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例【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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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一篇】

甲乙双方均是从事法律工作,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十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1、甲方的异地业务给乙方代理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负责接待,尽责商谈并签订委托合同,由乙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甲方为辅予以配合。乙方在与当事人接洽完毕的当日,应当将接待的情况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存在多次与当事人协商或接待的,也应当在每次结束的当日将情况以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当在当日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或身份信息等以信件、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给甲方一份,并签上乙方的名字。当事人确定由甲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的,乙方为辅予以配合。

2、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可以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或乙方与其他律师共同代理;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乙方可以接受转委托的法律事务。

3、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出庭参与仲裁、诉讼或参与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等。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另行签订。一方在代理当事人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4、代理方代理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发送律师函件、调解、和解、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及其它任何可以解决当事人委托事务的法律方式。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查档费、实物变现费由当事人支付或委托代理方代为支付。

因同一个案件的二审、再审、执行等,或者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法律顾问等,或者此后其他任何法律事务,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应当按照本条约定比例履行。

6、乙方应当在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当事人分批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乙方也应当在收到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

7、甲乙双方均深知案源、案件是律师执业生存的唯一依赖,双方均应当十分诚实守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均是主观故意。一方不提供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者不告知已经与当事人建立的委托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合谋侵害另一方利益、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而没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收取的费用没有与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或者不告知或少告知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少分配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的、或者将案件转给或介绍给他人代理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全部的委托合同总金额及私自收取费用的总和的全部代理费用支付给另一方,并按照全部代理费用的________________%计算违约金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对违约金提出任何抗辩。

8、本合同自乙方回寄或回传至甲方之日起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二篇】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下面是本站网友为大家整理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具体有如下: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常用辩护技巧如下: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积极退赃相对于不认罪不退赃的情节,处罚就轻些。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1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三篇】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深感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执业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辩护律师工作的深刻理解与体会的总结。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是辩护律师的武器和工具,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辩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不断地学习法律书籍、参加专业培训和研究相关案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知识储备的强大,是辩护律师能够战胜对手、使客户得到公正裁决的基础。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庭审中,律师的陈述和辩护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具备清晰明了地表达观点的能力,同时要善于捕捉庭审中的信息和修改辩护策略。此外,与当事人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有效沟通也是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和服务。

再者,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辩护工作的本质是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只有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通过参与各类案件,我深知实践经验对于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它不仅提升了我的辩护技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

此外,辩护律师应该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庭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辩护律师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捕捉到每一个细微的线索,从中获取对案件的有利信息。逻辑思维能力也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素质,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案情,准确判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辩护律师的敏锐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是对抗对手的有力武器,也是赢得案件的关键。

最后,辩护律师要不断追求正义和挑战权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这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但也是一种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权威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坚决抵制一切以追求个人得利为目的的不道德行为。只有在对权力和利益的挑战中保持自己的原则和尊严,辩护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者。

总结起来,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和权威的挑战精神。这些素质的综合运用,才能使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发挥最佳的辩护效果,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不断学习、提高自我,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不懈追求的目标。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四篇】

法庭辩护是一个艰难而重要的任务,对于作为辩护人的我来说,这是一次宝贵而深刻的经历。通过与全国顶级律师的合作和不断的实践,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并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深刻认识到辩护人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坚定的信念、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坚韧不拔的毅力。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庭辩护中的五个重要心得。

首先,扎实的法律知识是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的基础。一个出色的律师需要对国家法律体系有着全面的了解。在庭审中,只有准确理解并正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法规,了解它们的演变和适用。凭借这样的法律基础,我们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出自己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

其次,坚定的信念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在面对庭审时,辩护人需要保持对自己和当事人的信任,并为此而奋斗。我们所代表的当事人可能是正受到指责的一方,其他人会对他们持有负面的看法。然而,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的信念,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审判,权利受到保护。尽管外界的舆论压力和各种困难会让人动摇,但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要做到坚定,做到有始有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到底。

第三,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在法庭上胜任辩护工作的重要素质。在辩护过程中,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至关重要。良好的沟通能力使我们可以清楚地传达我们的观点,与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团建立信任关系。有效的辩护需要我们能够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法律概念和案件事实,以便其他人能够理解。此外,辩护人还应该擅于倾听,理解并回应其他人的意见。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在法庭上成功地呈现我们的辩护观点。

