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小论文样例(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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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小论文【第一篇】

(一)千叶正式“三重二分法”

法学家们向来对多元的法律有不同的划分,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式提出两种意义上的法:一种是传统的西方法学所认为的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式的法或官方法,另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非正式的法或非官方法。再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这种二元性进行划分,形成“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的最终理论。显然,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多元”,符合本文阐述的范畴和重点。对单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用上三重二分法的分析性工具框架,在其运作的整个结构中对其进行精确的观察和分析。具体来说,首先,第一重二分法是官方法和非官方发,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非官方是没有被任何合法权威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疆界之内—之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第二重二分法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是指某种特定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制的正式文字表述,法律原则是指某种与特定法律有特定联系的,建立、证明、为其指向,或补充、批评、修正现存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及其体系;第三重固有法和移植法,广义上的固有法是起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狭义则指移植现代西方法之前存在于非西方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法,而移植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民族从异族文化中移植来的法,狭义是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来的国家法。由此可见,千叶正式是从法的形成路径和法的社会适用性出发,对法的多元所做的是宏观分类,如果做进一步的咎源探讨,千叶正式也是在法社会学视角下探视法的多元,在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中寻求多元的法的路径和作用。千叶正式将官方法和国家法做不同的区分,国家法不是唯一的官方法,还包括被政府正式认可的教会法、地方法、家庭法、民族法和习惯法等。在我看来,事实上若论法律多元,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都是社会进程当中人为地将某种规范划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此与之相对的应该为那些存在于社会当中,不被划定为法律规范的社会规范,它们更多是民间自发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那如果将千叶正式对法律多元的三重二分的划分简化就称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自发规范,这种自发规范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习惯、家庭、民族、教会等等,自发规范更是体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而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自发规范走向法律规范的过程。

(二)人类社会发展引领下的法律多元。

在论述社会生活与法的多元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不妨先举个例子:起初当现代交通事业迅速发展起来的时候,普通的大众需要某种规则来指导行人或车辆通行,然后当人们发现靠后或靠左行驶获得的社会效益更大的时候就会自觉的遵守这个规则,但当个别的人违反这个自发形成的规则时,给普通社会公众利益也造成不利后果,纵使社会舆论压力也无法使其纠正其错误,此时,社会公众产生这样一种共识,即应该用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则来惩罚违规者,也应该由此预防未来的违规行为,而这个共识的规则即便是由国家制定有关规范交通秩序的制定法。规则产生于交往活动,最初的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是某一种交往模式逐渐形成并固定化的结果,这一模式的产生最初是出于偶然,而人们在交往的失败时遇到的纠纷,使人感觉到必须寻找能为别人所接受和能取得成功的交往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规则就是社会规则。在任何一个群体里,人多事杂,要达到认识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必然会存在一些破坏已达成的共识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的现象,这也就使社会的大多数必须对他们的行为有所限制和加以制裁,规则的产生正是适应这一限制和制裁的需要,是为其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和依据。普遍认同的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形成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多元和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如同上面例子所述,当单个社会事物由社会团体共同普遍实施演化成普遍社会现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则需要不同的调整规范各自发生作用,法律规范和自发规范之间的关系正体现在符合需要制成法律的条件和必要时成为法律,而那些不符合制定法律规范的社会需要条件时,这些自发的规范也就没有必要被国家认定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作为多元的调整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存。

