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理论论文【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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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论文【第一篇】
在全球一体化的大局中,中西文化都是最重要的参与者。西方国家凭借其发达的生产力、先进的科学技术、民主政治制度和强大的国际战略力量不遗余力地向全球推广自己文化,以文化博弈作为国家博弈的重要手段,妄图将其价值观、生活方式在全世界铺开,成为整个世界的文化代表和前进方向,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身经济政治利益,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自身的世界文化霸主地位。与西方文化的征服性相比,我国文化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在我国文化中,儒学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对我国文化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文化以儒家的思想观、道德观和哲学观为基础,是一种“天人合一”的、和谐的、自然的、感性的文化观。我国文化的包容性、顺从性和追求人际关系和谐的特点使得它不会对外形成文化侵略和扩张,不强加给别人自己的价值观、道德观。两种文化由于其迥然相异的特点,在国际接触中,为了维护各自的独立性,增强各自的实力,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竞争。
2当代我国文化博弈的不足
盲目追求西方文化我国文化是一个动态、发展、开放的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在不断地扬弃自身的同时,又以宽广的胸怀,吸收、接纳外来文化。改革开放后,新一代的知识分子对西方价值的重新发现,赢得了当代青年的认可和追随,使其迅速占据了主流文化的地位。使得相当一部分青年盲目跟从,不考虑中西方的历史文化差异,对西方的各种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化宣传不加鉴别,全盘接受。
文化价值观念流失文化的重要价值即在于能够形成高度的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一直以来,我国文化以其历史悠久和博大精深被世界所关注,但是在我国,文化博弈中,很多人抛弃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观,造成了民族文化萎缩,传统价值观念缺失,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下降,形成了文化价值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我国文化的发展。
缺乏科学创新精神科学文化的发展事实上能够给社会带来生产力和军事能力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加强,有助于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使社会各阶级不同程度地受益。而在全球主义的地球经济时代,我们的文化里面对技术、经济、创新都没有太重视。
3当代我国文化博弈策略
在全球文化博弈中,我国文化是一种包容的,柔性的文化,有着天然的文化优势。为此,应从以下几点来发挥我们的博弈优势。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全球化的历史大环境中,各国不断受到来自他国多元文化价值的冲击,要想在全球文化博弈中抢占文化制高点,我们国家必须充分认识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政府对文化发展应尽力减少政治的控制力,鼓励各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大众文化的发展,真正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同时,政府要支持外国文化在我国的发展,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并取其精华为中华文化所用,促进中外文化的交融,为我国文化进入国际市场打好基础。
充分发挥道德优势西方道德是在基督教传统上发展起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最终目的是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西方文化利己虚伪性相比,我国儒家文化更具有道德上的优势。为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我国文华的自身道德优势,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系,加快推动当代我国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全面占领文化发展的制高点,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共鸣。
科学的传承和创新我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并保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文化。在西方文化逐渐入侵国人思想文化的趋势下,每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并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保证优良传统的世代相传。对待传统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推进文化发展,基础在传承,关键在创新。传承和创新,是一个民族文化生生不息的两个轮子。因此,对于传统文化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用科学的精神发展创新,在发展的过程中继承,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推出体现时代精神的新文化,提高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理性对待外来文化在全球博弈的今天,使各方利益实现最大化的策略是相互吸收对方先进的文化以补自身文化之短,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应该认识到外国虽然幅员广阔,人口众多,文化悠久,资源丰富,有马克思主义的先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等方面的优势,但与美国和欧盟相比,我们在许多方面仍处劣势。针对外来文化,首先应以包容开放理性的态度分析出各文化的优劣,充分吸收各文化的先进因素,补己之短,克服自身劣势。参与博弈的全球各大文明作为理性的选择者,被动地全盘吸收或主动地全盘反对其他文化是不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对于各民族文化而言,不论是对内部的传统文化的继承,还是对外部的外来文化的吸收,如果只被动接受,不寻求主动创新,无论这个文化曾经多么强大,最终都会走向消亡。为此,必须在合理吸收借鉴优秀外来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尽快建立起符合自然道德根本规律、符合我国自身发展需要的文化结构,充分发挥我国文化的特色,为我们在全球博弈中起到积极作用。
以高新科学技术推动文化快速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中,科技对文化的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文化创新的最重要的推力,最基本的阵地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发展的最有利的突破口则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有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提高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文化产品的艺术感染力,培育新的文化业态。才能使中华文化更加繁荣。因此,我国文化必需深化科学信息技术普及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文化建设和加速创新方面的巨大作用,促进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提升,扩大我国文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4结语
博弈论论文【第二篇】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中确定投资份额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措施。
一、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现状
1.政府投资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发展国家经济时,政府和市场有着明确的分工:凡是由市场提供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应当由市场提供,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宏观调控,解决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遵循这条思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不断转换,逐步从盈利性行业退出,从事个人和企业不愿从事、无力从事和不能从事的事务。相应的,政府的投资重点也开始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9,2000,2001,2002年我国财政支出中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和}’},投资总额不断提高,投资比重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2.中央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某些跨区域或外溢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投资的积极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通常会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方式对地方进行补助,目的是为了协助地方政府完成仅靠地方不能完成的项目。地方政府本应积极配合完成项自建设,然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很多时候会利用中央对投资项目的关注,与中央讨价还价,尽量减少地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以较少的投资总额获得中央的审批,在项目建设期间又要求中央追加投资,导致中央的投资额远远超过预算。另外,中央政府有时会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使地方政府遭受损失。.
