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工作职责【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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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职责【第一篇】
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规定8种情形应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尤其是,新闻媒体曝光也成为问责依据之一。、
2004年7月1日,国内首个省级行政首长问责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盲目决策和在商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18种情形,将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分别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7种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2005年1月19日,海南省政府通过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误问责、违法行政问责、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在问责方式方面,海南省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规定》还明确了问责启动、调查处理及申诉复查等程序制度。
2005年2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浙江省欲通过《办法》将“效能革命”制度化。《办法》规定了30种被问责的行为。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开展“效能革命”的浙江省率先将问责指向了“庸官”。
2005年11月,旨在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规定,成都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办法具体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基本涵盖了比较典型的行政首长的主要履职行为。
2005年12月8日,深圳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办法,简称“1+6”文件。其中3份文件是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而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等制度都属首次建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及行政过错问责范围。《办法》对责任追究程序也进行了明确。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相关部门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在各地探索新途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加快了推进“问责”的制度化步伐。
2004年中央密集出台六大改革措施,其中与问责制最密切相关的,是出台了官员辞职的四种形式。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与此同时,中央部委机关也正在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
对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央已经责成国家部委就“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行研究落实,要求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要求,要积极研究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问责制作了规定。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吸收了上述部分内容,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而撤职、免职、罢免三种担责形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公务员法就没有再进行规定。
法务部职责【第二篇】
我于xx年xx月xx日参加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通过听这次讲座,我受益菲浅,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讲座》产生的背景
《讲座》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地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就应运而生了。
二、综合理解“讲座”的内容
讲座原则性回答了“为什么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总纲。
1、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明确了预防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预防工作。
3、明确了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指出了预防工作的方式,这种预防是内外结合、全民参与的大预防;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则明确了预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以“两个结合”的原则是方式方法的统一,是原则性规定与能动操作的统一。
4、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讲座》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这条规定明确了预防主体是单位、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结合中国共产党中央建立的反腐败机制,我对预防主体的认识是: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在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讲座》是党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党的反腐败领导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工作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置于党领导之下。
(2)从预防主体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结合 “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有从属性。
(3)从预防主体的任务性质看,大量的预防工作应是单位和社会各界来完成,他们是预防工作的先导和基础力量,而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是负责指导、监督预防工作的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职责,包办预防,从而削弱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主体的预防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正确依法履行各主体预防职责
各主体预防职责是《讲座》硬性规定的,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认识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也是单位主体。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督、审计部门既要履行单位预防的职责,又要负起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因此,其预防职责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更不能忽视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忽视自身的腐败。
2、各单位预防职责在预防责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环节流程性,可操作性强。其流程顺序为: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年度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法务部职责【第三篇】
关键词问责制 官员复出 责任政府 公务员责任
近年来,一些曾被问责的中央和地方官员纷纷复出,使得刚刚兴起的行政问责制遭到公众和理论界对其制度价值指向的质疑。这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如何看待行政问责制?如何看待被问责官员?他们的复出会对行政问责制产生何种影响?
如何看待公务员责任及问责体系
公务员承担的责任有层次之分。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这已成为一种共识。公务员受国家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其行为受《公务员法》的规范,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公务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对其行为的结果需担当刑事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
我国公务员纪律责任体系建设相对完备。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体系建设。早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就明确了8种行政处分。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将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调整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门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国家监察部专事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职能。我国已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完备的公务员违纪的责任追究体制机制。可见,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体系是基本健全的。
我国公务员尤其是政府领导人员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行政问责制的设立就是要弥补公务员追责体制中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缺失,从而健全责任政府体制。在我国,判定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基本尺度是领导人员在发挥领导职能作用中的态度、表现、能力、影响等方面是否存在着严重问题,其追责形式是基于领导者的职务作出的。自建立公务员制度后,我国正式实施了公务员辞职和辞退制度,增加了“退出”机制,当时主要针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随后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提出要增加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内容。在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还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免职和降职制度。这就从制度上明确要追究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使我国责任政府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此,全国范围的行政问责制正式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不同的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从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度看,追究刑事责任最为严厉,其法律后果最为严重,涉及人身自由,关乎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生存权利等。其次是纪律责任,涉及职务、职级、待遇、政治前途等问题。再次是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涉及职务、待遇、政治名声、领导形象等问题。
如何看待问责官员的复出
官员复出是一种政治历史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都有一些官员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遭弹劾、被贬官、被发配。其中许多官员在日后也逐步复出。新中国成立以后,因为各种政治运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冲击,后来纠正错误,许多都复出了。结束后,我国逐步消除了政治运动对干部管理的影响,干部任免工作走上正轨,尤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党政干部管理走向了法制化。
