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课稿法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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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法治1

十九大报告藉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坐标,不仅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梦想和宏大目标,而且描绘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字里行间跳动着法治的音符,彰显着法治的精神,闪耀着法治的光芒。我们必须站在新的战略高度认识法治在党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实践,以法治力量助推新时代发展。

以法治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并且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道路和任务进行了整体谋划和完整设计,彰显了我们党建设一个强大的法治中国的制度优势以及坚强决心和高度自信。

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路径。古今中外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的转型,都必须有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取得这场革命的胜利,就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各层次、各方面治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推进并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以法治增强党的执政本领。在现代执政条件下,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是不断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的基本要求。十九大报告将法治思维纳入党的政治领导本领范畴,要求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报告还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或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些论断为我们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新思维新标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完成好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光荣而神圣的执政使命。

总之,党的十九大开辟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必将为我们谱写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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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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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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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工作安排,今天我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与大家共同学习感悟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征程的艰辛不易与非凡成就。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更是现代文明强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系统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有利于推动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有利于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有利于纵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坚定法治信仰,深刻把握百年来法治建设历史进程脉络

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与运用,从不断认识和把握历史规律中找到前进的正确方向和正确道路,正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能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掌握法治建设发展规律和总结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是基本前提。

第一个时期是1921年至1949年,法治建设的开端期。本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比较系统的过程,是党在局部执政的根据地进行的初步探索。当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集中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意愿,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应抗日战争大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产生,并提出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到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的目的,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等自由权。”在解放战争时期,值得纪念的一件大事是1948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集中解决了民主革命最重要的土地问题,极大地激发了贫苦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党领导亿万农民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切身最大利益的满足让农民真心实意把共产党看做自己翻身求解放的引路人,并在党组织动员下,踊跃参加人民解放军,为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根本的民心基础和物质基础。总的来看,以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是当时党领导革命的一个特点。但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在处于被围剿、迫害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法治来管理政权,这件事本身就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完全不同于旧式革命者的新型先进政党,对承担的艰巨历史使命有高度的自觉。

第二个时期是1949年至1978年,法治建设的奠基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而又遭受挫折的时期。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巩固的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制建设选择了一条与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制彻底决裂、全新地构造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首先,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奠定了新政权的宪制基础和框架。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根据地与解放区社会改造的核心实践,具有代表性的成就为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惩治贪污条例》,前者是人的解放,后者是土地的解放,最后者是公权力的约束。最后,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制度,仅1949年到1957年,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共有九百多部。但随着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发酵,匈牙利事件的冲击以及整风运动的变化,中共八大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被否定了,大踏步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新中国又被拉回到了革命语境中,在不断革命论之下,群众运动全面取代了法制。在十年“**”期间,司法机构受到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开过一次会议,没有制定过一部法律。

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至2014年,法治建设的发展期。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时期,全党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日益深刻并形成共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之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目标任务。至此,新时期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1978年3月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1978年5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决定设立司法部,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相继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在内的一批基本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其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标志着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转变;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经过30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第四个阶段是2014年至今,法治建设的完善期。本时期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起点,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法治工作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实践和辉煌成就,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明确了***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树牢法治思维,全面客观总结百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

历史是过去与现在的对话。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我们党经过100年摸索,从根本上找到的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有效路径。

第一,法治优于人治。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纵观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历史,由于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加之革命胜利后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并使之制度化,个人崇拜开始滋长,人治取代法治。1950年代后期我国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发展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实践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具体而言,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第三,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南方谈话”、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等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彻底打破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制度的严重束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全体中国人民勤劳致富、创业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改革的红利就是制度的红利、就是法治的红利,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既是197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今之中国,正处于改革与法治的共生期、共进期、黄金期,做好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这篇大文章,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必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三、深化法治实践,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前景

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产物,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每一步的成就奠定了法治的基石。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忠实信仰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真诚信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生动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柱。要坚持用***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做到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正确理解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捍卫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坚固的路基、最鲜明的底色、最大的优势。只有运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法治之力才能强化,法治之效才能彰显,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依法之治才能更好推进。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对法治领域错误思想观点的辨析批驳,坚决同诋毁、攻击甚至妄图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行为作斗争。

