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通告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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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通告【第一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管理,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枝江城区范围内依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象
凡在枝江城区行驶运营的正三轮客运机动车均属取缔对象。从20xx年12月1日起,枝江城区东起金山大道、西至东干渠、南起沿江大道、北至沪渝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
二、补偿和安置办法
枝江城区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后,对城区20xx年10月1日前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册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停运交车的残疾人自驾三轮车车主,实行补偿和就业安置。具体政策为:
(一)回购车辆。凡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办有本人牌证的残疾人三轮客运机动车车主,统一按购车发票原价回购其车辆。对不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的,一律劝返回各自所在镇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二)转岗安置和补助。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车主,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合适的工作岗位后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待遇(20xx年为每月1020元),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同时,在转岗安置期间,对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中轻度残疾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社会保险。为切实解决残疾车车主的后顾之忧,鼓励残疾人车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原已参加各类保险的,不重复参保。没有参保的,按公益性岗位相关要求参保。对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车车主,给予每位车主5000元的参保补助。上述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家庭,镇、街道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四)凡被取缔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已购置新型助残车的,一律不得从事载客营运并签订承诺书。否则,取消转岗安置、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三、实施时间
凡属本通告范围内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主动交车回购,逾期未交车的,取消补偿和安置。禁行范围内利用三轮车和助残车非法载客营运的,一律由公安、交通部门暂扣其车辆60日,并依法给予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市公交客运管理处。办公电话:45011。
特此通告
年11月19日
取缔通告【第二篇】
取缔通告
为深入推进“‘六城’同创、精细化建设管理、人性化服务”活动,确保道路畅通有序,缓解城区车辆拥堵现象,经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研究,决定取缔航空大道及体育馆路两侧现有停车泊位。现通告如下:
一、取缔航空大道及体育馆路两侧原施划的停车泊位,请广大驾驶员及道路两侧商户,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禁乱停乱靠。
二、为缓解停车压力,沿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按标准收费,需停放的车辆必须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两侧有停车位的院内。
三、该路段将实行全程电子监控抓拍,违停车辆将录入处理平台。
四、市城管监察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加大路面管理力度,及时处理道路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将对车辆实施强制拖走措施,并依法查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x年x月xx日实施。
201x年x月xx日
取缔通告【第三篇】
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缔上道路行驶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上道路行驶。20xx年2月16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取缔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违规上路活动。 (举报电话110)
二、对违法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举报电话12315)
四、请广大市民选择乘坐正规合法营运车辆,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载人电动车,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强制取缔。(举报电话96333)
五、对取缔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xx年1月26日
取缔通知书【第四篇】
山城区无证办学取缔通知书(存根)
学校(幼儿园):
你校(园)未经注册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校(园)招生,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通知之日起停止招生办学,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学校(幼儿园)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山城区无证办学取缔通知书
学校(幼儿园):
你校(园)未经注册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校(园)招生,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通知之日起停止招生办学,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学校(幼儿园)责任人(签字):
山城区教育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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