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不同,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不同。对公务员违法的职务行为的处理,人们的关注点可能会集中在执法的公正性上,有无偏袒成分在其中,是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公务员违纪的职务行为的处理,人们的关注点可能会集中在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程度上。对公务员工作状态的职务行为的处理,人们的关注点可能会集中在其是否影响职务的变动,变动后职务的高、平、低等问题上。从近期媒体关注的官员复出事例看,绝大部分属于行政问责范畴。追究官员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虽属轻度责任追究性质,但它却涉及官员最为敏感、最为关键的职务去留问题,触及了官员的“神经”,吸引了社会的“眼球”。这也许就是近期媒体、民众及理论界高度关注问责官员频繁复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问题并不在于复出本身,而在于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什么情形、什么程序复出,其公正性、公平性和公信度如何等问题。从设定公务员惩戒机制的作用上看,对公务员实施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而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鞭策公务员积极进取、尽职尽责、敬业守法。所以,我国在追究公务员纪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各种规定中都设定了公务员在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后,视工作表现情况,给予解除处分、重新任职等规定。可见,问责官员的复出在情理上是可以被接受的,在制度上、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这充分体现了公务员制度中的人文关怀精神,给予犯错干部以改正的机会。但是,事物大多有两面性,问责官员复出也不例外。如果不严格规范这种行为,其对问责制度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度将大大下降,甚至对官员失去威慑力,在民众中失去公信力。从媒体报道的一些典型事例看,有的官员被问责后两个月、五个月、九个月时间就复出,更有甚者是受到纪律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还被提升职务。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它会在领导干部队伍中造成一种错觉,即问责的目的是平息众怒,缓和情绪,而非对干部进行警示、警醒,致使许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不能从自身深刻地反思责任感的缺失和公仆意识的淡忘。
被问责官员屡屡复出,既有深刻的政治文化原因,也有官员复出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从行政问责实施的政治文化环境看,我国提出建立责任政府的历程非常短暂,而我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文化的一些余毒没有完全消除。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还在影响着一些领导干部。这些人只顾对上负责,忘却对民众负责,彼此间形成利益链条,在问责中“丢卒保车”,而一旦事态稍有平静,被问责官员就会尽快复出。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形成的公民本位思想的政治文化环境,比较有利于责任政府建设。它促使选举类的官员把兑现民众承诺视为政治前途的决定因素。因此,选举类官员尤其注重民意,视政治声誉为政治生命之根本。问责官员的复出是慎之又慎的,必须权衡该党派在公众中的形象等利弊问题。另外,从我国官员复出的制度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细则》,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官员复出的条件、情形、方式、程序等规定不够严格,不够详细,不够透明,一些地方不能严格执行复出规定,缺乏有效监督。所以,有必要尽快规范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行为。
如何健全和完善问责官员复出制度
在对待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既要充分考虑到公正、公平的问题,更应考虑工作的需要、个人领导能力、个人一贯表现、社会影响以及公众的认可度问题。因为被问责官员的政治声誉已经受损,其新任职务的社会敏感度非常高。对他们的任免,在原则、条件、程序上应严于正常的任免要求。
在复出原则上坚持从严要求。坚持间隔时间标准,坚持从低安排,坚持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坚持接受上级组织和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
法务部职责【第四篇】
关键词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建立 岗位分析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必要性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是履行职责,进行问责的依据以及考评的标准,制定规范便于完善考核体系,同时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素质。以岗定责能够让公务员充分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同时,也是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微观体现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遵章守纪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职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在岗人员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导致难以实现权、责统一,难以达到人、事相适。部分公务员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一些职能任务难以明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范围。许多单位有类似的岗位职责规范,但是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另外,许多单位和部门有成文的职责规范,无问责制度,考核仅限于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有名额限制,奖励吸引力小,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晋升和问责方面不够严谨和严格,岗位职责相对明确但是缺乏总纲性的职责规范,各类规范之间出现交叉、确实、一楼的现象。
因此应该应重新对公务员职责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点创新,在重新修订职位说明书时,强调以职位标准为核心,构建公务员能力素质模型。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执行比较良好。
二、进行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分析
岗位分析是以职务为中心,分析和评定各个职务的功能和要求,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权限,以及承担该职务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可以说,没有全面、科学的岗位分析也就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公务员岗位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核心问题在于明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在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形成结构化的“任务-授权”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选拔、更新、监控、保障、培训和考核等重大功能,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三、三类“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来讲,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制定出能够详细清晰的界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公务员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方面适用范围。如果不能清晰界定者三类的岗位职责规范也就不能确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分类改革自然就失去了科学基础,从而难以科学界定三类公务员的清晰范围。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下的岗位职责规范,分别是行政执法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综合管理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和专业技术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
(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综合类的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基础。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从综合管理的内容,具体从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工作事项上予以确定。
(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在制定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其岗位的目标任务,确定技术标准、实行量化衡量。体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要求,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基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工作任务、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要素。
四、 “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公务员岗位分析所获得的工作描述信息和任职资格信息在后续的各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是公务员岗位分析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务员岗位分析内容的集中表现。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所形成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与传统的职位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位说明书更多地体现静态的岗位描述,而公务员岗位规范是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建立动态、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问责规范四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定责规范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岗位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
(二)公务员岗位履责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对照、岗位履责规范、直接上级领导意见等。
法务部职责【第五篇】
一、部门管理职责
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5、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务部部长: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3)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5)
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6)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7)其他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2、法务主管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3、法务专员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