二、法律来源于秩序:秩序的多元要求法的多元。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正如上述所说,调整这种种的社会关系的包括自发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法的多元现象,而这种多元现象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在社会秩序中。在埃利希看来,社会是人类团体的组合物,这些构成社会的人类团体也是各式各样的,国家只是人类团体的一种,在团体多元的基础上必定会出现秩序的多元。首先,社会中成熟的社会关系下的自发规范符合社会团体内部秩序最基本的要求,即为各社会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之行动的规范,也就是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即在团体内部活生生发生作用,形式多样,直接规定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义务、社会地位、行为边界等,直接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带动下的社会统一化要求在各种交往关系下贯穿统一的规范,不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是由统一秩序强加的,这种统一的秩序要求下,最有力的规范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埃利希将这种多元的秩序界定为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团体是内部秩序的创造者,每个存在着的社会团体都有其内在的秩序,这种秩序可以被称为一阶秩序;随着社会统一性的出现,大团体开始为它之中的小团体施加统一性的秩序规范,这种由社会为小团体施加的统一性内部秩序“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当中。”社会生活中也必定存在着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一堆杂乱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涵盖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非常细小的或是在某一个层面的现象往往反应出事物最真实最贴切的面目,正如诗人布莱克所言,是从沙粒去看世界,是从瞬间去禁永恒,“在世界的偏远角落发生的事才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偏远角落并不是不发达地区或农村偏落,其实生活是在每一块地方发生的,而每一块地方相对于这个世界来言,相对于人们认为的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来说都是偏远的都是一个角落。秩序多元不仅体现法的多元静态变化,还体现在有层次、带有位格的动态发展上。埃利希认为国家诞生后,社会可以利用国家这一机关给二阶规范以强有力的效力,即二阶规范可能转化为一阶规范。这是埃利希从强制力的被动实施到社会成员主动采用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而如果换种考虑方式:因为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不断加强的统一化,而使局部的、个别的自发规范普遍化、统一化,当然这种普遍、统一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形成,而是需要人为的制定或认可,国家的出现使这种规范的制定、认可以及普及简单化,法律规范就是最有效的结果。而自发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动向必然依赖社会生活的发展,当自发规范足以满足社会关系或社会纠纷解决需要,我们大可不必制定此类法律规范,若相同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若是相悖则不足以真真切切解决纠纷、调整人们行为,就如同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以法律规范调整由道德规范足以调整的现象,有时更是会起到消极的作用。倘若要将法律与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的机制区分开来,则必须找到除了法律可能发挥的功能之外的某种只有法律才具备的特征。

三、法律多元下的法律选择。

(一)多元法的内部选择和进步。

如果研究“法律多元”或“法的多元”应该具体由哪些实质内容填充以及这些内容间应该是怎样的格局分配的问题,当法律多元有了轮廓后,怎样对其进行血肉的填充和支架的调配就成为必要。综上所述,我们将多元化的法简单化为社会中存在的自发规范以及通过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并立和相互发生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进一步发展当中,这些多元法该怎样发挥作用或在发生冲突时怎样使之调和,就涉及到法律多元现象下法律选择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自发的社会规范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也在同步的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多元的法的内部选择就需要归顺“多元”的径路,使之更和谐存在,在此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唯一的指导原则,那就是秩序,只要能够满足社会生活合理科学秩序的需要就可以论清各元法不同的位阶和作用,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托,适应参差不齐的社会现象。由社会交往关系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运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社会的进步会导致一部分自发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这部分落后过时的规范就需要及时地废除,例如我国家长对子女身体的任意处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家法,那么废除它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范并不是国家凭空制定的,其宗旨也是社会的具体发展,也是以满足社会秩序为指导,当自发规范被吸纳制定成国家法律规范后,并不是永远都起到优越效力,相反因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实施,往往存在着与民众的法律需求相脱节的特点,也需要及时的调整,在法理上就是法律的厘清。同时在对待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滞后或漏洞或实质公正,就需要以法社会学的理论进行自由裁量,在自发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互补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的多元进一步融洽并存和进步,更好的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有效性。

