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市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监督,落实责任制,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市20xx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
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全省、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一)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部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学习、系统宣讲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新《安全生产法》及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措施,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五落实五到位"重要要求,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带头讲、领导干部大专访等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并带头学习,有关企业要通过制作企业宣讲、宣传片、图册、组织会议等形式,工程施工项目要利用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形式,确保学习教育和贯彻落实成效。
(二)深入开展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通过质量安全会议或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通过"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有关企业和项目要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技术交底,要在施工现场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标语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工地宣传栏等资源,积极打造安全科普宣传、安全法制宣传和安全体验场所。
(三)深刻汲取行业领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要组织开展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搜集素材,制作主题突出、易于传播的安全生产案例警示宣传资料,分类发放、张贴、展播,以案说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任务
(四)推动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实现问题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验收全过程管理;深入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提炼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
(五)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成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工作,配合省级层面完成风险区划评估,建立数据库,探索将数据转化应用为成果;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积极构建施工安全数字监控体系和城镇危险房屋监控体系。
三、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六)全面落实《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机构建设、经费保障、隐患整治、应急保障等。
(七)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x次会议安排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施工项目部健全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到班到岗履行职责,督促项目负责人带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留存印证图片或视频影像资料,落实安全生产方案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八)严格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突出市场行为规范的整治,落实《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管理的通知》,持续深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盲目赶工期等建筑市场乱象的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树立典型案例,严格落实惩处措施;对照行业管理要求和规范标准,扎实开展项目自查自纠、企业全面整治、行业监管检查,紧扣"十大专项整治"配套表格和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对问题隐患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消除一起。同时,要注重分析问题隐患根源,确保类似隐患彻底消除不再反弹。
(九)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安全监管,针对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事故多发环节部位,采取专项检查、回头看检查、综合检查、重点检查等手段,持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强化安全关口前移;重点加强特殊季节时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超前部署、预警,建立完善的停复工隐患整治、人员教育、防范措施、应急保障等。
(十)大力化解建筑起重机械系统性风险,落实《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督促参建各方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验收及使用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检测、使用、顶升和附着等作业列入重点监督内容,并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邀请专家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
(十一)严格落实《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
四、大力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提升
(十二)严格落实《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xx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推进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标准化,推进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确保全市建筑业企业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现常态化,企业和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达到xxx%。
(十三)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加大对科技应用的引导力度,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严格落实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加强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置,推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逐步引导工程质量保险在住宅项目的实施;以xx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数字监管服务平台为抓手,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
(十四)以xx区为试点,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制定工作措施,建立综合协调队伍,建立健全辖区竣工验收x年以上x年以下的住宅小区清单和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清单,认真总结在建筑工程质量制度政策落实方面好的做法及普遍性问题,积极提供印证资料,着力完善省级、国家级评价的保障机制;同时,以质量评价为契机,推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力争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得进一步提升,在建项目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测、验收、使用等环节的严格管理形成常态化,各级住建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管形成制度化;各地住建部门对照《xx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全覆盖开展评分,并于xxxx年x月xx日前将评分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不实报告等违法行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各地住建部门在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辖区所有检测机构(含分场所)的检查,xx月xx前形成通报。
五、提升城市质量安全保障和治理能力
(十七)加强城市房屋使用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加强房屋质量安全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指导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十八)推进城市消防安全建设,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将纳入今年改造项目的老旧小区同步完成小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改造修复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督促新城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积极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十九)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风险防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精准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积极协助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复产核查工作要求》,抓好建筑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监管。
(二十)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危化品安全整治、食品安全整治、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等要求。
(二十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持续推进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常态化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改善市容环境质量,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建筑施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十二)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事故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地区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和约谈。结合实际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采取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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