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论文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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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论文1

如果说社会科学的理论传统是基于对经典文本的反复注释,那么对日常生活中微小事件的“凝视”不仅提供了检验这种理论的机会,而且刺激了寻求新理论以便对其加以合理解释的冲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经历的一起“依法收贷”案,与虚拟的“秋菊打官司”一样,在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有可能如同考古发现的器物一样,成为被反复“凝视”或“咀嚼”的对象。[1]当然,这起“依法收贷”案实在是太普通了,不仅事实明了,而且所适用的法律也极其简单,最后所形成的案卷也仅有薄薄的十几页,所以不可能引起民法学家的兴趣。但在法律社会学的话语中,“依法收贷”案并不是民法学上的“案件”,而是一个“事件”,而且是一个“小事件”。所以,对该案的分析也并不象民法学的“案例研究”那样,寻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而是寻求对小事件中的法律运作逻辑的理解。[2]

在对该案的初步分析中,我们发现在“炕上开庭”这一具体的场景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各方对策略的运用(赵晓力,1997),法律的展开受到了这一场景中其他权力关系的制约,比如道德的约束、人情面子的制约和作为村民W之“庇护人”(Oi,1988)的村支书的抵制,而这些恰恰构成了这一场景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村民W的可能利用的“弱者的武器”(借用一本书的名字)。在这种抵制下,尽管国家法最终取得了胜利,但却以它的让步和妥协为代价的(强世功,1997b)。

从逻辑上讲,国家的法律是可以不妥协的,该案事实简单,法律规则也很明确。因此,法官G完全可以选择开庭,选择判决,选择有利于法律运作的场景:高高在上的法官、庄严凝重的法庭建筑、象征神圣权力来源的国徽、象征化的法官制服、所有法庭成员肃穆的表情、严格的法庭纪律、程式化的语言、有序的法庭论辩等等,这一场景安排在仪式化、戏剧化的过程中所营造的庄严神圣的氛围,可能会使村民W采用的种种抵制策略(诸如人情、面子、抵赖和庇护)归于无效,国家权力或法律权力也因此作为一种神圣的终极目的或集体表象而被村民W自动地接受了。而我们的问题恰恰是法官G为什么要选择调解而不是判决呢?为什么将法律的运作置于对法律逻辑不利的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而不选择到法庭开庭的场景呢?即使在炕上开庭的场景中为什么又要特别请来村支书,以使村民W的抵赖和求情成为可能呢?为此我们还必须将组织这一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放到使这种权力关系成为可能的更大的权力网络──国家、法律与乡村社会──的相互关系中,来理解调解制度在乡村社会运作的可能条件。

为了理解的方便,我将再一次对这一事件作一简单的介绍。无疑,这一介绍不是随意的,也不是照抄以前的叙述。对这一事件的每一次重新叙述实际上都是一次精心的“拼贴”,[3]正是这种精心的反复拼贴,使得这一事件远离了事件当事人(法官G、村民W、村支书和信用社主任等)的生活世界,而构成我们学术生活的一部分。

二、进村办案

这起“依法收贷”案是我们在陕北调查B镇的派出法庭时偶然遭遇到的一起民事调解案。B镇坐落在黄河支流无定河畔上,河的北岸是一望无际的沙漠,正是正是这条河挡住了沙漠的南侵,给这里的居民提供了生存的喘息机会。河的南岸是由东向西贯穿陕北的一条公路干线,这条公路就穿过B镇。这是一块汉族和少数民族,尤其蒙族和回族,在地理上分野和混合的地方。贫瘠的土地、恶劣的气候和落后的交通造成了经济上的贫困和文化上的落后。由于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边缘,这也就成了一块“法律不入之地”。[4]但是随着近代以来国家政权的进入,正式的、可见的法律触角也深入到这里。80年代中期,B镇正式设立了派出法庭,开始受理当地的民事等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B镇的信用社(法人代表为B主任),被告村民W就住在河的北岸离镇上大约30多华里的一个地处沙漠腹地的村庄。他于1987年从镇上信用社贷款150元,期限10个月,1988年又贷款50元,期限8个月。贷款到期之后,信用社几次托人捎话、见面追要、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这次,原告正式起诉,用原告的话说。“要依法收贷”。为了依法收贷,原告不仅租了一辆小面包车供办案使用,而且请镇上营业所主任和派出所的民警陪同派出法庭的G庭长进村,以“壮声势”。

我们上路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穿过大桥,沿沙漠和河道之间的简易公路盘行。走不多久,路就被切断了。由于县上统一大搞农田基建,B镇就将河水引到山上冲沙淤田,路被山上冲下来的泥浆淹没了。走在前面的小面包车不小心陷在淤泥中,挡住了好几辆村民拉碳的四轮拖拉机。其中一辆拖拉机上坐着B镇的副镇长,他刚好要去我们办案的那个村子下达征购粮指标。他听说G庭长要到那个村子办案,就将有关通知材料交给G庭长,让他转交给村支书。好在路断的地方离一个村子不远,我们借来了工具费了好大的劲才将车子从淤泥中推了出来。此后的路虽然也同样崎岖不平,但总算顺利,大约花了一个小时,我们进了村。

由于原告曾经向村民W要过钱,所以知道他住在哪里。但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停下来,和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要找村支书来,这不仅将副镇长托的事给办了,更主要的是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经村民的指点,我们知道离我们不远处放羊的人就是村支书,还没等我们走过去,村支书就自动走了过来,显然我们的汽车使他在很远的地方就知道有当官的来了,要么是县上的要么是乡上的。听完G庭长的介绍,支书就扯着嗓子向一个村民喊:“叫娃他妈来看会儿羊,我有事要办。”还没等是否有回答,村支

书就背操着手带我们向村民W家走去。

村民W家就住在沙坡上四孔孤零零的旧砖窑里,门前是点缀着灌木的沙坡,院子里也堆积着沙土。我们进院子时,一只小乏狗挡在门前不停地叫着,还没等主人出来,村支书就将狗拉着栓到一边。村民W不在家,放羊去了。问清了情况,G庭长就叫支书去找村民W回来,我们就在院子里等候。大约过了半小时,还不见村民W和支书的影子,我忍不住问G庭长,要是支书给村民通风报信,不回来怎么办?我们不就白跑了一趟?G庭长显得胸有成竹,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因为他们“根本就没这个胆量”。果然,过了一会儿村支书就领着村民W会来了。这起“依法收贷”案就是在村民W家的炕上开庭了。

该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办起来颇费周折。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500元钱,但还短250多元。这时除了说服教育,就是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了,比如不还款的话要正式开庭判决而不是调解,还要按规定加重处罚等等,同时大家从始至终特别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非解决不可。最后,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才勉强还了贷款。[5]

三、法律的技艺:判决与调解

固然判决与调解是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什么时候采取判决,什么时候采取调解,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一个特定的案件最终是采取判决还是调解来解决,可能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把握和他对判决和调解这两种技术的娴熟程度,以及他所具有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