(二)无需法律的秩序。

“法律中心论”,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法律规范,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也就如康德所说:“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在法的多元这样的语境下,我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律规范是多元中的一元吗?那法律就跟其他社会规范有等同的效力了呀?而实际上,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当事人是不是可以选择适用制定法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无从谈起。就前面部分所述法律多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秩序多元的本质要求,法律多元更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而以法社会学角度来看的话,社会事物的轻重缓急,决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法多元化中的“一元”,也不能使法律规范脱离法律多元而成为独立规范体系,而是在多元状态下作为多元的肉体存在,但在地位上不同于自发的社会规范,这咎由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终极的国家强制力。避免了在自然法学语境下,由于缺乏统一的、更高效力规范而使多种自发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适用上的混乱。那我觉得,我们“人为”地制定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如果自发的社会规范可以以被普通人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时,没有必要硬要出台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来调节。否则,会适得其反。界定权利的法律其实未必是正式的制定法或普通法,而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博弈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世界中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自发规范的秩序是社会生活合作博弈的规范,没有正式的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人类社会。

四、结语。

与其说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论,倒不如说是探视法现象一个视角,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的多元化就是在法社会学语境之下对法现象的剖析,多元化的法就是以社会生活为土壤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而现代社会,当人们越来越追求法律规范强制力的一劳永逸的成效时,似乎忘了社会秩序本来的面目,我们只看到了法律强制力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最终效果,但对这种最终效果是否是社会生活秩序最真切的需要过而不问。在法社会学视角下强调法的多元性,不仅是对法现象做本质性的认识,而且是对社会自发规范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发挥最优配置作用的要求,就此我们才能够对人类智慧所创造出的法律赞许的同时也不失对其的信心。

社会学小论文【第二篇】

·大学生恋爱问题成因分析浅探。

·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中国公益捐助对山区儿童的意义。

·从小月月的事件谈看客文化。

·大学生恋爱问题浅探。

·浅谈农村光棍与城市光棍的差异。

·浅析老龄化社会下的产品设计。

·浅谈房地产风水选扯规划。

社会学小论文【第三篇】

2.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3.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文章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出自https://,此链接!。

5.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9.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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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小论文【第四篇】

社会学理论本土化发生的前提是外来社会学理论中的合理部分和当地实际情况能够充分结合。在结合的过程中,进行“本土化”的对象就是外来社会学,而这一过程是外来社会发生转变并且使得理论自身满足当地需要的过程,这种具体的转换过程需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起初,当一种外来社会学理论被引入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后就需要充分了解到当地社会的实际需求,理论的转化需要以当地的理论需要为基础,如果外来的社会学理论没能和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融合,就很有可能使得进入的新社会学理论始终处于一种被研究的“外来社会理论”状态而难以拥有社会基础,更无法谈及更好的发展,最终会成为一种没有社会根基的、不能被社会实际使用的“花瓶文化”,逐渐被本土社会逐渐遗忘。就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外来社会和本土社会相结合的结合点一般都选择在本土社会的某个具体现象上,有时也会选取在某个本土社会的传统作为连接点,如上世纪中国社会学理论先驱严复在翻译斯宾塞的《社会学研究》时,对社会学理论进行了一个界定,社会学是研究社会变化的原因以及社会达到治这一状态的有关社会学理论以及相关常识,所以严复在对外来社会学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将不同文化的结合点选在了具有中国文化传统学术的群学特征上了。

在外来社会学理论和进入环境文化的结合种类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在用外来的社会理论对自身环境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用本土的社会经验对外来的社会学理论进行验证,同时也会用外来社会学理论及有关方法为解决本土社会问题提供有益的资料,这些都是利用外来社会学理论和本土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正是在这些结合的过程中,社会学学者们在这些结合的理论中找到了外来社会理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也在不同社会学理论的对比中找到了自身理论和外来社会理论的不足,并且在不同社会学理论融合的过程中对双方理论中不足之处进行了修正和改造,最终这些行为都会体现出社会学的本土化发展倾向,还有一些学者和社会群体甚至会直接提出将外来的社会学理论进行本土化,积极主动地去寻求外来社会文化,通过这种积极的引进促进社会的变革,如新民主主义葛敏时期对“科学”和“民主”的引用。