三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模范践行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道路的权威性在于践行。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部署,加快推动应急管理领域地方立法、依法行政、社会治理等工作任务向纵深推进,重点解决好法治宣传教育实效不高、煤矿及工贸等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不规范、政务信息公开频次和服务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积极拓展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每成功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提高《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立法质量,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逗硬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用好用活法律顾问,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课讲稿法治5

今天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简要的背景;第二个部分,全会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部分,相关的要点。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简要背景大家知道,一般而言全会是每一届政治局召集的,基本上每年一次,五年内一般是七次。如果看一下历届全会的主题一般是这样的:一中全会,主要是党的人事安排。二中全会,确定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名单。三中全会,一般是改革,尤其是1978年之后是关于国家发展经济建设重大问题,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这是惯例。四中全会,通常是党建。从组织部角度,那就是党建、干部和人才,所以党建是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这是一个重要的例外。五中全会,一般是国民经济规划;六中全会,主题一般不固定;七中全会,一般就是人事安排等,承上启下的会。所以,四中全会是很重要的一个位置。如果是党建,是一个重要的全会。如果像现在这次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更引人关注。所以,中外媒体都非常关注这次全会。   关于历年四中全年的主题。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主题是农业发展,1985年是五年计划“七五计划”的建议;1999年是国企改革,这是经济的主题。而1994年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党建主题,十四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建设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十七届四中全会是新形势下的党建问题。   今年的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实际上从三中全会结束甚至之前就已经有准备,包括法学界通过不同的渠道以及各个不同的跟法治相关的机构,包括军方,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汇集各方面的建议稿,准备了很长的时间,所以法学界和其他相关界别已经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基本上在我国、在中央是延续了这样一个轨迹和路线。   1978年,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十六字方针”,这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成果,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在各个层面应该是奉为圭皋的,人们将其作为重要原则来引用和遵循。   1997年十五大,就是依法治国,这是江泽民同志任总书记期间确立的基本方略,正式把它作为我们治国方略。   2002年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目标写入报告,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2007年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前面“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人的角度是非常重要的词语的变化。我们已经知道法制是“刀制”,多少年以前我们讲的是法制,讲“十六字方针”还是这个时代;依法治国开始使用“水治”。制度是被人应用的,从法律界的角度还是把它作为一个工具,上面还是有一个更高的阶层。如果是治理的治、法治的治就涉及到相对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真的是法律原则。“依法治国”在法律界看来还和法治有区别,依法治国是前一步,法治国家还是更高的境界,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是由法律来管理社会。大家也关注到“治”——治理,现在这个“治”成为一个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改为治理,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是更平等的、多元参与的。而且它不是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而是以协商为特征的。所以,这个法治的“治”和“治理”,我觉得都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关注的治国理念的变化。我昨天下午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开会,我们也讲到“治”的变化。所以,法治对于我们来讲是有意义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语变迁。大家看到,十二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现在基本上采用混搭的风格,我们又提依法治国、又提法治。严格意义上来讲“法治”是大家更看中的一个更高的理念,而“依法治国”还有一个“谁依法、谁治国”的问题。如果是“法治”,就是说最高的权威在于法律,不论是哪一级领导人都要遵守法律,所以是另外一种层面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是比较接近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的“法治”的理想。