对中央政府而言,如何确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额,达到既能完成宏观调控的目标,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节省投资额,尽量缓解僧多粥少的状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介绍
投资之初,对于如何确定双方的投资份额问题,本文将用一个讨价还价模型来分析中央与地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双方决策的博弈行为。
基本模型如下:中央和地方均为理性人,即中央和地方政府会按照各自效用的最大化来进行决策。博弈的基本规则: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中央政府(甲)和地方政府(乙)。假定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甲提出一个投资分配方案,对此乙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乙拒绝甲的方案,则他自己应提出另一个方案,让甲选择接受与否。若甲接受,则博弈结束;若甲拒绝,则甲提出新的方案,由乙来选择。如此循环。在此循环中,只要有任何一方接受对方的方案,博弈就宣告结束。如果方案被拒绝,则被拒绝的方案就与以后的讨价还价过程不再有关系。每次一方提出一个方案和另一方选择是否接受为一个阶段。
2.具体模型分析
(1)模型的假定
①地方政府知道中央政府投资额的范围和最低数额,地方政府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投资数额,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问题。
②中央的目标是在不超出预算支出的前提下,使各地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同时使支出成本最小;地方政府的目标是追求支出成本的最小化。另外中央政府还需要承担基础设施的外滋性问题,因而有一定的额外成本,而地方政府则不需要。
③由于中央政府需要投资的项目很多,它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拖延很长的时间,而时间的拖延会增加双方的机会成本,谈判不可能持续很长的时间。因此,假设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
④讨价还价每多进行一个阶段,由于谈判费用和利益损失等,双方的成本都要增值一次,设增值率为so凡>0,令s=1+so,总投资额为to“元。
(2)博弈过程
第一阶段,中央政府(甲)先确定方案,自己出s1,地方(乙)出106-s1,乙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若接受,则双方的投资为s1和106-s1,若谈判的结果是乙不接受,则开始下一阶段。
第二阶段,由乙确定方案,甲支出s2,自己支出106-s2。由甲选择是否接受此方案,接受,则双方支出为s2和106-s2,若甲不接受则进行下一阶段。
第三阶段,甲提出自己支出s,乙则支出1O6-s,此时乙必须接受,双方的实际支出为s和106-s,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的扩展形式来表述。
(3)模型的求解
我们采用逆推法解此博弈。
在第三阶段,甲出价。,乙必须接受,甲乙双方支出分别为扩Xs和兮X<106一:).因为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在第三阶段,乙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接受。
在第二阶段,乙很清楚,进人第三阶段后,甲必会出。,则乙只能出护X(1Os一。),甲实际投资为了Xs。为使投资成本最小,则乙的投资106-s2不能使甲在第三阶段投资更少。因此,乙在第二阶段能让甲接受的最高投资额必满足sxsz=护xs,即Sz=sxs。此时,乙自己的投资为sx(lossxs),又s>1,故比第三阶段乙的投资额要小一些。
在第一阶段,甲在开始讨价还价时就知道第三阶段自己的投资是护x5,第二阶段的投资是Sz=sxs,且自己的投资仍是梦x5,此时乙会满足于最小投资额sxclofi-8Xs).如果甲在第一阶段就允许乙的投资额为sx(106-8Xs),而自己又能投资的更少,这种方案对甲而言最好。只要令s1满足to‘一sl=sxclosxsxs),即S1=los-losxs十护xs.此时,乙的投资与第二阶段以后的投资不变,而甲的投资却比第二阶段后的投资更小。从而,在第一阶段甲出资金sl=los-loftxs+护xs乙方会接受,双方的投资额分别为s1’=to‘一losxs+s}xS,s2’-losxs-s}xS为该博弈的均衡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个三阶段博弈存在纳什均衡解,即中央与地方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将这种共识形成合同,中央与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在对资金纠缠不清了。
三、博弈模型的分析
1.对占的分析
由于S=1十筑,而80>0,从而s>1。故对s1’-1O6-1O6X8+b’}xs,当s-}1+,即&-"o+时,当时(5X105)/s
2.对s的分析第一种情况,当中央的投资额s之5X105,此时成本增值率乱>0。当成本增值率逐渐减小趋近于零时,s1’单调递增,s2‘单调递减。说明若中央的投资额超过5X1OS时,随成本递增率的增加,中央有弊无利,对地方越来越有利。因此,相对地方而言,中央更不愿拖延谈判时间,希望早点做出决定。而地方可以利用这种状况,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地方政府也明白,若自己要得太多,可能给中央留下不良的印象,中央会因此而减少投资额,转向投资其他地区,也可能影响中央对地方以后的投资,所以地方政府也不敢要求得太过分。因此均衡解可能发生的变动是中央的投资额稍大于。1’,地方政府的投资额稍小于s2’。
第二种情况,中央的投资额sW5x105,当成本增值率趋近于。时,s1’单调递减,s2’单调递增。说明当中央的投资额只能小于5X105时,随成本增值率的减少,对中央将会比较有利,此时地方政府可能采取行动与中央妥协。中央政府的投资不会大于s1"。
以上分析是在假定中央和地方均是理性决策者的前提下做出的。针对上述情况,中央和地方在共同合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时,可以更精确的知道彼此之间合理的支出划分,杜绝地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投机取巧以及各种门类的“钓鱼项目”。
四、结论
在政府实施职能转换,政府投资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强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同时提高中央政府信守合同的可信度,是中央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博弈论论文【第三篇】
「摘要题乡村治理
「关键词宗族/农村治理/合作博弈
一、引言
