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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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五)公务卡优先原则:除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条件外,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开支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应载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通知等。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或预付款项,需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

(二)建立往来款日常动态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机制。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实时动态跟踪清理,年末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往来款项。

(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一周内办理验收和报账手续。

(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第七条坏账核销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

第八条单位职工调离、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个人借款,未核销不得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九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

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部门应对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确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第二篇】

1、学生的代办项目不能跨学期收,本学期内进行结算,期末无余额。

2、通过加强应收、应付款的管理,加强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延长应付账款的还款期,合理高效使用资金。

3、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按照购货或劳务合同的规定,按单位名称分科目设置有关的明细账,详细记载。

4、对应收、应付款项,应督促有关经办人员或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定期向领导汇报往来款项的发生及结余情况。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往来款项的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业务结算。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往来业务的总账及明细账由集团财务部各分管会计负责核算和管理。各分管会计应根据往来业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往来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第四条集团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要求双方单位填写《z后勤集团内部结算〈转账〉单》。由收款单位填写具体结算内容与金额,经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经手人、领导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将填列完整的单据交集团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主管会计(报帐员)或收费负责人要建立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簿,按业务内容、往来单位(个人)、经办人员、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账务清理和核对;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与各单位负责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核对上月往来款项总账、明细账及备查账金额,及时调整误差,保证账账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将核对无误后的往来款项按月结出各账户的余额,依据不同的往来科目,打印明细清单,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偿债务。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会同各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会计、报账员)、收费负责人对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核实往来款项,采取措施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条年度末,各往来结算科目的余额应结转下年,并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以便进行账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催收,对收回有困难的款项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领导及集团有关领导,申请帮助解决,最大程度避免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符合坏账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各单位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坏账处理。

1、债务单位撤消,经民事诉讼确认无法追还的款项;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应收往来业务,要建立备查簿予以登记,并督促有关经办部门相关当事人继续催收。

第十三条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

本条款仅适用于集团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应付账款”等债务,账龄超过三年的,经确认为无法清偿时,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经各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做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具有应收性质的债权类资金和具有应付性质的债务类资金。

第三条债权类资金包含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本办法所指债权类资金仅涉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设备预付款、材料费预付款以及各类会务培训费预付款项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一)专人负责原则。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单位负有审批、监管和协助清理责任。

(二)及时结算原则。借款须一事一借,及时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五条债权类资金办理规定和流程

(一)办理规定

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经办人须为本校在职在编、同工同酬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和非学校正式职工不能办理。

2.采购货物或购买服务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提供有效合同(协议)。

3.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支出手续。

4.办理版面费、专利申请(维护)费等应收款项,应提供录用通知书或收费通知书。

5.参加会议形成的应收款项,例如会议注册费或参训培训费,应提供提前预交相关费用可以享受优惠折扣的通知。

(二)办理流程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办理分为个人因公借款和单位往来预付款。

1.个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流程

(2)借款人将经本人签字的借款单提交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4)经办人凭填写完成的借款单或网上预约单等材料,按照《石河子大学财务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2.单位预付款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5)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付款手续,留存请款单第二联,作为查询、催报的依据。

第六条债权类资金期限要求及报销处理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事项一经产生,经办人须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应收账款还款和预付账款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的进度款,须在得到基建处的支付审核意见后,凭发票办理核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预付账款,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公告、合同等)。

(三)会务费、培训费、版面费等借款须在借款产生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一)经办人的责任

1.经办人是报销或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申请、跟踪追索报账凭据、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承担直接责任。

2.经办人须在欠款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经办人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或者退休、校内调动、调离学校、辞职的,应结清本人经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二)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预付账款确需变更经办人的,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和落实交接工作,及时办理经办人变更手续,并督促新的经办人继续履行预付款冲销、追偿责任。

(三)经办单位的责任

经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兵团及学校的规定,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四)计财处的责任

3.计财处报账会计具体落实债权类资金的核算,提醒督促经办人及时结清债权,对形成的债权终身负责。

(五)人事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离职、调动、退休的人员,人事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财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财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审计处的责任

审计处应当不定期开展全校未按时结清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逾期未报销或还款处理

(五)经办单位应严格履行追还欠款的职责。对于存在超过3个月期限未报销或还款的借款业务,学校将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第九条债务类资金包含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本办法所指债务类资金仅涉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押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及时清理原则。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一条债务类资金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各类质保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批,收款单位开具收据,待验收的项目还须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的支付,个人办理须提供原始收据,并填写《石河子大学借(领)款据》;单位办理须自行开具收据,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学费类暂存款的核销,查明学生信息及资金用途后,计财处应及时做收入账务处理。

(四)科研类暂存款的核销,科研负责人应在计财处指定网址自行查询来款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3个月之内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对于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计财处与科研处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督促相关负责人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五)其他类暂存款的核销,如非同级财政拨款等,相关责任人应在计财处指定网址自行查询来款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3个月之内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六)属于3年以上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由计财处按照年度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七)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今后若被确认,须办理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报计财处审核后,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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