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内容大家知道,全会开了4天,实际上参会人员是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这里面都有变化,因为我们知道有几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参会,所以这个人数也一定的变化。其他还有列席的,因为涉及到反腐问题、开除党籍的问题等,所以中纪委、常委会委员和其他的一些领导同志,包括有一些代表,也列席了会议。通过的文件我们今天作为一个重点来做一个介绍。   先看一下确定的人事上面的问题。实际上中外媒体,包括网民,大家都很关注人事方面的变化。人事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三位前中央委员、三位前中央候补委员,总要是在这次全会上被确认的,因为开除党籍的决定已经作出了。   确认开除党籍。李东生,是原公安部的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曾任中央电视台的副台长,还曾任广电总局副局长和宣传部副部长,这个关注度比较高。蒋洁敏,中石油的董事长。他在出事的时候已经是国资委的副书记、副主任。王永春,大家相对不是很熟悉,是石油系统的,是中石油的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负责大庆油田。前两位李东生、蒋洁敏是中央委员。第六位杨金山刚刚公布,是来自军方的一位中将,原成都军区的副司令员。这是三位中央委员。王永春是候补委员。李春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因为他是十八大之后第一个落网的省部级官员,是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他在十八大闭幕之后第18天就出事。万庆良,大家也关注度比较高,广东省常委、广东市委书记。所以人事的变化很大。有三位中央委员和三位中央候补委员被开除党籍,相应地替补了三位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   看一下今天重点介绍的内容,就是我们的《决定》。我们当时考虑的是“中共中央关于法治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然现在还是“依法治国”。这基本上还处在混搭的阶段,两者是通用的。我们当时最初提报中央政法委的是“法治中国建设”,媒体关注也是做法治中国建设这样一个选项。这个《决定》一般不会马上公布,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的时候是个泄密事件,所很快就公布了,一般要经过定稿、审查,要有几天,可能快要一周,但是主要内容要点已经在公报当中体现了。所以,我们现在主要以公报为依据来看一下全会确定的非常重要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前所未有的一个提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改革的特色,法治体系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确定是一个体系,体系这个提法当然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都是从体系这方面考虑。另外一个大家可以关注的,就是我们以前经常讲的,小平同志讲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摸着石头过河”,实际上现在我们更多的是并重了,一个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否定;另外也提“顶层设计”,我们已经摸索了这么多年已经到了完善的阶段,已经有一个体系了,顶层设计已经成为一个热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处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并用的时期,但是我觉得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因为十五大依法治国很模糊,是不是真的法治理念,坦率说是有不同的声音的,“法治国家”是一个总的目标。   为什么要把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作为这次全会的主题?实际上是基于一个比较重大的认识。   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执政以来是非常实在地关注了很多问题,一个关注点就是问题导向。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到了不得不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步,所以是一个问题导向。存在那么多问题,我们要解决必须用法治。   另外一个新一届领导集体关注的原则,就是要寻找最大公约数。以前,当然我们强调其他一些正统的理念,最近这两年实际上是我们更多的强调了,或者不一定更多,但至少是并重强调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就是找它的最大公约数。因为传统文化你只要抓住它,你可以团结我们社会更多的群体,巩固执政基础,也是抓这个最大的公约数。“法治”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的呼声。因为你的权利,义务我们暂时不用说,因为基本上大家更重视自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并行的。权利要什么来保障?每个人都有住房,还有其他的财产。财产怎么做到不被侵犯。我们还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等等。为了保证、保护公民的权利,这都需要靠法治。因为靠别的都是有偶然性。各国的理念都是这样。法治建立起来,法治真的成为被实施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机制,你就可以预测,这是我买的房子,这是我的私人财产,这是我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了权利。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更大的公约数,实际上这也是在抓公约数。大家可以从这些细节当中看到新一届领导集体是非常理性的、非常清醒地在寻找最大公约数。   最后当然是为了巩固执政基础。和这个有关的,大家看到包括克强总理就任总理以来,他的一个热词就是“放权”。放权从法律的角度,不光要看到放权,还要看到它的另外一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权利与义务。放权可以取得大家的拥护和支持,但另外一方面,放权实际上就是免责。这个事情本来是我政府管的,老百姓有了问题就会有诉求,它是相伴而生的。这个权放下去,这个责就不由政府来承担了。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这样。从现在国家治理、管理的角度也是这样。这在我们看来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治国的新举措,不像以前拼命要抓权,实际上权责是连在一起的,权责共担。大家可以看一下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几个举措,包括八项规定的提出,包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背后都是有深意的。出现一些问题也可能是在理解和落实方面,实际上有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在背后支撑着一系列的举措。