第四,毅力是一位辩护人必备的品质。辩护工作是充满挑战的,有时它需要我们不断地战斗到最后一刻。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胜诉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然而,作为辩护人,我们不能因为困难而退缩或放弃。相反,我们必须保持坚强的意志,培养毅力去努力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才能为客户赢得胜利,并为他们带来正义。

最后,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人,我们需要时刻牢记我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为客户争取权益,确保一切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违背道德准则,我们必须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并尽职尽责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一个道德高尚的辩护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同时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总结起来,成为一名成功的法庭辩护人需要学习和实践的过程。扎实的法律知识、坚定的信念、良好的沟通能力、坚韧不拔的毅力以及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这些都是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所必备的素质。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心理素质,始终坚守公正,为每个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为正义而奋斗。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五篇】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被告人乔志强只是因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准确的说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却被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交付审判。在这一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存在诸多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的、草率的提起公诉,这不是社会主义立法的瑕疵而是提起公诉权被扭曲和滥用的悲剧;第二,今天乔志强面对的不仅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公诉人,更有庄严国徽下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如山的人民法官。作为辩护人,我相信虽然我和公诉人、人民法官角色和工作职责分工不同,但在各位的法律世界里法律母仪天下、法比天高,真理大于权利;我更相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定会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公正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接受被告人乔志强的委托,由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和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陈锋律师共同担任乔志强故意伤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终结期间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八次会见了乔志强并详细阅读了全部案卷卷宗: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证人名单、证人目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控辩材料、法律诉讼文书以及与涉案无关财产的扣押清单、照片;并提交了辩方证人名单和证据,又通过这几天开庭期间的法庭调查,针对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六项犯罪和一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指控乔志强故意伤害罪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没有意见,但乔志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乔志强犯罪以后主动对被害人宁致生进行了6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愿意充分足额的对吴金星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因此乔志强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该项行为是已经超过治安处罚时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能成立;《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逃税罪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中止审理或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立案,通过听证、复议程序解决;《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

下面本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项下罪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的发问、举证和质证,从事实辨、证据辨、法律辨、综合辨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郑重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乔志良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4年,逐渐形成了以乔志良为组织、领导者,以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指控不能成立。首先,乔志强不是社会闲散人员,而是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次乔志强没有实施或参加过一起《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至2009年案发前由乔志良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的违法犯罪案件。这可以从《起诉书》和《补充起诉书》共29页9个罪种68项指控第一被告乔志良的案件中清楚的看出,在这些指控中,乔志强和乔志良没有在同一故意、同一策划、事先通谋、事中组织、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共同实施或分工、分配实施过一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乔志强2009年9月5日发生的伤害案件是一起独立于《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该案件的发生与对乔志强和本罪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连带关系。

