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案例分析范例(推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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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分析1
xx月x日下午,石家庄支队为进一步推进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效,巩固教育成果,组织干部代表来到石家庄市xxx进行参观教育。在参观完后,使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们参观了犯人宿舍、xxx厂区、xxx展厅,然后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又听取了犯人代表的现身说法。
石家庄第四xxx选派了两名因职务犯罪的典型人物向我们阐述了他们是如何一步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听着他们诉说着经历,既令我震惊,也让我惋惜。他们的历程,令人深思,也让人警醒。他们刚参加工作时,与我们大部分人一样,都有美好的愿望,都憧憬着美好的未来,都为这些最初的梦想付出过自己不懈的努力。
可随着时间的推进,职位的变化,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轨道。他们曾身处要职,只因没有把握好人生的坐标,被金钱私欲冲昏了头脑,一时间沦为阶下囚。往日西装革履,今日粗布囚衣;昔日众星捧月、风光无限,而今家破人亡、被锁高墙,失去自由,生活宛若从天堂掉进了地狱。
这是我生平第一次迈进xxx的大门,在这之前,通过电影、电视中场景的展示,我想象中的xxx应该是:色调是灰色的,囚牢是阴暗,犯人的面目是狰狞的。一走进监区,我立即感到我原来的想法是错误的,这哪里是xxx啊,简直就是一标准的花园式单位!宽敞的柏油路,四周绿树成荫,整齐划一的建筑布局,真不感相信:这里竟是令犯罪分子闻名丧胆的xxx!在犯人的起居室,我们看到的是一尘不染的房间,内有电视、整齐的床铺、叠的一如豆腐块似的被褥;在工厂中劳动的犯人,都在有条不紊的干着自己手中的活;所有这些场景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规矩”,也许这正是犯人在入狱前所缺乏的。
通过两名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我才明白他们的犯罪过程和心理活动。凭心而论,自己也曾抱怨过生活的简单与平淡,责怪过工作中待遇的悬殊,通过这次xxx之行,让我明白,对于那些虚无缥缈的东西,应避之不及,望之生畏;而对于自己拥有的工作、健康的身体、和睦的家庭,应好好珍惜。在人生漫长的工作生活道路上,无论遭遇到什么样的处境,都应该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是真的道理。做到在逆境失意中不灰心消沉,在顺境得志时不居功自傲。这,就足够了。
通过此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我懂得了要把反腐倡廉作为部队建设的重点,切实树立无私公正的形象,这样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今日说法案例2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样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的条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当今审判实践非常之重要和之迫切的事情。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衡平裁判的正当性理由,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历代都有编录司法官典型判例的书籍出现,尤其是清代,刑部往往将其判决特别是一些在秋审之时难定实缓的疑难案件的判决,刊印出来,作为下级司法官判案的准绳,如光绪年间的《秋审比较汇案》、《秋谳辑要》和《选录刑部驳案》。只是晚近受到西方理性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取消了判例在中国的法律渊源地位,判例在我国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系起来才能弄清楚。在我们固守这一司法理念时,我们所继承的大陆法系又已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为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加速对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也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二、判例固有的法律渊源价值是社会需求赋予的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句话已经道出了法律与其它社会科学区别的一些轮阔,也道出了判例作为一种成文的典型法律经验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在这一点上,普通法系国家因判例的造法作用,将判例固有的法律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度里,判例的作用仅停留在法官认知法律需要或认为好而存在。在审判案件中,大陆法系法官们只能在立法者事先确立的法律框框内进行思维活动,应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来定性下判,以法律规定为起点确立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合乎逻辑规则地推导出结论。这样的办案方式,在立法者预见的范围内应当说仅仅是1+1=2的问题,外理结果不会太大的出入和差距,然而,当面对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和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时,演绎推理中的小前题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事先预见范围,同时社会不会因立法者思考不到位而降低对解决纠纷的速度要求,法官也无法回避这些问题,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司法的统一性也就很难维持了。也许有些人提出提高立法速度,但立法的速度不仅仅要考虑到社会的情形问题,而且还要考虑到立法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立法速度是远远赶不上司法的适应速度。此时此境,人们除了寄希于一种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外,别无选择。要建立一种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判例就必须成为法律渊源。因此,判例随着社会的需求被定位于法律渊源之地位,也只是物道缘由的事情。
