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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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和谐文化建设;和谐哲学;和谐发展;核心价值体系
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为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以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营造和谐氛围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任务以来,和谐文化研究业已成为理论界的一大热点,关于和谐文化的内涵、特征、意义的讨论已有许多成果发表。但和谐文化重在建设,据笔者管见,关于和谐文化建设应遵循什么样的路径问题,尚未引起研究者足够的重视。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的生成与发展,都是一个逐步积累、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和谐文化不可能依靠急风暴雨式的“文化运动”来实现,需要以经济、政治、社会、环境长期和谐发展为基础,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积少成多,聚沙成塔,汇聚成和谐文化的时代潮流。
本文拟根据社会系统论的方法,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哲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实践创建等方面,揭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路径依赖:一是紧密结合现实国情和时代特征,整合中外文化中的和谐资源,构建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和谐哲学,这是和谐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发展战略,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这是和谐文化建设的综合工程;三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主旋律,为和谐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道德基础,这是和谐文化建设的核心工程;四是将理论研究与实践创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建设和谐文化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在实践中共建共享和谐文化,这是和谐文化建设的载体工程。
一、基础工程:构建当代形态的和谐哲学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文化形态均包含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4个层次,其中,哲学无疑处于文化自身系统内层核心的地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主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因此从深层影响着文化的特质和走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必须立足现实,体现时代特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传统中西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理论创新,构建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和谐哲学。
文化建设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以其固有的文化传统为基础而进行的文化传承、变革与创新。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离不开对我国优秀“和合”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先贤哲人普遍推崇“天人合一”、“以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实生物,同则不济”、“天时地利人和”、“政通人和”、“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和衷共济”、“协和万邦”等观念,而儒家的“天下大同”则是中国和谐文化的最高境界,和谐思想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土壤中。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巴黎综合理工大学演讲时指出的那样:“中国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思想。‘以和为贵’就是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要以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为最高境界;‘和而不同’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既能容纳不同的文明存在,又能保留自己的优秀文明传统;‘和实生物’就是说只有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才能文物化新,推进文明的进步。‘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华民族不懈追求的理想境界。”[1]中国文化中“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以和为核心,以生为德,兼顾多元、和谐有序、包容开放的一套哲学伦理体系,虽然难免存在着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在当时看缺乏实现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但这些思想仍然渗透着超越时代、超越地域、超越阶级的普适价值,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不无积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应有海纳百川的心胸和气度,加强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与对话。诚然,和谐并非西方文化的主要特征,但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harmonia)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以来,西方哲学家中就不乏和谐产生美、秩序产生美、对立中产生和谐产生统一的思想,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更是把“和谐”理念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苏格拉底对话的动态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观、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傅立叶的和谐制度、欧文的实验公社,成为西方探索和谐哲学的先锋。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以后,西方丰富的人文思想为近代资本主义奠定了3个重要的和谐的基础:一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是洛克、孟德斯鸠设计的“三权分立”机制;三是约翰·密尔的私权与公权界定。最后发展为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自由社会理念。这些和谐思想和社会和谐机制,无疑能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融中西马为一体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和谐哲学,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哲学基础。构建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和谐哲学,除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借鉴西方文化中的和谐哲学理念之外,还应反思检讨过去一度盛行的“斗争哲学”的偏弊,梳理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温家宝等当代中国领导人的和谐执政理念,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对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诠释,切实发挥和谐哲学在解释世界、批判世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但这两个属性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二者关系的认识主要源于列宁的下列论述:“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2]毛泽东《矛盾论》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斗争哲学”的论述更是把矛盾的“斗争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斗争的绝对性,同一的相对性,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一条颠扑不破的公理渗透到哲学研究、教学和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毫不怀疑列宁和毛泽东的上述论断在革命与战争年论上的真理性和实践上的巨大成功。但是,任何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作为社会意识重要组成部分的哲学思想必然也要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因此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进程中,必须重新思考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对之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阐释,赋予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时代内涵,进一步为和谐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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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范文2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它规定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相互联系,就相互区别,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逻辑起点,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阶段本质属性价值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探索和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了客观的认识,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说社会实践的成果,不如说是理论创新的成果;与其说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如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的探索中的自觉显现。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一论断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终极目标的揭示,真正根植于人类社会发展延绵不断的历史长河之中。本文重点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弄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目标和评介标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