由于《起诉书》指控乔志强的前提条件是“社会闲散人员”,该前置条件的不存在,延伸的讲乔志强既然不是社会闲散人员,也没有第一被告人组织乔志强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怎么能把乔志强列为乔扬等6人的“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的“头儿”,而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上述6位被告与乔志强不发生任何纵向的隶属关系和横向的团伙关系,乔志强也没有接受过乔志良的引诱、劝说、威胁、恐吓而参加一个什么“组织”,更谈不上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起诉书》开篇的定论就是通过不明确或者模糊的非法律用语和文字用语将乔志强无端地牵扯进去,这六个字是“社会闲散人员”,其表述是极不严谨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被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的是部队复员转业人员、有的是烟厂职工、有的是铁路工人、有的是个体从业者、有的在工商局工作,根本不是“社会闲散人员”,其中的李志平是乔志强所拥有的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总体承包者,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使用这个定语的诉讼目的是企图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把乔志强硬牵扯甚至绑在一起,从而枉法追究乔志强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乔志强运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对被告人进行控制更是错误的,乔志强确实是运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和公司化的模式对公司和内部层级员工进行公司化的管理,但这是现代公司化管理的先进模式,这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期间所制定的成文和不成文规定也紧紧围绕着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而绝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为维护组织利益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也表明乔志强没有组织、参与和实施一起《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起诉书》指控被告的四个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也就是犯罪场所条件是完全错误的,乔志强的公司是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合法登记、资质齐全、手续完备的公司,绝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场所依托,我们看一下公安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九册: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申请、登记、开业、公司章程、资质齐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9册-7页),公司股东名录(29册-8页)、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29册-9页)、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29册-10页)、公司登记委托书(29册-11页)、公司章程(29册-12至19页)、股东会决议(29册-第20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9册-21页)以及土地、房屋所有权、公司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修正案材料,且办理了所有资质手续:冀保w09号《文化经营审核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保公消验字(2006)第0022号保定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因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了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从而错误的求证《起诉书》指控的“以黑养商”和“以商护黑”是完全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乔志强的发展史不是违法犯罪史、也不是欺行霸市史、更不是黑社会犯罪的“洗钱”史;而是一部可歌可泣的创业史、血泪史、拼搏史、奉献史和英雄史。乔志强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是二十年来一靠党的富民政策;二靠法律法规;三靠勤劳致富所得,如果说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和实力,也是改革开放和个人以及家族血汗拼搏所得,绝对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在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后而形成的势力,乔志强所经营的民营企业不是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所得;也不是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所得;更不是非法经营、欺压百姓、“打、砸、抢”所得,而是合法经营所得;更非“涉黑”所得。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以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为成员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上述7人并没有参加乔志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乔志良也没有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犯罪集团的法律概念;其次乔志强与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目的、犯罪纲领(包括口头或书面的)、犯罪组织、犯罪动机、手段和分工,更没有犯罪前的事先通谋、事中通谋甚至也没有犯罪临时起意,更何谈“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结构特征、经济特征、行为手段特征和社会危害特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林可心、刘永生、乔扬等7人积极参加乔志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纯属欲加之罪,是莫须有的“扣帽子、抓辫子、打棍子、扩大化和封建社会的随意株连”,也是强加在乔志强等人身上的错误指控,为了求证乔志强等7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辩护人详细地介绍一下《起诉书》指控的几位被告人不是“社会闲散人员”、也不是“集团犯罪成员”、更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3、孙莹莹2005年7月8日到红馆一直到2007年春节离开,2007年7、8月又回到红馆,当楼层经理(公安侦查卷23卷-4页),孙莹莹即使参加涉嫌组织卖淫也与乔志强没有“涉黑”因果关系。因为红馆至尊会所的组织结构有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和执行层的分工,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主要是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演艺、茶吧、电视制作与发行,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副食品及其它商品销售,乔志强也没有以此“红馆”作为固定场所和黑社会的组织据点。

4、李志平,初中毕业后到保定市工商局工作,2005年7月到保定红馆至尊会所兼职,任公司经理,2007年2月至9月个人承包了红馆至尊会所经营,2007年9月底离开红馆至尊会所。到2007年2月至9月底,李志平承包了红馆并和乔志强协定了《承包协议》:李志平和王军夫妻在乔志强办公室谈的,李志平总体承包红馆,每月25万元现金,每天从现款账上划走一万元,先划25天,剩下的是李志平的,这25万元包括水电费、红馆房屋的使用及相关设施的使用、工人工资、房屋的维护、维修及相关设备的维护、维修,如果每个月的营业额到不了25万元,李志平、王军、韩雪三人就花钱补上,由李志平垫付(公安侦查卷第20卷第104页)。