最后,社会学理论本土化更高层次的指的是社会的学者在对外来社会学理论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以自身所处的社会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使用外来社会学理论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从世界社会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因为历史和整治方面的原因,社会学起源于欧洲后传播至美国,在这之后两者交替成为世界社会学中的主要发源地,因为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力量的强大,他们所主导的社会学理论成为了强势社会学,而且这些社会理论在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标准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除了欧美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的社会学也必然存在一个学习和对欧美社会学掌握的过程,而这个学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学习内容本身,而是在学习内容的基础上以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为基本研究对象进行先进社会学理论的本土化,在本土化的基础上使得外来的社会理论对本土社会产生积极意义。

在社会学本土化的.过程中要将自身所处的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并不意味这要对本土社会中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到,真正科学的理性的社会学本土化是选择和本土文化有差异或者本土文化中的空白作为外来文化研究的突破口和重点,而从社会学本土化的不同角度来看,一般来说社会学者比较重视社会结构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将这些作为最基本的问题突破口,如墨西哥社会学本土化研究学者曼努埃尔加米奥在对土著印第安民族社会文化的研究和非洲学者a阿格沃沃对约鲁巴人口头文化传承以及日本社会学学者有贺喜左卫门对日本乡村租赁制度方面的研究等等。

作为一个对社会现象和不同文化进行研究的社会学术活动,其研究重点并不在于对传统社会学理论中的理论和应用进行改变和修正,而在于通过对外来社会学理论中对于本土社会中问题又帮助的问题进行多种形式的本土化结合,从而形成能够解决本土问题的具有本土特点的理论和实际方法。

从社会学本土化理论更具体的层面来讲,社会学本土化有着这样几个主要目的:首先,社会学本土化的最基础目的在于能够通过外来社会学的进一步认识来增强对外来社会的认识,而在研究这种认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虽然欧美等发达地区的社会学学者在较长时间段内的研究获得了几乎大部分社会学理论的共性研究理论,但是这些理论无论从结构上、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反应,具有非常明显的“欧洲中心主义”或“美国中心主义”等西方特征。所以这些社会学理论对于西方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和欧美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就不具有相对适应性,这些社会学理论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都是有限的,如果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当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因此在进行社会学本土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外来进入的社会文化的内容上有所了解,还要对外来文化相对于社会本土的适应性进行仔细的研究,这些研究通常是以一些具体的形式进行的,如拓展对本土社会的了解,深化对本土社会的理解,强化对本土社会的有效预测等等。

其次,社会学本土化的核心在于促进全社会对社会本土化这一行为的应用。社会学相对于其他学科相比具有更强应用性,社会学的正确应用以及合理的外来社会学的引用对于解决本土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种系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能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科学化水平。社会学的应用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解决社会问题时不仅可以根据某个社会学理论提出相应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实施,还可以利用社会学理论中的具体实践方式(如社会市场调查、社会指标统计等等)进行社会组织活动管理。然而在对外来社会学知识的应用过程中如果没有根据本土社会的实际情况或者没有以本土社会理论环境为依据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甚至对外来社会学理论机械的照搬照抄,不经过本土化而直接应用到现实的社会当中来社会问题,就难以实施或者在实施之后无法得到措施实施前的预定效果,还会在一些不适应的方面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

最后,社会学本土化的目的在于能够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社会学方法,这个目的和社会学本土化的基本目的和核心目的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要增强对本土社会认识和外来理论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因此在社会学本土化的过程中要形成具有本土特点的新的社会学理论就需要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本土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来社会理论进行合理地改造。除此之外,将外来的社会学理论改造成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社会学理论这一过程也是社会学理论学者加强对本土社会理论、研究活动以及各项社会活动的认识,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对外来社会文化的接受改造能力,也发现了对本土社会有利的社会学方法,获得了更加科学实用的理论。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学本土发生并体现于外来社会学尤其强势社学的合理成份与本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地过程中,其目的就在于增进社会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增进社会学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社会特色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学学科的引进国和后发展国家(如非欧美国家)来说,只有经由社会学本土化这一途径,实现社会学本土化的目的,社会学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得以成长发展,根深蒂固,才有可能形成新的社会学学派,社会学者才有可能获得在世界社会学界中与社会学学科的起源国和发达国(如欧美国家)的学者平等地对话、交流和合作的条件。

