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安全提案(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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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安全提案范文1
关键词:社区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国泰民安、崇尚和谐,历来是中华民族的追求和企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区。作为职工群众居住的基本单位,社区生活在居民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比重,维护社区生活的安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防治主要方向。
一、社区治安案件情况分析
发生在社区内的综治案件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外来犯罪团伙,多为流动作案,此类案件的防治唯有加强小区流动人口调查监控与管理。另一类则是小区内的偶发案件,为社区居民中的某些不安定因素导致的临时性作案,主要是青少年因沉迷网络而导致的盗窃、抢劫等问题,以及成年人聚众或是因而引起的“两抢”、斗殴等案件,提高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能够有效的预防和降低小区内的偶发案件发生率。
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导方针
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应本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宗旨。以此为主导思想,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为推进社区和谐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社会生活环境。
三、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1.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各项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社区作为居民的生活基本单位,居民多数工作之余的时间是在社区内度过的,同时物业管理人员对居民住户的基本情况也相对了解和熟悉,因此社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独具的优势。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这种软硬件优势,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积极有益的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生活,如定期组织体育运动比赛、竞技文艺活动、家庭才艺展示等,以此来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水平与艺术情操,使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其中,增强社区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归属感,在促进居民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能提高社区在居民住户心目中的地位,有利于社区综治工作在居民中开展与沟通。
2.开展综治普法宣传工作
综治工作涉及每个居民的安全,因此发动群众是做好综治防范的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国际禁毒日、综合治理宣传月和社区组织各项居民活动的有利时机宣传综治政策和法律知识,通报各地的治安案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让综治工作深入每个居民心中。要细心听取群众对综治的意见,发动职工群众及社区居民齐心协力共同搞好综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3.针对社区偶发性的社区治安案件诱因建立相应的社区教育机制
组织社区网络游戏比赛,引导青少年摆脱网瘾。早在古代,大禹治水就是以引水为方式才得以成功,青少年上网看似洪水猛兽,因迷恋网络游戏而引发的各种治安案件比比皆是,若仅仅以堵截的方式则治标不治本,因此应适当的加以引导。
网络游戏其实是一种并不需多少知识技能就能获得成就感的简单游戏,玩家所要做的就是重复简单的机械运动,但网络游戏厂家则通过游戏闯关来吸引玩家,即每一关虽然都是一个简单的机械的操作,但每次升级都会让人有成就感,让玩家一步步的深陷其中。这就是为什么网络游戏每隔几个月就需要进行所谓的推陈出新、改头换面的原因。
普通的学习生活因为科目多,难度高,青少年往往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而网络游戏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能取得成就,因此青少年乐此不疲的在其中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现在的家庭多数是独生子女家庭,每个孩子的成长都是家庭关注的重点,家庭的和睦安定也直接影响到社区大环境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让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戒除网瘾回归校园生活也是社区综合治理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利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青少年摆脱网瘾的方法
对于处于青春期逆反心理的青少年,批评教育的作用难以根本解决问题,而最好的教育就是实实在在的真人实例现身说法。因此可以尝试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社区内热爱网络游戏,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与那些已经戒除网游的成年人高手进行比赛和交流,让这些青少年游戏玩家体会到要想成为所谓的游戏高手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是青少年阶段根本无法承受的,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其次让早年沉迷网游的人现身说法,给那些好奇网游的青少年介绍展示他们在沉迷网游的经历,让青少年看到了自己为之不懈努力的网游最终的奋斗结果无非就是一个虚幻的奖励,从而也就失去了继续玩下去的兴趣。