三、选择典型的案件判决作为判例,是法院审判的需求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最近规定了被选中的判例可以成为本行政区域内今后类似案件判决的参照标准,我们暂且不去评论是否突破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但作为担负着一方指导办案任务的上级部门,采取一定方式来促进当地司法的统一性,是完全在宪法允许的范围。目前,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相同或相似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像本论文篇头提到的“三案例”也是当今司法一定程度存在的法治问题的“微缩”现象,也折射出当今司法普遍让人感到担心的问题。许多学者为此也开出多张药方,一种是大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力求法官对法律 的认识和适用的统一性;一种是加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用适变应对万变;一种是在尽量将社会各种关系囿于法律之内同时,用判例来解决框外的例外事件。换句话说,就是引入判例的固有的法律渊源价值,在成文法典、单行法之外为法官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便于解决一些法律所不囿的特殊、例外事件。
笔者认为,第一张药方,应当说这是一个不变的定律,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不能放松的,也是法官专业化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一时间要法官都变成具有哲学型洞悉力的法官那是不可能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获得对她的认识,应当要通过长期学习和实践,不可能一促僦成,因此,这样的方式方法来解决目前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是有点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感觉。至于第二种药方认为可以通过最高院建立快速的司法反应机制,以适变应对万变。这种观点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释法技术没有办法满足这种需求;其次,我国地域辽阔,社情千差万别,本身立法上就只能针对普遍性问题,过细过具体行不通,释法有可能在某一方可行,但到另一地方就不符合情理了,这样细致入微消灭地域差别也不符合辨证的法理;第三,社会的信息反应机制远远落后于这种释法的需求。因此,应当说,科学的法律体系既能保证主要的司法活动在法律框框内进行,又要保证有一个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方法作为法律框外的补充机制。当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法律原则和司法的准则。所以说,第三种观点是我国目前可以选择的,也是当今法院司法活动的最迫切的需求。
四、建立判例指导体系是完善司法纵向拘束力的需求
在我国上级法院的案件判决实例的创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潜移默化在影响着下级法院,实际上她已经等同于下级法院的法律渊源,只是我们不愿承认而已,我们又有谁能低估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判例对下面法院的指导意义,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只不过是把判例从一种隐性的制度变为一种显性的制度,从一种法院内部掌握的尺度变成为人所众知的行为规范。从目前司法来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判决影响是不容置疑,这种拘束力是以一种隐性方式存在而已,作为司法的权威她需要人们了解,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而且是确立行为规范的标准,她需要每个人知道,社会也需要这种拘束力从阳光下走上来,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来完成,别法无法替代。我国法院系统结构是完整的,等级也是完善的,如果赋予判例的拘束力,那上级法院的判例的拘束力将随着法院等级结构完善而完善。上级法院的先例具有拘束力,各个低级别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先例的强制拘束,这种纵向拘束力产生的基础是法院的等级结构系统,可想而知这样一来,我国法院司法纵向拘束力就得予完善,横向拘束力与纵向拘束力交替代作用,这也是现代司法的精确需求。
五、确立典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实现司法统一的迫切需求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3
法制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而法制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得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懂法,将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记得小时候,我非常喜欢看“今日说法”这个栏目,它使我懂得了许多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还真有用,在生活中,我用它解决了不少问题。在那个星期天,爸爸驾驶着他的新车载我、弟弟和妈妈一同出去兜风,车上的沙发真软、真舒服,而且车中还开着足足的暖气,惬意极了!爸爸还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打开CD播放器,坐在沙发上,听着自己心爱的歌曲,随着乐曲的节拍,轻轻地摇头晃脑。摇着摇着,我蓦地瞟了爸爸一眼,无意中望见爸爸没系安全带。我忽然想起“今日说法”讲安全带对一个司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会影响到司机的生命安全,很多事故都是由于没系安全带而发生车祸的。我赶快回过神来,脸上浮现出着急的表情,眼睛边盯着安全带边对爸爸说:“爸,快把安全带系上,别等一下…… ”“闭嘴,别乱说话。”爸爸打断了我的话。“是阿是啊,你爸的驾车技术还不赖,不会出事的,别怕。”妈妈说道。 弟弟突然说道:“爸爸,爸爸,开快点,在开快点……”“好,爸爸开快点。”“飞喽,飞喽……”我们的车子这时正疾驰着,道路旁边的树木一棵棵的从我眼前闪过,爸爸不听我的劝告,安全带也没系上。“爸爸,你为什么不听我的劝告呢?就连妈妈和弟弟也……唉!希望此行能平平安安吧!”我的心里如同揣了两只小白兔——七上八下的。我的眼睛直视着挡风玻璃。突然,一个骑着三轮车上了年纪的白发老奶奶出现在我们的车前,吓得一动不动了。而爸爸一身轻松,只见他的手握着方向盘,一转,上演了一幕“闪电漂移”,可人算不如天算,虽然爸爸躲过了一劫,却撞上了另一条车道的摩托车,“哧——”我们的车子来了个急刹车。爸爸脸上皱着眉头,眼神显得很焦急,下了车,只望见一名中年男子躺在马路中间,周围都是鲜红的血……
“爸爸,爸爸……”我边呼喊着边渐渐从昏迷中醒了过来,模模糊糊的看见爸爸坐在我旁边,眼泪不停地流了下来,滴在我的脸颊上,我又望了望周围,看见周围的病床上还躺着妈妈、弟弟和一位熟悉的中年男子——哦,就是被爸爸撞到的那个人。窗外的树木掉下了一片片枯黄的落叶,一棵棵小草低下了头,花儿们的花瓣都纷纷飘落了下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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