社会学小论文【第五篇】

社会体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群体,批次间具有稳定的交互作用且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体系。班级作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影响其目标的因素主要有制度和个人两个方面。制度是规范团体行为的载体,通常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对于个人因素而言,个人的身心需求、情感属向受到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师生关系在社会体系中有各自的角色分配,但他们的期望应是一致的。同时,良好的师生关系是维持这个社会体系合理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师生间存在人格和需求的差异,使得班级社会体系中的师生关系需要经过不断的调试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范畴。

社会学小论文【第六篇】

政治在国家和政党活动的活动中担任重要的角色,无意对体育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在中国,群众体育的领导权由国家性质决定;人民享有群众体育的权利由国家制度决定;群众体育事业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任务由党和国家的根本宗旨决定;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由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决定。而现时群众体育发展的大环境,是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支持下形成的,这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进步上起到了有力而巨大的作用。群众篮球运动作为在中国群众体育事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的部分,毋庸置疑受到了政治的重大影响。

二、经济发展水平与群众篮球运动发展的关系。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群众篮球运动的影响。

调查中显示,大多数的专家均认为影响着群众篮球运动的发展的显要因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经济是社会发展和群众体育发展的基础。群众篮球运动的发展规模、水平和速度作为群众体育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发展水平无疑对此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经济发展所能够为群众篮球运动发展提供的物质条件有着关键性作用。再者,经济发展决定了个人经济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人的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对群众篮球运动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费投入,场地设施建设,以及人们的体育消费水平等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和社会投向群众体育事业经费的机率越高,投向场地设施建设经费的机率也越高。另一方面,受到收入水平的制约,人们的体育消费水平受到限制。而经济发展水平与人们收入水平是挂钩的。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群众篮球运动有显著的影响。

(二)经济体制对群众篮球运动的影响。

就一般规律可言,体育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我国群众篮球运动的发展模式是由社会经济的体制从根本上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苏联的体育模式,形成了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的体育模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体社会结构中,国家基本占用了全部重要资源并对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着全面的管理,在此环境下,包括群众篮球运动在内的群众体育在规划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之内。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过度强化了政府的宏观操控,因而抑制了社会群众参与群众篮球运动的积极性,也让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受到了阻塞。另一方面,微观管理事物对政府的群众体育管理机构造成了影响,使群众体育宏观管理的职能受到了削弱。面对这种矛盾,一场从根本上的变革势在必行。于80年代中期起步,为了使原来高度集中的模式得到改革,国家进行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体育模式改革。并且这个由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并充满生机的体育模式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三)职业篮球运动与群众篮球运动发展的关系。

普及是提高的基础,提高促进普及,二者相辅相成,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篮球运动中,普及会受到宣传、体育健身观念、场地设施等因素的制约。提高也会受到其它因素的限制,如科技、选材、训练方法等。

1、群众篮球运动对竞技篮球运动的基础作用。

“水无源不流”,此道理在篮球运动中也得到体现。没有群众篮球运动的基础,竞技篮球运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调查问卷中显示,大部分专家认为,群众篮球运动的普及,在发展我国竞技篮球中将会起到显而易见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历史资料数据显示,群众篮球运动从50年代起迅速发展,在50年代末达到了相当普及的程度。这一时期的竞技篮球运动也在国际大赛中屡获佳绩,接近了世界强队水平。在群众篮球运动全面倒退的70年代,竞技篮球运动水平也跌入低谷。进入80年代后,群众篮球运动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竞技篮球运动也走向高峰。然而,据研究结果表明:群众篮球运动对竞技篮球运动的基础作用并不是明显地同步,而是表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群众篮球运动从49年开始发展,到59年形成高潮,在此期间,竞技篮球运动也得到发展。国人勇战欧洲强队取得了一系列好成绩。当时,我国还没有形成从少体校到国家队的一整套的训练网络,专业队员都是通过基层选拔,如出自码头工人的国家男篮优秀中锋刘二柱。1959年,“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的正式出台是在中央批转的国家体委报告中提出的。报告指出:“开展群众性的业余体育运动和培养少数优秀运动队伍相结合,实行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和在提高指导下的普及,这是当前体育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在经济困难时期,国家体委采用“集中力量猛攻尖端”的方法。60年代,国家体委将运动训练工作方面列为工作重点,致力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运动训练,以业余体校、运动技术学校或重点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络已初步形成。从此,在竞技水平提高的过程中训练的因素所占比重逐渐变大。这个问题在70年代的情况中得到了充分说明。一般说来,普及促进提高,而提高总是在普及之后出现的,而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群众篮球运动的普及并没有在70年代使竞技篮球运动体现了应有的高水平。研究后发现,从1966年至1970年,整个业余训练工作完全停止,造成了人才的严重断层是造成我国竞技水平落后的原因。