5、刘永生,在1988年乔志强停薪留职做生意时的合伙人是刘永生(刑事侦查卷第三卷第三页乔志强笔录)。而刘永生1982年部队复员后,在保定市汽车四队上班后辞职,干个体,开过出租车、开过饭店,刘永生通过乔志强认识了乔志良,后来经常去南大街乔志强哥俩住处,关系逐渐近了,又过了几年,碰见乔志良,乔问刘永生:干吗呢?刘答:没事,呆着呢。乔志良就安排刘永生到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副经理“,开始干零活,当侨升公司拆迁裕华路“金街”时,刘永生为了侨升文化公司拆迁,在内部成立了一个拆迁小组,由刘永生负责,成员有张春阳、张涛、周文龙、苑新建等(见刑事侦查卷第11卷第6页刘永生笔录)。在刘永生侨升房地产工作期间发生了刘运青被伤害案,这与刘永生参与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6、满智辉,满智辉和乔志强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谈与乔志强一起“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且乔志强和满智辉也根本没有工作关系和一般朋友关系。在公安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91页、92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表述:乔志良外号乔老二,他母亲多年前在保定市卷烟厂上班,我也在卷烟厂上班,慢慢地就知道乔老二„„直到2007年的时候,我见到了乔老二正在和别人下棋,我自认象棋水平不低,后来和他下了几盘,这样我们就认识了,我就开始经常去他住处(侨升大厦608室)跟他下象棋„„。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多名受害者不敢报案或隐瞒案情,致使部分案件成为隐案。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乔志强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隐案,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的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乔志强发生的2009年的故意伤害案只是一起个案,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谈不上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原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的引发是乔志强的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却被冠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错误的侦查、起诉和交付审判,这一切源于民间一句话“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乔志强是鸡蛋碰了强权的石头。但是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按照我国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完成对乔志强的诉讼和审判。本辩护人对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扫黑除恶”的勇气和胆识表示钦佩,但是提起公诉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按照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严格界定的主、客观标准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因为“打黑”不是“黑打”!

首先,乔志强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改革开放以后,乔志强树立起豪情壮志:男儿不展凌云志,空负平生七尺躯,他坚信顺势而为,抢先一步,谁先升起,谁就是太阳的战略理念,用从信用社贷款的4000元小本资金起家,经营小家电产品,一年一个新变化,年年都上新台阶,不断扩大经营增加积累,并以多元化、高品质、高效益的经营方针扩展实力,因实际原因,兄弟两人于1986年开始分开经营,各自发展。但他们相信自己、相信伙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从而各自创业,同舟共济海让路,风卷红旗过大关,乔志强的弟弟于2002年12月经河北省建设厅批准,开办成立了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逐步发展成为保定市房地产业后起之秀。《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兄弟用“招揽”的方式非法获得土地是完全错误的,2006年1月公司经过政府审批购买了土地,位于恒祥北大街78亩开发建设了侨升金苑小区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8000㎡,18层结构3幢、多层等6栋,于2009年初基本完工。

乔志强的民营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他们的民营企业终于华丽转身,一飞冲天:公司多次出资赞助公益事业。侨升公司2006年出资赞助保定市南市区残联,北市区残联的残疾人登长城活动,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伤残人士的关爱和帮扶。南北市区残联代表残疾人向侨升公司赠送了锦旗,侨升公司为活跃保定市文化事业,出资赞助保定市象棋大赛,河北省模特大赛等公益事业,繁荣了保定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乔志强兄弟的创业之路彰显了他们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言败,永不退缩的大无畏的创业和拼搏精神。

其次,《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了立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该“黑社会组织罪”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从组织特征看:该罪组织结构较为严密,成员基本固定;(2)从经济特征看,经济特征明显,一般是靠犯罪手段完成原始资本积累,且又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3)从行为特征看,一般是经常性、多发性、系列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打砸抢”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黑社会势力;(4)从社会危害特征看,应该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影响特别重大。

从以上四个法律特征看,乔志强一条也不具备,乔志强的侨升文化发展公司所有的证照、资质、手续齐全,他和他旗下的员工为丰富保定市的文化事业开展象棋比赛,二人转表演、模特大赛、卡拉ok等做出了突出贡献;乔志强的民营企业也是点滴积累、艰苦创业、守法经营而来,绝不是违法犯罪的“黑金”,乔志强这次案发,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且案发后投案自首。他从来没有进行过系列性、经常性、多发性的犯罪。乔志强这次被以“罗列”的多项罪名指控完全错误的。

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具备法律客观条件。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1)地理环境特征;(2)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

(5)政治上层建筑特征;

(6)其成员通常有明显的反社会心理,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威胁国家的稳定。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形成与主流社会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即“思想上层建筑”。

从以上立法、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是从主观故意、主体条件、客体、客观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严格地构成要件的,首先是一个“组织”,其次才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语法结构也可看出,“黑社会性质”是“组织”的定语,是限定“组织”的。

