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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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一篇】

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已陷人资不抵债的困境,在通常情况下,应予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对这类子公司已丧失了合并报表的前提与基础,不存在合并的必要。但有时这类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暂时财务困难,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而并不要求其破产还债。在此情况下,子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为了反映集团整体净资产的真实状况、耗蚀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责任,仍应将这类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中的子公司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非但否复存在,而且还出现了负数,这部分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以下亦称超额亏损)。因此,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如何计量和确认,是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1.现时企业处理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矛盾。实际经济生活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现象已不在少数,撇开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不说(因为这些公司大部分由行政局改制而成,所属企业均为原行政隶属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菱不齐),即使是上市公司,由于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时有可见。经对儿家已发生这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分析,一般都是母公司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报表时由于子公司超额亏损无法抵消而使其自然抵减了合并净利润。在无统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此也只能予以默认。但这样的合并结果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母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即便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债务担保,也是部分的,不可能将子公司的债务全部包揽下来。因此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

基于上述处理,在这类子公司被处置(出售或清算)时,势必会有连锁反应,即:由于子公司的处置,原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不须再承担了,此项不须承担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又应如何反映?实务界曾有儿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子公司既已处置,可将其从年初合并报表范围内排除。既已排除,就可调整合并年初数,不再反映这项超额亏损;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持前种观点者显然还是站在传统的汇总报表角度理解合并报表,而恰恰未考虑到合并报表与汇总报表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点就是合并报表反映的是一个会计主体的完整连续的经济内涵,合并报表的所有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从这一点引发的。而汇总报表却不是。合并会计报表从一个完整、连贯的会计主体角度出发,其连续性的要求同单个会计主体是一致的(否则为什么要有内部交易事项的连续抵消呢),而汇总报表不是一个主体,只是就事论事地每年按照有关部门的需要将某些特定单位的报表数据集申而已。如果将处置的子公司从年初合并范围内排除,即人为割裂了既已形成的会计主体,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调整了合并期初指标而扭曲了上年的真实情况(而其既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合并年初数无疑违背了会计上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原则。因此合并报表的期初数应保持不动,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在期初末分配利润项目中一方面抵消子公司超额亏损数,以保持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度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数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按照相同数额作为当年的合并收益。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是:。

(1)既然上年度作为合并损失确认了,当年不用再承担的损失应作为合并收益;损失和收益的确认原则应该一致,况且该收益确实是实现了。

(2)国际会计准则(ia5)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18条规定“卖出子公司到卖出之日为止的经营成果,计人合并收益表。卖出之日指母公司对子公司停止控制的日期。变卖子公司所获款项与卖出之日子公司扣除负债的资产帐面金额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作为变卖子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根据这条原则,当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被处置时(即使是清算破产),其年初指标不能从合并年初数中扣除,母公司收回的款项(至少为零)与子公司净资产(负数)之间的差额应计人合并收益表。

(3)当超额亏损对合并净利润形成抵减时,客观上形成了集团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由此有一项现金对应成了担保财产,而子公司的处置实际上撤除了此项现金的担保性质,使此部分现金又可为集团所支配,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此项收益不能说没有现金支撑。

笔者认为,根据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从理论上分析,第二种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第一种观点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是和合并会计授表的核心实质相脖的。但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的结果,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抵减合并净利润的超额亏损以及处置当年出现的合并收益,均不易为报表使用者理解,而且会给企业带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因此,在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寻求一个最佳处理方法,以正确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和应承担的经营责任,是嘎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2.现行规定尚待明确的问题。财政部在以财会函字[]10号答复广东省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投资企业“末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末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末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这个规定解决了对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的总原则,即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确认为合并损失,但确认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少。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尚不明确:。

(1)“合并会计报表的末分配利润项目”,此处的合并会计报表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还是利润分配表还是两表兼之?如两表兼之,刚来确认的投资损失在利润分配表中最终还是落脚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末分配利润项目数肯定会有矛盾;如系利润分配表,既然不减少合并利润,却减少未分配利润,也无法做通,看来,此合并报表当指的是资产负债表。但规定中只是笼统地指合并会计报表,会产生歧义。

