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会章程【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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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章程范文【第一篇】
涡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同乡会章程【第二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与管理,引导农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示和适度聚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镇、乡、村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符合《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村居布点规划》,并与县域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规划,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镇、乡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乡、村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纳入县、乡(镇)两级监管、依法审批。现有违章建设需暂时保留的,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设,严重违反乡、村规划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依法限期改正。如拒不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村两委干部应当在24小时内发现本辖区内在建的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依法制止并拆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制止、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拆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是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现场制止、依法拆除负总责,应当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包区干部、乡镇有关站所及村两委干部的责任,明确巡查责任区,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严禁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房屋;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持打击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县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
(一)对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拆除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处理或配合查处的;
(六)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到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七)乡镇管区干部、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不加强监管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拆除的;
(八)违规或变相审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同乡会章程范文【第三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同乡会章程【第四篇】
关键词乡村联盟;地方政治;南昌地区;晚清;民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22—05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急剧变革,地方社会的权力体系和精英阶层也经历了重组过程。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以及议会选举,促使乡村社会进行了新的整合,导致了乡村联盟的普遍出现。因此,对这一时期乡村联盟的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的近代转型的理解。有关乡村联盟与地方政治的研究,学界已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以往研究或是着眼于某一类型的讨论,或是仅限于某一时期的考察,缺乏对乡村联盟做全面而动态的分析,因而难以揭示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文化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地区乡村联盟的历史考察,论述政治变革与乡村联盟的兴起、乡村联盟与地方权力体系演变的互动过程,以期从一侧面揭示国家政治变革对地方权势的影响,以及中国传统社会近代转型的内在机制。