从7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群众篮球运动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20多年期间呈现出繁盛活跃的景象。进而,在80年代竞技篮球运动也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步入90年代初,女子篮球队取得奥运会、世锦赛双料亚军得佳绩,男子篮球队也获得世锦赛第8名,纷纷进入了世界强队行列。但此后,女篮成绩开始出现滑坡,同事男篮也屡在亚洲赛场失利,表现出后备力量不足的态势。归根接轨,问题在训练体制方面。而后70年代,三级训练网络在我国逐步恢复。从1978年起,我国篮球队渐渐跟国际联系的加强,广收博采各国先进技术经验。1980年初,在给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指出:“在我国,体育纳入国家计划,能够运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比例、有重点地分配财力、物力。这样就能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使体育上得快一些。”在80年代,以竞技体育为先导,带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发展战略思想在我国进一步明确。同一时间,随着研究和训练工作不断改进、发展,我国篮球运动跟上了迅速发展的国际篮球运动趋势,形成我国篮球自己特色和风格,。到了80年代中期,“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战略协调发展”的战略发展方针被国家体委提出,此方针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关系得到协调。然而,在竞赛“指挥棒”的调节下,地方各自为政的“全运战略”、“省运战略”出现,篮球等集体项目的发展受到了影响,导致在90年代中后期竞技篮球运动的低沉。

2、竞技篮球运动对群众篮球运动的促进作用。

力的作用是相互的,篮球作为一项极具魅力的运动项目,竞技篮球运动的发展也会对开展群众篮球运动起着一定的促进推动作用。

中华民族,一个具有强烈民族荣誉感和使命感的民族,国人每一次在世界上取得的成功都能振奋全民族。同样,在体育赛场上,每当国家篮球队在国际上取得好的成绩,都能激起全国人民的兴奋与热情,即使是失利,也能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1952年初,国家成立了中央体训班男、女篮球队(国家队),在篮球爱好者的心目中他们无疑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央体训班男、女队除了自己坚持训练外,还到基层到各省、市表演篮球赛。作为当时的专业队,“八一”队及一些地方篮球队也经常下基层表演,指导群众篮球运动,群众篮球运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促进。50年代末,我们与欧洲强队多次交手,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主要话题。““””时期,专业队“开门训练”,还把赛场设在厂矿、农村、学校等地方,这对群众篮球运动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广泛的促进作用。80年代起,我国竞技篮球水平持续上升,屡获佳绩。国民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体育信息,如现场直播,新闻媒体的报道,能够从中感受现场的气氛,感受到祖国体育事业的强大,从而激起了人们纷纷加入到篮球这项体育运动来。在90年代中期开赛的甲a联赛,凭借主客场制特有的魄力以及主办单位、赞助商、俱乐部对球星的包装,广大青少年和篮球爱好者对其喜爱有加。