(一)、作为技艺的法律

40多岁的G庭长是1982年调回家乡B镇的派出法庭的,此前他曾在某铁路公安局工作,1986年开始任庭长职务。期间他上了北京办的法律函授大学,学习并掌握了一个乡村法官应该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在他的案头上放的是由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法律教课书,这些东西和我们在大学里所用的教材大同小异。因此,他可以娴熟地运用诸如“标的”、“诉由”、“要约”、“侵权之债”之类的“法言法语”和我们讨论案件,并就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我们求教。他的法律知识可能比我们的要少,但他熟悉许多我们不知道的、和法律有同样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引用这些司法解释来回答我们的提问。尽管我们和他在法律知识方面没有对话的困难,但我们很快就意识到我们和他之间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着距离。我们的教科书教给我们的法律是一套知识,一套书本上的知识,并以这种知识作为衡量或区分好学生和差学生的标准。于是我们以为具备了法律知识就可以成为一个好法官。但是在G庭长看来,法律与其说是一套书本上学来的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在经验中习得的技艺。[6]这套技艺首先就表现为“案件制作术”。

案件制作技术体现为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建构为法律上的“证据”、将社会生活里发生的“事件”转化为法律逻辑所认可的“案件”的技术。它包含了一套复杂的知识,诸如讯问技巧、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裁剪、判决书的措辞以及案卷装订等等。现代法律和法律知识正是基于这种对生活世界的抽象化,正是通过这一套专门化的技术建构了一个“逻辑世界”,才使得法律规则在其中得以平滑地展开。[7]>我们的法律推理、我们的法律解释、我们的法律逻辑只有在这个抽象化的逻辑世界里获得内在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才能在司法场域里或者在更大的社会场域中获得合法性。因此,就案件的制作来看,我们所说的法律实际上是一套逻辑演绎的技艺,法律的实体内容就是体现在案卷所反映出来的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专业化的逻辑演绎技术中。县法院或上级法院主要通过对案卷的审查来监督派出法庭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种监督由于法官所处的司法场域的制度规定性而与他个人的荣誉、地位、升迁、收入之类的实际利益联系在一起。

如何制作案卷是有上级法院来规定的,并时常对制作案卷进行审查。更主要的是法院里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使得案卷的制作不得有丝毫的马虎大意。依据G庭长的介绍,县法院每年通过案卷对案件进行评审,将案件分为三类:

“一类案件是程序和实体都不存在问题;二类案件实体上对着了,但程序上不太恰当;三类案件是程序和实体都违法着了。……办一两个错案关系不大,但经常办错案或错案的影响面比较大,就要免职,免去审判员或庭长的职务。”[8]

根据我们对基层派出法庭的调查,所谓错案主要出在程序上,因为基层的案件都比较简单,适用法律一般不会出错。因此这一套“案件制作术”对于基层法官就尤为重要。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一起案件中,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严格地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案件是否起诉在炕上开庭时还是一个问题(赵晓力,1997),但在最后的法律制作过程中,这一切都是不成问题的,而且更主要的是在案卷上还赫然写着一个在开庭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出现的书记员的名字。一个法官要想在司法场域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就一方面要有目的、有意识地去学、去掌握、去深化逻辑建构出来的法律知识,但更主要的是掌握这一套将复杂的、多样化的社会事实建构为一个符合法律逻辑和法律程序的“案件制作术”。

由于调解和判决对案件制作术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一个法官究竟是选择调解还是选择判决就成为两种不同的策略。关于调解G庭长是这么说的:

“调解的效果比判决好,好兑现,以后的相处关系也融洽了。判的话,矛盾一时解决不了,也不好兑现。调解最高法院有要求,必须在70%以上,审判制度改革之后,可以不调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坚持调解,……能调解的话尽可能调解,效果好一点,也省麻烦,要写判书,有时还要上审委会,还有上诉,有可能是错案,改判或发还,……这对我们有影响。”

结合我们在陕北的调查,乡村法官一般认为判决的优点是公正而且节省时间,但制作判决书比较精细、复杂,而且有错案追究,所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要特别谨慎,同时判决之后也往往不好执行;调解虽然有可能不公正,但易于执行,调解过程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但制作调解书简单,也不一定严格适用法律。因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年纪大的“经验型法官”倾向于采用调解,而刚从司法

学校毕业的年轻的“知识型法官”更倾向于采用判决。X镇的一位刚刚从司法学校毕业的年轻法官B对调解的态度就明显不同于G庭长:

?:“现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不再强调调解了,你们认为判决好还是调解好?”

B:“这要看案情而定,我们总的原则是,办案有个速度,办案期限大大缩短了。一般情况是迅速。一送达后,接着就开庭,先调解,能调解就调解,调解不了就判决,不象过去久调,一次一次,有些事情就给沤了(方言,意指腐烂、腐朽,此处是比喻──引者),也就没意义了,人家也就不打这个官司了。”

?“你考虑不考虑判错案这个问题?”

B:“这个……我没有考虑。我去年办了6个案子,判了3个,远低于规定的70%(指最高法院规定的调解率──引者)。我认为,双方(当事人)调解不了的话,就及时判决,不存在考虑啊呀对方当事人是否上诉了,因为我自认为我办得公平一点,就没有这个顾虑。

(二)、法律的“逻辑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两种不同的选择固然反映了他们由于拥有法律知识的不同导致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策略行为。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简单地将导致“经验型法官”采取调解归结为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够多,“知识型法官”采取判决是由于他们精通于法律知识。根据我们的调查,陕北乡村派出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债务、相邻关系纠纷和打架斗殴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等,这种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并不复杂,也就是说,对于乡村法官而言,法律知识上的差异并不很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制作技术的差异。而在这方面,G庭长恰恰又是擅长此道:

?:“你从公安上转到这儿以后,你对制作这个事情……”

G:“我原来在公安上搞内勤,……在民事处理上和公安不一样,案件整理上我都熟悉着呢,我在部队就是文书。”

?:“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他们熟悉不熟悉制作案件?”

G:“他们不行。”

?:“你说他们在哪方面不行?”

G:“这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现在年轻人上进心不强,再一个不爱整洁,有些给说了以后也不按路道来。”

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将选择调解简单地看作是经验型法官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害怕错案追究而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9]而应当看到他们背后支配其作出调解选择的更大的结构,也就是说,将此看作是由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另一套法律实践的惯习所决定的。法官选择调解更主要的是出于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形成的对秩序的独特看法,一套独特的法律认识或“地方性知识”(吉尔兹,1994)。这种知识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从身处其中的社会环境中从小培养起来的,由此成为他们重要的法律思维或处理纠纷的惯习。

这种法律思维或处理纠纷的惯习与其说关心法律的“逻辑效果”,还不如说关心法律的“实际效果”。换句话说,这种法律思维不是象法律逻辑所坚持的那样将案件的解决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孤立的事件而加以的最终的对错判定,而是将案件看作社会关系链和事件连续链中的一个中介环节、一个节点、一个连接部,案件的解决正是要弥合、熨平或重建发生褶皱或断裂了的社会关系链和事件连续链。因此,这种法律思维不光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而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它不是用一纸判决书判给当事人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是采用各种日常权力技术给于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这种法律思维所要求的不是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而是法官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获得的社会经验和解决纠纷的种种日常权力技术。如果说“案件制作术”所追求的是法律的逻辑效果,那么,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所追求的恰恰是法律的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不仅仅是一门体现在案卷中的逻辑演绎技艺,更主要的是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化解纠纷的技艺。