任何社会都是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社会系统。作为“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它既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又包含文明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文明。因此,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和谐社会的中心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关系。在这里,我从广义的社会概念上,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要认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它规定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在抨击资本主义反人道性质的同时,将关注点集中在“劳动者的需要和全面发展的条件”上,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人类社会要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后来被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7页)。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类文明成果的精髓,准确、完整地继承下来,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证了社会主义本质内涵。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2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应为:“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的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两条原理无可争辩地表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探究,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理论思辩和火热的实践过程。在建国初期,由于历史的局限,加上我们党对教条机械式的信仰,精神依赖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创新勇气的丧失,精神依赖凝固了全党的个性思维,加上对“物”的严重依赖和暴力式控制,泯灭了个体的自主自觉意识,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也荡然无存。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际上就是要从思想上自觉地摆脱这种“精神依赖”。在我们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仍处于机械的照搬照抄阶段,把阶级的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阶级的利益、阶级的斗争与人本自由的本性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由于理论上的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上犯了一系列错误,包括反斗争扩大化、反右倾机会主义、、等,直到“”的。在这一阶段,我们把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非常手段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阶级的利益和感情凌驾于人于社会和国家之上,并依此为标准去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这些错误的理解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阶级朴素感情和虚幻的根本利益,体现的是阶级的巨大力量,泯灭的是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党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过去所有的政治狂热和斗争哲学的反思。在生产力的主要素中,人主体地位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因此,把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发展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求,正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中,发展生产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标准,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阶级利益淡化,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扩张,边界模糊,相互利用,相互侵蚀。由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认识的阶段性局限,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的是效益和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民权利最大化;在法律上表现出约束个人行为,而不是制约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扩张,其直接后果是经济快速,效益倾斜,社会发展,公平有失。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在人的全面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二者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以“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在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系上,他们认为,“要不是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8页)。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中可以看出,凡是脱离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个核心的社会实践,无论是它是多么美好的设想和愿望,无论是它有多么神圣的理想和庄严的承诺,最终都会事与愿违,走向人民的反面,被人民所唾弃。
二、“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本质内涵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国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逻辑起点和发展目标,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有效继承,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精髓的现实发展,它从根本上摆脱长期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马克思主义原理机械的、教条的理解和盲目的、自我封闭式的社会试验,使马克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迸发新的活力。“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地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始点,具有里程碑式的社会意义。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其一,人的自由与解放。“人”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才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然而,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追其原由: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人本是平等、自由的,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引起人们的身份、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异化,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神是人自身的精神依托,是人的思想产物。然而,在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沟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于是教会就成为支配人的精神代表。宗教改革后,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也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这种精神依附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近现代以来,反对神的精神统治反而成为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上帝和存在人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自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获得国家与社会的庇护,也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人的自主性让位于依附性、用共性取代个性或以阶级性代替个人主体地位的哲学变异,成为人类社会自身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
其二,“本”的哲学价值与社会意义。“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从哲学上讲“人本”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从人的社会意义上看“人本”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是永恒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因各种要素优越,能天然的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最终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的仆从。
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寻求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思想主旋律,无论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经典性的探索,还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的批判与继承;无论是资产阶级人性化国家理念的社会设计,还是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阶级的社会实践,都是围绕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主体权利来进行的。所不同的是资产阶级从人的个体权利为起点,从人的共性上出发,寻求社会与国家逻辑起点,推演出具有普世意义上的价值观念,如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公平与博爱等,无产阶级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起点,从阶级的利益出发,寻求消灭阶级与国家后,彻底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推演出自由与纪律、民主与集中、平等与平均等相互制约、相互否定、相互矛盾,最后达到相互统一的抽象理念。资产阶级从虚无的人性开始,以虚的人性理论的构思,用实的法律去约束国家权力和阶级权益,保障那些在理论上至高无上的权力,如言论自由等,由远及近,由表及里,从理论的完善到社会实践的逐步修补,基本完成了人类历史自发自生的秩序传承。无产阶级从实现自身实际利益出发,以求实的理论构思,以剥夺剥夺者的手段,用理想和信念的力量去约束人、社会与国家意识和行为,用暴力夺取和保障人民至高无上的荣誉。当人民利用破坏的力量获得了不具有政治合法性意义上的、超越其他阶级的权力后,事实上割断了人类历史的自然延续,模糊了权利合法性保护界限,中断了人们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利益的通道。由此可知,人类只有首先从法的意义上解放自己,使自己获得天赋的自由权利,最后才能使人类自身得到解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人总是按照人的尺度来评判历史进步的;社会历史是人的依赖走向物的依赖再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这样的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解放人的历史,也不断表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应当不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的主人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把“人本”作为一切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而且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终极目标;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论断的理论价值
