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问题论文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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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第一篇】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CoGoperG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2]205“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2]205G206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
(二)荷兰农业环境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弗里斯兰林地的农场主们组织起来,“在1991年和1992年成立了VEL和VANLA”[3]18.参与的农场主们承诺他们将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保护自然和风景的努力,作为回报,他们要求适用于全国的酸雨敏感目标不在当地适用。通过与政府的谈判,该建议被采纳。“VEL和VANLA两个合作社代表了荷兰农村历史的一个新的转折点:从1992年至今,超过300个类似的合作社由农场主或其他农村居民建立起来了。”[3]35其中代表性有1994年建立的DenHaneker,1994年建立的DePeel(后改名为PIGON),1996年建立的KollumerGrien,2002年建立的Zwartemeerdijk,2001年建立的DeLinGgestreek,2004年建立的Meander[1].“根据2004年的估计,EC有近10000名成员,占所有农场主的10%和农业用地的55%.”[4]而最早建立的VEL/VANLA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其地区有4个新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两者合并为一个大的环境合作社(NFW)是一个新的发展NFW涵盖了5万公顷的土地和五个自治市,这一地区大约有1000个农场,超过3/4的农场是这一大合作社的成员[3]的建立并没有使单个的合作社解散,每个合作社还是在其领域内积极活动,但是一些行政事务交给了也由最先的50~60个成员[1],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有300名农场主成员和700名市民成员,其农场主成员占其所在地区农场主数量的44%[5].总体来看,当地环境合作社的成员占该地域内的农场主的比例,从KolGlumerGrien和DeLingestreek的15%到Zwartemeerdijk的100%[6].
二、荷兰环境合作社的运作
(一)环境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与法律地位
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创立者通常以农业经营为生的年轻农场主,他们组建合作社的初衷有的是维护小农场的生存,有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有的出于虔诚的基督徒奉主之命来管理自然的信仰[6].环境合作社向该地区全体农场主敞开。随着合作社成员不断增多,产生了非农场主能否成为成员的问题。农场主与非农场主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冲突的。有些农场主成员担心非农场主成员会施展他们的影响进而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些环境合作社所在的地区很少有非农场主,或其主要项目与非农场主不相关。这些导致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合作社没有非农场主成员,如PIGON、Meander、Zwartemeerdijk等;有些环境合作社的成员来源是多样的,如VEL/VANLA、DenHaneker、KollumerGrien、DeLingestreek等,其成员除了农场主外,还包括公民个人、环境组织、地方政府、动物福利组织等乡村利益相关者。这些有着多样化成员的合作社,通常“在EC起步阶段排除非农场主成员,允许农场主开始环境保护合作社的相关活动,然后逐渐开放成员资格”[1].非农场主成员经常给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些益处,如组织经验、扩展网络等。有更多的非农场主成员也使合作社更易获得政府的信任。环境合作社都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大多数都登记为协会[6].它们在地方政府登记并采纳“协会条款”来管理其行为。有些环境合作社,通常是那些想购买土地或其他资产的,登记为基金会,因为基金会适合于拥有资产。
(二)环境合作社的活动环境
合作社的活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组织学习交流,提供环境保护活动实践技巧的建议及培训。第二,指导完成申请政府环境计划的相关表格的填写。第三,代表成员联合提交申请,特别是那些允许联合提交的农业环境计划。第四,需要大量人员努力才能成功的发展项目,如Zwartemeerdijk协调其成员共同加固了堤岸,DeLingestreek在其6个农场的地域内修建了5公里步道,KollumerGrien组织土地集约项目,并从国家森林组织那集体租了500公顷的林地。第五,提供专家支持成员的活动,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合作,就农场主们关心的土壤养料管理提供研究和建议[7].一些环境合作社也参与其他活动,如项目研究、游说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育和技术推广事务,确定能够产生环境益处的技术。在游说活动方面,很多环境合作社在农场主和相关机构中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在个体农场主和政府组织中充当调停者角色。
(三)环境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经费来源
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采用了相似的管理结构。每个合作社有一个管理董事会(有的叫执行委员会),有选举出来的主席、秘书、司库、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管理董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分委员会通常在大的环境合作社中形成管理合同及倡议。正式成员大会一般一年两次,所有的合作社都会举行一次年度大会[6].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给予了非农场主成员在选举管理人员方面以与农场主成员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环境合作社建立初期的工作大多是由成员志愿完成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也开始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如DenHaneker由于成员数目多,活动领域较广,它有两名全职人员和两名业余人员。有时,环境合作社能够获得由省政府提供的职员,能够获得荷兰农场主协会、外部组织、发展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支持[6].环境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政府资金。大多数环境合作社都会向其成员收取会费,一般是固定收费—25欧元每年。政府每年给每个获得行政地位的EC投资1万欧元,并额外给予55000欧元的共同储金以用于发展新的有关传播技术的知识。另外的55000欧元的拨款用于支付服从风景和环境维护的津贴。1996年,第二部分拨款,数目达到200万欧元,用于对将农场经营与环境管理更好结合的更广更深的研究项目[4].DenHaneker、DeLingestreek、Meander在它们的启动阶段分别得到了省政府10万、1.35万和0.8万欧元的支持[4].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资金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荷兰环境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
荷兰环境合作社被视为是一个成功的边界组织,它“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的合作与理解的创立,它是在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4].它帮助形成问题框架,降低政府和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帮助在成员间以及在成员和政府间建立信任关系,以此来减少由不完全契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8].其运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提出适合实际的方法,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
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及其他环境、发展利益相关者聚在一起,商讨本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适合本地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何和政府协商并签订环保合同,如何将提高收入,推动地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问题,形成新的生态管理方法,保护及改善当地环境。如VEL/VANLA将研究者和农场主聚在一起,研究养分管理系统,降低化肥使用量,创造了一个更好的肥料、土壤、饲料的循环,减少对肥料的依赖,并发明了适应当地条件的施肥机。“2004年参与提高环境质量项目的60个农场主中的90%实现了预期目标(施肥低于180kgN/ha),一些还超过了预期目标,这在荷兰是例外的。同时还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以及更好的风景。”
(二)提高了农场主的收入,促进了农村发展环境
