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范例(汇总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参考阅览】此篇精品资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范例(汇总4篇)”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帮您减少加班熬夜,轻松写作尽在阿拉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第一篇】

当前,工投集团承担着重大项目保障和集团公司转型发展两大历史重任,正处在攻坚破难、转型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时期,如何发挥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大效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发展战略保驾护航,现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国有平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工投集团于2017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现有员工57人(其中中共党员15人,入党积极分子2人),经市委组织部任命了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督促企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地制定和有效地组织实施企业生产经营,切实履行好纪检组织的“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等职能,保证企业健康、和谐、高效、快速、有序地发展和各项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建议设立纪检负责人和成立纪检部门。

二、如何更好的在国有平台公司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事前监督力度。目前,对国有平台公司监督大多为发生举报或者出现问题后的监察,基本为事后监督,时效性滞后,不能有效防范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比如,我公司按照市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招商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主导要求我们平台公司投入,其项目投资监管、投资担保等面临的风险非常大。与此同时,花费重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多数不能正常运营,招商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与实际入库差距很大,被扶持的项目不仅没有贡献反倒成了悬在公司头上的一把剑。因此,建议纪检部门能在事前介入,从纪检监察方面限定政府投资的随意性,增强投资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国企纪检监察制度。首先要紧密结合各平台公司的体制特点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针对监管的薄弱环节、关键部门、重点领域等制定行之有效的纪检监察制度,在抓好干部作风建设的同时,推动了各项工作制度的顺利执行。其次纪检监察工作要与审计工作紧密合作,只有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组织协调的长效机制,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进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升纪检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国有平台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工作面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是一项集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才能从实际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而实现对国有企业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第二篇】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健康发展关乎社会经济基础建设,所以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全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模式,对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模式;初步探索

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反贪腐的力度空前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内容逐步丰富和完善,不在是以往的单纯以防止和打击****为中心,而是转换了看待视角和工作方式,以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为工作宗旨,逐步将纪检监察工作科学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健康发展,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经营管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关乎国有企业是否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国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义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处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进程中。主要体现在:一是以政府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经济行为干预资源的基础性配置行为随处可见;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还不完善,而且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是虽然多数国企都进行了制度改造,但要完全落实制度约束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需时日,部分国有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存在监督不了,监督不好的现象,职工监督和制度约束也流于形式;四是部分国企对人、财、物、权的管理没有有机整合,出现人、事、物三者管理各占一方的现象;五是法律咨询、财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良莠不齐,不能很好提供主业服务,甚至出现与甲方沆瀣一气共同违法乱纪的现象。所以,要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遏制和消除腐败滋生的源头,就必须将纪检监察工作科学融入国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国企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基本状况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对相关任职人员的政治素养、思想素质与业务知识要求较高。1978年党中央回复并重组了国家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在后来的38年间,我国国企纪检监察部门也逐渐发展和得到不断加强。国企的生产经营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延伸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速度明显赶不上企业发展进程,企业改革后的新结构与原有的法制约束和监督机制之间就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出现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落实部分纪检监察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与汇报“两张皮”的现象,所以,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急需有效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

3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取得的成效。

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逐渐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开展,一是党和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二是国有企业不断强化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建立起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拓宽了合作渠道;三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实践中提升了各项工作的水平,尤其体现在宣教、落实执纪问责等方面。

惩防体系建设不健全。

惩防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被监察与监察部门的地位是同一级别,这样就容易造成监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存在难以督促整改或者监察执行过程中缺少威慑力,力度不足;二是国有企业中“双重领导”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制度支撑,监督执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落实检查监督有难度;三是法律对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支撑内容较少,使得没有可依照的对象,给制度设计带来障碍。

廉洁文化氛围不足。

虽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关注,但是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还是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这就导致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洁氛围不足,部分人往往凭着个人工作经验,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处理公事,没有做到依纪依法,执纪问责,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度,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团队执纪监督的积极性。

4 国企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构筑廉洁文化,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工作。

增强廉洁文化氛围,从提炼廉洁文化精髓、构建廉洁文化体系以及加快廉洁文化融入这三方面进行。一是应在企业文化中对廉洁文化进行凝练,将其中的精髓提炼出来,通过召开交流会、有奖征文等方式进行相互交流和学习;二是构建廉洁文化知识体系,让广大职工共同学习廉洁文化,上下同心都认同廉洁文化,在原有的企业文化基础上丰富文化内涵,达成文化共识,为廉洁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三是通过评选廉洁模范、先进个人并加强宣传的方式推广廉洁文化。