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包括中国梦,包括全面深化改革,这是上几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还包括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关注的热词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法治中国。所以,在这个认识的前提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四中全会的最重要的主题。这个认识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我们的总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全面、像体系都是这一届最关心的关键词,以前我们可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等具体制度,现在我们讲是全面,而且都是体系。因为我们已经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了,有了三个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是这样的全面的体系。当然这要有一个法律规范。美国是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我们不讲“分立”,三个过程是统一的。法律体系都要有一个立法的过程,就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实际上也是法律实施,就是执法,各个政府部门来贯彻实施;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可以归到司法和其他的相关的机构。还有党内法规体系。因为这是党的一次全会,所以强调党内法规,党内也要实行法治。它们的一个特点我觉得还混搭,现在一方面要讲法治,一方面也要强调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个和谐统一的问题来对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目标,分解任务就是要建成这五个体系。   和这些相关的一共有六项重大任务。   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实际上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特别强调了宪法,前一阵也讲到了要依宪行政、依宪治国。前一阵子,我们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也造成了混乱。现在,大家达成了共识,你可以不提“宪政”这个名词,但其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还是被吸纳的,包括尊重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组织和个人都有约束力,因为它是最高的法律形式,这是没有异议。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因为政府是和民众接触的前沿,执法是由政府来实施的。   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很多的场合都强调了。我们觉得他提了一个非常高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非常高的标准。有些司法界的同行担心达不到,因为这个标准如果要翻译一下,就翻译成错案率,这个案子判错了就没有公平正义。要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必须每个案件都不能出错,要翻译成法律术语就是零错案率。现在强调错案追究制度,你判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会跟你一辈子。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高的标准。我觉得作为一个长期目标、最高目标是一直放在那的,达到恐怕还会有限制。   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我们后来也提“三位一体”,包括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这里讲的是法治社会。   第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包括大家前段时间关注到的,一个县委书记被提名为市一级法院院长,引起了很多争论。而且大家的共识是,司法队伍、法治队伍需要有相对专业的人员,更加强调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还是需要从中央这个角度来主抓、来亲自抓。   我们再比较细的关注一下任务分解。我们讲到六个重大任务,包括五个体系。   第一个体系就是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立法。   这次强调“立法先行”,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个实际上对以前有一个改动。之前实际上我们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还要加强质量,包括有修订,包括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列入议程。第一点就是要立法,而且我们要特别强调立法质量,这里边当然有一个新的要素,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进入法律法规,怎么样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体现出来,这个相关部门正在研讨。当然立法最关键的是要遵守宪法,所以现在要求是每一项立法都要遵守宪法的精神,也是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包括要加强人大反映和代表人的意志的功能,也是大的课题。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立法全过程需要贯彻的。   强调“立改废释并举”,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有的需要进行重新解释,这是比较大的任务。法学界实际上可以把这个任务分解成若干小的任务,每个任务都是费时费力的。这是强调的法治体系建设立法先行这方面的内容。   法学界的人士多少年一直关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我们的现状是,从建国以来宪法从来没有被诉讼化。所谓的诉讼化就是,比如在美国,宪法是可以被作为法律原则应用在一个案件当中的。比如说,面对法官,你的依据可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财产权被侵犯,我应该诉本州推出的一项法规违宪,可以违宪诉讼,可以把宪法拿到具体的案件中作为最高的法律依据来应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宪法规定各项权利基本都比较完备,但你如果不把它拿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实施,那就有问题。