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包括样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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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包括【第一篇】
一、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提高输血风险的防范意识,保证输血工作质量,输血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一旦发生差错事故,相关科室应立即做好下列工作:
4、妥善保管输血相关记录和物料。
三、临床相关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科室人员迅速处理,竭尽全力减轻差错事故所导致的危害;
4、协助职能部门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对差错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输血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做好下列工作:
4、协助职能部门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对差错事故的调查处理;
5、对可能属于血液质量问题引起的差错事故,应立即报告市中心血站。
减轻差错事故所导致的危害;对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为事故级的,应立即向院长汇报,并应及时向卫生局报告;对属于血液质量问题引起的差错事故,应会同市中心血站进行调查处理。
六、输血差错事故分为一般输血差错、严重输血差错和输血事故三级,输血事故为最重级。对差错事故的认定、性质、等级和处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对发现差错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刻意隐瞒的科室和人员,一旦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相关科室主任在报告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1、差错事故发生的经过;
2、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3、差错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4、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八、进行输血差错事故调查处理前,所有与输血相关的记录、标本和血袋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更改或销毁,必要时应进行封存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封存或启封差错事故相关资料时,对一般输血差错,由医院分管院长和患方代表双方共同负责;对严重输血差错或输血事故,由医院分管院长、患方代表和市血站代表三方共同负责。
一、凡发生差错或医疗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如实向科室主任报告,并听候处理。
二、科主任在上报医务部同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大可能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并及时查清事情的过程、原因和责任人。
三、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各种检查报告单、标本等相关资料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部专人封存保管,禁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四、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而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有意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上报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包括【第二篇】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xx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包括【第三篇】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设备处理的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设备处理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
保护现场,逐级上报有关部门;3、
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4、
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5、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6、
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者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包括【第四篇】
一、一般差错:血型鉴定错误、误报检测结果。
二、严重差错
1.错发血液并已给患者输入,为发生严重反应者。
2.各种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将污染血液输入患者体内但未引起严重反应者。
三、事故
1.错发血液已输入患者体内发生严重反应并导致患者脏器功能损害或死亡者。
2.各种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输入患者体内导致脏器功能损害或者死亡者。
四、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设置登记人员,负责差错事故登记,每月在月报内认真填写。
2.差错发生后,科主任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与临床科室协作,迅速处理,防止差错发展为事故;并注意查找原因。事故发生后,科主任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与临床协作,迅速处理,竭尽努力减少事故所导致的危害。
3.当发生差错事故时,当事人应于差错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提交书面分析材料,说明事件经过、差错、事故的处理与结果,分析原因及教训。科室主任应于一周内组织科室人员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差错事故定性后,依据医院相关差错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临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专人专册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科主任要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第二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三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当事人要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科主任要立即报告教务科和院领导,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第四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常温下不得超过48小 时,冰冻条件下可延长至一周。
第八条 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及医院医疗事故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讲座,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