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案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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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范文【第一篇】

一起并不多么复杂的案件一搁就是19年。19年有多少天?6935天。也就是说,这份已与公平正义“失联”6000多天的案卷,媒体仅用了一天便“协助”涉事法院找到了。

“奇迹”的发生让人匪夷所思。

首先,来听听涉事法院是如何自辩的:“办案人员粗心,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就算“粗心”之说在情理上成立,但在法理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5日内补齐。对于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想必如此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不了解,况且案卷对法院审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这样看来,“粗心”说得容易,但在法治天平前就显得苍白而又无力了。

其次,19年前此案的书记员,如今已是涉事法院的副院长。

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的一项基本职责正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也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卷离奇“失踪”的6000多个日日夜夜,书记员未被依法追责反而不断高升。试问,这也是“粗心”所致?

再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案卷“失踪”究竟是疏忽所致,还是有意为之?若是后者,那与该案有关的工作人员就不只是负纪律责任,而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用一句“粗心”息事宁人。毕竟,“1:6935”已经作为真实的比例存在,它在给公众留下了太多遐想空间的同时,也刺伤了公众的法治信仰。

让人宽慰的是,该案终于在即将迈入2016年的时候结案了。这得益于媒体的发力,若没有媒体的推动,该案兴许还会继续搁置。需要警醒的是,这还并非全国基层法院的个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强调的,“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全国所有的基层法院应将此案例作为负面教材来反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积极主动地在案件监管及卷宗管理机制上、在公众投诉受理和追责机制上、在司法干部的任职评价机制上进行自检。

在这一过程中,院长不仅要亲自挂帅,必要时,还应邀请人大、上级法院以及公众、媒体的参加。不仅要检查机制是否健全并完善,还要筛查尚未审结的积案。

更重要的是,每一位身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官,要时刻扪心自问,是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第二篇】

6月6日下午,10名律师正在开会,这10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他们是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成员。会议的主题是制订起草计划,以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高质量地完成起草工作。

民主立法的新探索

“做不好,今后我们在律师界就没法混了。”一位律师的话引起了大家的共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登巍的心情也有点沉重。其实,前一天他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后,感受就骤变:“听说我们律师所被委托后心情非常激动,签订协议后压力一下子来了。”签字仪式上,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司久贵的话犹在耳边回响:“你们一定要成功,你们必须成功!”

作为签字的另一方,司久贵的心情也不轻松。委托民间力量――私人律师事务所独立起草众人瞩目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方面新的尝试和探索,将来什么情况都可能出现,成败难料。

使司久贵略感欣慰的是来自民间的反响。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委托起草公告后,有学者打电话称这是“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公共立法中的第三方身影”。市民普遍认为“选得准”、“选得好”。“让我们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看到了民主”。

其实早在郑州之前,全国一些地区已经尝试了“第三方立法”的探索之路。今年5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新闻会,把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任务交给了一家律师事务所。2005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北京市社区安宁条例》的立法调研项目委托给一家咨询公司。2005年3月,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承担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的重任。此外,上海、武汉、重庆等地也相继开展了类似的活动。委托第三方立法正逐渐由个案走向群体,关注的目光越来越多。

对于各地掀起的这股“立法变革”大浪,不少人评价,这是近些年来,各级人大为努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迈出的坚实一步。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立法机关掌握的专业信息资源比较缺乏,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项目,有时会感觉“吃力”,如果吸收行政部门参与起草,又有部门利益的倾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同志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委托“身份中立”、“拥有雄厚专业知识”的有关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和有关专家起草法规案当然是最佳方案,让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到法规案的起草中来,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信息和资源的缺乏,提高法规起草的专业化水平。

规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

第三方参与立法的决策决非偶然,它的背后是社会各方利益的纠缠和民众参与立法的强烈冲动。

2004年12月,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与部分人大代表联合起草了尽快出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议案。起草人陈卓律师说,近年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频繁发生矛盾,2004年郑州市还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集体“罢工”风波,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已明显暴露出不足和缺陷。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也收到了两份要求尽快出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提案。