因此,一些刚从法律学校毕业的知识型法官所不能解决的纠纷,在经验型法官那里就不成问题了,正如G庭长所言:

“在农村,年龄大一些的,在这个地区住的时间比较长一点的,人际关系比较熟一点的,办案子好办,有个信任感。年轻人,都不认识你,(当事人认为)年轻人办事不太牢靠。(我们庭的)年轻人办不了的案子,我一出动就能办。农村不依法律观念,依人情,人熟了以后,办事(人家就)相信你。”

“我年龄比较大,工作时间也长,群众对我有信任感,考虑什么也都是以心换心,所以工作做到,群众基本上也都接受我的调解。……(G的妻子插话:”人都说这〈指G庭长──引者〉是个黑脸包文正“)”

因此,我们可以说乡村法官选择调解主要是由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所决定的。如果说法官的法律思维趋向决定了法律制度(Weber, 1967:198-223),那么正是乡村经验型法官的法律思维导致了民事调解制度在乡村社会中的盛行,使得国家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在乡村社会的法律实践中困难重重。[10]然而,也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了法律思维或“地方性知识”的巨大断裂之处。尽管G庭长的法律思维考虑法律的实际效果,但他毕竟接受的现代的法律教育,掌握的现代的法律知识。因此,他对调解的看法处于矛盾和紧张之中:

?:“当事人愿不愿调解?”

G:“调解由法官主持,当事人一般不主张调解,希望判,都想讨个公道。实际上他们对法律程序不懂,对实体也不懂,经过说服之后,接受调解。

在1997年7月15日的补充访谈中,G庭长对调解是这么说的:

“调解效果好,……要说调解,也不是那么十分公平,往往亏一方当事人着了。”

说到这时,G庭长的妻子[11]插进来说:

“有时是合理不合法(着重为引者所加),从长远来说,对于缓和矛盾有利。在农村实现合法化可困难了,因为具体条件就在那儿摆着了。有时当事人,比如说,举个例子,借了你多少钱,(这个人)确实没有钱,你怎么办?告来调解,现在这种冤枉的也吧,也有了。”

依情理调解能够达到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与调解不合乎法官所信奉的体现公正的法律推理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时时困扰着乡村法官们。尽管“它们在具体的场景中,作为场景成员可以索引到更大的权力资源的一种权力技术来运作的时候,它们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矛盾,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强世功,1997)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在理念上存在着紧张,这恰恰反映了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的断裂或地方性知识的断裂。[12]

四、国家、法律与管理技术

固然G庭长选择调解而不是判决是由他的知识结构和法律思维所决定的,但是这种法律思维或地方性知识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恰恰是由于它与国家的管理技术是一致的,这种管理技术就体现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之中。也正是由于这种关系,使得G庭长选择炕上开庭,而不是选择对法律的展开更为有利的场景组织──法庭。

(一)、法律的面目

陕北固然是一个“法律不入之地”,但国家的影子却无所不在,从日常生活的管理(如计划生育)到社会生活的规划(如社区建设、农田基建)都由国家纳入其推进现代化的目标之中。而作现代化推进的“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过程就是国家将其权力的触角伸入到社会基层的过程(杜赞奇,1994),而法律实际上也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进入乡村社会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管理权力和法律权力是平行推进的。就国家权力在乡政府这一“场所”(吉登斯,1994)而言,其管理权力在理论上与法律权力是相互分离的。派出法庭是县法院的派出机构,

它在财政、人事、管理等方面是独立的,但事实上,二者是相互依赖的,尤其是法律权力往往被简单地化约为与公安一样的国家管理权力的一种。乡政府的许多工作需要法院来配合,这些工作包括:

“搞计划生育,农村平时的摊派,农田基建,这些重点难搞的事情,够不上处理的,但从开展工作的角度来说还无法开展,(这些时候常常要法庭出面),(法官或法庭)实际上起一个吓唬的作用。”(G庭长,着重为引者所加)

对此,年轻的B法官是这么说的:

“我们配合,像计划生育,他们乡政府,可能业务有些差,适用对象(指计划生育政策适用对象──引者注)毕竟是农村的,认识不了太清楚,或者有其他难题的话,我们下去协作,帮这个打消对立情绪,树立这种观念,计划生育是国策,必须要做,必须要计划生育。”

我们至今可以在B镇派出法庭的墙上看到一面镜子,上面写着有“赠 派出法庭 在九一年冬计划生育运动中 全力相助 精神可嘉 B镇党委 政府”的字样。同样,在1994年全县发起的“依法收贷”运动中,B镇的派出法庭自然是全力配合银行和信用社工作,在这场运动中,法庭显然是配角,它和公安一样服从并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因此,是信用社带着公安和派出法庭的人去收贷。在这样的案件中,法院无疑是站在银行和信用社的立场上,而不是不偏不倚的中立者的立场上。这一个依法收贷案,法庭不过是配合信用社清理上次战役中的漏网之鱼罢了,它在其中获得的好处不过是在数量上又增加了一个案件而已。因此,这一在案卷中反映出来的私法案件,实际上用一种“私法关系”掩盖了其背后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法关系”(苏力,1997)。就“依法收贷”的性质而言,这与其说是一个派出法庭的司法行为,不如说是政府的管理行为,与其说它是一个以诉讼为核心的法律事件,不如说它如同计划生育、农田基建、追捕逃犯、处理上访一样,是一个管理事件。

派出法庭之所以服从于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主是由政府与法院的关系所决定的,用B法官的话说,

“我们的业务范围,一方面是为人民,另一方面还是为政府,咱们法庭、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公检法机关属于国家暴力机关,维护国家职能,所以上面有什么政策,我们首先要拥护呢,不能唱对台戏,如果唱对台戏,我们有些权限,乡政府没有的,乡政府有些权限,我们又没有的,容易对立,如果一对立的话,容易发生纠纷,我们这方面的权力他们得不到,他们那方面,我们也没办法。如果那么一出现的话,以后工作就彻底没法开展了。”

如果这种关系用更为规范的话语来说,就是法律要服务于政府的中心工作,法律要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正是在国家与法律的这一关系中,我们发现法律并不象我们在书本上或条文上所说的那样是超验正义或公平的化身或体现,而且国家进行管理的工具,它构成了国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这种管理技术依然继承了古代的“宽猛相济”的思想。一方面,法律如同警察一样是一种“吓唬”的工具,一种暴力的工具[13];另一方面。我们发现法律又如同家长一般,苦口婆心,化解纠纷[14];而同时,法律又通过种种现代的法律话语和法律技术将自己区别于前两种管理技术,树立自己的、超越于政府权力的公正形象[15],而国家也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话语来为自己的日常管理提供合法化的理由,法律使得一种“利用合法与非法之间差异的政治经济管理成为可能”(Foucault,1980)。由此,我们才能理解在这一民事调解案中,为什么原告和法官都反复强调“依法收贷”(强世功,1997b),在此,法律作为一种符号权力创造了一个世界(Bourdieu,1987)。国家的管理正是在这一世界中,利用法律可能呈现出的种种不同的面目,才得以平滑地运行。