一、政治变革与乡村联盟的兴起
晚清至民国时期,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及议会选举等一系列政治变革,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传统政治结构和地方社会的权力体系。在南昌社会的发展历史中,这种因政治变革而带来的变化,集中体现在当地乡村联盟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由于这些政治变革均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从而使南昌的乡村联盟也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征。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不同时期的乡村联盟,不仅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各有不同,且在形式上也各有差异。
晚清南昌地区的乡村联盟,主要表现为团练局这一军事联盟形式。咸丰三年(1853),为了防御太平天国军队的冲击、江西巡抚张芾、钦差办理江西军务陈孚恩,“札委南、新绅士及在事官员亲往各乡劝办团练”,以致南昌各县先后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团练局。这些按照“富捐资、贫出力”的方式组建的团练局,在朋友、师生等社会关系作用下,又形成了更高一级的乡村军事联盟。如南昌县举人刘于浔先是设中洲团练局于灵仙观,后又授意其好友、举人燕毅创建了南州局。此后,南昌县内的保安、定安、万舍等另外3个团局也相继建立起来,“自是五局并起,而以中洲为总局”。
清末民初南昌的乡村联盟,主要通过同姓联宗的方式来实现。自明末清初,同姓联宗,甚至异姓联合修谱在南昌及其他乡村社会时有出现,成为小族联合抗争大族的有力工具,深刻地改变着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清末民初,同姓修谱在南昌地区仍普遍盛行。如新建人王锡藩在《合修大成王氏族谱小引》一文中,就从“群力”的角度阐释了同姓联宗的时代必要性和内在合理性。首先,他认为“今日之世界,一群力竞争之世界”,“合群则力强,离群则力弱”,因而不仅各团各界要合群,且“各姓氏亦贵有之”。那些散处各地的同姓子孙,只有采取联合的方式,方能“不受异姓大族之欺凌”。其次,王氏族谱的编修,“自前清康熙间大修以来,年逾二百,世历十余,丁则愈生而愈多,支则愈分而愈远”。在此过程中,一些王姓子孙已经游离于族谱之外。如不“重修大谱以联合之”,那么王氏子孙“受人欺虐者不知几何也”。
显然,王锡藩主张王氏合修通谱,乃是出于对时代的变化与本族现实处境的认识,希望借助通谱的修撰,将王姓各族联合起来,达到“苟与他族偶有交涉,独力难持,犹得并力以相御”之效,避免被其他大姓欺虐的情形。因此,为使新建、南昌两地之王氏各族进入更广的族际联合中,王锡藩又鼓励由余干马坡嘴徙居新建、南昌两地的王氏各族与原地合修族谱。新建王氏家族与南昌、余干两地王氏的联合,充分反映了同姓联宗这种乡村联盟的方式,仍然是地方社会中宗族寻求发展时所惯用的一种策略。
进入民国中期,同姓联宗仍然是南昌乡村社会中一种常见的联盟形式。但是,由于此时现代政党已经成为地方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权力机构,因而此一时期南昌的乡村联盟,亦开始按照现代政团的形式来组建和运作。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同姓或同宗的部分人员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治团体。如1937年,进贤县内的9位姜姓族人组成“扶正会”,并且订立了较具体的十三条简章。其中两条就分别明确规定,“本会以维持宗族地方治安为宗旨”,“凡姜姓本族公正人士均得为本会会员”。1948年,进贤县内的19名谭姓族人立下盟誓,成立“自强会”。其盟誓云:“我等各本良心,精诚团结,做永久之结合,世代继承,千古不朽,遵守本会一切规约,歃血为盟,倘有背誓行为,甘受惩处。”二是异姓个人通过拟制的血缘关系,缔结金兰,结为异姓兄弟,以期在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取得一席之地。如1948年,丰城县徐、李、陈等姓氏的13人通过写立字约的方式,结为仁义兄弟,以求“声应气求,患难相顾。有福同享,有祸同当”。三是小姓村落通过写立合约的形式,组成一个现代的政治联盟。如1946年,进贤县北部的燕口山、大杰岗、礼山等十多个小姓村落,鉴于“村落散没,弱小难堪,既无自卫之可能,当存合群之素志”,于是“各村有志之士,联合异姓同胞,组建了名为“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村落联盟,以求做到“扶弱小而御外侮”。
总之,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地区出现的乡村联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别呈现出各自的时代特征,即晚清时期以团练局为代表的军事联盟、清末民初的同姓联宗、民国中后期由个人和村落联合组成的现代政团。这些不同类型的联盟的兴起,既是士绅、家族组织等传统乡村社会组织长期发展的结果,又与国家政治变革以及现代政党和政治团体向乡村社会渗透息息相关。因此,无论这些乡村联盟以哪种形式出现,实际上都反映了特定时代政治变革背景下乡村社会重组的历史过程。
二、乡村联盟与地方社会重组