小平同志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他认为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认清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指出:“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化,把苏联模式(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相应观念神圣化。”教条化与神圣化一方面终止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凝固了我们的思维,僵化了我们的头脑,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还停留在功利性、工具性的认识水平上。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推理过程和价值目标的质的规定性。只有搞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才能从理论上理清构建社会主义过程和目标。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和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中看出,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就是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统一社会主义实践的全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如果离开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就必然背离方向,走向它的反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共产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初步探讨,它立足于国情首先对中国社会形态做出了一个政治判断: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初级阶段提出有以下三点依据: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实践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国情。政治依据是迫切需要突破“左”倾思想的禁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论断,是执政的共产党客观地审视,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分析、总结和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和未来,自觉地、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发展理论的开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立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经济建设作为解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中心工作,把“三个有利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标准,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确立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具有科学的价值判断,也不在于它是否真正反映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着眼于它的思想解放和社会变革的现实意义、实践意义,着眼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突破和创新,着眼于为改革开放的提供合法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所有经济政治文化改革中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最具有根本性变革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本质的东西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起点,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根本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的社会主体基础。在中国建设社会社会主义,经历初级阶段的探寻,打造了社会的主体,成功地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成功地感受到社会演进自发力量以及个体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意义,成功地感悟出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所以说,无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我们不可能单纯从马克思主义书本里的片言只语中找答案和线索,也不能僵化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阻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只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不断创新社会发展理论,才能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活力。
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具生命力的、最具有传承活力的研究成果,它既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理论成果,又继承了人类社会实践的文明成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党独立探究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两个阶段,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脉相承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弄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利于走出思想上误区,弄清政治上盲区,冲破理论上,克服实践上雷区,真正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为我们从理论上论证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本原根基,为我们进行制度创建、政策实施提供了评价和衡量终极标准,为我们在实践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武器。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的实践价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规定和发展的方向,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首先,“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手段。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在现实的基础上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当前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国家的和谐,反映出具有支配能力群体正在自觉摆脱阶级利益的困扰、积极地克服权力崇拜、彻底地摆脱精神依附,反映出市场经济已经大大促进个体独立地位的提高、自主意识的觉醒,反映出普世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趋势不可阻挡。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彻底摆脱“本本”依赖、阶级依赖、权力依赖和政绩依赖,自觉遵守社会发展规律,真正围绕“以人为本”,全力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运用法的规范和制度的力量真正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其次、“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工作重心。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第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历史的、具体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这一制度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完善、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文化依然在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目标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也不可避免带有初级阶段的痕迹,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本原”性价值观将逐步渗透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反映在经济政治体制之中,体现于法的理念之上。“以人为本”在建设和谐社会阶段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要超越和谐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独立于国家于社会之外,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人为本”对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条件和发展环境。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3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作为其理论的一部分,要想实现它的中国化也必须要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继承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的必然选择,既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品质决定的,也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需要。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文明精华的结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它因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而具有文化价值理性,又因能满足中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有文化工具理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中国化正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民族性———世界性———民族性的逻辑发展关系的体现。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时说过:“由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实践和中国民族文化的改造,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中国人民的文化,就其精神方面来说,已经超过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不同的发展时代,我们所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文化理念和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展的主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当前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是要利用政权的作用,进一步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不断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地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我们就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我们才能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努力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说的“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基于我们转变理念和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问题的需要,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既成为了我们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所需要的最好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也符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2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随着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执政基础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党执政的主要任务和历史使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无论是从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还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看,我们都必须要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致力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倡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应对我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需要。我们目前正处在21世纪头二十年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改革与矛盾并存,发展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关键期的必然选择,也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现象的需要。