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最新8篇)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帮助解决消费纠纷,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环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希望您喜欢。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1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2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良好企业的社会责任。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消费者服务,树立诚信品牌。
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团结一致,抵御假冒伪劣商品。
提升服务质量,拉动消费需求。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3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思想品德课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第二框的内容。在课标里它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 “学会运用法律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正是遵循了新课标的理念,我设计了这节课。以下是我对这节课的反思。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受到侵害的学生很少考虑要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因此我对这节课的设计考虑是:通过预设情景研讨、再现生活场景的方式,采用互动式、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同时树立维权意识,掌握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有效方法。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的实现着手,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作为本课的重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学难点。从思想上、行动上两方面教育学生怎样做,特别是在思想上一定要树立维权意识,这既是难点,也是指导学生行动的关键。所以,在教学结构的安排上,我将大部分的时间留给学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而将重点的行为指导分散在每个环节中,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去总结。
课堂上我自始至终都围绕着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教学,即在思想上树立维权意识,在行动上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维权。把整节课分成导入、讲授新课、小结、课后交流四个环节,在每个环节中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把知识内化为学生的生活需要。并在讲授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层层递进,逐个击破,遇到学生困惑时,及时点拨,把教材知识与活动融合,达到了预设的效果。
上教研课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预设了很多环节,甚至会在课前让学生做许多准备,例如小品表演,情景再现等,把各种各样的活动贯穿在教学过程中,这样既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如果在课前让学生准备老师事先设计好的活动,会让学生产生作秀的感觉,所以我在预设活动时,不仅仅是为了活动而活动,每个活动都有要达到的目标,只设置部分情景,结果都让学生自己去设计、去感悟、去思考,参与其中,教师只是在这些活动中充当引导者的角色,学生才是“学”的主体。在“出谋划策”和“试一试”这两个活动中,由学生给故事设想不同的结果,进行角色扮演,都充分考虑到学生的需求,进行生活中的消费维权模拟,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为课堂增添了活力,还教会学生掌握了维权的方法,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的紧张是可想而知的,在开头的10分钟里,我对学生进行听歌曲讨论评价以及现场小调查的两项活动出现了严重的冷场,这与我在本校试教的情况相差很远。从教多年的我,立刻意识到必须要改被动为主动,于是我放弃了讲台,走到学生中间,直接与学生对话,请学生帮助我解决一些困惑,让学生感到我不是在灌输知识,而是希望获得他们的帮助,与他们是平等的,老师也需要学习。很快学生们就不再紧张,讨论声此起彼伏,课堂上充满了民主、和谐、愉快的氛围,参与的热情直到课程的结束。这节课我经历了学生由审视到接受再到参与的过程,更让我认识到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双向的交流,只有“亲其师”才能“信其言”。
在教学结构的安排上,我将大部分的时间留给学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也就是将突破难点的时间安排得多一些,而将重点的行为指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分散在每个环节中,最后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去总结。但由于导入和现场小调查过程中浪费了较多的时间,导致在归纳总结部分时间不足,仓促收尾,给人感觉前松后紧。在今后的教学中,面对突发事件,处理还应该更干净利落,果断一些。
思想品德课基本是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做三部分编写教材的`。本节课是学习怎样做,由于是提前上的内容,学生没有学习是什么,为什么部分,造成知识积淀不足,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很难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问题,所以特别需要老师的指导,我在“出谋划策”和“试一试”这两个活动中,对商家的侵权属于什么行为没有点评,对学生提出的建议,办法只作简单的总结,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是本节课最大的遗憾。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4
在本课的教学中,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情分析,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重点,精编有关材料,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探究中去,从而深刻领悟本课的相关的知识和理论。本节课共设计了七个学生活动:消费选择我来帮;消费经验大家说;消费知识大比拼;消费实践小体验;消费维权初判断;消费维权再体验;消费维权我续写。通过七个学生活动,以“学消费知识———树维权意识———践维权行动”为主线,引导学生理解并会运用合法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本节课反思如下:
本节课有以下优点:
在本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把趣味带进课堂,把鼓励带进课堂。教师置身学生之中,和学生一起交流,一起参与,一起体验。在这样的课堂氛围中,学生的人格就会在宽松亲切的教学活动中得到健康成长。
另外,本课的教学过程中,通过调查等多种探究活动,参与并体验知识的获得过程,构建新知识,培养科学探究能力。这样不仅能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整合校内外的课程资源,还能赋予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机会。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尽量给学生多一点思考的时间,多一个活动的空间,多一次表现的机会,多一些尝试成功的喜悦,使课堂真正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天地。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教师就要考虑到学生发展的多种需求,给学生足够的自主支配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学生用适合自己的方法来参与并展示自己的成果,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发挥自己的潜能,都能从活动中、从合作中、从探究中获得收益。
教师要引导学生把基础知识和当前的热点问题、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寻找结合点,多角度、多层次分析,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关注生活,把在现实生活中获取的新观念、新理论和所学知识相结合,根据所学的理论分析说明,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节课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1、素材的选取单一,只关注了食品方面的消费,现实生活中衣食住行用以及精神消费都没有涉及,今后选取的素材应该多样化、多元化,可适当选取真实的具有争议的能引发学生思考的素材。
2、课堂问题的设置过于浅显,应该具有层次性、思维性,设置的问题应该能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够引发学生的深度思考,将知识深化内化。
3、课堂容量大,学生活动设置过多,没有把活动材料更深挖掘。