随着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以及“草根民主”观念的普及,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尤其赢得了很多社会学家的智慧。农村治理,就是农村公共权威管理农村社区,增进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徐秀丽等人(2004)所指出的,治理不同于统治,它不仅仅依赖于政府权威,还依赖于民间权威,或者二者的结合。因此,农村治理不是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而是通过上下左右的互动、合作协商、确立认同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从近代直到现在,治理中国农村的公共权威结构主要由政府、政党和民间三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和政党属于官方的权威机构,他们在中国农村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治理结构与以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变化,政府和政党权威深入农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明显加强。民间治理权威,尤其是一直广泛存在的“宗族治理”受到严厉打击,在建国后的30年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才逐渐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国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改革,源于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广泛出现的权力真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体制。198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户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开始实施,标志着农户委员会的建设进入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根本法和具体组织法确立了农户委员会作为农户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户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确定了农户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农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于建嵘(2002)认为,在文本制度上,村民自治是以确认和保护农户个人权利为前提的农村治理制度。目前中国乡镇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户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是一种基于市场、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新的行政管理结构和农村治理方式,标志着国家行政化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
换言之,农村治理应该是一种基于民主和市场的“合作”过程,是谈判而不是强制的。我们知道,要在谈判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谈判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能够自我实施的,也就是说,谈判结果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但是,从个人理性出发,一次性博弈的纳什均衡很难是“集体理性”的,即结果不会是相互合作,著名的“囚徒困境”表达了这个思想。在一个村庄当中,农户之间是否会相互合作?如果能,则农村治理容易达到所谓“善治”(俞可平,2001)的结果,否则,农村治理必将陷入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在农村治理中,宗族通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在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复兴局面,那么,宗族复兴是否有助于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农村治理达到所谓的“善治”?以民间权威为主导力量的农村治理意味着农户要有相互合作的动力,而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产生一种能自我实施的协议来约束农户的行为,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本文的目的是回答上述这些问题。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中宗族治理的产生、发展和复兴的原因及背景;第三部分引入了一个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第四部分分析合作剩余的来源;第五部分做了一个推广,分析了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农村治理中的宗族:我们知道什么
历史上,宗族曾在农村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宗族置于20世纪的历史时段,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前半叶居主导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阶段即1949年至1979年间,宗族作用潜伏着,没有正式的合法的地位;第三阶段为1980年以来,宗族的作用凸现,但是不如20世纪上半叶那么强大(肖唐镖,2001)。在新中国成立前,宗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地区一直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宗族治理依靠的是农户间的相互合作(尽管有国家行为的痕迹),这就要求从长期来看,“合作”比“不合作”的收益更大。尽管乡绅和宗族势力在1949年以后都遭到了严厉打击,乡绅阶层消失了,宗族和宗法制度的合法性被彻底剥夺,但是,宗族势力却没有消失。在宗族销声匿迹的30年中,宗族赖以萌生的先天土壤,成员连结的血缘性和居住的地缘性相契合,在中国农村并没有遭到根本的破坏。即使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20世纪60~70年代,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庄会的基础,宗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户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杨善华等,2000)。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宗族复兴对于农村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它意味着农户之间自愿合作的意愿加强,那么,利用农户的这种合作意愿,以民间权威为主的农村治理就可能取得成功。不过,农村的宗族为什么会出现复兴?这种复兴是否真的是农户“合作意愿”加强的表现?