由于认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什么别的组织。如果行为人领导、组织、参加的恐怖组织,则其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如果行为人参加的是间谍组织,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如果行为人组织的是邪教组织,则其行为构成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不论其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后是否从事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证明了乔志强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三、《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确定、充分”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该立法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客观的诉讼事实为依据,而诉讼事实是以诉讼证据来支持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确实”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对同一事实,必须有排它的、唯一的诉讼证据;“充分”是对证据“数量”的要求,直接证据要求直接或者链条式达到证明要求和证明目的,间接证据要求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明要求和证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还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254条-260条之规定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本案提起公诉的诉讼证据上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全面、客观、深入、细致的收集和审查证据,对保定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联性没有认真分析、甄别,对保定市公安局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没有认真监督;甚至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场所条件: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资质和涉及的工商档案中所显示的公司设立、公司登记、公司开业、公司章程、出资、验资以及年检情况都没有认真审查,就草率的把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场所依托,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消极、缺失和枉法。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诉讼证据支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特征和主客观事件的诉讼证据,在众多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证据中都是“听说过乔老大点高了,黑白两道等等”这样的话语,如: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112页孙莹莹笔录:“我只是听员工说,乔家兄弟俩有钱,有势力,但我只是听员工们说,至于怎么个有势力法,我也闹不清”?再比如: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162页,王建宝笔录问:你认识乔老二吗?答:认识,他叫乔志良,有个哥哥叫乔志强,平时都叫他们哥俩“乔老大”、“乔老二”,但人家有钱,我和人家不能比,搞房地产有了钱,有了钱就比较张狂,有了名气。更比如:刑事侦查卷第4卷第35页何国华笔录,问:你认识乔老大和乔老二吗?答:不认识,只是听说。问:你知道侨升公司开展什么业务吗?答:他们搞房地产开发,他们拆迁并开发了裕华金街,并且购买倒手了燕赵大酒店,还开发了侨升金苑小区,他们开着红馆,红馆消费很高。听说里面黄、赌、毒都有,比较乱,听说他们在河北电影院三楼把一个业主打了,打了挺狠„„,在公安侦查卷中有大量的“不认识乔氏兄弟”,“听说过”、“没见过”“点高了”“黑白通吃”甚至把“居民造谣”“下岗工人拍手歌”这些传来证据、间接证据甚至民间传说,道听途说都拿来凑数,作为“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是极不负责,极不严肃、极为荒唐和可笑的。

综上事实和理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支持,更没有“确定充分”的证据支持,该指控不能成立。保定市公安局、检察院之所以“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和提起公诉,原因是乔志强等人故意伤害了公安局某领导的亲属而滥用职权,企图用“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没收乔志强家族的合法财产。保定市公安局动用几百名警力给乔志强“罗列”与故意伤害案无关的罪名,并对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侨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侨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暨乔志强家族和已经离婚十三年的王春玲的不动产、现金、银行卡、车辆、存折、公司章程、公司证照、公章、电脑、个人银行卡、工程款、会计账目、档案、簿册、个人通讯录进行非法查封、扣押、没收、毁损造成乔志强家族所拥有的公司和个人财产巨大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比“文革期间”红卫兵抄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保定市公安局侦查活动重大违法,检察机关对这一滥用职权行为应予检查监督,对于“乔志强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应裁定不予受理,保定市公安局的滥用职权行为使乔志强家族痛不欲生,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乔志强的母亲王守英自杀未遂,继父精神崩溃,妹妹离家出走,200多名职工生活无着,下岗失业,乔志强的民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了保定市的和谐与稳定的局面,直接关系到重大的保定民生问题,这一重大滥用职权行为在保定市乃至河北省和周边省份引起震动,乔志强家族和200多名职工随时有大规模进京访和越级访的大火燎原之势。请求受案人民法院追究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指挥人员和涉案民警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解封返还乔志强所拥有的公司和已经离婚十三年的王春玲的侨达旅行社和王春玲个人的住宅、存折、银行卡、会计账目、公司证照、现金、公章、电脑主机、汽车、通讯录、装修押金,并赔偿所有损失。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故意伤害宁致生、王振海、黄金松、周立波、吴金星。一方面王振海、黄金松、宁致生的伤情为轻微伤,周立波外伤未达到轻微伤的标准,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吴金星的重伤是王迪所为,乔志强有组织之责。乔志强愿意垫付承担王迪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起诉书》在第12页-14页指控了11起组织卖淫案件,首先,该案构不成组织卖淫罪。本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起诉书》指控的嫖娼行为和卖淫行为均发生在红馆以外的场所,没有确证证明是乔志强组织的,且11项指控证据均不确实和充分;即使《起诉书》以乔志强组织卖淫罪起诉,乔志强也不具备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特征,也就是说红馆是否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何组织、在什么地方卖淫、嫖娼,乔志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乔志强在红馆发包期内也就是《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他根本不知情。