前一段时间,郑州市委书记王文超在一份文件上批示:“物业管理亟待法制化,立法成为急需。请人大、政府及房管局尽快立法,依法管理。”无疑,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和难点。

一位省人大代表说,长期以来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法规起草任务,有关方面的专家、利害关系人、社会团体等参与较少,这种起草形式难免会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影响了立法质量。郑州市人大选择大家关心的物业管理条例委托立法,不仅仅是立法改革,也说明了人大的立法取向。

司久贵说,按照郑州市的立法计划,今年要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取代已经属于部门规章的《郑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他们为此进行了几个月的酝酿。

今年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司久贵坦言,这样做的目的是“逐步拓宽我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渠道,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主任会议决定后,他们到外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外地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有至今仍存在争议的。”司久贵说。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之先河。但是,这是一次尴尬的尝试,人大最后通过的法规与律师所拟的草案相比已是“面目全非”,草案被“推倒重来”,又回到了“部门立法”的老路上。

据悉,青岛在这方面有过成功的经验。青岛市人大采取开门立法的形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与外地做法不同,人大不邀请、不主动找哪家单位或哪些教授,而是通过竞争。”

递交申请材料共有4家律师事务所和两家社会团体。其中,3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幸运的是,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最终接手。司久贵说,我们定的门槛不是太高,不要求有什么高级职称。委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并不是说他们的水平有多高,而是他们上报的材料符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他们是否认真负责,做这件事责任心很重要。

按照约定的时间完不成任务怎么办?“我们不会撒手不管,定期去听汇报,进行指导。市律协也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以使最终提交的法规代拟稿体现本市律师界的集体智慧。”社会力量成为地方法规的最初起草者,郑州市的立法改革也由此拉开帷幕。

立法背后的利益博弈

如何起草,郑州市人大没有给出条条框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年要求,提交的代拟稿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可操作性强。他说,要把法律的稳定性和市场的变化性有机结合起来。“近年来,兄弟城市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委托起草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提高可操作性。”

王登巍在《物业管理的法律错位》一文中指出,物业管理企业是第二梯级的管理人,服务才是其第一属性。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成为物业管理的法定主体。既然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当然应当由业主选定,开发商只能推荐,而决不能包办。开发商只能行使建设单位的法定和约定权利,而不能行使业主的权利。

“立法是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妥协。”王登巍表示

王登巍他们决定从三个方面着手:了解国内外物业方面的立法;搜集有关物业方面的理论文章;深入调查郑州市物业的现状。按照协议要求,10月10日,律师事务所提出起草后的法规代拟稿,由人大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记者从市人大的工作方案上看到,委托起草与政府部门起草同时进行;法规案由市政府提出。一审时,委托起草稿及相关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参考材料;一审后,法制委、法制室对委托起草稿与政府法规案进行对照,以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

据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样由建委部门和专家同时起草。作为受委托的立法者,宁波万里学院法学院的院长揭明对于专家立法和部门立法的关系感触良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表示,部门起草关注更多的是如何便于管理,而我们这些所谓的“专家起草”更多地则是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应该说更为客观和公正。

她举例说,在收费问题上,建委起草的草案条款,从调控和指定价格上来规定,而我们则认为要以市场的方法来运作,通过确定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然后公告,接着由专业部门招标等等,依靠的应该是市场的调节而非政府的调控。

俗话说:“屁股决定了脑袋”。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成岭成峰”当然各有道理。但是,作为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规则,法律承载着不仅仅是管理社会的功能,而更多的是作为化解利益矛盾的利器。因此,从源头上来探索民主立法,是保证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之举。

立法的理想模式探究

立法法中列举的公民参与立法,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年来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内容和价值也越来越丰富。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认为,20多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起到法所应起的作用。已制定的400部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只有30到50部。其他的基本上都未能司法化,国家机构中的立法人员达不到素质要求是主要原因。他说,政府立法最大的弊端是不够中立,会强化和保护部门利益,有意或无意阻碍司法进步,这是一个本能的反应。如果全部由其起草,会弱化其他方的利益。目前的状况是,立法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迄今中国立法实践未能把立法视为科学,而主要是当作完成领导或上级布置的工作来看待。