唐军(1996)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复兴的背景》一文中对宗族的复兴作了精彩的论述。他认为,宗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复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户委员会的设立及儒家思想的回潮,为宗族复兴提供了需求、空间、际遇和资源的结果。宗族的复兴说明,第一,由于社会还没有为回应农村家庭的求助而建立的正式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就成了农村生产经营合作最主要的方式。第二,生产经营与家庭利益的紧密联系又在不断地压缩农户可能信赖的合作对象范围,有血缘联带的宗族家庭遂成为农户最主要的合作选择对象。第三,农民委员会与原来的生产队相比,其对农户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这最终导致了农村庄区生活的组织真空,宗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护者和利益协调者的面貌出现,这是宗族在农户间较易取得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的领域。第四,农村社区的很多方面缺少社会的保护、国家的干预和法律的覆盖,这也为宗族的活动提供了生存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刷下,村庄内部的宗族和宗族联系的日益理性化是非常明显的。在通过复兴宗族和宗族力量可以在新的社会时空条件下获益的地区,宗族和宗族的联系实际上通过市场的力量以一种类似传统的方式出现(刘义强,2004)。但是,这种合作只是短期的,由于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而是寻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传统的基于血缘的宗族和宗族这种首属群体的社会连结机制的日渐消解。宗族和宗族意识淡薄,即使亲兄弟之间也很难进行一些长期的合作(刘义强,2004)。
我们可以看到,宗族的复兴是由于农户能够通过“宗族”形式下的合作获得更大的收益,包括从生产、谈判和自我保护中得利。也就是说,宗族的复兴表明了在很多领域,农户之间存在“合作”以获得更大剩余的动力。因此,宗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可以看成一个村民为获得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同样,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治理也可以看作是农户为获取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换言之,这个问题可以放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进行分析。
三、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
在本节中,笔者引入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分析农户合作的动力和背景。农户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①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②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1.博弈的初始状态是什么?或者说,村民的保留效用为多少?又取决于什么?一般而言,村民的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农村治理结构以前,农户总的收益减去各种税费支出就是农户保留效用。显然,这个保留效用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这也就意味着,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户间合作很少)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农户的合作意愿更强。
2.合作何以发生?事实上,宗族出现和复兴的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农村数百年以来的聚居格局。而且,农户聚居的村落一直以来都是封闭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宗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宗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等,2000)。封闭的聚居格局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最重要的含义首先在于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其次在于村庄是封闭的,农户不可退出村庄。因此,熟人社会的真正要义在于把农户之间的博弈从单阶段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
农户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户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户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户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使得农户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户的占优策略时,农户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因此,总结起来,合作发生条件有两个:要么合作能够产生足够大剩余①;要么合作是长期的。
3.合作剩余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不过,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显然,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
四、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合作剩余的大小决定了合作能否取得成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1.生活保障的提供。赵力涛在分析宗族的时候指出,宗族的维持机制有两个,一是宗族仪式,它在确认宗族结构、明确宗族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是日常实践,农户的日常实践活动发生在这么几个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杨善华(2000)进一步强调道,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宗族意识和宗族活动,固然体现在宗族仪式、宗族象征符号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活生生的东西,存在于农户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刘援朝(1997)指出,宗族组织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认祖同宗和族人互济的功能,使同姓农户在心理上获得了保护,从而延续数千年之久。宗族具有的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功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将在新的时代以新的面目出现,在新的环境下产生新的适应方式。