《起诉书》中指控:2005年被告人乔志良投资注册成立“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红馆至尊会所”,被告人乔志强、乔志良先后任法人代表,由被告人乔志强任总经理,被告人李志平任副总经理,协助乔志强管理,并曾承包红馆至尊会所。

本辩护人在2010年3月11日在保定市公安局定兴看守所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对这一指控予以否认:“我经营的红馆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民警提示,只是为顾客提供喝酒、唱歌等服务,公安机关指控我在查账时有100元出台费,因为红馆我全部发包了李志平,由承包方李志平自由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方每月给我250000元,李志平于2007年2月至11月总体承包红馆至尊会所,以后又有王军、孙莹莹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承包,马静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承包以后又有“宝宝”和张志峰承包,在经营项目上我不再参与了。”

为求证公安机关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2010年4月12日,乔志强的另一名辩护人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锋在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又重新提出“红馆”是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管理的,而且在每次会议上,乔志强都提出要依法经营、拒绝“黄、赌、毒”。根据乔志强提供的线索,陈锋律师依法向其公司负责人葛海军搜集了一部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承包合同等证据。同时,葛海军还提出了:还有大部分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而且该公司电脑中也有保存(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葛海军提交给陈锋律师的证据有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4日的会议记录。

2009年5月28日、2008年6月2日、2008年6月22日、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4日的通知。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实“红馆”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卖淫”行为,并非乔志强指使行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不应由乔志强承担责任;且在《起诉书》指控的2007年4、5月份至2009年7月份的11起违法行为,乔志强已将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暨红馆先后包给李志平、王军、孙莹莹、“宝宝”、张志峰承包。

六、《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能成立首先,该指控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的行为,该款规定“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起诉书》在第14页指控乔志强在2009年5月和2009年6、7月间两起淫秽表演即使存在也是情节轻微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且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乔志强已将红馆整体发包给第三人,乔志强对红馆内是否淫秽表演并不知情,不具备主观故意,因此构不成此罪。

2010年3月11日,辩护人就这一指控会见了乔志强,乔志强对公安机关组织淫秽表演的指控予以否认:“红馆至尊会所有一个100平米的演艺厅,只是辅助一些散客和司机等人员观看二人转、蹦迪、模特等表演,其中也有艳舞,还有一种表演即女演员舞蹈的名称叫”钢管舞“,这种舞蹈在其他场所也有。且红馆我发包给了李志平,具体表演内容我并不知情”。

(二)》,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此案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听证、复议和民商事诉讼。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补充起诉书》中指控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4月期间,在被告人乔志强授意下,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税总计元。

(二)》也规定。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该《规定》也是逃税罪在程序上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在纳税人乔志强的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纳税义务时才有刑事立案和被追诉的风险。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4月期间,在被告人乔志良的授意下,被告人乔志强伙同其他被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税总计元与事实不符。

乔志强不是侨升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侨升地产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乔志良,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因乔志良身体不好,乔志强代管了一段侨升房地产,在乔志强代管期间乔志强加强了会计管理制度,积极纳税,补交税款。从2003年至2006年欠税80-90%,到2007年的10%,截止至2008年税务局,反而欠侨升地产400多万。税务局同志也对乔志强说:欠税不是问题,只要列出欠税数额,能补交就不是犯罪。