“按下葫芦浮起了瓢”。也有人认为,过多地依赖专家,可能带来“理想化模式的条例”,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专家一般是指在科研院所、高校中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固然专家本着学术的良知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可在立法中超然于各种利益之外,最大可能地公正配置立法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可实践中专家由于自身的专业特点,与具体从事一线工作的政府部门相比,立法调研所掌握的信息和对问题的理解远不能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也担心,专家起草的草案缺少实际的价值。

“我们掌握的资料和信息确实没有建委的全面。”揭明对此也并不讳言。她补充说,这有职业的关系,同时也有时间上的限制。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 今日说法 标题 拟题思维 语言特色

1999年2月,央视推出全新法制栏目《今日说法》,该栏目多次荣获国内大奖,成为了国内电视法制栏目的著名品牌。

综观该栏目成功的诸多要素,笔者以为其间离不开标题的精心制作。标题制作的尽心到位对节目的高效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今日说法》节目的标题人手,选取该栏目2005年1月至7月的88个标题,分析其独特的语言魅力,借以归纳该栏目匠心独具的拟题思维和语言特色。

一、短小精悍 意味深远

“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制作标题更需惜墨如金。认真分析《今日说法》88个节目标题,可以看到:最短2字,最长9字,平均长度为5字。具体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该栏目标题总体上短小精悍,简洁凝练、干净利落。展现法制类栏目的制作风格,并通过标题递交给受众,这正是《今日说法》栏目组在拟题时将栏目定位于节目制作风格映射到标题中的思维体现。例如:

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

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 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

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

《今日说法》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例如:美酒成祸()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二、组构精当 突显焦点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表现为两类:

1 突显事件发生的地点信息

事件发生地点具有代表性,警示意义,或者具有超出想象的可能,制作标题时都可将其放置在标题首要位置,引起受众的关注。例如:

网吧里的悲剧()、美容店引出的恩怨()、幼儿园谜案()。

2 突显事件的关键人、物

具有典型意义的人或物发生在事件中,能够引起受众地观看欲望,在标题中也能够彰显节目导向,一举两得,例如:

实习生的遭遇()、尴尬慑像头()、楼顶的羊群()。

哭泣的金钱松()、疯狂的()、岳飞夫人像失窃之谜()。

三、手法多样 设置悬念

借助节目故事,运用多种手法在标题中巧妙设置悬念,有效调动受众的好奇心、求助心、求知欲等心理,从而提升节目收视率,更利于节目传播法制理念和法理科学。分析88个标题,制作人设置悬念的手法有四类表现。

1 直接设问,引人求证

在《今日说法》的标题中,有大量的疑问句,如:

谁来帮帮这些孩子()、谁来救我()、为什么投诉我()。

在88个标题中,疑问句的标题共有12个,占总数的14%。从句子的基干构造和提问要求来看,有特指问、选择问和是非问三种。其中,特指问有10个,选择问1个,是非问1个。特指问有明显的“谁”、“何”、“什么”等疑问代词作特指标记。三种类型的问句要求人们或者法律对问题作出确指、选择和肯否判断。问题的设置暗含了节目制作者代表当事人发出疑问寻求解答的潜在思维。这些问题能够很好地引起人们的探知和解答欲望,引发受众从节目中寻求答案,参与解答和解惑的过程。体验和参与问题的求解过程。满足了受众的常态心理,是题目制作者心理学知识的巧妙运用。

2 设置谜面,引人寻解

‘在标题中,直接标记出“谜”、“疑”、“怪”、“不同寻常”等字眼,设置节目事件的谜面。引起受众的寻解之心。例如:

失踪之谜()、不同寻常的拍卖()、怪病()、小院疑云()。

3 深入挖掘,引人关注

标题中指出节目故事的核心时间和事物,运用“之()后”、“背后”等暗示事件的继续和深层发展,表明节目对事件或事物的进一步挖掘,从而引发受众对节目的关注,使其跟随节目对事件做更深层次的或延续的探究。例如:

肇事之后()事故发生之后()工厂停工之后()。

4 突出超常,引人探究

日常生活中不可能出现的反差在案件中出现了,拟题者要及时把握住并设置到题目文字中,引起受众对反差的好奇与探究。例如:他将妈妈告上法庭()和楼顶的羊群()这两个标题。孩子和母亲反目成仇、告上法庭,超出常理,源于何事?;楼顶之上出现羊群超出常规,无法想象。这种超常的事件主题在标题中的体现能够一下子拉住受众的观看心理。

四、质朴平实 品味不凡

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但决不能利用这些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的目的。

《今日说法》在这方面做得高雅大气,从标题可见一斑。综观88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内容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案件性质有刑事、民事、行政等。但是在标题制作中,制作者充分表现出冷静、平实的心态,将贴近大众、亲近大众、关心大众的人文情怀融入标题,制作出了众多品位不凡的好标题来。例如:站在社会的立场或是亲历者的内心发出援助的呼吁:谁来帮帮这些孩子(),谁来救我(),这个孩子谁来养();用悲天悯人的心怀发出对故事中的人物、事物的关爱:哭泣的金钱松()我要带娃儿出山林(),沉没的孤舟(),痛失我爱();

尽管众多节目内容跟血腥、暴力等有关,但节目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把标题制作的质朴平实,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表现出《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五、受众视角 关怀备现

《今日说法》的众多标题中都使用了人称代词,其中,第一人称代词“我(我们)”出现8次;第二人称代词“你”出现1次:第三人称“他”出现1次。其中第一人称“我(我们)”的频频使用充分展现出节目制作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发出对法律、社会的呼唤。这是传播者深入生活、感受生活、参与生活的突出体现。

从受众出发的拟题视角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抒情性,第一人称的使用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节目内人物的思想和意愿:展示出节目“为百姓办事”的贴近情怀。例如:

谁来救我()、为什么投诉我()、谁动了我们的大楼()。

我要回家()、痛失我爱()。

六、巧妙仿拟 题旨盎然

标题具有导受与导向的双重功能。节目标题为了引导受众关注其内容,会使用多种手段。其中,巧妙仿拟、翻新广大受众耳熟能详的著名诗词、名人名言、流行语、影片名、歌词等,推陈出新、出奇制胜。这一手法在《今日说法》的节目标题中,也随处可见。例如:“天堂”里的车来车往()仿拟歌曲《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标题讲究修辞艺术,仿拟人们熟知的语言格式,牵动受众的记忆联想,从而激发对节目的观看兴趣。仿拟手法的运用并非简单地对人们熟知的格式的相似仿用,而是要将节目内容与所仿拟的格式内容对接,找到共通点,这样就可以在受众的脑海中形成双重内容联想,从而激发共鸣。比如:节目《凯丽打官司》与《秋菊打官司》,主人公不同,但维权的艰难过程却如出一辙。受众很容易由前者联想到后者,再有后者推导出前者的内在情节,激发出对该节目的观看心理。

今日说法案例【第四篇】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最近看了《今日说法》中的“奶奶为耳聋孙女踏上维权之路”,二十分钟的节目很快就看完了,看后感慨颇多,有可惜,有钦佩,有愤怒。为一个祖国的花朵以后漫长的时间要在无声世界里度过而可惜,为奶奶对孙女的爱心和执着的行为而钦佩,为医务人员的一个不应有的过错而愤怒。

  这个不应发生的意外其直接原因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抛开疫苗接种制度和机制的问题不谈,作为一名基层医院的管理者,就医院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我还是得出了几点启示和教育。