这些论述表明,资源的提供和农户之间的互相救助是日常生活实践主要的表现。显然,族人共济这一方式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功能是合作剩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抵制外来压力。近年来,中国乡村两级基层政权负债严重,财政困难。它们在“压力型体制下”借助乡村准行政性体制加大了对农户税费的征收规模和征收力度,乡村干部的“赢利性经纪”行为突显(刘义强,2004),以至于在很多地方,乡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变成了抓计划生育和收农业税(费)。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乡村基层政权面临的财政困难将更加严重,乡村政权不能运转,这会导致乡村政权加紧对农户税费的征收,并最终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有研究指出(项继权,2002),财政困难可能导致乡村民主的出现,也就是说为了抵制乡村政权对农户的剥夺,农户会联合起来要求更多的自,因此,抵制外来压力也是农户互相合作,实行农户加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page_break]
3.村庄或者说农户间的合作,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提供收益,因此,随着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重的日益下降,农户选择不合作的可能性增加。但是,在很多有着强大集体经济,尤其是集体工业的农村,乡村工业成为吸收本村农户最主要的载体,而且,与外来务工者相比,本村农户工资、福利更高,也更多地担任管理职务,在这些村庄,村庄为农户提供了收入来源,农户间合作的可能性加强。
4.生产要素、技术和生产工具的提供。农户间通过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的共享与合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劳动强度。对大型农具的共同拥有和使用,则有助于减少农户的生产成本。另外,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共享也有助于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并且增加其收益。
前文笔者论述过,合作有两个条件:要么合作剩余足够大,要么合作是长期的。在某个一次性博弈中,合作可能是所有农户的“占优策略”。但是,这种均衡结果出现的概率不高,因此,另外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合作从“一次性”转化为长期的,如何把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或者说,有没有这种转变的可能?
新中国成立前,村落的封闭性使得农户不能退出村庄,没有退出权又进一步使得农户之间的博弈从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声誉机制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户之间的相互合作以及宗族势力的强大。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的流动增加,村落也不再是封闭的,而是逐渐向外开放,农村庄会正逐渐变成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尽管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但是农户可以退出村庄,村庄和宗族不再是农户获得资源的唯一地方,这样一来,农户间的博弈就成了一次性博弈,农户相互之间的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的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的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农户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的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总而言之,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了。农户对农村内部合作需要程度的变化会影响农村治理模式的变动。农户对合作的需求越强烈,农户达成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五、一个推广: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知道,要保证农户间的合作,就必须保证,至少从长期来看,合作的收益比不合作的收益要大。一般情况下,只要博弈是重复的,对于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相同的人而言,合作收益通常是大于不合作受益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能够保证博弈是可重复的,农户间就会选择合作。不过,在人们的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情况下,合作的达成就要困难得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的情况下,分配往往是平均主义的,由于信息缺乏和合同不完备的原因,从而按贡献分配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假定农户的效用函数取以下形式:
U=a[,i]Lp[,i]+b(24-L)
其中,L表示劳动投入时间,p表示劳动生产率。i=1,2表示两个不同的农户。首先考虑效用函数的不同,即a[,1]≠a[,2];b[,1]≠b[,2];不失一般性,假定a[,1]>a[,2];b[,1]<b[,2];也就是说,农户1更加偏好劳动,而农户2更懒。此时,如果农户2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事实上,农户2几乎总是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效用更高),与两个农户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相比,农户1对农户2的惩罚更困难。考虑一个两阶段博弈:农户1在第一阶段不合作,如果在第二阶段农户1以不合作做为惩罚手段的话,他的惩罚措施必须足够强,使得农户2不合作的总效用低于它合作的总效用②。如果农户2足够偏好闲暇,那么农户1就必须采取“彻底”的惩罚措施,但是,“彻底”的惩罚措施,比如说完全不干活,也会大幅度降低农户1的效用,因此,农户1不大可能采取很“彻底”的惩罚措施(否则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这就说明,在效用函数不同的情况下,(不合作)更加可能成为农户间博弈的均衡结果。同理,在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情况下(即p[,i]的取值随农户不同而不同),只要分配方式不是完全按照贡献进行(完全按照贡献进行意味着信息是完全的,而且农户的贡献是能够被证明的),那么也会导致不合作的结果。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即便博弈是可重复的,如果农户间的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农户间也不会达成合作。因此,促使农户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边缘化不合作者?即边缘化那些具有更加偏好闲暇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更低的人?