社区网游比赛的实施
一是以社区为组织单位进行筹备,选择具有青少年教育经验的校外辅导员作为组织者,邀请多年沉迷网络游戏如今对网络游戏深恶痛疾的成年人作为参赛方,所有社区内现在沉迷网游的青少年均可以参加,由组织者把握比赛方向,适时的将杜绝网游教育引入比赛之中,潜移默化的来改变青少年的内心观点。
二是组织社区赌术解密,让人们对失去兴趣。是一种存在了几千年的社会恶习,人们总是喜欢拿着用相信运气相信命的思维来热衷于投身其中,往往最终会输得倾家荡产,甚至是发展到偷盗、抢劫等犯罪事件,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的安定,也是综治工作需要防范的主要内容之一。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句话也是唯物主义者所云,让人们相信自己无法与所谓的天意抗衡,因此很多人会相信自己的所谓注定的天意与命运,于是把看成与占卜一样的一种天意之所现。社会的财富都是一点一滴通过辛勤的劳作而创造出来的,但会让辛勤劳作的人发现似乎有另一条通往财富的捷径,因此就拿着自己的积蓄相信自己的运气去投身其中。的人都是相信,坐在赌桌上是一场公平公正的命运较量,是一场天意安排的对自己命运的演示。
青少年网络安全提案范文2
[关键词]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系统干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网络聊天是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活动,上网者通过同一网络聊天软件,与分布在不同地方的人进行文字、语音或者声像形式的信息沟通。作为一种现代的实时网络通信方式,网络聊天以其快速、低成本、多媒体形式等优点,吸引了众多的上网者,网络聊天不仅成为一种现代通讯方式,而且越来越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社交方式。在网络聊天活动向参与者更多、范围更广、沟通形式多媒体化、活动内容多样化等方向发展的同时,网络聊天室犯罪也随之产生,其危害日益严重。与传统犯罪所不同的是,网络聊天犯罪中的被害人多是青少年,他们与犯罪人“秘密”交往,并怀着极大的信任“自愿”走入犯罪人设下的“秘密陷阱”,而事后对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为保护互联网上广大青少年免受此类犯罪的侵害,有必要研究此类新型犯罪的犯罪规律,建立针对此类犯罪的潜在被害人群体的特别保护机制。
一、网络聊天室犯罪及其被害人的特点
网络聊天室犯罪是随着网络聊天活动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类网络犯罪,犯罪人通过网络聊天室广泛物色被害人,并利用网络通信中信息沟通的局限性特征,编造谎言欺瞒被害人,进而使被害人在蒙骗中走入犯罪人设计的隐秘“陷阱”――通常是通过网下的见面、给付财物等而招致犯罪人的侵害。网络聊天室犯罪一般都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网络聊天阶段,第二阶段是实际接触阶段。前者完全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中,犯罪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广泛物色被害人,然后对选定的被害人进行蒙骗;后者既可能发生在网络聊天活动中,如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摄取网络“”者的影像然后进行勒索等,也可能是发生在网下现实生活中,如约见网络聊天者,然后对其人身、财产施以侵害等。自2000年以来,网络聊天室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引起了广大上网者的关注与担忧。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引擎,随机收集了自2001年至2007年的100起与网络聊天室相关的犯罪案件资料,对各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害人及其犯罪过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一些基本特征。经过对数据的分析,笔者发现这样一个规律:涉及风化的犯罪(包括组织表演、传播物品和介绍三类)案件数量为50起,占聊天室犯罪中的五成。涉及财物的犯罪(包括抢劫、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招摇撞骗六类)案件数量为49起,也约占全部聊天室犯罪的五成。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包括抢劫、、绑架三类)案件数量为20起,占二成。由此可见,网络聊天室犯罪主要是风化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且尤其以前二者犯罪为主。网络聊天室是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进行信息沟通的新社交空间,这一新的通信手段和新的社交空间为风化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环境,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多人网络“”属于聚众,还是属于组织表演,或者是属于传播物品,还或者只是公民的隐私行为?如何控制这种隐蔽性更强、影响更广的利用网络聊天室的风化犯罪?但是,如果将这类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聊天室犯罪相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强的隐秘性,且侵害对象多数是青少年群体,控制后者犯罪的紧迫性、重要性更大,因此,本文暂且搁置对利用网络聊天室的风化犯罪的研究,重点研究利用网络聊天室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试图发现其形成规律并寻找有效的控制对策。
为研究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聊天室犯罪,再次分析前述100件案件资料,可以发现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