因此乔志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

2010年4月23日,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接到保定市地税局关于逃税听证通知,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做出“情况说明”(1)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5日后已经停业、员工全部下岗;(2)公司的章程、财务账本、电脑主机、财务票据已经全部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扣押、至今未归还,无法核对账目;(3)因财务人员已全部下岗,无法对税收问题进行核实,税务局查侨升文化账目是在公安局操纵下进行的,侨升文化公司无法确认。保定市地方税务局(201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乔志强少缴的各项税款,一方面是税务部分单方面计算,没有经过双方确认且有公安机关违反立案程序掌控。2010年4月21日,本辩护人在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认为税务部门单方认定的欠缴税款数额不对,侨升文化项目很多,主要收入来源是红馆夜总会其他项目基本没收入,红馆正式开业是2005年11月18日,从9月18日是试营业,到2006年是由公司经营。到2007年1月,红馆总体发包给李志平,双方协定有承包协议,也就是由李志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纳税也是李志平,合同条款很清楚。乔志强当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都是按时缴税,该缴的缴,该补的补。税务部门规定按每月流动资金20%缴。乔志强的侨升文化,2005年资金流动不到300万,2007年李志平交了250万(税后),2008年不到200万,税务部门决定与实际不符,且李志平承包红馆期间应缴税款虽然没有做纳税人变更,但不应全部计算在乔志强身上。

根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修正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新《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仅规定逃税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结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同时,规定了初犯原则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乔志强逃税罪的指控,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且逃税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一般是以单位犯罪且科以附加刑的罚金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很明细不再详述。

该案首先没有确证证明乔志强容留他人吸毒,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空间内,乔志强已经将“红馆”整体发包给李志平,“红馆”内是否存在吸毒,乔志强主观上并不知情,且即使“红馆”内存在吸毒行为,因乔志强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而不能认定乔志强该罪,乔志强更没有给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在“红馆”私密的包间内,如果存在吸毒所用的工具是饮料上的吸管和果盘上包装水果的锡纸,从《起诉书》指控的五起吸毒案件中,乔志强既不具备主观故意,也没有故意容留吸毒的行为。

尊敬的法庭: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要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完成对乔志强的定性和量刑,但是“打黑不是黑打”,辩护人有理由相信:保定市人民中级法院一定会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刘宏伟2010年7月29日。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六篇】

律师辩护是法律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以保证被告的权益。多年来,我在律师辩护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收获。

第二段:案件准备。

一个成功的辩护离不开充分的案件准备。首先,律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并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其次,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深入理解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条文。在案件准备阶段,我通常会与被告和其他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观点,以便更好地为被告辩护。

第三段:技巧运用。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必须熟练运用各种技巧,以提高辩护的效果。我发现,不同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例如,面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时,律师需要善于观察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追问,以剖析证人的真实动机和可信度;在辩论环节中,律师需要有逻辑严密的思维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以制造有利于被告的辩证场面。此外,律师还需要运用语言表达和口才技巧,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认知和评判。

第四段:情感掌控。

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情感掌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律师需要冷静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情绪,并保持专业的形象。同时,律师还需要运用情感控制的技巧与法庭的氛围和法官、陪审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通过稳定的情绪和合适的语言表达,律师能更好地获得法庭的信任和理解,提高案件的辩护成功率。

第五段:总结。

通过多年的律师辩护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技巧与挑战。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熟练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技巧,掌握情感掌控的技巧,才能在法庭上为被告发声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辩护并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职责,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它需要律师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以为公正与正义发声,为无辜者辩护。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七篇】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这些经历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庭环境、法律程序和法官的审判逻辑,更让我明白了辩护人的责任和使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的心得体会,以期能为广大读者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

第二段:辩护人的职责(2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的首要职责是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不管案件各方的背景和地位如何,我们都必须以公正、客观和独立的立场提供合法的辩护。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条文,以便能够为被告找出有利的证据和合适的辩护策略。我们必须尽力确保被告享有正当公正的审判,并让法庭保持其应有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段:辩护技巧与经验(300字)。

在多次参与辩护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辩护技巧和经验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必须能够准确地理解并阐释法律条文,以增加辩护的说服力。其次,我们需要善于收集和分析案件的证据,尤其是那些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同时,我们也需要学会倾听并理解被告的陈述,以便能够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此外,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善于运用口才和辩论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呈现我们的观点和辩护论证。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逐渐提升自己的辩护技能和经验。

第四段:挑战与压力(2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需要面对和应对各种挑战和压力。首先,我们要应对复杂的案情和法律问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和分析。其次,我们必须能够与对方诉讼代理人和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辩论,这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再者,我们还要面对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质疑,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冷静来处理这些外界的干扰。而同时,我们还要承受自己内心的压力和责任感,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专业和公正。只有通过坚持和克服这些挑战和压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250字)。