中国农村的实践表明,公有产权往往是低效率的,因为人们无法边缘化那些不合作的“搭便车者”。这是由于公有产权伴随着的事往往是“平均分配”,而公有产权下的农户根本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或者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相反,他们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即便博弈是可重复的,农户间也无法达成合作。最终的结果是在公有产权下,那些不合作者往往很难被边缘化。事实上,由于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户间相互知根知底,信息是完全的,只要合作产生的收益足够大,那些效用函数和生产率相近的农户就有相互合作的动力。因此,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合作,农户间通过自由选择就能把那些不合作者排除在外。我们知道,要保证没有合作不是强制性的,就必须保证农户所拥有的产权是明确和清晰的。换言之,在公有制条件下,那些愿意合作者将不能将那些不愿意合作者摈弃,从而达不成合作的结果。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农村治理环境中,明确和清晰的产权是一个关键。通过边缘化那些不合作者,愿意合作的农户能够达成稳定的合作。然后,那些不合作者在被边缘化之后能够获得更低的收益,从而不得不加入合作。同时,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地的农户而言,加入合作组织的条件是同意对合作的剩余“按贡献分配”,而在公有制下,这是不可能的。
六、总结
在乡村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型的过程中,农村治理将更多地依赖于民间权威,即农户之间的谈判、协商与合作。农户之间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尤其是要达成长期合作,条件之一保证农户之间的博弈是重复博弈,这就要求村庄的结构是封闭式的。封闭式的村庄不是指地理位置和信息上的封闭,更不是指农户无法退出村庄,没有更好的外部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保险。毫无疑问,农村的开放和农户流动的增加使得村庄不再是封闭的,部分农户可以有更好的外部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高的收入。因此,农户间的合作越来越困难。
不过,由于农户依然有着加强组织,增强自身谈判能力的需要,农户依然有互相合作的需要。为了对抗上级政权的过分的税费征收以及对村庄的侵扰或者与其他村庄争夺经济资源,农户们可能联合起来,这也可能加强农户间的合作。笔者的分析表明,村庄治理的难易程度与农村的市场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市场开放程度越高,农村治理越困难,因为农户互相合作越困难;经济发展模式越是村庄主导(即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村治理(尤其是农户自治)越容易。
另外,笔者的分析还表明,即便农村社会是封闭的,从而博弈是可重复的,合作也不一定能够达成。因为产权安排会影响农户间的合作,本文认为,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农村治理中,明确而清晰的产权是题中之意。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土地承包权,对那些共有的自然资源,比如山林,水库,池塘等,要么完全由村委会管理或者上级政府管理,要么就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明确其产权。
注释:
①足够大的剩余意味着,在该剩余下,囚徒困境的均衡结构不可能出现,当一方合作时,另一方不合作所得到的收益仍然小于双方合作所得。
②比方说,在一个两阶段重复博弈中,农户1合作的效用是5,农户2也是5,在博弈的第一阶段,若农户1合作,农户2不合作的效用为6.那么,只要第二阶段农户1不合作时农户2的效用低于4,农户2在第一阶段就会选择合作。不过,若在该博弈中,农户2合作的效用为4,而在对方合作自己不合作时的效用为6,在第二阶段中,若农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作为对农户2在第一阶段中不合作的惩罚,那么,只有在该条件下惩罚才是有威慑力的:都不合作时农户2的效用小于2.显然,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下,农户1的惩罚措施必须足够有力,这也意味着该情况下合作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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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论文【第四篇】
1.什么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生命力的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追求一定的利益,并且使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近几年来,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也是相当不错的,但是也不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2.风险投资的相关主体。风险投资的相关主体包括风险资金、风险投资者、创业企业。风险资金也就是指专业的风险投资者向需要投资资金注入的公司或者是企业的资本,这些资本可能就是这些生命力极强的新型企业成长壮大的资本,也是未来整个公司的运作资本,资金资本一般是用于一个新兴企业的初建或者是新扩张的一个阶段,在这个企业逐渐成长壮大之后,风险资金就会退出这个新兴企业发展的过程了,最后成为这个企业发展和生存的长期资本。风险资金具有好多的特点,比如说风险资金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在企业整个的发展过程当中,风险资金参与的只是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而不是企业长期的投资资本地位,除此之外,与风险资金直接挂钩的是股权和贷款,在企业发展的后期,风险资金会分散为一部分私人资金等,甚至更多的会成为政府资金。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就是创业企业,并且风险投资的主要功能就是发现创业企业的价值,为具有新生命力的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动力。风险投资的相关主体除了风险资金和创业企业之外,还包括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有包括风险投资家,指的是一些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具有专业投资知识的金融家,他们有着丰厚的投资经验和关于金融方面的知识技能,他们能够为创业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价值。
二、博弈论视角下的风险投资
1.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初步博弈。研究博弈论视角下的风险投资行为,首先研究投资过程当中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初步博弈关系。在整个风险投资的过程当中,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就展开了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两者选择的第一步就是风险投资的资本,其中选择风险投资资本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第一步博弈。其次,在风险投资的接下来的过程之中,投资者要不断地对自己所委托的风险投资家进行一定的考察和鉴定,这就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进一步博弈。在整个风险投资的博弈过程当中,会存在着很多确定的因素或者是不确定的因素来供投资者进行选择和辨别。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这种博弈行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不断地博弈过程中和博弈的行为中,建立起两者之间互相信任的条件以及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建立起委托关系的基础,都是相当不容易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的出发点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的目标也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双方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达到自己风险投资的目标。所以,这就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初步博弈行为。
