓逃、自己撤销”。例如,2006年10月15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抓获了一名外逃多年的市级督捕逃犯李应照。后经调查核实,该案是一起“自导自演”的弄虚作假事件。逃犯李应照并没有被抓获,之所以如此,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追逃任务。⑸再如,2000年7月,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追逃任务而弄虚作假,将11名属治安案件且已处理完毕的无辜群众上网追逃,导致其中一人被非法羁押20天并造成腿部受伤,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⑹

5.被抓获逃犯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比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李某于2009年5月18日被上网追逃,同年8月9日在外省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抓获地看守所。8月14日,李某被接回立案地被宣布刑事拘留,李某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日期也是;8月14日。而李某在外省被临时羁押韵五天则因缺乏法律手续而难以折抵判决刑期。⑻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实践中,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为有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责,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批捕部门变更为“侦查监督”部门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批捕部门陆续进行了从批捕到“侦查监督”的名称变更。这样的改革,目的是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其所担负的职责,而并非单纯的名称变更。随后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更名后的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职责任务。三项职责是指: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其中第七项即为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可以说,“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⑼

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属于刑事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那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就是在履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与方式

对网上追逃这种新型侦查措施而言,必须选择适当的监督手段和方式,否则监督的效果将难以保证。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采取的监督手段主要有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⑽由于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活动,而抗诉的监督手段只适用于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因此,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纠正违法。纠正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事执行机关的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其予以纠正的法律监督手段。

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是追诉犯罪的一种形式,也是监督权力运行的一种最严厉的手段。对因网上追逃而出现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可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方式予以监督。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对于网上追逃这种新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通过办理逮捕和:审查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具体办案过程中,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情况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网上追逃,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实现对网上追逃的监督。

2。通过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如在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弄虚作假致11名无辜群众被网上追逃案例中,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涉案民警张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初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因案情复杂,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侦查,对涉案民警张某以涉嫌罪予以追诉。⑾

3.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前两种监督方式都属于事后监督,是在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现违法行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监督。对于那些弄虚作假、随意上网追逃的侵权行为,因案件本身不会进入逮捕、环节,因此,事后监督的方式就难以奏效。对此,检察机关可采取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事中、事前的监督。

4.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日常监督。实践中,公安机关实施网上追逃,要先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由刑侦部门。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有直接、频繁的业务往来。因此,可以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网上追逃的情况即可纳入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之下。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这种监督方式。如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建立的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每季度末将新增上网追逃人员通报县检察院。⑿至于信息共享的平台,可借助当前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或在侦查监督部门配设公安机关专网,或采用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纸质材料备案的方式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许治宏:《“网上追逃”亟待规范》,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

⑵参见李英、王利平:《“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

⑶参见康文杰:《对网上追逃法律问题的探讨》,载《公安学刊》2008年第4期。

⑷参见张名实:《状告“网上追逃”》,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5期。

⑸参见孟登科:《“抓获”的逃犯为何不见了》,载2007年1月18日《南方周末》。

⑹参见程刚:《公安局弄虚作假,11名无辜群众被上网通缉》,载2001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

⑺参见魏铭言、王卡拉、朱丹:《河南新密警方为何拒收“网上逃犯”》,.

⑻引注同⑵。

⑼参见李晓玮:《河南省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载2001年2月23日《河南日报》。

⑽参见尚爱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纠正违法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3期。

超级逃犯范文【第四篇】

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亿美元的涉案赃款。同案的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分别获刑8年。

至此,震惊全国的“中行开平案”终于告一段落。

东窗事发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为加强管理,将全国1040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集中设置在33个中心。一联网,电脑中心反映出账目上亏空亿美元。

中国银行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

通过对账目进行分析,案发范围逐渐缩小,先集中于广东省,又锁定到江门市下属的开平市。正在这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突然失踪。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马上对县级支行的权限进行了收缩,并全部切断基层行直接与境外资金汇划的所有渠道。

15日凌晨3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书面材料,正式向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

人口70万的县级市开平,经济规模有限。许超凡等三人出逃的2001年前10年的全市财政收入总和还不到4亿美元。

疯狂挪移资金

2001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基在广州考察指导工作。看完“中行开平案”案情反映材料,朱基气愤不已,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案。

2002年春节刚过,由中纪委牵头,包括公检法、银行等各方面的人员,总共调动了六七百人,庞大的工作组进驻开平。

随着调查的深入,“中行开平案”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被认为是该案首犯的许超凡,年仅30岁时便当上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在当地显赫一时。

从1993年开始,许超凡就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结果血本无归,亏损1亿多美元。

许超凡还沉迷于。许超凡的司机被抓后供述:他陪许超凡到澳门,许超凡4个小时就输了6000多万元人民币。

其后许超凡又与手下的副行长余振东、下属公司经理许国俊联手,先后从银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至他们设在香港的公司。

许超凡后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置。三人相互勾结掩护,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运行。三人在8年时间里,转移资金竟达几十亿元人民币。

而在事情败露前,三人早已将配偶和子女转移到北美。

潜逃北美

2001年10月13日晚,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出逃至香港,随即又飞往美国。

到美国后,许超凡等人分别与家人会合,从此三家人隐姓埋名,各奔东西,踏上了北美逃亡之路。

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包括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在内的有关办案人员多次赶赴美国,与美国相关部门商谈协助事宜。

为了逃避警方的追踪,许超凡等三家人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不断转移。

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两天之后,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年9月下旬,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一个小镇上被捕。同年10月初,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小镇的公寓里被捕。

不同的审判

余振东被捕后,中美双方政府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

在美国,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能以较轻的罪名,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并将认罪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作出判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辩诉交易。

余振东选择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振东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为主动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最终获得减刑处理,原来被控五项罪名,最后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判144个月的监禁。

宣判后,余振东没有上诉,也没有提出诉讼之外的其他请求。他自愿遣返,就中行贪污案受审。

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遣送回中国。他成为中美建交25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

余振东的妻子于绪惠也作出了与控方合作的选择,就“非法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认罪后,她的美国国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但被允许与三名未成年子女一道滞留美国。

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许超凡、许国俊夫妇则选择了与余振东完全不同的道路。

2004年末,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大陪审团对“二许”及其妻子提起指控。

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安部、司法部就与美国方面协商对两人的遣返工作,并与两人当面沟通。中方曾经提出,如果他们愿意被遣返回国领刑,刑期不会超过20年,但两人均拒绝被遣返。

2008年8月,拉斯维加斯的联邦大陪审团已经认定“二许”及其妻子邝婉芳、余英怡四人诈骗、洗钱、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成立,但量刑宣判时间三度延迟,直到今年5月6日宣判。

“二许”此次在美国所获刑期,均已超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二许”案判决当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近期美国政府将取消“二许”的配偶邝婉芳、余英怡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

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布鲁尔在随后的新闻公告中称,“对于在各自国内滥用金融系统,随后采取欺诈手段潜逃美国,用非法所得过富足生活的外国人,我们要让他们为行为负责。”

司法合作震慑外逃者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放松通过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但由于引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些欧美国家成为“贪官乐园”。外逃贪官中,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中行开平案’两主犯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的重刑具有重要意义,它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让外逃人员不能逍遥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美方“二许”并没有受中方委托,罪名也出自美国法律体系,就连8年诉讼中的调查和部分律师费用,也由美国政府支付。中国则为此提供证据支持和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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