我们应该在社会发展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忽视一些社会发展中的诸如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城乡发展差距大、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利益矛盾尖锐等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很好的解决途径。最后构建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关于社会和谐的真正科学论述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他们要建立的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恩格斯创造的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不断追求社会和谐的运动,共产主义是最高阶段的和谐社会。中国古代思想家也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大同”、“小康”就是一种社会和谐的构想,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理论应用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是中国社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3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异同之处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之所以能够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结合,主要是它们之间有一些深层的契合之处,当然我们在看到二者存在的共通之处的同时还要清楚二者的区别。首先,和谐社会中的和与古代社会和的思想是有区别的和谐社会中的和强调的是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一种状态,包括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和谐发展,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而传统文化中的和,无论是重人和,还是人与自然相和谐,都没有超越阶级的局限。和的思想只是当时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在于使人做封建专制制度的奴隶,在这种和谐思想的氛围下,人完全没有自由可言,更谈不上发展了。其次,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有很多共通之处,包含着和谐社会可资利用的思想资源。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不仅包括现代文化还包括传统文化,不仅包括西方文化还包括东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民思想的结晶,蕴含着无穷的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和的论述相当丰富,使得它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的思想资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内省修身的人际和谐思想;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均平大同的理想社会形态;在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协和万邦、仁者无敌的思想;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传统文化主张的是和为贵的思想,追求的是一种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厚德载物的境界。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这些思想与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很多的不谋而合之处。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将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挖掘出来,唤醒人们久远的记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力量和作用。
4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和超越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4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从政体稳定需要中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指出法治应当具备两大基本要素,即: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他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局性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是从国家治理或国内法治角度阐发观点的,但是,就法治的完全涵义来说,显然应包括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这两个领域。并且这两个领域不是隔绝的,而是相关的;不是孰高孰低的层级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同时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制定者,因而法律同时贯彻国家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意志。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权力制衡和市民社会基础,这些国内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必然也会体现在国际层面中,国际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确立法律应当具有的终局性的国际最高权威,提供有法治保障的国际制度。
中国认为,自己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是达到国内法治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是在国家内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理念。而“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为追求整个人类社会进步而设计的路线图,即:本着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地位,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冲突和矛盾的理念,代表和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2.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成为人类发展的总趋势。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有一种较具代表性观点认为:世界上的大国,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从而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会发生特别的影响,国际法首先反映世界上各大国的意志。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制约着国家的个别利益,国际社会存在一些所谓“公认不可损益的基本规范”,即所谓的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因其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获得了最高权威地位,因而对各个国家的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因为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还赋予受害国以合法报复的权利。
对照作为一种政治治理方式,或是一种制度的民主,人权则是一种权利,指人作为人,或基于人而享有的权利。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规定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权概念被不断强化和放大,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丰富的涵义。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这部文献,再加上197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至今,联合国先后共通过了6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意。如果说,在国内法层面,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文明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那么,在国际法层面,保障全人类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就是国际社会和谐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
3.促进发展,维护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贫困同文明与和谐是不相容的。同时,要看到世界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全球贫富差距的悬殊,是世界不稳定的深刻经济根源,文明社会需要富裕作基础,和谐社会则需要共同富裕来巩固。发达国家要认识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在长远上就是帮助自身经济能够持续的繁荣,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影响已经达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个更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
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和平与安全的大环境。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是密切相连、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国际法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整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在全球制度安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国际合作,“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通过合作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恐怖主义活动、金融风险、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伊拉克与阿富汗的愈演愈烈的血腥暴力冲突,从反面证明少数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政策无法带来和平与安全,更不要说民主与繁荣了。简言之,只有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才能维护世界共同安全,这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又一个主要功能。
4.总结
康德说过,“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不仅仅是一部分)最终的意图和目的。因为和平状态是唯一的具有下面条件的状态:在许多人彼此相邻地住在一起时,在人们之间的关系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据法律得到维持和保证。”康德提出的所谓“建立人类永久和平”思想中的“和平”,完全可以理解为: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的社会秩序怎样达到和谐与平衡的问题,而国际法治就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佳可能路径。
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确立国际法治的法律原则,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作为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发挥国际法促进发展,维护安全以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人类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新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2].《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4]克雷洛夫。《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研究院讲义汇编》,1947年,第一类,第7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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