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宣传简报 信访法制宣传月心得体会范文(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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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宣传简报【第一篇】

3、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5、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6、完善信访制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7、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8、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9、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0、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1、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13、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14、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15、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16、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7、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8、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9、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20、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2、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3、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4、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5、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6、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27、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8、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9、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0、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1、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32、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33、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34、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5、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3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37、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8、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39、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40、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41、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信访宣传简报【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集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口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

第三章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住处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走访。

第三十条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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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宣传简报【第三篇】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开创“五五”普法新形势,构建平安安徽新局面。

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限度激发创造活力,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实施“五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信访宣传简报【第四篇】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构建和谐家园。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速实现奋力崛起。

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守法律己依法办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增强依法管粮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信访宣传简报【第五篇】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护法。

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维护宪法,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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