(二)、管理的“组织技术”:作为“中人”的村支书

派出法庭服从当地政府的工作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法律乃国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这也是由法庭的实际处境所决定的,尤其是法庭的经费紧张,需要政府的接济。也就是说,当政府的工作需要法院配合的同时,法律权力的展开也需要政府管理权力的支持和配合,我们暂且不说法庭经费不足时乡政府有可能给予帮助,法庭要盖办公室时乡政府可能批一块好地皮等等。[16]更重要的是法律权力的实践,也往往需要政府管理权力的协助。

无疑,法律权力的管辖范围与政府管理权力的管辖范围是一样的,但法律的权力能力或法律的支配强度自然是无法和政府管理权力相比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进入乡村社会是一件相对近晚的一件事,人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远远比不上对政府部门的熟悉程度,许多纠纷并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政府部门来解决。更主要的是法律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密度远没有政府的管理密度强,这不仅体现在乡村社会的法律事务远远要比政府的管理事务要少,更主要的是法律控制所赖以实现的物质技术也比不上政府管理所依赖的物质技术。如果说国家的权力由于“地域的中心化”而依赖于“基础结构性权力”或“符合逻辑的技术”,诸如分工、信息、通讯和交通等等(Mann,1988),那么,我们发现这种“物质技术”本身就是权力的一部分,它镶嵌在国家管理的理性化的逻辑之中。

我们所调查的B镇派出法庭在物质技术方面非常落后,没有电话,更没有汽车。出门不是骑自行车就是步行,更何况在它的管辖范围里,许多地方还没有公路。这一切都妨碍了法律权力的向下延伸。但是正是由于公路、交通工具这些物质设施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因此,物质技术的不足完全可以用国家权力的组织技术来替代。因此,法庭的“送法上门”就与政府的“下乡”一样,成为重建国家与乡村之局部性权力关系的手段(苏力,1997),即用一种“组织技术”或“身体技术”来替代“物质技术”。和政府的管理权力相比,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并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下延伸的组织技术──作为政府管理权力之基层触角的村级管理机构。

因此,法律权力的实践往往要借助政府管理权力的渠道达致其目的。尤其是要借助于政府管理权力的基层触角──村级管理机构。对于村支书或村主任而言,他们熟悉的是政府的管理权力,法律权力与他们作为基层政府的管理权力的人是没有关系的,除了涉及到他们个人的案件,他们可以根本就不用理会法律权力。但事实上,法律在乡村的生活中由于常常配合乡政府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法庭是与派出所一样的乡政府的暴力机关,因此,村支书或村主

任才会象接待乡镇领导一样来接待法庭的G庭长。而法庭为了借助管理权力的触角来加强其在乡村社会的支配强度,不得不强化其暴力的一面。因此,这此催款不仅专门带了派出所的民警,路上还顺便给村支书带来乡政府的工作安排,[17]更主要的是G庭长一定要找上村支书,通过村支书将法律的权力传达到村民W.正是通过村支书这个权力枢纽或变压器,法律权力才从对整个社会的逻辑上的支配转化为事实上的支配,法律才从一种宏大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对当事人的实际控制,法律才触及它所要达及的对象。

就我们的案子而言,要是没有村支书,谁又去找被告W呢?谁又能将其找回来呢?要是那天找不回来,这起依法收贷案不就泡汤了吗?当然,村支书的作用不仅仅是引路、挡狗和找人,更主要的是他帮助原告和法官将他们的意图传达给村民W,同时他有将村民W的信息传达给原告和法官,从而在双方之间主持着公道,将双方的分歧维持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村支书往来穿梭于原告、法官和被告之间,将各种权力关系编织成一张互动的网络,他连接着双方的沟通和妥协,一但双方出现了僵局或妥协将趋于崩溃时,他就出来努力来粘合分歧,求得事件的“私了”(赵晓力,1997)。

由此,我们发现村支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末端的人,他不仅帮助法官和原告带路、挡狗、找人,而且把他们的意图传输给村民W,另一方面村支书又处于村民W对国家和法律的认识的顶端,村民W不仅透过他的反映来判定事情的严重性程度,以便调整抵制的策略,而且正是在他的庇护下,村民W才可能在“私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种种抵制策略,同时不至于使妥协关系破裂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村支书实际上是居于双方之间的“中人”,他处在维持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的节点上,更主要的是他在双方的知识或信息进行兑换的节点上,[18]他不仅是国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有关乡村社会之具体知识的载体(苏力,1997),而且是村民在应付国家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知识的载体。事实上,法官与被告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囚犯困境”中,村民W无法真正了解这一次的“依法收贷”和以前的信用社主任B的催贷有什么不同,因此他的策略依然是求饶和抵赖,而法官和原告也不清楚村民W会不会真得抵赖下去,毕竟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上上之策。而唯有村支书明了双方的真实意图,使双方实现妥协。因此,这场妥协是在村支书将村民W单独叫出窑洞,进行最后的交底之后,村民W才最终妥协了,去借钱还袋。

就国家管理而言,它的组织技术对村支书的期待应当是一种杜赞奇(1994)所谓的“赢利型经纪”,即完全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但村支书的“中人”角色使我们意识到,国家权力的延伸或它对村支书的型塑受到了抵制,即乡村社会试图通过对村支书的影响或型塑来抵制国家的权力。而村支书的能言善辩、左右圆逢的话语技术,恰恰是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所型塑的自我技术(方慧容、李猛,1996)。如果说,国家的管理正是通过“自我技术”实现的(Foucault,1978;Foucault1982),那么对国家权力的抵制也是通过“自我技术”实现的。我们不仅在作为“中人”村支书这里看到了这一点,事实上,我们在前面分析G庭长的法律思维时就已经触及到了这一点。

正是透过法官和村支书这两个在炕上开庭这一场景权力关系网络中的节点,或者说这两个通过自我技术来体现权力关系的“场所”(吉登斯,1994),我们看到一方面法官与国家法合作,在审判中实践着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他也在和乡村社会的情理合作,在调解中抵制着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法官通过其独特的案件制作技术将法律权力和政府的管理权力区分开来,体现法律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另一方面,法官在法律实践中又要努力将自己装扮成政府管理权力,或政府管理权力的一种,强化着法律对政府的依赖性。正是在法律、国家与乡村情理之间所形成的种种权力关系的不间断的斗争中,在它们最终的相互妥协乃至相互合作中,国家法从话语到实践一步一步地渗透到这块“法律不入之地”中。同时,也正是法律权力和政府管理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斗争与合作过程中,法律的权力强度在增强的同时也强化了它对对政府管理权力的依赖。

结语

“关系/事件”:法律社会学分析的新视角

本世纪后半叶,西方正统的法律理论──以严格的形式理性法为核心、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依据的法律形式主义──受到来自各方面越来越强烈的批评,法律的目的性、灵活性、开放性和参与形,或曰法律的政治、社会导向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另一种不同于基于法律形式主义之严格判决的纠纷解决模式──调解──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受到了人们的青睐。[19]这样一种调解理论在进入当下中国的语境时,涉及到了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重视调解以实现“无讼”是中国本土的文化传统,而以判决为核心的法制无疑是从西方的法律传统中移植而来的。因此,调解问题很容易在中国从某种学理探讨转变为制度设计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之争,即当下的中国应当吸收本土资源,采取容纳调解在内的多元法律制度安排,还是全面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实现审判方式从“调解型”向“判决型”的转变。[20]其二,以司法判决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来布置、规划和推行的,而调解传统则一直保留于民间社会,因此,调解理论就和国家与社会理论勾连在一起。在这一理论背景上,黄宗智(1993)通过对清代司法调解的研究,主张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二者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就颇具有启发性,其意义与大陆市民社会论者一样,在于使我们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21]

