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安排 人事工作安排【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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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安排【第一篇】

20__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为龙头、以发展为重点、以稳定为基础,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机关,突出重点,协调发展,不断推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再创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__年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概括起来为“围绕两个目标,把握三项重点,强化四种意识,完善五类监督,实现六个突破”。

一、围绕两个目标:

始终围绕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始终围绕构建和谐乐亭,全年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把握三项重点:

1、以全面落实延伸、扩展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为重点,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的公益性岗位范围,拓展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同时建立特困职工帮扶的长效机制。大[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力发展人才劳动力市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使人才劳动力市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要巩固职校、驾校等培训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努力在做大做强上下工夫,在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素质和技能上下功夫。

2、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继续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尤其是大型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巩固完善失业保险,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强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强化征收措施,开展扩面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扩面的指标,基金征缴率达到98以上,保证医疗费及时支付。改革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制度。出台并实施《企业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及其他城镇各类自由职业者纳入参保范围;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尽快制订方案和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发展,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

三、强化四种意识:

1、强化责任意识。20__年是“十一五”计划的第一年。在这关键的一年中,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是全局人员的首要任务。全局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握全局、各负其责、扎实工作,努力开创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2、强化法治意识。依法行政是新时期做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劳动法》是搞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根本大法,《公务员法》的贯彻和实施又成为我局法制建设增添了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坚持有法必依,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按照“立下方圆规矩,规范从政行为”的法治思路,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强化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观。以优质服务为目标,以关注群众利益为责任,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着力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及和谐的发展环境,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群众多方面要求,做到以利益导向帮民,以充分就业富民,以优质服务惠民。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利益。

4、强化发展意识。我们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牢固树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使各项工作朝着社会人群充分就业、社会保障充分健全、社会管理优质高效的目标发展。

四、完善五个监督:

1、自我监督:通过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发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查找不足,努力做到自醒、自警、自励、自纠、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2、舆论监督。狠抓政务公开,阳光作业,提高日常审批和各项行政工作以及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杜绝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

3、群众监督:通过印发调查问卷,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意见和建议当做镜子,认真对照检查,及时改进提高。

4、政府监督。完善举报渠道建设,设立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建立起群众同管理部门对话“直通车”。凡在工作中有投诉、疑问和要求解答的随时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解答,并督促到位。

5、机制监督。机制监督是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形成制度链条和长效管理机制。

五、实现六个突破:

1、在干部队伍管理和人事人才工作上求突破

2、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上求突破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从落实好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入手,扎实做好再就业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实;二是理顺和简化工作程序,使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服务补贴等扶持政策全面、快捷地得到落实;三是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继续开展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共同努力”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并将这一活动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四是加强发展劳务经济,继续实施“春风行动”,全面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质量。完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就业服务措施,制定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培训、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和维权等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五是加强就业服务,积极争取资金,加快我县人才劳动力市场扩建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劳动力高层信息系统,提高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全年实现新增就业6000人以上,新增就业岗位5000个,城镇失业率控制在以内。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500人以上,其中技能培训1300人,创业培训200人。对困难就业群体(重点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解决200个就业岗位并确保上岗。积极开展“阳光培训”工程,全年培训10000人以上,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20__人,县外劳务输出4000人。

3、在社会保障工作上求突破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出台并实施《企业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及其他城镇各类自由职业者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全县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完成县财政核定的我局负责征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企业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任务。协助地税局抓好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率保持在100,基金征缴率达到98以上,清欠率达到50以上;完成市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的指标,基金征缴率达到98以上,同时规范定点机构,支持优秀定点单位,取缔不合格的定点单位,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保持在98以上;养老保险稽核率达到50以上,其中实地稽核率达到35以上,稽核资金回收率达到80以上。

4、在劳动执法维权工作上求突破

要以宣传贯彻《劳动法》为龙头,深入广泛的宣传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高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的积极性;要以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为重点,扩大办案的范围,加大办案的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工资追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下工夫,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处。适时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一是开展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对不依法参保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参保的“钉子户”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在社会保险扩面上有新突破;二是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工资支付情况记录、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依法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三是开展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和非法用�

5、在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求突破。

人事工作安排【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穷尽排查,铁腕整治,固化责任,强化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全力维护全署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局面,为我市城市建设创造和谐环境。

(二)总体原则: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制,分工包干、责任到人。各处室、直属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对活动开展负总责。各所在处室项目组要主动服从并密切配合,完成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由姜建军署长任组长,吕珍副署长任副组长,其他署领导为小组成员。

成立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吕珍副署长任办公室主任,仙新民任副主任,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排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等,联络人为邓敏。

三、排查范围

全署所有项目,包括部分“前期”项目和“竣工”项目。各有关处室要对全署项目做进一步梳理,明确责任,确保实现全署项目安全责任全覆盖。

(一)所有在建工程。(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

(二)部分明确由我署建设但未正式移交项目。(前期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

(三)已竣工但消防手续不齐全,消防未验收或消防已验收正在整改的项目。(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合同预算处配合)

四、排查内容

(一)加强各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一是高支模、深基坑、人工挖孔桩、边坡、脚手架、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二是塔吊、外用电梯、井架、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三是高处作业、地下暗挖、设备拆装等施工环节;四是现场临时用电、外电防护等情况;五是临时沟、深基坑和临时围墙等处是否设立警示牌,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六是要检查各项目与周边环境(包括红线外部分)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治。

(二)重点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爆炸部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三)以大运场馆建设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要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加大对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特别是大运场馆建设复杂,影响大,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安全隐患排查。要吸取“9?20”龙岗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生活区以及活动板房的检查;要组织施工单位深入自查,发现活动板房为易燃、有毒的材料要及时更换。

五、整治措施

一是督促施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要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根据情况责令施工单位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同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五落实”;三是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施工单位,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工;四是要加强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施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严惩;五是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因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全面建立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本处室或本项目每个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的情况;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以及整改销号情况等。

六、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从2008年9月22日开始,为期3个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2至9月29日)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30日至10月31日)

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各项工作,并将施工单位自查、处室检查和落实整改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同时,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得到真正落实。

(三)检查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分管署领导带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检查小组对各处室、直属单位隐患治理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提高对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政府工程建设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抓紧抓好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政府工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同时,要将把“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各项目组和各施工单位,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人事工作安排【第三篇】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狠抓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推动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水平,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安委会成员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

三、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明传电报确定的7个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冶金、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公安、质监、国土、经贸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2、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拆房、燃气、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桥梁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经贸部门负责电力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安监、旅游等部门参加;

6、农林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水利农机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企业、单位、场所及相关桥梁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负责农机行业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

8、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旅游部门负责牵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参加;

10、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企业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工商部门参加;

13、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学校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训练场馆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7、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8、城管部门负责墙体立面装饰装潢、户外广告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9、国土部门负责受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气象、地震、水利、人防办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其他易受台风、地震、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设备设施、道路照明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2、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或一般事故较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监察、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23、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四、主要内容

在继续落实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管理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执行情况;

1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维护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五、实施方式

坚持“条块结合、 具体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镇(园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门会议,按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清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对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和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2、明确重点,突出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各基层单位、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3、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镇(园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抽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填写《*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督查登记表》(附表四)。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人事工作安排【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9〕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人事工作安排【第五篇】

一、工作目标

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扩能技改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牵头负责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县经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铁路、电力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县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公路、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海事、运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县水利农机局:牵头负责农机、水利、地电、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六)县质监局: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民爆物品、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县规划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公园、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九)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各类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县外事侨务旅游局:牵头负责星级饭店、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院及卫生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易受暴雨、洪水、冰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单位配合。

(十三)其他县级部门负责所管理工作范围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各乡镇按以上要求确定本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搞好本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时段报送工作总结。

四、重点时段

(一)第一时段(*年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对*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把节假日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二)第二时段(*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非煤矿山等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在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边坡垮塌、防爆破伤害,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防翻沉。

(三)第三时段(*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广泛发动职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

(六)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县安监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在各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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