建好工作队伍,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问题。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的核心,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更好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建设好工作队伍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来进行。建设好纪检监察队伍,一是要从坚定思想入手,纪检监察队伍要做到作风过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做好工作时要严于律己,做到纪挺法前;二是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入手,加强对所在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基础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队伍中干部素质,增强对敏感问题和线索的分析能力;三是多数时候纪检监察工作力量不足,由于每个企业实际情况不同,纪检监察从业人员的培养速度无法跟上企业发展的速度,所以要从队伍的组成入手,多方挖掘和培养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过硬纪检监察后备力量。

以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为手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

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作为新时期执纪监督的主要手段,应该不断丰富和完善内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合理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对发现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苗头性问题,要前移监督关口,将事后处理向事前事中预防的方向转移,实施有效预防,把违纪违规行为在消除萌芽阶段。监督检查的立项应重点关注企业中物资外购、薪酬分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内容、八项规定落实等几个重要环节。在法律红线之前拉起纪律的底线,发挥正面教育的良性引导作用和反面教育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不断夯实党风廉政教育阵地,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止从“破纪”走向“破法”。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保障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国有企业必须完成相应惩防体系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规定动作,系统、全面地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包括了教育体系丰富、制度体系健全、监督体系等内容,从整体上有利于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规范履职尽责,防止滥权,对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提供更好地指导;从具体实施上,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要做到科学完善、行之有效,使之能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匹配,具有可操作性,能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关键业务流程无缝对接,便于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落实执纪监督职能。

构筑职工代表和纪检监察部门相结合防腐体系。

从新时期的工作角度出发,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要不断增加职工群众参与到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来的积极性,让职工群众成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落实的监督者;另一方面让职工群众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试金石,督促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实施,最大程度获取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协助。以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厂(院、所)务公开制度所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力为基础,结合纪检部门的监督工作优势,在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不断夯实职工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注重学习,提升素质,强化制度落实的基础。

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一定的写作和表达能力之外,还需要继续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道德修养,不断提升执纪问责的能力。一是树立和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切实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以便促使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充分重视纪检监察工作,肩负责任意识,认真细致的开展工作,积极主动查处腐败行为。二是加强企业相关主营业务知识的学习,作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对企业的关键业务流程、重点问题了如指掌,不但能为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帮助,还能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对相关监督人员的制度培训。让相关部门的从业人员知道关键流程、关键岗位的廉洁风险点所在,通过了解和熟悉相关党内监督制度,对有关违规线索增加关注力度,增加违纪违规行为的敏感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是国有企业是否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日益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与优化党组织基层建设发展的基础,所以,我们有必要强化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的对接,以推动国有企业沿着健康的道路不断发展壮大。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第三篇】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按照《关于深化镇江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定位

1.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在市纪委和企业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市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等在向企业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市监委派驻企业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市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协助企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3.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二、监督检查

4.突出政治监督要求,重点围绕企业党委落实“两个维护”情况,加强对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企业政治生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市纪委监委。

5.督促推动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企业党委定期会商、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经常与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沟通意见,向企业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协助企业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6.坚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深入开展“嵌入式”监督。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履责记实、查阅资料、专项检查、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分析问题线索综合情况、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在发现问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逐一反馈,并提出工作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7.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企业党委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专业委员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会议研究过程中,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8.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发现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并督促纠正;对领导班子成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等情况,及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对企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形成专题报告,每年年底报送市纪委监委。

9.加强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反映的一般性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线索,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谈话函询。

10.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约谈工作。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定期约谈直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持续压实主体责任;经常约谈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了解直属企业(单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纪检机构履职等情况。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实现约谈“全覆盖”。

11.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述责述廉。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1次工作,年底前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根据安排进行述责述廉。

12.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健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督查机制,严肃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和“一案双查”要求,对党的十九大之后顶风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3.协助企业党委做好市委巡察相关配合工作,向市委巡察组专题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督促企业党委落实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开展巡察整改督查和评估工作。

1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明确专人常态化研究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对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督促企业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15.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16.推动企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企业财务、组织人事、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党建等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信息系统数据等材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力量。

17.强化监督成果运用,综合运用专项治理、督查督办、问责追责、通报曝光等方式,提升监督权威和刚性。对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督查清单,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成效评估。

  三、问题线索处置

18.收到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径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巡视巡察、审计等其他渠道来源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办理;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径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企业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情况。

19.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行检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水平和质量。

20.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需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后实施。其中,对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加大对谈话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检查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情况,通报谈话函询中的不忠诚、不老实行为。

21.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后实施;拟立案审查调查的,报经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方案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审查调查

22.根据市纪委监委安排,协助初步核实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协助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23.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监察对象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程序提交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其他人员可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所在市、区纪委监委沟通协商一致后,由市、区纪委监委进行管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做好协助配合。