但是,无论是我们采取传统与现代的“法律多元”范式,还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范式,我们都自觉不自觉地假定这样一种可能的二元对立:国家是强制和现性的代名词,社会是自由和传统文化的象征;判决依赖的法律是作为暴力工具而建构的,而调解所需要的情理作为生活意义而构成的。就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理论而言,我们在这种对立的背后看到的是它们在理解法律时所共同遵守两个原则:其一,法律是一种约束行为的规则,无论它体现为社会功能还是文化意义;因此,其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就处于对立或相互补充之中,要么国家通过对民间法的成文法化或正式制度化而取得独尊的垄断地位;要么民间法在国家法的容许下形成“法律多元”。正是法律理论中对规则的关注导致了对“人”的遗忘,当然,我们所说的“人”并不是法律所建构的、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的、模式化了的“人”,比如公法理论中的“公民”、私法理论中的“民事主体”和司法实践中所强调的“理性的人”(reasonable man)。而是处于现实社会中的具体的人,在具体事件中灵活多变的、有血有肉的且永远不可能完成的社会行动者。正是由于这些人在每一个事件中的种种策略性选择,我们的法律,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才不再简单地是约束社会行动的规则,而是人们在进行选择时可供利用的资源。我们才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关系不再象图片一样,是一些平行的、相互处于断裂中的种种可能的关系:要么相互冲突,要么多元并存,要么相互作用,要么相互补充,而是象电影一样将种种可能的关系连接为一个连续的拓扑空间。正是在这样一个连续的拓扑空间中,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的要研究的法律事件才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事件链,一组“关系/事件”[22].

从“关系/事件”的角度出发,我们的法律社会学中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或法律与习惯的关系的讨论不再是“它们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即不再满足于用一个含糊的“连续统”(continuum)来概括国家的法律与民间非正式的常规和惯例的关系(Weber,1967:20),也不再满足于用“日常生活”来融合“作为工具建构的法律”与“作为意义构成的法律”(Sarat , A. Kearns, T.,1993),而是进一步追问“它们的关系是如何运作的”,“它们的关系是如何可能的”(强世功,1997;赵晓力,1997)。在“依法收贷”这一关系/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纠纷的解决,而是限定这种解决方式的种种条件:我们的G庭长之所以娴熟地使用两套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技术,我们的村支书之所以作为“中人”,恰恰是由于他们同时处在国家与乡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之中;而选择炕上开庭又是由于受到司法场域与更大的国家权力场域的关系的规定和制约,受到了国家、法律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管理技术的的制约。

“正是在这种关系/事件的历时性分析的路径上,我们才可能在种种权力关系的网络中,在组织法律运作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纽结上,在场景成员的选择、策划和行动中,在规定场景成员之行动的知识、制度、行为惯习和利益中,在场景成员的选择与规定其选择的种种因素的互动关系中,来重新解读法律、译释法律。”(强世功,1997b)我们看到国家的法律并不排斥调解,也不是将调解作为判决的一个平行的补充,而是依赖于调解,横穿过调解,并在调解的帮助下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不象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到我们的社会生活。同样乡村社会对国家或法律的抵制也不是镜子一样垂直反射的,它是分叉的、散射的、多样化的。从中我们不仅理解了法律的运作,更主要的是感受到人们在对法律的想象、对管理的反抗、对自我的怨恨、对生活的逃避和对未来命运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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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法学研究生论文范文,希望能够让您对于武汉杀村支书一家嫌犯判决书曝光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法学研究生论文2

摘要题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地方社科院图书馆/网络环境

近年来,地方社科院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遇到了新问题,一是现实馆藏的严重不足。书刊价格逐年攀升,而书刊购置费常年停滞不前,购进的书刊品种逐年下降。二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加,网上信息越来越丰富,互联网成了越来越多科研人员获取信息的渠道。地方社科院图书馆要摆脱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不再依赖院图书馆现实馆藏的尴尬现实,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加以反思,调整文献资源策略。

1图书馆现实馆藏的严重不足

有限的购书经费与众多的学科设置使得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工作只能是“撒胡椒面”,结果是几乎所有的科研人员都在抱怨到馆新书及所订报刊太少,难以满足科研的需求,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不再依赖院图书馆。1997年徐亚男对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地方社科院图书馆(有的为图书情报中心)年购书经费的调查显示,上海社科院图书馆以130万元位居榜首;浙江、云南社科院图书馆在30万元以上;广东、天津社科院图书馆在20万元以上;另有10个地方社科院图书馆在10-20万元之间;还有6个地方社科院图书馆的年购书经费在6万元以下[1]。尽管近些年来各馆购书经费均有所增加,但幅度都不是很大,以河南社科院为例,1987年至1999年的13年间购书经费一直维持在15万元左右,直到2000年经费才涨至20万元。面对书刊品种的激增和价格的飞涨,这点经费可谓是“杯水车薪”。

与我国的书刊出版规模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反,河南社科院图书馆的书刊订阅数量基本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且下降幅度越来越大。其他地方社科院图书馆的情况比河南社科院图书馆的窘境也好不到哪去。这点连高校一个资料室购书费都比不上的经费却要满足少则十几个,多则20几个研究所的科研需求,确实是勉为其难了。在全国地方社科院学科配置中,基本上都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文学、史学、哲学、经济、法学、社会学等等学科应有尽有。如河南社科院科研人员不足百人,却设有经济研究所、农村经济研究所、工业经济研究所、考古研究所、文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哲学研究所、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9个研究所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墨学研究中心等3个研究中心;福建社科院科研和科辅人员加在一起不过123人,却设有经济研究所、亚太经济研究所、华侨华人研究所、现代台湾研究所、文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哲学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所9个研究所和法学研究室、三角号码辞书编辑室2个直属研究室,此外还设有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福建台湾文化研究中心、决策科学研究中心、客家研究中心、管理科学研究中心、公共关系研究中心、法律研究咨询中心、福建中华茶文化研究中心和法国远东学院福州中心10个研究中心[2]。图书馆为了照顾到各个研究所的科研需求,只能采取撒胡椒面的方法,结果是连每个专业的核心期刊都难保证。

2互联网上丰富的社科信息资源

与地方社科院图书馆文献资源紧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些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2002年11月美国市场研究机构eTForcasts公司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到2002年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预计将达到亿人[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做调查显示,1997年10月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总数为万台,上网用户总数62万人[4],时隔5年,到2002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总数已经达到2083万台,上网用户总数达到5910万人[5],分别增长了69倍和95倍。

因特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信息资源库,根据世界上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网站首页显示的数据,其网页索引数据库已突破30亿大关。2001年9月7日,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表明,截至2001年4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的域名总数为692490,网站总数为238249个,网页总数为159460056个,在线数据库的总数为45598个[6]。在这丰富的信息资源中不乏哲学、宗教、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学、教育等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科学信息资源。