回顾这些年以来作为法庭辩护人的经历,我深感这是一份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每一次辩护都让我学到了新的东西,也让我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继续学习的地方。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辩护技能和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人格魅力。我希望能为更多的被告提供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希望能够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10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的职责是捍卫被告的权益和利益,为他们提供合法的辩护。辩护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辩护技巧和经验,并能够应对各种挑战和压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并为被告提供更有效的辩护。我将继续努力,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八篇】

第一段:引言(200字)。

辩护律师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和责任重大的职业。在我从事这一职业的岁月中,我经历了无数个辩护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深刻认识到,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捍卫者,更是人们权益的守护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挑战时,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的东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知识和技能(250字)。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只有掌握了法律的基础,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法律。通过参与大量的案件,我学会了如何找出案件的重点和关键问题,通过合理的辩论和证据申述来获得胜诉的机会。此外,我们还需要学会和其他律师合作,共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三段:案件分析和策略(250字)。

在处理案件时,准确的案件分析和制定合理的策略至关重要。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挖掘出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只有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最佳的辩护策略。这其中需要机智和敏锐的观察力,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案件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仔细的策划和准备,以及良好的信息沟通能力。

第四段: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250字)。

作为辩护律师,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以及陪审团等各种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当事人的交流是尤为重要的,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故事,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在法庭上,我们需要清晰地陈述案情和辩护观点,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丰富的心理洞察力。

第五段: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250字)。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时刻面临着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的纠葛。在一些个别案件中,我们可能要为一些被公众所指责的人辩护。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然而,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我们的职责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公正。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善良以及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在面对各种压力和诱惑时,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坚守职业道德和原则。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得以见证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正义。在每个案件中,我都体会到了法律的伟大和力量。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学习,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技能和沟通能力。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我学会了勇敢面对,并从中得到了成长。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每个案件都是我成长的机会。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努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帮助,更为正义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九篇】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下面是本站网友为大家整理了(*),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态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善于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配合”在辩护中“走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认真辩护;有的因业务素质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善于辩护。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善于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满足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该协助法庭发问的要及时发问,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新的判断,对自己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辩护发言要按照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须是叙事清楚,使用证据可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1、善于在千丝万缕、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委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重要情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随机应变,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伤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排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据,说明立论之可靠性。

2、语言清晰,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楚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须口齿清晰,表达准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果断的印象,其内涵则是胸有成竹、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心。在辩论中,处于优势不可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可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态度和蔼,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第十篇】

法庭辩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它要求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作为一名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起重要的法庭辩护案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庭辩护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正在从事或者有兴趣从事法庭辩护工作的人提供帮助。

首先,法庭辩护需要充分准备。在庭审前,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在庭审中充满自信地发言,并有效地驳斥对方的观点和指责。此外,律师还应该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被告的观点和辩护需求,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其次,法庭辩护需要冷静而理性的思考。在庭审中,律师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有时甚至会受到对方律师和法官的打击和羞辱。然而,律师必须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被情绪左右,明确自己的辩护立场,有条不紊地辩护。在争辩时,律师应该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用逻辑和理性的思维去分析和解释案件的关键问题,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接下来,法庭辩护需要细心和耐心。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时刻留意法官和陪审团的反应,以及对方律师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疑点。律师应该及时提出有力的反驳和质询,防止对方得逞。此外,律师还要耐心地听取和回答法官和陪审团的问题,确保他们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和认同。

再次,法庭辩护需要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作为一名律师,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清晰、准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便法官、陪审团和观众理解和接受。律师还要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技巧,如直接演讲、反问、举例等,以增加其辩护的说服力和吸引力。通过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律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庭审的进程,并赢得胜诉的机会。

最后,法庭辩护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领域,法庭辩护工作也要求律师始终保持更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律师可以参加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案例,并与其他律师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律师才能在法庭上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挑战。

总之,法庭辩护是一项需要经验、技巧和勇气的工作。通过准备充分、冷静理性、细心耐心、良好口才和不断学习提高,律师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对正在从事或者有兴趣从事法庭辩护工作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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