“中洲团练局”、“自强会”及“北区和平同盟会”等乡村联盟所折射出来的地方社会重组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这些乡村联盟与士绅、宗族、村落组织等不同社会力量,以及商绅、学绅等新式精英的结合来完成。根据史料记载,在中洲团练局的领导成员中,既有举人这样的高级士绅,也有生员、监生之类的低级功名拥有者。同样,在南昌县另外26个团练局的领导者中,既有人取得过进士、举人这样的高级功名,又有人只获得生员这种最低功名,而具有廪生、监生身份的也大有人在。可以说,在团练领导者中,我们能找到几乎任何一级功名之人。这就充分表明,南昌县内的团练局,实质是乡村社会中士绅的军事联盟。正是由于士绅阶层进行了有机整合,加之各领导者之间的私人联系,因此南昌的团练能够做到“联络一气”,形成较严密的体系,并最终发展为“江军”。
团练局不仅是士绅群体的联盟,也是家族组织的联合。南昌县的许多团练局,就是由两个或多个家族联手组建。如中洲团练局在创建之初,就以梓溪刘氏与合火气万氏的家族成员作为团勇的主干。“年丰黄大观以所居船市为楚匪往宁州冲衢,与邻都徐、车、程、雷、黄等姓相团练,率挫贼锋。”而在南昌、进贤两县交界之处,则出现了跨县域的大宗巨族联合组建团练的事例。如南昌东乡镇东局,即是南昌县人“姜应门、姜应菊即邀吴杞栋纠合本都姜、万、刘、李四大姓,及进贤吴、陶、艾、万诸巨族绅士,召集一百二十余村丁壮”组建而成。
清末以降,由于新政的推行,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再次被打破。除了传统的士绅阶层外,商绅、军警、律师以及学绅等新式精英,也成为地方政治生活中重要的力量。这些新旧地方精英除借助社团来维护自身权势外,还积极利用同姓联宗这种乡村联盟的形式,以求最大限度获取各种权力资源,建构自身的权力网络。这一点,在南昌“豫章罗氏宗祠”的修建中得到集中体现。
“豫章罗氏宗祠”为江西省罗姓共建,奉祀江西罗姓始祖、豫章太守罗珠(怀汉公)。据民国年间编修的《豫章罗氏祠志录》称,该祠在宋太平兴国时期,罗姓子弟德秀公曾“表请规复”。有明一代,该祠罹于兵。入清后,罗氏祠先后于康熙、嘉庆、同治、光绪四朝重修。民国初年,因该祠司事者腐败,其名下产业多处被盗卖。1927年,在南昌、新建数位罗姓子弟奔走下,各地罗姓联合成立整理委员会,清厘祠产,倡复旧规。不久,罗姓召开旅省同宗大会,改组了宗祠管理机构,成立“豫章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改组后的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不仅实行会员制度,对会员的条件有了限定,要求会员按等级缴纳费用,且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界定。因此,此时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按照现代政团的模式来组建的同姓联盟。这种新式家族管理组织的出现,当与清末民初大的时代变迁息息相关,但同时也与该族内的精英的努力分不开。从该祠管理委员会职员个人情况来看,除一人外,其他管理委员会职员或是新式学堂毕业的政界官员,或是学界人物,或是商界人物。另外,从这些职员的支别来看,主要是来自新建、南昌和南城境内的数个支派。换言之,这个全省数十个县罗姓祠堂的管理委员会,并不是由江西省罗姓支别的代表构成,实质上不过为少数几个支派中部分绅学商以及政界的罗姓同仁所控制。可以说,这些来自不同地域、身份各异的委员会成员,通过同姓联宗的形式,达到了整合政治力量的目的。
民国中后期出现的“扶正会”、“自强会”和“北区和平同盟会”,同样是乡村社会重组中的重要一环。“自强会”、“扶正会”等联盟的章程表明,其会员无论是同族之人,还是异姓之人,都具有相似的身份。至于“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成立,无疑是当地众多弱小村落用以抗衡大姓巨宗的政治联盟。首先,“同盟会”盟书强调,结成联盟之后,盟内之人必须同心一气。“异姓同胞,相亲相爱,切勿尔虞我诈,离心离德。”当面临欺压时,则必须“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同仇敌忾,与共死生”。其次,从“北区和平同盟会”的盟书中我们还发现,该会在1946年成立之际,参与盟誓的共11个村落。此后,随着冈山村、瑶塘村等两个小姓村落进入,最终形成了13个村落的政治联盟。因此,北区同盟会的兴起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社会权力体系处于不断分化和重组的过程中。
三、乡村联盟与地方政治
前文研究表明,尽管各类乡村联盟的产生时间和组建形式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能与地方社会中不同的政治力量整合起来。随着这些联盟与士绅、学绅、商绅等社会力量的结合,它们逐渐成为地方社会新的政治权力中心,对地方政治权力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晚清时期兴起的团练局,是战时南昌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如前文提及的中洲团练局,既是军事指挥中心,也是地方行政中心。它不仅能采取强制性的派捐以筹集军饷,且承担起维护地方秩序和司法审判之责。如史料云:“惟癸丑五月,贼已围城,各乡土辣乘机抢劫,官不能禁。中洲局刘、万二绅禀请抚宪委崔公登鳌、彭公宗岱先后驻局,严究惩,燕举人倡率各局就近兜,解归总局,禀明抚宪,就地正法,计斩匪三四十起,乡里帖然,此亦权宜定乱,除暴安良之一法。”
民国初期南昌乡村社会出现的“同姓联宗”,同样与地方政治结构变动密不可分。例如,新建人王锡藩就希望通过“合群”,改变本族在“大姓巨宗”所控制地方社会格局中的地位。要理解“同姓联宗”对地方政治的影响。就必须对其出现之时的地方政治权力格局做深入的分析。那么,当时南昌的乡村社会,究竟处于怎样的一种政治格局?下面将以南昌县为例,对此作进一步阐释。