(2)增设的两个项目指的是“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那么,对属于少数股东那一部分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反映?若以负数反映,如果同样作为投资者的少数股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也为零,而在合并报表申却要以负数反映,则形成了在本公司帐上反映的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并报表中却反映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矛盾。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之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脾率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也即是说,如果少数股东有义务弥补亏损的,则在合并报表中应按照其弥补亏损额确认其损失并将少数股东权益以负数反映,反之,则不应予以确认。但规定中并末区分这两种不同情况,只是将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予以处理,那么就意味着在合并报表时,不管那种情况都必须确认属于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

(3)在母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母公司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不一致。如仅处理母公司未确认部分,母公司已冲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和减值准备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合并价差会又显现出来,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处理、性质如何界定尚不明确。

(4)该规定未区分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要承担债务担保的,这样处理并不合适。

鉴于实务中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处理的不同做法,以及财政部虽有原则规定但无具体操作方法,使得这类信息严重不可比。笔者根据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我国《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报表问题作一探索,以求同行指正。

由于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时投资者对超额亏损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则合并处理方法似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各投资者分别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不管出现哪一种情况,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根据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规定,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但对提供担保魄各投资者来说,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使他们己经具备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投资者应先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问题是从一个合并报表主体的角度分析,投资者确认的预计负债与子公司的债务是同一项债务,确认的损失已经体现在子公司净亏损中。如果投资者承担了这项债务损失,则意味着子公司减少同样的损失,为了不重复确认负债和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予以抵消。但少数股东的权益要体现为负数,以体现其担保责任。

如果公司下年度破产清算或被处置,则年末不再将其予以合并,由于上年度合并所有者权益及合并净利润的结果同母公司一致(不考虑内部交易事项),因此不会影响合并指标的连续性。母公司偿还为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子公司以后实现利润,母公司权益法核算和合并会计报表无特殊处理。

2.仅母公司因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在此种情况下,首先有必要探讨母公司权益法的处理方法。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仍应按子公司超额亏损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其余部分在合并时自然冲减合并净利润。子公司处置或破产清算时,这一部分一方面作为母公司担保损失计人母公司营业外支出,另一方面则在合并报表中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时做合并收益处理,这样收支正好抵消。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尚未处置时就确认这部分损失,则在母公司帐上另确认一项支出和负债,但在合并报表时应将此项支出和负债相互抵消,以免重复反映损失和负债。以后子公司处置时,合并报表就不用再做任何处理。这两种处理虽然对母公司来讲,每年经营成果不二样(当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而合并结果却是一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须由母公司全额承担,就形成了母公司的一项义务,母公司应全部确认损失,以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的责任,这才是权益法核算的真谤,此种做法的结果相当于上述子公司尚末处置时就确认损失的做法,但更完整(损失全部反映在投资收益,责任全部反映在长期投资),合并起来也较简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成了正数,则超额亏损的弥补数全归母公司所有,而其余部分仍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若子公司被处置,只须在年末不将其纳人合并报表,无须再做处理。

3.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因故依法解除i寂据担保法规定,由于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及过了保证期间等原因,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母公司承担的债务担保因此而免除,则母公司应将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借记“预计负债”,贷记“营业外支出”。此时的合并处理应按照本文所列第4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假如免除的是部分债务,则按照本文所列第5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但如果免除保证责任是在子公司处置时,则合并时不做处理。

4.各投资者不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也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内容。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20段说明:在参加报表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股东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这段话的意义很清楚,除了特别情况外,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应由多数股权(母公司)吸收,以体现母公司应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以及集团资产的耗蚀情况,当然,为体现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子公司以后产生的利润,也应先弥补母公司吸收的超额亏损。问题是,这部分超额亏损其实永远也不可能成为集团的支出,若由合并净利润吸收,即降低了集团的经营业绩,经营者难以接受。怎样才能有一既不减少合并净利润又能表现为多数股权所吸收这样的两全之策呢?我们经研究认为可依照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号文的做法,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末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置“减: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均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一般即为子公司的累计超额亏损),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设置“加: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子公司当年发生的超额亏损或在资不抵债期间报告的挣利润但仍未被投资者(同样为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确认的部分,作为合并净利润的加(或减)项。合并时,应将子公司发生的超额亏损借记“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贷记“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这样就将子公司超额亏损由于无从抵消而冲抵合并净利润部分又于恢复,不减少合并净利润,但减少了股东权益。