(四)体育的产业化对群众篮球运动与竞技篮球运动关系的影响。

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体育产业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由于在我国如今篮球运动达到了相当普及的程度,可见我国的篮球市场潜力无穷。所以,体育的产业化使群众篮球运动与竞技篮球运动的关系变得密切相关。一方面,大部分参加群众篮球运动的主体是竞技篮球产业的消费对象,想得到推动竞技篮球产业的发展就要发展群众篮球运动,得到了竞技篮球运动的激励从而也能够提高自己的水平。另一方面,人们参与篮球运动的积极性会随着竞技篮球运动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进一步促进群众篮球产业的发展。此外,竞技篮球产业的发展,可以为群众篮球运动吸引更多的投资,这不仅对群众篮球运动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使群众篮球产业随之得到前进。

社会学小论文【第七篇】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4.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

5.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

6.少年司法分立论。

7.“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

8.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

9.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

10.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11.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12.“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

13.“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

16.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

17.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1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9.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

20.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

22.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

2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

24.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25.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

26.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27.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

28.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29.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

30.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

31.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

32.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33.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

3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

35.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36.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

37.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39.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

40.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41.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

42.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

43.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

44.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45.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

46.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

47.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

48.《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

49.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

50.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

社会学小论文【第八篇】

(一)教学的社会学基础。

师生在教育过程的相互作用中,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从教师的角度看,职业声望、社会地位和班级教育中的角色是对其教育过程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而在学生的角度看,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同辈的文化环境是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1.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的社会地位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客观的,一是主观的,客观的影响因素是指教师受教育的程度、职业素养和经济收入及居住环境等因素;主观的因素主要是根据社会的组成分子对该职业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威望,以评价的方式获得。职业威望与社会地位是具有一定历史影响因素的,一旦形成,不易轻易改变。班级是一个小社会,而教师在这个“社会”里则需维持学生的多种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的价值观取向常常会受到社会价值趋向的影响,呈多元化的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尖锐地表现出其角色运行的困难度。

2.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学生是教学的对象,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了解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特性有利于教学活动的良性进行。其中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环境和社会地位对学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研究显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学生的学业有显著正相关的作用,家庭条件好的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而家庭条件差的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常常受到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其次,同辈亚文化对学生的学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它是指某一社会团体中成员所形成的特殊行为模式和价值观,通常受不同职业、宗教、种族、低于、社会阶层和年龄团体的影响。亚文化因素对学生也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二)班级体系的社会学分析。

社会体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群体,批次间具有稳定的交互作用且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体系。班级作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影响其目标的因素主要有制度和个人两个方面。制度是规范团体行为的载体,通常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对于个人因素而言,个人的身心需求、情感属向受到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师生关系在社会体系中有各自的角色分配,但他们的期望应是一致的。同时,良好的师生关系是维持这个社会体系合理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师生间存在人格和需求的差异,使得班级社会体系中的师生关系需要经过不断的调试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范畴。

二、对教学社会学的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科学已逐步发展成熟。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对教学的理论方式进行探讨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而如何教学的研究模式成果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推上日程。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不断向小领域发展,对日益成熟的发展内容加以总结,以社会学为基础教学理论,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使“教学社会学”以一门独立的学科为发展方向。在教学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学校的社会功能,学校组织和学校文化;社会环境;教学关系;师生关系等都是重要的研究对象。在对教学社会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就教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论来看,早期是运用团体动力学研究教师行为和班级氛围。这种研究方法是以实证和量化的研究方式作为探讨师生交互模式对教学质量的影响。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理论不断充实,社会学者开始将班级作为一种小型的社会,采用社会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探讨班级的内部结构与功能。而定量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在教学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以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师生关系在教育工程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触动了新教育社会学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合几十年来的社会学的发展,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一直是主要的争执问题。定量研究认为,社会关系中处在普遍的法则,可对社会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且这些法则是可观察可测量的。但定性研究认为,定量研究的结果必须透过充足的证据支持,合理地进行“解释”来了解社会,教学的“量化”研究只能用于描述现象,无法深入本质。科学的社会学态度应是: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辅相成,并不存在彼此取代的关系,它们都是建立教学社会学的理论体制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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