2.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不确定因素博弈。上面讲述了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初步博弈,接下来就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不确定因素博弈。根据一系列的研究显示,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有了初步的博弈之后,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面临的下一步博弈就是风险投资过程当中不确定因素的博弈。风险投资中的不确定因素的博弈指的是在面临一系列没有预测到的风险之后,风险投资家是否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去管理和妥善经营投资者的风险资金,所以这就展开了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不确定因素的博弈。其实,由不确定因素引起的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的主要目的是能否在最后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才是博弈的关键所在。在不确定因素的博弈过程当中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在这个不确定因素的博弈过程当中,很明显,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来说是不利的,而风险投资家的地位与投资者相比是有利的。因为,投资者在这一过程当中他不知道风险投资家会不会很好妥善的处理这些不确定因素,为自己所利用,投资者只能是凭借着自己的经验来预测风险投资家所做出的举措,但是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讲,而是对风险投资过程中的这些情况相当了解的。所以,这就是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不确定因素的博弈。
3.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初步博弈。除了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初步博弈以及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不确定因素的博弈之外,接下来的风险投资主体之间的博弈就是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了。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的博弈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对企业风险的降低也有着一定的积极地作用。风险投资主要是针对一些风险企业的,这些风险企业的发展前景是相当不确定的,例如说对风险企业如何进行风险投资,以及在什么时候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多少,这些都是一些风险企业的不确定因素。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与风险企业的这些不确定因素是有着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关系的,甚至可以说如果风险投资家在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中优先掌握了这些与风险企业相关的因素,风险投资家在整个风险投资的过程当中就会掌握主动权,甚至会略胜一筹。在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当中,风险投资家就应该考虑到所有的关于风险企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加强自己的判断和预测。而且在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初步博弈之中,风险投资家要不断的考虑风险企业的发展前景,同时企业家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技能也是风险投资家在整个风险投资的初步过程当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此一来,风险投资家在整个风险投资的过程当中,就会掌握主动权。所以说,风险投资家企业家之间的初步博弈是发生在风险企业的初步创立阶段。
4.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进一步博弈。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除了初步博弈之外,还包括进一步的博弈。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初步博弈是指投资前期的博弈。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进一步博弈是指投资之后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在这个阶段,有很多的风险投资家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管理风险企业的环节之上,这个环节的工作主要包括投资公司的战略计划以及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的招聘以及投资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问题。风险投资家在这一过程当中,主要致力于投资公司的投资管理,其中主要包括投资公司的市场潜力的研究以及生产的计划还有风险企业的高速发展情况,这些都是风险投资家的工作范围。在这一风险投资的阶段,企业家会觉得自己的公司应经走上了正轨,甚至认为风险投资家的进一步工作是多余的甚至认为风险投资家的工作在这一过程当中会碍手碍脚。因此,这也就形成了在企业的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进一步博弈。在之后企业到了需要续资的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还是存在的。在企业发展的这一阶段,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辨企业一些项目发展的质量,从而做出一定的正确、科学的规划来进行进一步的投资,所以进入企业发展的续资阶段,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博弈也是存在的。所以,这就是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进一步博弈。
三、结语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研究,我国风险投资这一行业起步较晚,从发展的阶段来分析,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处于低级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且我国的投资业发展规模有限,风险投资的效率低下,除此之外,风险投资的效果不够突出。所以我国的风险投资还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从而逐渐避免由于机制不健全造成的风险投资渠道不畅通。文章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和探索了风险投资行业,并且从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以及企业家之间的博弈来分析了风险投资。投资者以及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是博弈论视角下风险投资的关键性因素,他们三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确定或者是不确定的博弈因素,不论是在投资的初级阶段还是投资的管理阶段都存在一定的博弈因子。文章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了博弈论视角下的风险投资,对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现实的发展意义。