互联网上的社科图书、报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图书馆主要收藏对象——图书、期刊、报纸等文献越来越多地被搬上互联网,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期刊群是其集中形式。

数字图书馆使信息的传递交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包括国界和语言的限制。读者可不受时间、空间和文献数量的限制,自由索取自己所需的文献资源,除特别情况外,可以是全天候开放服务。2002年,国内已建起了200多家不同规模的数字化的图书馆,其中比较成规模的主要有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以及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

我国电子期刊的发展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建立起中国期刊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库(/)等大型的网络电子期刊库。

中国期刊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1994年以来国内公开出版的6000余种核心期刊与专业特色期刊的全文,目前积累全文文献680多万篇,其中文史哲专辑58万余篇、经济政治与法律专辑近150万篇、教育与社会科学专题50余万篇、新闻与传媒专题11万余篇、出版事业专题5万余篇、图书情报、档案及博物馆学专题10万余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CCND)》收录2000年6月以来国内公开发行的400余种重要报纸,文化、艺术、体育及各界人物、政治、军事与法律,经济、社会与教育、科学技术、恋爱婚姻家庭与健康等方面180余万篇文献,分6大专辑,36个专题数据库。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1989年以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经济、教育和图书情报等学科12000余种期刊刊载的600余万篇文献,以科技类为主,但其收录的经济、教育和图书情报类期刊比较完备,经济类1600余种,教育类500余种、图书情报类269种。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群》收录1998年以来的理、工、农、医、人文5大类3000余种期刊,大部分为科技期刊,人文科学专辑收录大学学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社会科学期刊250余种。

互联网上的社科灰色文献

互联网还蕴含着丰富的,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的灰色文献。因特网出现后,几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非正式出版文献,互联网上的灰色文献越来越丰富。那些大型的学科综合网站,如中国经济信息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国学网()等,还有一些专业性学术网站,如道教文化资料库(.hk/)、简帛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等,集中了很多学术性信息资源,如研究动态、专家学者、专业论坛、重要文献、组织机构、学术期刊、统计数据、法律法规、学术会议等专业信息。这些网站的学术信息有的是经过充分论证、推理的结论,有的是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条文等,对于传统的人文学术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散布的各网站社科类学术信息,包括社科组织机构资源和一些专家、学者的个人主页,前者是指政府机构、教育及研究机构、学术协会等学术团体机构的最新研究信息与学术动态信息;后者是指个人学术频道,目前社科领域的不少学者在网上建立了个人学术站点,用于探讨专业理论研究,交流学习和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会议文献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资源。近年来,一些单位开始尝试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在网络上,比较成功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有中国期刊网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等。《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收录全国300家博士培养单位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5万余篇,其中文史哲专辑5271篇、经济政治与法律专辑12119篇、教育与社会科学1956篇、新闻与传媒265篇、图书情报、档案及博物馆学112篇,是目前国内相关资源最完备、收录质量最高、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CDDB)》收录自1980年以来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博士、博士后及硕士研究生论文,截至2003年4月,已入库36万余篇。

为开发利用学术会议文献,有关单位已着手制作会议文献数据库,并在网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万方数据库中心研制的《中国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CACP)》、《中国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PACC)》、中国期刊网的《中国重要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CPCD)》。

3地方社科院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策略转变

面对互联网上丰富多彩的社科信息,地方社科院图书馆该如何调整文献资源建设策略以摆脱长期以来因经费不足而造成的现实馆藏的严重不足呢?

改变文献资源建设观念

网络信息资源也是馆藏建设的一种重要资源

在网络环境下,网上丰富的信息资源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任何图书馆离开网络资源而幻想靠自己有限的馆藏文献资源来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图书馆藏书发展不能局限于建立一个有限的物理实体的馆藏,而要着眼于对全球信息资源的掌握和选择。除了选择入藏有明显载体形式的文献,努力获取重要的联机信息资源的使用权也应成为藏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对图书馆资源的评价方面,不应局限于考察馆藏文献的数量、质量,还要看图书馆能从互联网上获取多少资源,以及如何把网络中丰富的信息资源转化为图书馆资源的一部分提供给广大用户。

现实馆藏是不可取代的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大大丰富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取代图书馆馆藏文献。这是因为:

(1)网络中以全文存取的信息资源数量有限。学术信息资源的全文文献源更是少之又少。在有限的上网全文信息资源中直接以电子形式生产并提供上网的信息资源很少,更多的是以图书馆馆藏文献为基础形成的,包括比较有影响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期刊网等在内的网上数据库都是以印刷本文献为基础,加工转换成电子形式提供网上使用的。

(2)网络信息资源自身的缺陷以及人们传统的阅读习惯决定印刷型书刊仍是人们阅读的主要对象。比尔·盖茨在《未来时速》“创建无纸办公室”一章中说:“由于我坚持淘汰文书工作,听起来我一定像‘反对用纸’的人。我反对纸张表格,尽管这样我还是把我想读和做批注的长篇的电子文件打印出来。大部分人在试着组织一个长文件时,喜欢把每一页在桌上摊开,这样他们能够同时看到所有的内容——这用一台PC很难做到!……书和杂志由于阅读方便、便于携带,所以还不会被击败。”[7]

(3)与自然科学研究使用化学试剂、显微镜、手术刀等试验研究方法不同,社会科学则更多地使用抽象分析方法,需要通过阅读、浏览大量的文献获取和积累知识。有关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刘磊等人对北京市、上海市、南昌市、西宁市、天水市等地1197名社科研究人员、工商企业人员、高校文科教师与文科学生四类社科信息用户调查表明,图书情报机构的书刊是社科研究人员获取信息的第一渠道[8]。

合理配置馆藏资源

图书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信息资源的可获得性、易用性以及费用等情况合理配置信息资源。根据地方社科院图书馆读者数量较少,需求分散以及网络社科信息资源的特点,在资源的配置方面应该:

基础学科以购买图书为主,应用学科以购买报刊为主。尽管社会科学各学科都对文献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但不同学科又有差异。基础理论研究对图书的依赖程度更高,一方面基础学科文献半衰期长,另一方面,图书包含有完整的、系统的、成熟的知识信息,又能提供翔实的史实材料和社会背景;应用学科一般时效性较强,需要掌握最新资料,而报刊出版周期短、流通快,反映的材料新,可使用户了解学科进展、水平、新学科动态,因而成为应用研究重要的信息资源。

以阅读为重要目的的文献,如社科理论著作、文史资料等,以购买印刷型文献为主,以检索为目的的文献以购买电子版或以文献传递为主。

图书以印刷型为主,期刊以电子版或网上索取为主。尽管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等网上数字图书馆与出版社合作推出了按书收费业务,但其新版图书品种却十分有限;而中国期刊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科学各学科的所有印刷型期刊,且检索方便。因此,在图书与期刊的配置上,图书应该以印刷型为主,辅以远程存取的方式;期刊可定购《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社会科学集中的文史哲、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专辑,在局域网上建立镜像站点,对于一些时效性较强的学科可订阅少量印刷版核心期刊。