  首先是一个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的问题。医疗服务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应该有严格的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像疫苗注射问题,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注射前详细介绍,注射后及时观察是否有问题等等。这些制度应该深入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身心,体现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中。要通过各种措施来加强工作人员对工作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并认真督导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再次是一个责任心和工作负责的问题。片中的工作人员在对疫苗的应用时间、应用人群等关键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了注射免疫,其工作责任感可见几乎没有。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工作是一项事关人的健康和生死的重要工作,我们应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不断对职工加强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培养他们的工作责任感。这样,在开展每项工作时就不会那么盲目、那么草率,许多悲剧可能就可以避免了,本案例就是明证。

  最后是一个提高工作能力的问题。该案例中的工作人员对注射疫苗的相关知识一问三不知,可见其专业知识是多么的匮乏。我们从事的医疗工作是一项知识密集型工作,知识量大、更新快,没有深厚的知识功底,高质量的完成工作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日常就应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集中学习培训,可以利用空闲时间自学,总之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各种知识,利用学习到的知识不断指导日常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开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引用主持人王小丫的一句话:我想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再认真一点,再有责任一点,知识再丰富一点,也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早上,看了CCTV的今日说法。大概的内容:一个应该判处死刑的犯人,家里积极筹款赔了受害人3万元。罪犯改判了死缓。我关心的是请的嘉宾的说法。

  老百姓认为是 3万=减刑 ,拿钱可以买命。报纸、媒体热议。觉得法律怎可交易,批判的很。相反的,负责案件的法官 、 今日说法的嘉宾认为:可以 ,无可厚非。

  心中颇为感慨,一吐为快。

  够判死刑的罪,不会是小事吧!如果不是故意的,也是逞强好胜、不知小心,酿成大祸。若犯人是故意而为。说明犯人的心业已大大的坏了。今日说法的嘉宾说法:犯人的权益也是要考虑的。确定有罪的人是要剥夺权利的。受害人的权利你又是怎么考虑的呢?

  3万=减刑,法官和嘉宾予以否认。还是报纸故意热炒让他们很不自在。笔者觉得就是:3万=减刑。交了3万,改判死缓了啊,事情就是这样做的啊,怎可抵赖。说这是拿钱买命,你们有什么好抵赖的啊。犯人的母亲说:不该判,我是不会赔的。这不是明摆着的钱与法的交易吗?犯人的家人都这样想了,百姓怎么不能这么想,又怎么错了呢?

  法官和嘉宾认为:犯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解决。很多的时候,犯人是强势的,比受害人强势的多。协商的结果会让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更多、更大。 对立的两方面协商,一定是有利强势的。

  今日说法的嘉宾还说:协商赔偿不可漫天要价。笔者不知道什么是漫天要价。人家被你砍了一只手是赔5万 、还是10万,还是20万?你的心大大的坏了且不谈,你就要赔上一只手一辈子能挣来的钱,还要陪上精神损失费等等。受害者不是碰瓷的。要不砍你的一只手试试?法律自有公正的处理办法,何以让人协商解决?

  亲爱的法官啊,如果你的孩子被人砍了一只手,要你协商解决,只能跟四处借钱给你5万,你就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吧?笔者觉得是不可能的,绝对不可能的。

  换位思考解决问题很重要。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管理者是有责任的,那些举刀向着孩子的人啊,你们错了,看看那些政府机关幼儿园的孩子吧,他们是多么的可爱!

  民事可以协商。刑事怎可协商?刑事犯罪一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惩罚为戒除啊,是不要考虑施暴者的感受了的。主动伤害他人的,要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让其得到受害者十倍的痛苦。要么何来惩戒啊。作奸犯科者轻松过关,无关痛痒,还会来犯的,习以为常未可知哦。凡是故意而为着,期待: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期待,期待。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这天看了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这是我最爱看的节目。这个节目都是些真实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能够学习到很多法律知识,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从小就学法,保护自己。这天讲的是“十面埋伏”,主要讲的是2015年春运广州火车站发生的事,及在火车上的小偷如何作案,教大家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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