24.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和工作需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查调查安全,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措施使用情况。措施使用参照江苏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25.根据《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苏纪办发〔2018〕18号)精神,和《镇江市纪委监委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审查调查力量不足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申请,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专业人才库中安排人员协助。不具备一般性审查调查谈话室条件,需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26.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市、区纪委监委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对工作地点在异地、干部管理权限在企业的案件,一般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所在地县区纪委监委联合办理。市、区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案件审理

27.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案件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凡案必审”“查审分离”。根据《关于实行案件主审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苏纪办发〔2018〕29号)精神,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制度,强化主审人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以责任制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基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8.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理工作流程,落实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报批报备等制度,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财物处置等进行全面审理。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必须向市纪委监委备案,其他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案件审理室报备。案件审理室加强对查办案件质量的评查,形成问题清单并通报反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29.做实做细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加强与企业党委的协调配合,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严格落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指引》(苏纪办〔2019〕71号)相关要求。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企业党委报告、台账管理、回访教育、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检查等制度,提高处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问责处置

30.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市委、市纪委监委问责制度规定,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或向市纪委监委、企业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重在压实责任。

31.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坚持“一案双查”,在查清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查清“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32.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予公开。企业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分析1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33.根据监督结果,对企业及直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按照程序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其中,向企业本级提出建议的,应当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经过批准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作出;向直属企业(单位)提出建议的,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名义作出。

  七、工作机制

34.企业党委对加强企业纪检组织体系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将纪检组织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合理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和相应职位,配齐配强干部,将纪检监察岗位作为企业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渠道。

35.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能,督促企业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一心一意干纪检监察工作,不得分管其他工作。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认真履职,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或者对该问责不问责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36.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直属企业(单位)纪检工作例会,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党支部纪检委员座谈会,了解纪检委员履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兼职纪检委员岗位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履职清单,加强督促和考核,确保兼职纪检委员从事纪检工作不少于岗位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

37.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保障、服务、检查和督促,建立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及时通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况。落实全员培训要求,加大对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跟班锻炼、案例教学、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练兵活动。

38.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至少向市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市纪委监委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情况开展季度督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没有实际工作的,要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市纪委监委每年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企业党委通报,作为评价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9.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实施问责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上述情况。

40.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细则【第四篇】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但也发生了一些有影响的腐败大案要案,发案的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缺失缺位是一个非常重要原因。加强直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举措之一,也是健全党和政府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直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1.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是不可或缺的内生动力。当前,监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瓶颈”问题亟待突破,尤需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使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加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增强监督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把公权力进一步管住管好,才能为标本兼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加强直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有利于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2.是解决直属国有企业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日益向纵深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存量不少、增量仍有发生,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市属国有企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重要体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在市属国有企业尤为紧迫,任务更为艰巨。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和延伸、常态监督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查处和解决市属国有企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到位,违背党的组织原则,选人用人不讲规矩、不守纪律、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靠山吃山、损公肥私等问题,为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3.是实现对直属国有企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大制度创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松懈的强烈信号。《监察法》颁布以来,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体现了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体现了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必将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在新形势下,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就是要实现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二、当前直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机构配置不合理。直属国有企业作为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其主要职能职责是经济发展,打着能够更好的为地方政府做好经济保障工作的旗号,很多直属国有企业不成立党委(党组、党工委),有的甚至不成立党支部,更谈不上组建纪委(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室,监督工作或是由内设部门代管,或是由国资部门代管,要么业务工作压头无暇顾忌,要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内部监督成为空话、套话。有的直属国有企业虽设立纪检监察室,但人员少、任务重,平均年龄严重偏大,人员力量配备不适应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纪检监察人员多身兼数职,兼职现象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2.角色定位有偏差。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直属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通常都不是独立于本企业的职位,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务收入、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都由企业负责,俗话说“食人俸禄、忠人之事”,这样的工作体制,束缚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的手脚,面对领导或同事顾虑重重,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工作底气不足,很难对监管的部门和人员形成威慑力,也很难对企业主要领导履行监督职责,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推进。

3.监督能力待提高。当前违纪案件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违纪人员作案手段呈现出高科技化的趋势,这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提出新的要求。直属国有企业除主要领导由地方政府任命,其他人员均为聘用,企业内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没有机会接受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有的甚至不是党员,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无从下手,不知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更谈不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制约了纪检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反腐力度,也制约了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三、加强直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1.持续深化改革,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有效性。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继续以改革创新思路指导工作,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全面优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集中力量发挥好“探头”作用。

2.大力解放思想,准确把握派驻监察的职能定位。***总书记强调,“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革除以往单纯作为内设机构时对同级班子“不愿监督、不便监督、不敢监督”之弊,真正挺起腰板监督,严肃开展执纪执法。

3.狠抓队伍建设,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突出政治监督。保持战略定力和清醒的头脑,增强“稳”和“进”整体把握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找到差距,补齐短板,增长本领,提高能力,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

48 24117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