重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

地方社科院图书馆的中心任务是为本院的科研工作服务,围绕本院承担研究的地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应用课题,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图书文献资料。由于地方文献资料能全面地、系统地、历史地反映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和历史诸方面的特征,能系统地、完整地为研究当地的各种情况,从不同角度提供参考。因此,地方社科院图书馆要尽可能全面地、系统地做好与该地区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联的一切文献资料,包括地方志、地方史、论著、地方档案、地方报刊、地方丛书、地方年鉴、地方百科全书、地方人事碑志、地方图录、地方音像资料、地方文献书目等地方文献资源的建设工作。

加强重点学科文献资源建设

地方社科院已经认识到在学科建设上必须从自身的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选择若干能形成自身特色的优长学科,重点建设、重点发展,研究和回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基础理论研究,不求其全,而求重点突出,优势明显,即:以其所长有所为,避其所短而不为。在发挥基础理论研究优势的同时,把地方社科院的科研重点放到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上,根据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与社会现实联系紧密的应用研究。文献资源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随之调整,转向以重点学科文献为主的文献资源建设策略,对于重点学科研究人员的科研需求要尽力满足,购书经费要向重点学科文献倾斜,保证重点学科点所需要的图书、期刊印刷型文献的系统收藏,同时要注意收集网络信息资源,使重点学科的文献资源达到研究级水平。

开发网络免费资源,建设虚拟馆藏

互联网上的社会科学信息资源虽然丰富,但却地址分散,组织松散,数据类型多,随机变化大,给查找和利用带来了困难,虽然goole、yahoo、sohu、百度等搜索引擎为信息检索提供了方便,但这些网络检索工具并不适合于检索学术性信息。因此,地方社科院图书馆应该发挥自己馆员熟悉信息检索技术的优势,将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转化为方便研究人员的馆藏资源。一般来说,互联网上信息资源的开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链接优秀社科学术网站。根据本院学科设置,对网站进行分析研究,将信息量大、更新速度较快、有利用价值的网站汇集到一起进行科学的分类与链接,并对网站的主要内容做些简单介绍,帮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尽可能广的空间获得尽可能多的有价值的信息。此种方式是在因特网上利用最多、最简单、最直接的信息开发利用模式。

(2)建设学科导航库。通过多种搜索引擎对某一或某些主题信息上网查询、浏览,并参考有关文献,选择价值较高的信息资源,总结、组织、归类、设置类目,使某些专题信息更加集中和完备。导航库建设主要包括链接与重点学科直接相关的国内外主要网站,并且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其内容包括研究机构(包括当前的研究情况、主要学者、教授简况等),相关电子出版物、电子文献等,相关国际会议预告,其他相关机构信息介绍(包括学会、行业协会、非赢利性组织等)等。对学科导航库要作经常性的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能对重点学科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为导航库提供各相关网站的分类浏览目录。重点学科导航库,应向研究人员提供具体网站的评述或优秀网站推荐,能提供关键词等检索功能,能为教师、学生及时提供国内外最新的研究动态和以较快速度找到所需资料。此种方式是一种较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可以满足一些专家读者便捷、高效地访问重点学科相关资源的特殊需求。

(3)建设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所谓指引库从物理上讲并不存储各种实际的信息,但从中却可以检索到有关数据库的实际资源,即指引用户到特定的地址获取所需的信息,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它类似于网上专业搜索引擎。它可以将因特网上与某一或某些主题相关的节点加以集中,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用用户熟悉的语言组织起来,向用户提供这些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引用户查找。指引库中存放的是有关主题或用户所需信息的数据库或服务器的地址等信息,它可以提供有关部门的网站、网页甚至网上私人信息的检索及目录服务。指引库中的信息通常采用主题树浏览的方式进行组织,它将信息资源的索引按照主题分级加以组织,用户可以通过浏览的方式逐级浏览,直至找到所需信息[9]。

网络环境下,只要地方社科院图书馆能够充分认识网络环境给自己文献资源建设方面的影响,及时转变观念并采取积极措施调整文献资源建设策略,就一定能够摆脱困境,成为地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不可或缺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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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比尔·盖茨编,蒋亚、王景译。未来时速——数字神经系统与商务新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刘磊等。网络环境下基于需求的国家社科信息系统设计与网络规划,图书馆,

法学研究生论文3

我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党组书记、检察长的安排,我主要协助分管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和监所检察工作;主管院工会工作。

我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区委和上级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人士和本院党组书记及干警们的理解、帮助、支持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刻领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内涵,忠实履行检察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现就自己这些年来的政治思想、执法工作、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强化人大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我在思想上是始终能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党的基本路线;充分认识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意义。我感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而要坚持党的领导,则要做到坚持党委的领导,不断增强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一致性和认识;同时,必须做到下级院自觉服从上级院,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正确处理“条、块”关系。

我知道,权利一旦失去制约,就会滋生腐败,更感到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则。为此,我对人大性质有着非常明确的认识,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的决定权,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他们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同样的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基于此,我在工作中做到了:(一)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有关重大问题,能够亲自或通过检察长及时向人大报告;(三)高度重视人大交办、督办案件或其他有关工作任务,能够迅速、及时、全面细致地办理;(四)认真虚心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五)对个别人大代表因涉案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的,能够严格按照规定,依程序向人大常委会请示,待同意后,再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六)注意加强与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作好解释、宣传工作,求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总之,我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做到了无条件、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执行,无论是办案还是其他工作方面,都能够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改进工作,不断增强人大意识。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提醒您:请根据实际修改)三、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式、分析问题,作出决策,在事关大局、事关原则的问题上,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和政治坚定;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党性锻炼,努力增强群众观念,坚决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三、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作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我认识到,首先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努力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这是班子团结、战斗有力的重要保障因素。为此,我坚持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加强请示汇报,遇事不擅断,认真搞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一)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根据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总体思路,按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协助检察长认真组织自侦(反贪、渎侦)干警查办了一批在当地较有影响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有力的打击了侵吞国有资产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是:200*年7月至2009年9月,我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线索168件,通过组织开展初查,立案52件59人。所立案件中,贪污案件38件43人,占立案数的73%,受贿案件8件8人,占立案数的%,挪用公款案3件4人,占立案数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3件4人,占立案数的%;大案41件45人,占立案数的%,要案13件13人,占立案数的25%;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50件55人,结案率为%;人民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的42件45人,占立案数的%。同时期,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9件9人,立案7件6人,分别为滥用职权案2件1人,玩忽职守案3件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1件1人,以事立案1件;其中大要案3件4人,目前除一件以事立案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1件1人已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我院所查办的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有: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陈蓉芳挪用公款案,成都桥梁厂供应处原处长文遗泰受贿案,区沼气办原主任冯祥立受贿案,原龙粟米业有限公司经理何远俊贪污案,原华严乡永红村党支部书记范林福、村主任钟先明贪污案,区房管局原局长王静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工行××*支行原行长罗华乾、原副行长徐忠生、辜淑秋私分国有资产案,攀成钢公司动力分厂燃气车间原副主任黄先福等人共同贪污案,区国土局原局长张仁军等人贪污受贿案,川化集团公司环安部原部长李远云、气体厂原副厂长赵勇贪污、受贿案,乐山市沙湾区原区委书记张大常受贿案,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原所长张山环境监管失职案,等等。而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二千三百余万元。