由于《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及减值准备,从而形成投资者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一致。因此,还要区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无股权投资差额(减值准备略)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则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损失相当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母公司部分,由于属少数股东的部分也末被确认,因此末被确认的投资损失总额即等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包含有尚禾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当年,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不一致。当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末确认投资损失往往小于后者,反之则相反。因为根据《投资》准则的规定,当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一般以零为限,此时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减值准备等。差异即由此产生。从而为合并报表带来的问题是:“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应该反映什么数字?是子公司的全部超额亏损数?还是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加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于少数股东部分?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不同看法。持第一种观点者认为,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证券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三是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以上三种情况,除第三种情况外,均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原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的一种补偿或者相反,是对外交易的结果。即使是第三种情况,由于是成本法核算的结果,是被投资单位成为子公司以前形成的收益(或损失),并不属于集团内部收益(或损失),因哗推销价值应看作是集团对外的发生费用或是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并不将其作为内部投资损益予以抵消。有鉴于此,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当年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实际上是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既为摊销价值,合并时当然也不应予以考虑,而应以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作为“末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母公司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一部分超额亏损的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的情况下),或者连一部分正常亏损也末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的情况下),而并不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实际差额还是客观存在,并未消除。持第一种观点者将含股权投资差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至为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因而会在第一年的合并利润表中出现合并投资损失,在最后一年又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恢复而出现合并投资收益。持第二种观点者不将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认为仅仅是多确认了损失而已,而这项多确认的损失恰恰说明了差额的继续存在。因此从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始终存在这部分差额。从合并净利润的角度看,两种做法的结果并无差异,这是因为在第一年前者是作为差额的摊销,未确认的损失就多,内部损失抵消得少,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多;后者作为多确认的损失,末确认的损失就少,内部损失抵消得多,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少,因此两者会保持一致,最后一年也是同理。但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结果来看,差异就很明显。合并价差的始终存在必然便所有者权益少扣除一块未确认投资损失。

两种做法,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股权投资差额既已摊销,以后又恢复,似于理不合。而且事实上即使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零,而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余额也是始终存在的。但笔者另一个观点是: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应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集团对外部的收益或支出,是一种商誉或负商誉(虽然其中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的那部分差异,但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一般不予区分处理),它只在购买或投资的那一个时点与子公司净资产有关,硬将其与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之时,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变化的处理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则合并报表的处理将不会出现不同的方法和结果。

5.各投资者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债务担保。这种情况,在合并处理上可以看作是第1或第2种情况与第4种情况的结合。事实上,由于投资者一般不会对被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1、第2种情况比较少,实务中第5情况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未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将各投资方承担债务担保的数额予以扣除。这是因为从形式上投资方不再确认投资损失,但通过预计负债的确认实质上又确认了相应的损失。

综观上述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处理,既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投资》准则的规定,也明确了母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在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处置时,只要在年末不将其纳人合并报表范围,不须做任何特殊处理。因此能够体现集团主体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并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和分析。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二篇】

摘要: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它是产业发展、企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企业合并将是我国现代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形成和发展的有效手段。正因如此,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密切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同一控制。

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类别界定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会计实务界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往往采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准则则是明文废除权益结合法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7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企业合并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那么是否意味着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实务上会存在哪些问题?在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权益结合法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笔者的部分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的影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财务影响。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重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会大于其账面价值,权益结合法下,用账面价值入账实际上缩减了合并方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这很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下降而净资产收益率上升的不对称情况或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同时上升的情况。

11月,东方电气支付100万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36700万并承担债务231万,对其子公司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进行合并。

月至年12月期间,中国远洋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对中远散运、青岛远洋、深圳远洋等进行合并。

2007年1月,华电国际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对中国华电进行合并。

合并后对各项财务数据的影响见以下各表:

(二)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三)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上述几个合并案例皆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通过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合并后企业的经营业绩是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现将以上所列三个公司的数据加总平均,对比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对净利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这种财务数据的变动并不是进行企业合并后发生的盈亏的真实情况,而是会计处理方式本身带来的影响,这很容易变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二、采用权益结合法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上述案例只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例子,虽然有一大部分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影响,但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相对于购买法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在众多的企业合并案例当中,难免会出现部分利用权益结合法粉饰报表的例子,以下通过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会计游戏”粉饰报表的案例进行说明,进一步强调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时候不应只看其报表数据,还应关注企业所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结论与建议。

针对文中提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建议在合并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一律按照合并时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在后续的计量中仍旧采用原来的方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存在的问题。

第二,建议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考虑到采用权益结合法存在利润操作的问题,而根据新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都应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准则中的“同一控制”仅仅要求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却没有很严格地限定其合并的方式,而笔者认为,在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对于真正满足“权益结合”的合并才予以使用,这样必然会提高其应用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因此,笔者认为,属于新准则规定的“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且通过换股合并的方式实现的合并交易才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建议严格限制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权益结合法。之所以建议严格限制甚至是禁止高新技术企业行业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因为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殊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这类企业属于知识型企业,其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虽然现在对资产评估的技术水平已经到达了一定的高度,但是鉴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技术还处于发展中的水平而并没完全成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王英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会计版,(6).

[2]胡燕,李源.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运用情况研究[j].commercialaccounting,(10).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三篇】

虽然我国2006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后者要求采用购买法。即我国是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基础,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看作公允价值。

当前中国的企业合并相当一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很不完善,股票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更具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中国的企业并购将会更多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价格将越来越公允。因此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为公允价值,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将成为主流。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等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购买法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购买法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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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四篇】

报表合并是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之一,有业主观、主体观、母公司观三种处理方法。长期以来,母公司观一直占上风。但是从1995年以来,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由原来的支持母公司观转向支持主体观,因此在未来的合并方法中主体观将成为趋势。

一、三种观点的基础。

业主观的理论基础是业主理论,即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注重的是终极所有权,即强调的是实际拥有,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

主体观的理论基础是主体理论。即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个体。它注重的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财产权。它强调的是控制,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母公司依靠控制权,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而非仅由母公司实际拥有的那部分资产。

母公司观没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它既有业主观的成分,也有主体观的成分,是对二者的一种折衷。

(一)业主观的会计处理。

业主观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需要,是向母公司股东报告其实际拥有的资源。因此,业主观主张比例合并法。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按照母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

3、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和未实现损益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4、合并报表上无“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二)主体观的会计处理。

主体观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需要,提供整个集团的信息。它主张完全合并法,即: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全部予以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全部予以确认和摊销。

3、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和未实现损益全部抵销。

4、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之中(作为一个项目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计入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收益之中,并通过合并利润分配表反映为对少数股东应享有损益的分配。

(三)母公司观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观也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是为母公司的股东服务的。它综合运用了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其处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全部予以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

3、集团内公司间交易及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全部予以抵销,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4、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上作为一项费用,即作为合并净收益的一个减项。

三、对三种理论的评价。

业主观的比例合并法虽然谨慎,但是存在明显的缺点。第一,它强调实际拥有,违背了控制的实质,忽视了财务杠杆作用。第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全部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资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所有者观将会计要素人为的割裂成两个部分,与实际不符。

主体观的优点是符合控制的实质。另外,由于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升(贬)值和商誉全部合并,也就是采用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净资产计价,克服了比例合并法的双重计价缺陷。但是,它的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对商誉的推算缺乏可验证性。控制权所带来的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母公司愿意支付比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高的购买成本,而少数股东没有控制权,不会愿意支付和母公司股东一样高的价格来取得股权。此外,它所提出的报表编制目的也受到怀疑。因为少数股东无法利用财务杠杆从中获利,所以从主体观出发编制的合并报表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

母公司观在实务上的可操作较强,因而被很多国家采用。但是母公司观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它缺乏独立的理论基础。第二,它无法克服比例合并法的双重计价。第三,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得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模糊不清,破坏了报表的格式。

四、主体观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我国的合并采用的并非是纯粹的母公司观,但基本上是侧重于母公司观。通过对母公司观和主体观的比较,我认为主体观更为合理,将成为未来合并的发展趋势。