合作社的运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了参与农场主的收入。第一,政府的环境支付。EC通过与政府集体签约保护环境,而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农场主们以环境管理的财政支付。例如,在VEL/VANLA,“估计约有10%的农场主的收入来自于欧盟和荷兰中央政府给予的自然管理项目补贴。”[3]29第二,降低经营投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得较高价格。如有的成员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有的成员通过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得牛奶的品质提升而价格提高,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和动物福利的提升,间接地增加了农场主的收入。第三,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很多环境合作社,由于环境质量提高,乡村旅游得到发展,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如在VEL/VANLA地域内,农村旅游的发展,“这使得当地居民特别是小店主、餐饮服务和参与奶酪制作或农业旅游的农场主家庭能够获得益处。”[3]22环境合作社的运行也推动了地区发展。农场主们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参观、讨论、参与管理及与政府协商等活动,增强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扩大了社会网络,强化了合作与信任,增强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合作社挑选出的地方领导人获得了在陈述、倡议、游说、协商、合作等不同领域的培训,会见了来自不同地区、国家和文化的人们,扩大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并提升了才能,而地方领导人的才能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三)降低了政府环境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
欧盟和荷兰在实施环境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成本问题。如果同数量巨大的小农场主签约并监督实施,其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组织起来,集体同政府谈判,传播政府的信息,并建立了“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农场主的行为,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政府环境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而环境合作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方法。同时,环境合作社成员能够施展同伴压力,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也正因为这样,环境合作社在荷兰的环境政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进行学习和产生新知识,如由合作社和专家(诸如自然组织的专家等)合作设计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举行定期会议,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的专家的合作,发展适合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方法;“做中学”的方法也得到采用,科学家们和农场主们共同开展“田野试验”[7],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方法与组织形式。所有这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为其他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之,在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等的支持下,环境合作社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将不同集团凝聚到一块,确认环境问题并寻求多赢的解决方法[6].环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新的在地方、地区、国家当局和农场主之间的合约的标志及实践[9].
四、荷兰环境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诸多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沿海和内地、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环境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农村环境劣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影响比当初的荷兰还要严重。在环境劣化的情况下,大气质量、水质量、农民的身体状况、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突显。正是因为如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考核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
(二)支持农民环境组织的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环境政策缺少实施的抓手。借鉴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扶持农民组织特别是环境组织的发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努力利用本土知识和农民固有的地方知识,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办法,并通过这一途径增加已在逐步减少的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发展服务。为此,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的同时,可以将政府支农资金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资助保护环境的行为及组织。
(三)政社互动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荷兰环境保护合作社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得到了政府、社会等多方支持,是一个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能够利用多方资源来进行环境治理。在中国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在加强支持农民环境组织发展的同时,要通过政社互动为这些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互动创造条件,如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以利于更好地利用多方资源,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农村环境问题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新农村;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型
宏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的环境保护问题,2006年由中央出台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明确提出了新农村环境保护的要求。只有做好新农村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才能使得新农村建设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面临的几大环境问题
(一)农业生产中的土壤污染和面源污染。我国的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缺乏,目前土地开发已经接近极限,因此在农村,大部分劳动生产者都采用化肥,农药等来提高粮食的产量,这就导致了土壤和面源的污染。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每年使用化肥量达2930t,使用农药的面积为23亿亩,但其真正为农作为所吸收的仅为30%,大部分的化肥,农药都挥发到了空气或水流中,造成湖泊营养化,大量的饮用水硝酸盐严重超标。
(二)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污染。在新农村建设时,由于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都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人们的生活垃圾一般都倾倒在住宅周围,导致严重的“脏乱差”现象。在农村每年约有亿t的垃圾产生并露天堆放。没有相关的垃圾收集,管理机制,生活垃圾随意的堆放在房前屋后;村民的厕所大多极为简易,卫生状况不佳,没有化粪池,苍蝇等大量聚集;农村道路硬化度低,空气中尘土飞扬。
(三)地表水的污染。受到来自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田径流,畜禽养殖以及一些乡镇企业的污染,农村地区的水体的污染程度严重,多数地表水水质被严重破坏,不能为居民直接使用。在农村居民常常以打井取水的方式获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水,但由于地下水受到污染,简易的自来水基本没有经过消毒处理,农民的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
二、农村环境治理的指导原则