四年多来,我始终站在办案的第一线,既当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无论是初查方案的指定,还是侦查工作的具体开展,我都要认真仔细研究,集思广益,周密布置,关键时刻做到了亲自主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主要证人;做到了危险时刻冲在前,加班、熬夜带头干,坚持与干警同甘共苦,从不搞特殊。如200*年8月,我亲率案侦干警冒着瓢泼大雨赶赴广元山区,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将潜逃近三年的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杨潮海追捕归案;又如,200*年5、6月,我院在侦办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原区农行职员黄友香伙同谭强共同贪污公款万元,并携款潜逃的特大案件时,我作为“”专案组副组长,始终与专案干警战斗在案侦一线,在连续奋战的三十余个日日夜夜中,几乎每天只能休息4—5个小时,甚至有时连续通宵地工作。该案因及时、成功破获,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农行的损失,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专案组因此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我院被区委、区政府授予集体三等功,我本人也被区委、区政府授予个人三等功。近年来,针对受理线索有所下降,且成案率低的状况,我多次召集自侦部门负责人反复研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统一干警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强化侦查意识,主动出击,在初查和侦查工作中注意蛛丝马迹,发现有关涉嫌犯罪信息,掌握案件线索,努力开辟案侦。可以说,经初查立案的线索有近50%是我们自行发现的。尤其是在2009年,我和全体自侦干警响应市院号召,克服“非典”带来的不利因素,全力投身“百日办案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我院也因此被市院评为200*年度反贪工作“百日办案活动”先进集体和200*年度渎侦工作“百日办案活动”先进集体。今年,我院还成功立案侦办了四川省汉源县原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现人大副主任夏懋林贪污案和汉源县移民局原局长张秋林受贿案,受到了省检察院在全省的通报表扬。总而言之,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固然有上级的正确领导和检察长的果断决策,但与我和全体自侦干警的共同艰辛努力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工作中做到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严把案件质量关,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效率,不违反办案规定和程序,自觉遵守办案纪律,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特别是在侦查工作中,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的发现能力、推进能力、查微能力和证明能力,也是我院自侦工作能够上台阶,特别是反贪工作继200*年以来,能够连续三年保持全市先进的重要因素。

(二)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和监所检察工作。

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遏制腐败要从源头抓起的具体体现。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区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形势和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主要做法是:通过认真总结各种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发因,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积极开展个案预防;通过与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中层干部或全体干部到金堂监狱参观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场所,听取管教干警介绍有关情况、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以及检察官评议讲解,开展形式新颖的警示教育;通过共同签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召开联席会进行经验交流和法制专题讲座等方式,认真抓好系统预防工作;通过介入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开展预防工作,为相关建设工程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通过撰写理论调研文章、经验材料和创办《职务犯罪预防》专刊,切实抓好预防调研、宣传工作。这几年,我除指派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干警到有关单位开展专题讲座外,我也以“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小金库’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等专题,亲自到国有企业、金融部门、教育系统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得到了有关领导和同志的肯定。

我分管监所检察工作以来,坚持派出两名检察人员常驻区看守所开展检察工作,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看守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坚持一年两次对监外执行、缓刑犯等的回访考察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换押制度的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我曾亲自协调有关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将长期被拒收的短、残犯交付执行,减轻了区看守所的监管压力;通过我的努力,督促公安机关将一名因违反行政法规已被决定劳动教养的缓刑犯,依法报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注重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通过努力,200*年,我院驻所检察室被省检察院授予“省三标”检察室称号。目前,我们正在开展达省二标的申报工作,虽然困难不少,但我们将加倍努力,争取顺利通过验收。在我院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的共同努力下,在押人犯不仅被管得住、控得严,而且这几年从未发生过“跑风漏气”的问题,也未发生过脱逃等监管事故。由于监督、监管工作成效明显。200*年在全国“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中,我院驻所检察室与区看守所共同被确定为全省五个示范单位之一,这也是成都市唯一的一个示范单位;我院驻所检察室因在“活动”中成绩突出,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称号。

(三)坚持在院党组和检察长及区总工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会工作。

我院工会始终自觉地置于党组和检察长及区总工会的领导,切实履行维护干警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护和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干警主义翁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民主管理;按照党组部署,坚持以院工会为中心的群团系统网络,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干部队伍健康发展;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增强了干警的向心力,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此,我院工会于2009年4月被区工会授予了“先进职工之家”称号。

四、以“活动”为载体,加强干警思想教育,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队伍的好与差事关检察事业的兴衰,而队伍建设的关键就是要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方面,从建章立制入手,完善和规范各种学习制度、纪律;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政治学习,组织干警经常性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提醒您:请根据实际修改)报告和十六届(提醒您:请根据实际修改)三、四中全会精神。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文”、“两项教育”、“争创一流”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特别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等宗旨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促进干警牢固树立“清正廉明,护法为民”的职业风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勤政,不忘检察宗旨,努力提高自身及干警的政治素质。同时,我还针对所分管的部门新进人员比例较大的情况,既专门安排时间对他们进行培训,又采用传统的“以老带新”的方式,寓教于办案过程中,寓教于讨论案件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每年,我都要与检察长、所分管的部门中层干部分别签订《领导干部执行“一岗双责”制责任书》,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我要求队伍在干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保证不出任何问题;要通过教育活动深入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铁的纪律塑造铁的队伍,在思想、纪律、组织、作风等方面都有极大的转变,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队伍。为保证干警为检清廉、秉公执法,我比较注意与干警交心谈心,了解和掌握干警的思想状况,分析并制定措施保证干警能够以“一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我也常在分片会上强调办案纪律和廉政规定,并在交待工作的同时,反复叮嘱办案纪律,强调办案安全以及要注意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人权等合法权益问题。由于将预防工作做在了前面,又开展了经常性的教育,干警的整体素质都有所提高,队伍中不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而且呈现出一派讲奉献、讲团结、比干劲的好气象。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我不仅能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而且能够忠实地履行检察职能,正确地实施国家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到了令行禁止、听指挥、服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办案,不枉不纵,公正执法,绝不以案、以权谋私。坚持以身作则,注意从点滴入手,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接受批评和监督,做到警钟长鸣。

通过对照《廉政准则》和中央、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结合区纪委、市院纪检组的部署,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收受礼金专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等工作;通过检查,我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而对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能够严要求、严监督、严管理,做到了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分管工作和重大问题;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次(每季度一次),并督促干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每年还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七次,并与所分管的多数干警廉政谈话每人一次,完成了分工负责的廉洁自律,不正之风、源头治理等工作任务。

总之,这些年来,我能够结合本单位和分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我自己也能自觉模范遵守《廉政准则》等党风廉政专项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按要求参加和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标本兼治,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学习和研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系统性;驾驭全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工作中有时不够细致,方法比较简单,还有急躁情绪。

3、自我要求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时还会强调个人意见,存在骄傲自满思想。

4、由于全局观念不够强,一盘棋的思想树得不够牢,自己在抓工作时有所偏重、有所突出,致使所分管的工作发展也不太平衡。特别是对有些部门的综合工作,如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重视得还不够。

(二)今后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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