(一)主体观完全符合“控制”的实质。

集团是因为控股关系而存在的。也正是因为控股权的存在,使得母公司能够运用的资产远大于其实际拥有的资产,并能运用这些资产为股东服务。确认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的标准是“控制”,既然在确认合并范围时贯彻的是“控制”的思想,那么在选择具体的合并处理方法时也应该贯彻这种思想,这二者应该是一致的。母公司观在某些处理上没有完全遵循控制,如对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和商誉的确认上仍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而主体观完全遵循了控制。

(二)主体观的报表编制目的更为合理。

目前,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决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它对于债权人、政府等相关利益群体了解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也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从发展形式来看,股权可能会越来越分散,少数股东的持股份额之和可能会超过母公司的持股份额。我国最近出现的高中股权就相对分散,并非国有经济持大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母公司仍起控制作用,但持股比例可能已不足50﹪,仅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报表编制目的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三)主体观对少数股权的处理更符合要素的定义和少数股权的性质。

首先,根据会计要素的定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一项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同样,少数股东损益也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它只是对合并净损益的一种分配,不应作为合并净损益的一个减项。母公司观回避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将其放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得其性质模糊不清,从它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一项费用来看,它也认为少数股东权益更接近于负债,这不符合要素的定义。其次,从少数股权的性质看,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权利仍仅限于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要求权、出售和转让股权的权利及取得股利的权利。少数股权与控制股权的区别在于对企业经营及其他事项的程度不同。母公司依靠控制权,控制甚至迫使子公司采取有利于母公司自身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就是说,由于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控制股权从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超过少数股东的利益,除此以外,少数股东与控制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与其说少数股权是一项特殊的负债,不如说是一项特殊的权益。主体观将少数股东和控制股东同等看待,反映集团全部的净资产和净损益,这种做法比母公司观的做法更为合理。

(四)主体观不存在双重计价的。

母公司观对子公司净资产计价同时存在两种计价基础。其中,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享有的份额按公允价值计价,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按账面价值计价。主体观对子公司净资产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子公司净资产和合并商誉的虚增,我们可以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修正。例如:将合并商誉的改为用母公司所支付的购买成本减子公司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仍按原方法计算但同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关于修正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在理论上还应坚持主体观的思想。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五篇】

在大学学习期间,通过对企业并购这个专业知识点的学习,了解到企业并购是对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经济活动的产生,使现代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受到挑战。为了寻求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界不断探索,从而又促进了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近几年世界各国企业并购浪潮,席卷全球。中国也到处弥漫着企业并购的气息。据调查显示,“从并购规模上看,中国大陆成为日本、中国香港之后的亚洲第三大并购市场”。但由此带来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却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因此,就企业并购在新会计准则下的方法,以及方法选择后产生的不同税务效应进行分析进行比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题报告的国内外发展概况。

企业合并不论采用什么性质的合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而会计方法的选择一直是会计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各国对会计处理方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对于在实务中应用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使用范围。

我国已经在2006年3月颁布了新的《企业合并准则》,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其中有许多规定和原来的施用方法发生了变化,我国选择合并会计方法应分阶段进行。现阶段:两种合并方法同时存在,并对权益联合法的应用条件做出限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及资产评估市场及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将购买法作为处理我国企业合并的唯一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修订的ias22规定,企业合并可以运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权益联合法的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但随着美国的改变,iasb也取消了权益联合法。英国:根据英国asb颁布的frs6,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兼并与购买两类,属于兼并类的合并用“兼并会计”处理,而除此之外的合并都用购买会计。但是,运用兼并会计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frs第5段规定,一项合并要运用兼并会计加以核算,应满足两个条件:(1)兼并会计的使用是《公司法》所允许的;(2)合并必须符合兼并的定义并提出了五项判别标准。

三、开题报告的研究目标及基本内容。

通过对企业并购会计处理问题这一开题报告研究,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对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及比较,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企业合并准则》,这个准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颁布的,所以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应该把这个准则当做过渡准则,如权益联合法的应用,对公允价值的规定等,不能完全按照立即与国际接轨的想法来要求这部准则。不可否认国际趋同的价值和各国的愿望,但是就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而言,对于这些发达国家站在他们特定阶段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国际会计准则,我们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前提下与其协调,从而逐步的趋同。