第一,被害人年龄较轻。在被害人群体中,男性女性被害人比例基本上各占一半,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害人,也有文化程度较低的,被害人从事的职业分布也比较广泛,其中学生身份的被害者居多。在年龄结构上,绝大多数被害人属于30岁以下的青年人,只有少数被害人年龄在40岁左右,且集中在因参与或者与聊天对象见面被敲诈勒索的案件中。被害人多为青年人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上网群体以青少年为主,他们易于接受互联网应用并积极参与网络聊天这种新的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社会阅历相对较浅,对社会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社会的需求旺盛且幻想很多,常常自身存在心理上的缺陷,如感情方面的缺失、对财富的欲求过于旺盛且丧失理性等,因此,他们容易被网络聊天中的花言巧语欺骗而轻信对方。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犯罪对青少年学生群体的威胁最大,强化社会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保护非常必要。
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信息交流与见面具有隐秘性。大部分被害人在网络聊天室中与犯罪人的初次接触是非常偶然的,在与犯罪人交流并建立信任后,即开始与犯罪人进行隐秘性信息交流如网恋、网络“”等,后续的约定见面也是在隐秘性场所进行,通常是在宾馆、出租屋内,且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貌似非常熟悉甚至亲密的关系,使得几乎没有第三人知道或者目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交往、见面以及后续的被害过程,或者没有第三人察觉犯罪的发生,被害人一旦落入犯罪人设下的“圈套”,自救的机会很少,甚至因为不肯就范导致遇害。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特征凸现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第三,案发后侦破困难。由于这类犯罪的隐秘性特征,几乎没有证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主动报案,罪案被发觉的可能性很小,而部分被害人因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青少年被害人无承受被害的心理能力,因羞愧而隐瞒自己的受害经历,使得罪案被掩盖下来,以致不能及时报案,或者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另外,犯罪的网络化是这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犯罪人与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室沟通,犯罪人往往没有留下真实身份,仅有留在网络聊天室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中的网络用户名和有限的网络通信记录,侦查机关在调查此类犯罪过程中,往往要面对查找和获取电子证据上的困难,以致发现并抓获犯罪人的难度很大,这使得犯罪人有机会继续物色“猎物”、重复作案。
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主要被害群体是青少年,有特别的隐秘性作案过程,危害特别严重,而犯罪黑数很大且侦破难度大。目前我国社会对这类犯罪的控制不力,对我国数以千万计的网络聊天者的保护不足,亟需研究这类犯罪的形成原因,并制定适当的对策遏制犯罪,以保护广大网络聊天者特别是青少年学生。
二、网络聊天室犯罪中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机制
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和个人特质两个方面,发生某类犯罪必然有适合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并通过有特别社会经历和个人特质的犯罪人的实施来完成。网络聊天室犯罪存在的社会环境是,网络社会秩序尚未建立,国家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控制力量维护网络活动秩序,规范网络行为,而网络社会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借助于计算机、互联网构筑的信息化网络化环境,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的广阔活动空间,越轨行为的自由度更大而控制力度更弱的“剪刀差”,这些都造成了目前网络社会活动“行为失范”现状。通过网络聊天室,犯罪人能接触到更广泛地区、更大数量的人,利用网络环境遮掩其真实身份背景,从而比在传统环境下更方便地完成犯罪。作为促使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个人特质的形成是非常复杂的,且是致罪因素长期积累而成,社会力量改变个人特质的进程是非常缓慢的,不容易迅速见到实效,而要迅速遏制住网络聊天室犯罪的快速发展趋势,保护广大青少年网民,必须建立特别的社会干预机制。
分析犯罪发生的过程,犯罪原因系统中各种致罪因素在发生作用时,是不断地与犯罪背景环境条件发生联系,即促成潜在犯罪人、时空间环境条件、潜在被害人等彼此联结,组成一个临时却又有序的系统,然后才产生犯罪行为。犯罪的形成模式是“原因――犯罪背景性系统――犯罪”,“犯罪背景性系统”是犯罪原因发生作用的通道、领域和背景,它不仅聚集了犯罪原因,而且使之形成合力,共同产生同一结果――犯罪。这些特性正反映了“场”的形成特征,可以将这种作用过程和状态称之为“犯罪场”,“犯罪场,即存在于潜在犯罪人的主观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1]犯罪场理论正视了从犯罪原因到犯罪现象之间的过渡性环节,揭示了这一环节的内在机制,即不但揭示了各构成单元相互作用产生了什么结果,更是论证了诸构成单元如何具体地相互作用。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借鉴系统论的观点,采取“系统干预机制”模式,对犯罪发生实施“就近”干预,破坏其背景系统,就能达到防控犯罪的效果。