4、教学评价方面,师生评价较多,生生评价较少。
本节课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教学教研就是在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研究、不断反思中提高的。今后我在教学工作中要多学习、多思考,争取有更大的进步。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5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来源:()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来源:()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xxx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xxx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来源:()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来源:()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一、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二、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三、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四、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五、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六、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部分地方政(论文库)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xxxxxx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4.精神损害赔偿。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5.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xxx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5]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6.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
7.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xxx连续两次召开电话卡余额处理问题的座谈会,国家质监总局即将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及民航总局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等举措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6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在提倡全民提高法律意识的今天,离你生活最近的法律又是什么呢?在最近的`一次市民调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认定为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因其宣导力度较大,而逐渐被多数公民所接受,并得到密切关注。而在5093位被调查者中,仍有四分之一的市民对于与自身关系密切的法律却一个也说不上来。这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益的维护。由此可见,法律理应深入民众,为人民能够有序地生活发挥约束指导的作用。然而在诸多法律关系民众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这支双刃剑,约束自己,保护自己。
尽管我们从初中就开始学习法律常识,却往往停留在会背会默却不会用的程度上。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知情权是消费者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今年被受争议的话题,理应是最受关注的。那么,我们对身边的法律,是否真的知情呢?在超市买零售商品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生产信息是否完备,生产商和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呢?事情虽小,却能体现出我们法律意识的薄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受到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但同时也受益于这些规定。大到国家法律,小至学校校规,都是如此。正如之前进行得如火如荼的篮球比赛一样,只有场上队员和场边观众遵规守纪,才能成就一场成功的比赛。合理地运用赛场规则,不仅能带给自己一份自信,也能给对方一份公平,同时又赢得了对方的尊重,而提高了集体的信誉。篮球比赛如此,在处理其他事情时亦是这样。
可见,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合理地运用,可以是个人,集体,乃至国家的信誉在大范围内获得提升。守法意识在全民范围的普及,以及我们年轻一代的不懈努力,终会为集体,为社会做出积极的影响。而大国民信誉的提高,也终会使"中国制造"成为世界优质产品的代名词。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7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者的权益”。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最后,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诚信,维权!
谢谢大家。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话 篇8
亲爱的同学们: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又将来临。中消协将今年的主题确定为:“”, 强调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而作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不但要坚定对整体经济的信心,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更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合理消费,在消费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选择食品的购买场所。最好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的商场或超市去购买。
二、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按照国家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消费者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三、注意选购已获得国家认证的并标注有绿色食品、“qs”(食品安全认证)等标志的食品。国家针对绿色食品实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从20xx年4月1日起,对米、面、食用油、酱油、醋五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要求此五类食品必须通过“qs”认证,并在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及准入证号,才能上市销售,消费者选购中应特别注意。
四、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尤其是食品,不仅要查看有效期,更应认真查看是否临近失效日期。
五、购买散装食品,除了要选择标签标注齐全、规范,保质期、生产日期标注真实外,更应注意查看是否有改动迹象。
六、注意食品的色泽。不要过份追求食品的外观过于鲜艳、好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环节越多,添加的成分越多,越容易带来污染。
七、注意保健食品的适用范围。做到科学食用,不要盲目跟风,作为保健食品只适用于特定人群,有调解身体机能的作用。因此在选购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看使用说明书,看有无禁忌,同时还应注意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把保健食品当做药品来服用,以免影响及时正常就医。
八、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注意掌握辨别食品质量的方法,提高认购食品的辨别能力。
九、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擦亮双眼,不要轻信经营者对食品的广告宣传以免受宣传误导,做到理智消费,科学选购。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索要保存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后以便投诉举证,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到各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营造放心、诚信、规范的消费市场新环境,共同开创积极消费、和谐消费的新局面!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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