宪法保障你的权利,具体案件没有办法引用,没有保障你的权利。所以,宪法实施和监督一直是比较大的问题。关于宪法可以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宪法怎么解释,违宪需要哪些要素,包括各个机构相关的权限,等等,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论证。讲到宪法实施和监督,就有一系列问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基本上没有被行使过,等等。   下面一个就是依法决策,实际上就涉及到法治政府建设。十八大之后多次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也包括各项改革。我们国家的一个特点,也就是1978年之后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各项工作可以先行先试,法律法规都跟上,可以做出一个行政决策,这个决策可能与当时的法律法规相背的或者直接抵触的,没有问题你可以先行先试。   现在这个已经不作为共识了,现在就是任何一项决策,包括改革的重大举措都必须依法依规。换句话说,你如果想推行一项新的举措,而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违背,你唯一的一个途径就是立法,就是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修改下面的法律后才可以制定行政决策,才可以做出行政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变。   总书记特别提的,我觉得这个也更加贴近,刚开始我们讲到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就是“法”是最大的,而不是还有其他的人或者工作可以被置于法治之上。如果把改革放在法律之上就不是真的法治了,法治本身是中性的,法立得好,司法公平、执法严格是有利于改革的。所以法治本身会构成一个障碍,但实际上你要提出任何改革都必须依法依规,实际上是更高的一个理念,所以是法学界非常非常赞同的。   依法决策就是这样,他具体的内容可以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等。   公众参与。我们在北京社科院,包括咱们市里的四个班子,包括区县委办局有一些合作,公众参与,实际上我们从2010年就开始做公共听证这方面的研究,也被一些实际的部门采纳,它就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现在你要做出一个行政决策,比如采取一个行政行为,如果它足够重大,那应该先有公众参与,应该先有听证,这个听证当然在国内是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家一讲到听证就会说这是一个听证秀,只是走一个过场、走一个形式,大家可以举很多例子。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大城市或中等城市都出现过这种丑闻——专业的听证户。一个老人家每个听证都有他,每个听证他都是闭幕养神,每个听证会最后都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与会者的拥护、所有都通过,这是有问题的。而且我觉得在现在信息这么公开的情况下,不可能持续的,所以要有真正的公众参与、公众听证。   我们当时做的一些相关工作,因为这个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引进的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就是画虎不成反为犬,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当时做了很多澄清,也做了很多调研,这个方面实际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包括一些改进措施,这个从2010年到现在很多都已得到了像市人大杜德印主任,还有其他一些主管立法的副主任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包括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未来的方向,这个也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刚才讲到的,是国家治理而不是管理。不是说我们作为一个核心的政府部门我们来通过内部决策就可以推行一个行政决策或者是做出一个行政行为,而是要经过公众的参与,这样实际上权责也是分散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当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细化部分。现在公众参与大家还是听取意见式的,比如说我是政府部门,我还是高高在上的,我请一些相关的人事,以及各个行业协会的推荐人,或者是市人大、市政协派出一些代表等来参加,我们来听取你们的意见,意见提了,听不听、采纳不采纳那是我的事,这个是以前的比较旧的一种管理理念。   现在新的治理理念是,他们到这里来不是简单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而是公共决策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就是他们表达的意见和诉求是有法律效力的,应该记录在案,应该在行政决策的过程当中被充分考虑,也就是该采纳采纳,该驳回驳回。实际上这是一种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就是公众参与。包括比如什么人可以代表哪个群体来参加这个公共听证,这个实际上都有一些严格要求的。   专家论证。依法决策另外一个就是专家论证,相对中立的专家参与论证,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等。风险评估。现在也关注到一点,现在实际上我们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把权责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担,现在很多事情政府都已经不去亲自抓了,他是一种第三方比较有专业资质的、相对公正、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来承担这种评估。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都关注20号,也就是四中全会召开那一天,媒体有大篇幅报道,就是财政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对科研经费,当然主要关注是理工科,经费使用包括立项、结项等等做出新的规定,就是科技部不再像以前那样管得那么宽、那么死、那么严,而是比如课题的申报可以让第三方来处理,他实际上就会相对宽松。不像以前我是事无巨细,全是我管,最后的责任由我来承担,实际上都是放开。   我在参加其他一些社会科学治理的两管内部研讨会的时候也提到这个,这个也需要用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包括负责招标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新的趋势,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等等。   下一个就是合法性审查。