我国农村环境恶化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社会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社会道德意识不强和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两方面。二是经济利益驱动。抛开社会意识因素,从经济学上来分析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为农村环境治理提出了更具现实意义的指导原则。影响环境的三大主体分别为:政府,企业,个人。企业在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在损害资源,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并未将环境保护考虑其中,是环境的破坏者。而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他们有义务监督企业对环境的破坏,但由于监督成本高,且获得的好处被分享,因而导致公众缺乏监督意识,并寻求搭便车。这就造成了对环境的二次危害,公众则成了又一危害环境的主体。而政府不仅要顾全经济的发展,还好尽量减少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为此,相关部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关对策。
三、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相关落实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的环境保护。国家之前出台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明确要求要以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环境,弘扬生态文明为首要内容,促进农村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
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教育。领导在农村环境中起着推动和制约作用,是环境保护的组织者,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层的宣传教育,在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并将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中去,做到有制度,有措施,有投入,有考核的进行环境保护。同样也需加强对乡镇企业,广大居民及广大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
(二)推进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畜禽粪便,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秸秆焚烧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几个重点。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废物的综合利用,要做到对废物的充分利用就必须做到:一,集中蓄养管理畜禽,并对畜禽排污进行集中治理。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加工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管理,减轻臭味污染,改善土质。二、引导农民利用秸秆青贮,过户后还田等综合技术,形成农业生产小循环模式。
(三)改变生产结构,发生高效生态农业。
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必须结合虚幻经济的思想,采用科学的农业技术,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解决农业现代化中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帮助、指导农民合理的使用化肥,农药,采用生物防治技术或生物农药,尽量使用有机化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的结构,发展高效生态的农业。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的责任制管理,分区管理,从基础做起,落实乡镇的环境管理,对乡镇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严格追究。加大环保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合理分配环保执行人员,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现象,严处环境保护违法的行为。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贯彻落实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结束语
新农村环境对现代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新农村的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只有努力做到“管,防,治”,充分调动各个阶层积极行动起来,方能使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杨润钰,陈燕。宁夏新农村建设中突出的环境问题及保护对策[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9:4.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农村现代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工业废水、废气,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日趋严重。愈演愈烈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山草香☆)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境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新晨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农村环境问题论文【第四篇】
(一)《环境保护法》滞后《环境保护法》仍然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环境保护法》与现代社会脱节,限制和阻碍农村环境的保护。如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此造成了直接负责农村事物的乡镇基层组织没有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资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名无实。《环境保护法》的“以经济发展为主,兼顾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也存在滞后性。
(二)执法困难实际工作中,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农村环境污染地域广、污染后难以发现长期积累,县级环保部门人员设备落后人员不足。
2、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但实践履行监管治理职权困难重重。3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有乡镇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没有监督和处罚的职权,不利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
(三)救济途经不畅目前农村法律救济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2、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3、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少。
4、公益诉讼实际案例少,提起主体不主动。面对当前农村环境纠纷日益复杂,环境矛盾情况逐渐严重的情况,显然法律救济途径是缓解争议、解决纠纷的重要疏通途径。
二、农村环保之建议
(一)立法的修改与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个区域情况各异,为保证环境立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行,首先,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环境状况和地理情况广泛调查听证,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其次,应规定地方乡镇政府机关环境监督和管理的职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整体工作,提高积极性,防止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环。同时,应给予农民更广泛的知情权,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内容。
(二)加强法律的执行执法中建议1、乡镇组织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3、加强环境部门强制执行权,增加环境法制的权威性。授权乡镇组织监督和检查农村环境问题,跟踪和处理简单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同时保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裁决、批准权;建立财政奖励机制,增加乡镇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三)司法途径的保障和畅通环境法律责任应该与其他基本法法律责任一样,以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管理、监督、追究或者制裁,以免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加重。保障司法途径的畅通首先需要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的理念;其次是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司法救济的咨询和指导;再次,鼓励并倡导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最后,增加环境诉讼的主体,同时需增加诉讼案件败诉的成本。如此才能比有效避免农村居民在受到环境方面的损害时总会出现的诉讼成本底、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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