本开题报告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企业并购的概述。

第二,企业并购的概念及方式。

第三,企业并购的动机。

第五,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对企业合并的税务效应分析。

四、开题报告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本开题报告主要通过前期大量搜集相关材料和文献,后期对这些材料、文献的归纳和参考来开拓思路,吸收其合理的因素,进而逐步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思路;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查阅、利用网络上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章、书籍、期刊、杂志、报纸等,以达到扩充自己的材料和知识储备的目的;同时加强同老师、同学们的交流,从他们那里吸收有用的思路、方法和观点,进而完成本开题报告的研究与写作。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六篇】

[摘要]本文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目前情况下允许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这两种方法的选用,在会计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主要区别。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一是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二是合并成本中的商誉是否在账面上确认;三是被并企业的利润是否应并入购买方。

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负债并确认商誉,商誉由原来的摊销改为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利润才能进入购买方的利润。

权益结合法按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利润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同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也转入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采用购买法会使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因为购买法以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商誉并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加上较高的折旧费用,导致合并利润下降;另外,运用购买法时,只能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收益计入并购企业,而合并日前被并企业的`收益不能并入,从而影响并购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因此,购买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而采用权益结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按照权益结合法,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而一般情况下账面价值又低于公允价值,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未实现损益。并购方若对外出售这些资产,就能马上获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摊销,从而使利润增加;且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还是在年中合并,其合并利润中都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这样并购方的利润会迅速增加。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2.对纳税的影响。

购买法下纳税的影响:第一,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第二,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增加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从而加大了未来“税收挡板”作用。第三,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于每年年末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与原企业制度规定的直接定期摊销相比,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

权益结合法下纳税影响: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现时价值,造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少计,从而使资产的成本补偿不足,企业税负增加。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优缺点。

购买法的优点有: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有利于避免企业操纵利润,通过企业合并迅速增利。其缺点是:计价基础不一致,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账面价值,而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公允价值来计价,只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而不确认合并企业的商誉;我国目前市场信息不够充分,资产负债的公允计价其可靠性值得怀疑;过高的估价会给企业今后的经营带来负担。

权益结合法的优点有: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易于操作,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合并的进行。其缺点在于: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易导致滥用;管理当局通过年度的合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为操纵盈余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

四、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按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先后废止了权益结合法,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在我国权益结合法因公允价值的取得困难、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从另一各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权益结合法可能会给利润操纵留下较大的空间,这也可能成为个别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因此,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由此可见,本准则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表现,又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但是与国际趋同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必须要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它条件的不断成熟,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将会退出,而出现单一的购买法,提高企业间的可比性,避免投资者因对具有相同性质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做出次优的资源配置决策。

参考文献:

[1]范晓军刘学华冯亚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反思与规范.财会通讯,.7。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七篇】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我国经济以及各行各业的影响都很大。企业会计核算是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核算,对企业的经济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企业会计核算毫无疑问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针对营改增,企业应该采取相关的政策,根据税改的现状来对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地规划与经济管理,快速适应新的制度,培训相关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做好税收管理。只有加快改革步伐,相关企业才能够在税收改革中立足,在我国走向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在我国税收体制上试一次比较大的变革。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各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会计核算是企业经济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的环境下,各大企业的会计核算会面临全新的问题。因此,企业及时调整策略,采用更加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来维护企业的平稳发展很有必要。各大企业需要着手的方面很多,例如会计人员的培养、核算项目的调整等。本文探讨企业会计核算受营改增的影响,主要从营改增的大背景及重要地位、企业营改增在会计核算中的现状、企业会计核算受营改增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营改增的大背景及重要地位。

在为改革之前增值税与与营业税是并行的,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这种税收结构是不合理的,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很多国家都开始着手改革税收问题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也实行了税收改革,即营改增。这一改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我国的税收体制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完善,实际上,经济的发展形势要求税收体制得到完善,因此,这是我国税收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也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业收入中增值部分越来越明显,如果一直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我国的经济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营改增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健康有好处。

(三)营改增这一措施能够很好的将企业与国家税收平衡起来,原本的税收制度非常的不合理,很容易出现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利,因此,这一改革很有必要。

