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品房认购协议书8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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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第一篇】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确认未来房屋买卖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那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怎样适用法律呢?如何认定其性质及适用法律,关系到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关系到裁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关系到司法诚信的价值取向,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

实践中,有人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另有人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并作出裁判,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认识的主要观点虽然截然相反,但两者均系建立在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具有隐蔽性。

首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份附条件的期房期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份有关未来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合同。该所谓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是一份设置了行权条件的期房期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经订立,便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法实施以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在适用法律方面,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规定适应,若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也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要物(房屋)的交付,其主要条款即是否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的目的是保证双方最终能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由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预约合同,标的是为签订本合同而进行的行为,不涉及房屋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直接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

再者,《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又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失信,另一方便具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是否成立,这就要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的条款如何约定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而定。

最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随着近几年房价的过快上涨,当事人往往宁愿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的失信行为,不应由另一方埋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买受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 楼盘: 号楼 单元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单价 元( 美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 元( 美元),(大写) 元( 美元)。户型为 。

二、认购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 美元),(大写) 元( 美元)。

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

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下列 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 %,剩余房款在 日内分 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 %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

2、政府立项证明证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证号: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7、施工许可证证号:

8、房屋销售许可证证号:

六、甲方承诺:

1、具备商品房销售(预售)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

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

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3、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第三篇】

乙方:xxxxx(业主)

一、业主已于 年 月 日收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户手册》。

二、同意将来若将该物业产权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或互易)时,需取得承让人在公证处签署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将该份合约交管理公司,以确保该承让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的规定,此外亦同意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及管理者关于单元拥有人的变更及承让人的姓名,联络地址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业主/本公司完全同意和严格遵守本手册所载之各项内容并愿意与小区管理处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建设风貌及优美、整洁、宁静、安全的居住环境。如有违反愿按《××住户手册》中的要求,接受经济和行政处罚。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业主和管理处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房屋地址:

业主(委托人)签名:xxx

联系电话:

管理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第四篇】

买方(乙方):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充分了解甲方提供的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之样本,并无异议。

一、乙方认购×幢×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乙方认购的该房屋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大写) 元(¥ 元)

付款方式:

1、按揭付款方式:乙方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不少于总房价30%的房款,余款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2、 一次性付款: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计 元。

三、乙方同意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伍万 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四、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签定《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五、在本协议的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六、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在认购期间,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八、甲乙双方在遵守上述条款基础上,补充如下约定:

(一)按揭付款:1、乙方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2、按甲方和银行通知的时间办理贷款手续;3、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乙方应另行筹款按时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处理方式详见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样本第五条。

(二)《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即《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本协议中的价格不含优惠,具体优惠按《仁恒江湾城一期第一次开盘优惠实施办法》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明确。

九、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认购备案自动注销。

十、本认购协议在双方签署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 乙方一份,甲方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48 3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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