博弈理论论文【第五篇】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联盟,知识整合,博弈
一、引言
各节点企业通过供应链联盟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所处产业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整合模式,实现联盟内的知识整合,获取知识整合的创新价值,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供应链联盟内实施知识整合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整合成本。所以供应链联盟内节点企业间的知识整合将是一个知识整合成本与整合创新价值的博弈过程。本文假设在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之间互相了解特征、战略空间效应函数的基础上,实行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在博弈中,寻求成本与知识收益的平衡点。
二、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提出博弈的假设条件
在博弈过程中,为了简化分析,主要研究一个核心企业和一个其他节点企业间形成知识整合共享的过程,而多企业之间的这种知识整合共享关系可以依此加以推广。基于此,提出假设条件:博弈局中只有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理性;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信息;博弈双方有对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
(二)动态博弈模型建立
假定核心企业为C,其他节点企业为E,博弈模型为(C,E)。在动态博弈中:第一阶段,其他节点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由于知识的独有性和时效性的矛盾,导致知识创新价值的机会收益和知识学习成本的矛盾选择。其他节点企业此时有两种策略:即不共享知识或共享知识。
第二阶段,其他节点企业如果选择不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自学或不自学。如果核心企业不自学,各自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根据知识的学习成本,如果核心企业花费自我学习成本(U0),获得这项知识工商管理论文,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整合创新价值的回报。此时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共享,并按λ比例与其他节点企业分享收益,此时,其他节点企业消耗本身的共享成本为U2,核心企业从其他节点企业处学习知识的学习成本为U1,则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为(1-λ)Q-U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为λQ-U2。核心企业的另一种决策是不同意共享,此时,核心企业又有两种选择:自学或不自学。要么根本不学这项知识,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要么自己学习这项知识,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三、博弈双方效用值分析及模型均衡求解
(一)效用价值分析
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P0,λQ-U2。
(1)若λQ-U2>0,即λ>U2/Q;则选择在按λ比例获得回报的条件下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
(2)若-P0<λQ-U2<0,即(U2-P0)/Q<λ (3)若λQ-U2<-P0<0,即λ<(U2-P0)/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2、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Q-U0,(1-λ)Q-U1 (1)若0 (2)若0<(1-λ)Q-U1 (3)若(1-λ)Q-U1<0 (4)若Q-U0<0<(1-λ)Q-U1,即λ<(Q-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5)若(1-λ)Q-U1 (6)若Q-U1<(1-λ)Q-U1<0,即(Q-U1)/Q<λ<(U0-U1)/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二)模型均衡求解 由于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共享知识的成本U1和U2与知识整合创新价值Q与其他节点企业的机会收益P0的大小关系不确定,使寻求纳什均衡解的过程变得非常困难。我们通过变量大小关系的变化,推出纳什均衡,进而剔除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策略的纳什均衡,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根据以上效用价值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无论核心企业选择自学或不自学工商管理论文,都达不到均衡解;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创新价值的回报。核心企业如果接受这个要求,那么两者的收益函数为[((1-λ)Q-U1,λQ-U2)],需要λ的取值,从而得到两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 解1:当U0>Q>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Q-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解2:当Q>U0>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U0-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核心企业对于某项知识的自学成本与知识整合共享过程中双方耗费成本的大小关系,成为实现知识整合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双方通过交流,确定合适的λ值,促使其他节点企业知识共享过程的发生,实现知识的整合创新价值。供应链联盟各节点企业间,尤其是核心企业与其他节点企业之间的知识整合,目的在于促进各自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如果整合成本太高,显然不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其他节点企业和核心企业的知识整合博弈过程中,明确各种知识学习成本的关系,是判断能否达到博弈均衡,实现知识整合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杜漪,王志刚。知识管理的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J]. 管理现代化, 2008,(04) . [2]牟绍波。论产业集群动态能力的培育和提升[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3]陈红丽,郗英。基于过程分析的知识共享对策研究[J]. 情报杂志, 2007,(07) . [4]吴冰,刘仲英。供应链协同的知识创新价值链模型[J]. 软科学, 2007,(04) [5]李崇光,胡华平。论生鲜农产品垂直渠道关系整合[J]. 中国流通经济,20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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