1909年1月,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作为各地举行自治的指导纲要。自1909年9月,南昌各级地方自治逐步展开。全县分为东乡、南乡、西乡、北乡和中乡五大区,下再分为39个镇乡选举区。1910年,各乡镇分别成立自治会,选举出第一屑自治会议长、副议长、董事以及议员。1913年,部分乡镇又进行了第二届自治会选举。地方自治的推行以及各种新的乡镇行政机构的设置,使南昌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被打破,地方社会进入一个重组的过程。根据《民国初元南昌纪事》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在南昌县18个乡镇的前后两屑自治会的领导层中,其姓氏构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未变,如冈上、蒋埠、义丰三乡即是如此。一是大致未变,只是有个别出入。这类为数最多,有幽兰、富丰、市汊、广福、麻丘、茬港等6个乡镇。一是虽有变化,但至少两个姓氏未变,这类有水南、佛塔、新彬、柏岗、黄溪等5个乡镇。一是只有个别姓氏未变,这类有前坊、黄城、墨山等3个乡。一是完全改变,这类只有泰祉1个乡。因此,就整体上来说,除了少数几个乡镇外,大多数乡镇自治会的领导者都是在几个姓氏中产生,有的甚至仅限于两个姓氏。另外,从地方志的其他记载来看,在进行了一次选举的乡镇中,有的乡镇自治会领导者也出现由单个姓氏产生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当属三江乡。该乡自治会的议长、副议长、乡董均出自当地的蔡氏家族。该乡参加南昌县议会的代表,亦由蔡氏子弟蔡炯担任。
上述家族之所以能在县乡镇各自治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源自它们长期形成的地方权势。如三江蔡氏家族自宋明以来,不仅各类科名获得者源源不断,且新式学堂毕业生也为数不少。其他诸如佛塔乡胡氏家族、冈上乡熊氏家族、墨山乡梅氏家族、幽兰镇万氏家族,其或是依靠科举上的成功步入民国时期南昌的地方政治,或是军功、科举齐头并进,重新确立自身的权势,或是将商业作为进入现代政治机构的资本,或是借助于新学获得政治上的成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并没有导致地方社会原有的权力格局发生根本变化。由新式政治机构带来的权力资源,仍然掌握在少数家族手中。有的是一族控制一个乡镇,有的是多个家族联合对乡镇进行自治。这一点,或许正是导致民初以后诸多小姓进行“同姓联宗”,以求在地方政治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根本原因所在。
民国中后期进贤县内出现的“扶正会”与“北区和平同盟会”,同样是在政治变革背景下,地方社会出现的政治权力机构。自1926年11月始,在江西的统治逐步确立起来,并建立了一套以保甲制度为中心的行政组织,以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随着日军全面入侵及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这套以“剿匪”为主要职能的行政组织转而成为各种战略物资催征的机构,其对地方社会的管理也随之趋于松散,从而使乡村社会再次出现权力真空,导致各种地方性政治权力机构的兴起。如1937年7月25日形成的“扶正会”,其简章就明确宣称“以维持宗族地方治安为宗旨”,负责调停会员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至1945年,随着抗战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地方选举。1946年,进贤县政府将全县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区,进行县长及议长的选举,再次引发了地方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动。这一点,可从1946年8月成立的“北区和平同盟会”的十六条决议中得以一窥。为更好地说明问题,现将部分决议引述如下,并略加分析:
本会以共谋生存、相互协助为宗旨。
本同盟之各村同盟之后,不得互相侵犯,争长竟短。
对于本区政治事宜,义务同尽,权利同享。如遇有不平事情,应向本会报告,设法交涉。
如有人向本会报告,缴纳开会会费豆子二担,由本会负责向对方调解,如无调解之可能,则宜共同负责抵制之。
各盟村之纠纷,本会调解无效者,由祸首缴交特别费豆子伍担正。
本同盟之甲村与乙村如发生纠纷,本会开会调解,由报告村缴交茶点费豆子一担。
同盟各村落必须遵守本会一切裁断。
对同盟内各村落,每十户应购买步枪一枝,五十户以上应购机枪一枝,限本年应购足,报由本会点验登记之。
(九)本同盟被外,本会调解无效时,一切抵制之人力及武器,应由本会摊派。抽丁及武器,共需之衣食及一切所需,由本会负责统筹办理之。
(十)本会遇有外患时,人力财力武器,应向各村负责人索取之,不得藉故推辞。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由众多小姓村落联合起来的“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盟内各村落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互相侵犯”。如联盟内各村落之间出现纠纷,应由同盟会负责调解。第二,盟内村落之利益受到其他村落损害时,“同盟会”代表受害村落向施害村落交涉。如交涉无效,则要求其联盟内其他村落共同抵御。第三,盟内村落应根据人户数量,购买相应的枪支,各村抽派的人丁和购买的武器,由“同盟会”统一管理和分派,以更好地维护同盟各村的权益。因此,该同盟会既是一个政治联盟,又是一个准军事化组织,其最终的目的则是如条文四所说的“对本区政治事宜,义务同尽,权力共享”,成为北区乡村社会中的权力中心。事实上,“北区和平同盟会”在成立后,不仅成为当地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乡村权力机构,而且成为县内“党部派”和“议会派”两大政治派系竟相拉拢的对象,对该县政治格局的走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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