营改增实际上是税收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对营改增的发展产生了比较大的阻碍。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会计核算都会将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详细的划分,但是改革之后,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须将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这种转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项制度的制约才能完成。但是,现阶段营改增的会计审核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在很多方面都难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除了改革制度本身的问题,各大企业也存在较大的问题。虽然营改增的政策已经出台了,但是很多企业并不重视这一项改革。很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实际操作中并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进行,时常发生偷漏税的情况。在进行改革的同时,营改增的相关法律也已经出台,各企业应该在会计核算的时候注意合法性与合理性,确定核算主体,培养称职的会计人员,将企业发展起来。

企业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本核算方式变化。成本核算在改革之前以价税合计数为总体的成本,成本与进项税额应该从总计价税中分离。但是,改革之后,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以具体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发票为根据来进行。第二,企业收入核算方式的变化。在改革之前,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的缴纳之前需要对全部的工程造价进行核算,并对其进行缴纳。但是,在改革之后,增值税已经归纳到外税的种类中,因此,不能根据工程造价来核算。第三,改革对人工费也有很大的影响。总的工程造价是之前缴纳税款的依据之一,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人工费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劳务公司可以将全部的工程承包出去,并拟定合同规定劳务费用,缴纳3%的费用;2、也可以直接为对方提供相关的劳务服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5%的费用,属于营业税。第四,营改增对票务管理有一定的影响。虽然税务改革的利大于弊,但是依然还有很多企业或者单位会钻空子。因为,企业所用的专用发票会涉及到抵扣购买方的税额,在这一环节上如果缺少监督很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很有必要,违法乱纪的现象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五,营改增对于现金流和利润核算有一定的影响。实际上,企业的现金流与利润核算对每一个企业来讲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命脉。在未改革之前,每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利润与收入、成本以及营业税有很大程度的关系。在此关系中,现金流增加企业整体税负就会减少;现金流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就会增加。但是在进行改革之后,情况变得有所不同,很多企业缴纳税收的依据是施工进度,这会使税额远低于企业纳税的税额,对企业发展很是不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会计核算在多个方面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面对这种改变很多企业的态度并不是积极的,一部分是因为本身制度还不规范,另外一部分是企业的问题。在当下的经济大环境下,税务改革的重要性大家可想而知,但是面对这种改革我们报以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地。各大企业应该将积极性调动起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相应政策的相关要求,加强增值税务的策划手段。利用这次税务改革,使企业的发展不如一个全新的台阶。只有采用积极的态度,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不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

参考文献:。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八篇】

虽然我国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九篇】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业税这一昔日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看待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有助于降低整体税负,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其具体影响还要看细则,从目前看或对地产、生活服务业等偏利好。

整体税负将减少。

我国从201月1日开始,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覆盖到。

不过,这四个行业却涉及了近1000万户纳税人,对应的营业税是万亿,占原来营业税总收入约80%。财政部税政司曾表示,四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尤其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是国际难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已累计减税4848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多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

关于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的具体内容,此前业内认为方案或者如下:即金融保险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房地产和建筑业或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

如何看待此次营改增扩大的影响?对此,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大,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从整体看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因为通过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所减少,有助于提升相关行业的利润,也有助于提升市场对股市的信心。”

“目前还未出台细则,因此难以下结论对哪些行业是利好。不过,对准备购买办公楼的是利好,因为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对记者坦言。

如何看待营改增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的影响?对此,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上述会计师表示,“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影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论文研究【第十篇】

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联合或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合并通常采取股权联合和购买两种方式。

股权联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股权联合应以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成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来调整股东权益。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控制权。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与股权联合相比会计处理更加复杂,因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是:

1、购买应按其成本核算,购买成本是指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交易发生日购买企业为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公允价值,加上可直接归入购买成本的费用。

2、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所购可辩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的部份,应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在使用年限内摊销,但其使用年限从其初始确认起不应超过,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他方法更为合适。

3、购买企业在所购可辩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超过其购买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商誉。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负商誉,应按如下方式确认为收益:(1)未超过购入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在购入的可辩认应折旧或应摊销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2)超过部分的负商誉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与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辩认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相关的负商誉,应在未来损失和费用确认时确认为收益,但是如这些可辩认未来损失和费用在预期期间不予确认,则负商誉应按上述两种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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