这个合法性审查是这样,我觉得各位领导可能关注到一点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实际上提出的也有和法治相关的,有一点,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是这样,这个被写入全会的决定还是第一次。三中全会的时候,实际上我从02年回国,甚至在回国之前,这项建议就不断地在相关场合通过相关的渠道提过,现在大家有误解,包括看一下媒体有相关的结果实际上都是有偏差的。   比如在媒体发表文章解读那一条的主要都是律师,当然也有一些法律学者,律师当然很高兴,我同级的政府部门就聘请我当法律顾问,所以从那个角度说律师应该发挥作用。实际上我提那一条是基于我的一个体会,和律师那个完全无关的。我当时提那一条是这样,因为02年的时候亚太地区有一个叫法治研讨会,每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两个代表,我是做了咱们中国的代表。美方的代表,一个是我的导师,我的法律是在美国学的,哈佛大学学的,我的导师是一个资深的法学家,他是美方的一个代表。另外一个代表是白宫的法律顾问,实际就是总统的法律顾问,我们在一起一个星期的时间,有研讨会、有学术交流。包括我其他的一些经历,比如我在美国做过律师,我的合伙人今天是我的合伙人,但明天可能就是美国陆军的总法律顾问,他不是兼职的法律顾问,他是专职的。他可以穿上军装,比如负责军事法庭或者其他纠纷的处理,这就是一个实际发生的故事。   所以我当时提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是兼职的,你可以顾、你可以问,他可以提出意见,而是一个实职的。你要有相应的级别,承担相应职责的这样一个岗位,要推广下去可能每个市政府都要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当然现在有法制办,但是看实际运行,法制办没有承担相应的职责,尤其是一些地方。2012年到2013年,市委组织部有一个“三个一百”项目,我到兰州挂职,看到区县的专业化程度相对比较弱。可你要让他承担相关的合法性审查,做出负责任的法律咨询和建议是不可能的。在国外,你看一下相关报道,总统和其他的出面,整个决策过程中都是有法律顾问参加的,各个级别都有,总统、副总统、州长,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的行政运行,而且对于最高行政首脑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协助。   实际我们最初考虑是这样的,这个运行下来,党中央应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你不说中央,你可以说国务院相关部门、政府部门,法治国家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建构,当时考虑的是这个。合法性审查就由他来承担,或者他相关的团队来承担。   依法决策当然另外一个,就是集体讨论嘛。一直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如果运用得好也是有这方面的效能的,集体决定。我们在社科院原来做过另一些比较多的课题,就是重大工程,包括行政决策。因为你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需要考虑,比如我这个公共政策一旦发布,会造成哪些法律问题,因为任何改革都有代价嘛,可能有的群体或者个人他的利益就要受到侵害,这个问题怎么样来处理等。   所以这个我觉得都是现代、当代行政治理或者政府治理可以考虑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决策做得科学民主,一方面能够正常地、有效地履行我们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还能避免相关的问题,实际上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相关领导也是一种有效保护,这也是一个问题。   下面这个,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这个我觉得是可以用法律顾问来解决的,法律顾问实际上当时我们设想应该是一个相关部门的副职,但是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副职岗位,他来主管合法性审查,包括其他的相关事物,是一个专业的、称职的这样一个人员,全职的。   现在比如提到另外一个,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个实际上是十八大之后出现的一个新常态,固定下来了。比如河南包括其他地方都出现一些错案,已经判死刑**,结果多少年之后真凶出现,他被释放。以前可能到一个节点前就可以,现在不行,现在是一个重大的冤假错案,要承担责任。所以撤职、查办、渎职,如果办案的时候有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你还要受到组织审查,走司法程序。   在行政这个领域,就是执法这个领域也是这样,重大决策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的。你可能被提升负责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部门,但是要倒查的,这个是在你组织工作期间决策采取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仍然会被倒查到相关人员,而且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个相关的变化,但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可能会向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这个是要做一番工作,当然这个已经正式确定。   包括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在座的各位领导可能比我还熟悉,现在我们干部制度其实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任期制,你在这一任上,可能任期没有满就已经被提为上一级的负责领导,所以大家只对自己的任期负责。我在这一期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首脑或者我是市委书记,我可以贷款,我走了之后贷款怎么还已经不归我管了,以前大家理解,而且多少年也行之有效。从现在开始这不可以了,你做的这个决策他的责任可以被终身追究到你,责任要倒查,所以这个我觉得是一个新的变化。   下面一个细节就是我们刚才讲到,因为我讲到立法、宪法,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讲到法治政府,下面一个就是立法权和执法权,或者行政权,下面一个就涉及到司法权。司法权当然主要涉及到两大国家机关,我们讲一府两院嘛,一个就是审判法院系统,一个就是检察院检查权。我们现在仍然是不能提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有西方的概念和我们的一些理解,包括一些原则,实际上是有冲突的。但现在我们自己的一个提法就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际上他仍然保留了或者吸纳了合理的成份,最关键的成份,就是我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时候是不受干预的,我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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