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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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定制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田托管、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科技型、文化型、功能型、生态型、服务型创意农业等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加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打造高水平星创天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服务。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积极发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网上创业。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运作,延伸农业产业链条。积极推进农业与电子商务、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到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创业创新。
二、政策措施
(四)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优化市场准入机制,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托"多规合一"平台,精简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深入推进企业"七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区域、主体、业务全覆盖。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企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简易注销改革,建立健全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各涉农区、县(市)政府要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及各涉农区、(县)市政府)
(五)完善金融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开办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丰富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方式。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的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银、政、保、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财政局、农经委、林业局、科技局等)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扶持范围。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林业局、团市委、妇联等)
(七)落实用地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依规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区、县(市)政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产品直接进行初加工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林业局、旅游委等)
(八)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工程,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针对返乡下乡人员实际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展专项培训,帮助其提升创业能力。鼓励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高校院所专家、农业科技人员、创业导师与返乡下乡人员的对口联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教学单位积极组织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旅游委、林业局、团市委、妇联等)
(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返乡下乡人员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时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接顺畅。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按规定将返乡下乡人员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将返乡下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正式条款,确保包括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探索统筹使用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机制;鼓励返乡下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按有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教育局等)
(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发展益农信息社,或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化知识培训,提供农业技术、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观光农业等网上营销。开展全市农民用网推广活动,搭建创业大赛、创客论坛等多种形式交流平台,培育一批"会上网、能开店、善经营"的农村电子商务"新农人"。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创业,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创新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管理局、服务业委、财政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十一)创建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休闲观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农业园区等创业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教育局、林业局等)
三、组织领导
(十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市农经委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相关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及各涉农区、县(市)政府等)
(十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统计局、林业局等)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手册、印发"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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