虽然这种策略体现了“急则治标”防控犯罪的思想,但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防控模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来自于其隐秘性和欺骗性特征,而这些特点与其犯罪背景环境条件有密切关系:(1)网络聊天犯罪的“聊天”联系阶段完全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其中涉及隐秘性信息交流时往往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一对一的交流,没有第三人了解犯罪人的活动。同样,犯罪的“见面”实施犯罪阶段通常在犯罪人策划的隐秘场所进行,也没有第三人发觉犯罪和指证犯罪人,被害人几乎无自救的机会;(2)网络聊天只有音像的交流,缺乏核实双方实际情况的机会。这种受限的环境条件,利于犯罪人花言巧语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无社会经验和防备心理的青少年网络聊天者,遮掩真实的犯罪身份信息和犯罪意图;(3)网络聊天扩大了犯罪人接触潜在被害人的范围和数量,利于犯罪人广泛物色潜在被害人,增加了实施犯罪的机率。如果采取干预网络聊天室犯罪的犯罪场的措施,破坏其产生的背景环境,增设主动干预措施,就能起到防控此类犯罪,遏制其蔓延的态势。
基于以上对网络聊天室犯罪场的分析,我国除了继续加强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措施外,还可以通过如下具体的干预措施遏制侵害人身财产的网络聊天室犯罪的发生:
(一)改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特征,增设网络聊天者见面保护机制
网络聊天吸引上网者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上网聊天可以采取一对一的交流方式,图文音像的交流可以实现高度的保密性,除非采取实时的电子监视措施,网络聊天者之间传递的信息是无法事后取得的。这种绝对的隐秘性既有利于保护网络通信的自由和隐私,但也给网络聊天室犯罪以生存空间。在保障上网者通信自由和隐私的前提下,应考虑增设网络聊天者自己选择记录网络聊天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的措施,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为由上网聊天者自己决定的相对隐秘性,具体措施应包括:
1.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增设记录网络聊天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的可选择。网络聊天者可选择在其使用的上网设备或者网络聊天服务器上,留存网络聊天的通信数据和聊天内容信息,前者包括网络聊天对方的IP地址、通信时间等数据,后者包括网络聊天的图文音像。当然,考虑到网络聊天服务器不可能保存太多的聊天数据,则至少要求能在网络聊天服务器上保存网络聊天通信数据、聊天文字和不少于一副聊天者的图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互联网服务管理相关法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必须保存使用其网络通信设备的上网者的通信数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保存使用其网络信息服务的上网者的内容信息,以上法规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保留义务,不同于笔者讨论的网络聊天者的选择保存通信数据和聊天内容数据的措施,后者是由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向网络聊天软件的使用者提供一项可选择使用的功能措施,由使用者自己决定是否保存其所进行的网络聊天活动的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并不是不经使用者许可强制保存其通信数据和内容信息数据,为网络聊天者提供一种记录可能发生的网络聊天室犯罪活动的工具。
2.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为准备见面的网络聊天者提供聊天者见面预警功能。预警功能模块不仅要向网络聊天者告知与网友见面的风险和防护手段,而且还应为网络聊天者提供报警选项,即由网络聊天者设定下次上网使用网络聊天软件的时间以及预定见面的地点,如果网络聊天者未在此时间再次上网,则由网络聊天服务器向聊天者选择的联系人发送报警信息以及见面的地点,提醒见面的网络聊天者可能遇到了侵害,便于联系人及时联络和报案。通过以上设定记录和预警措施,既能维护网络聊天者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也能营造一种防范网络聊天室犯罪的时空间环境,对潜在被害人而言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和自我拯救的工具,也给潜在的犯罪人造成一种处于监控下的精神压力,有利于压制其实施犯罪的意图。
由于网络聊天者必须使用同类网络聊天软件如MSN、QQ、ICQ等进行聊天,以上记录、报警功能必须加入到相关网络聊天软件中。在通常情况下,网络聊天软件的开发者考虑的都是如何将软件设计得运行更快速、更便捷,提供更多种的服务,对网络聊天风险的防范考虑不多,因为增设该功能会增加其研发成本,所以这些研发单位往往不会主动增加该功能部分,必须通过有权管理部门强制其投入发行的网络聊天软件增设以上功能。实际上,网络风险防范也是网络聊天室软件的重要服务,由于它能给网络聊天者更多的安全服务,最终会吸引广大网络聊天者使用该种网络聊天软件,同样能为网络聊天室软件的研发单位带来商业利润。当然,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国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网络聊天软件开发者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强化网络聊天活动风险教育机制,增强网络聊天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前文中的统计表,侵犯人身财产的网络聊天室犯罪主要危害对象是青少年,这一特点与青少年社会经验浅、容易被他人的花言巧语蒙骗有密切关系。我国应对广大网络聊天者宣传网络聊天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网络聊天者警惕利用网络聊天室的犯罪活动,对准备见面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人身、财产活动的网络聊天者应提醒其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单身前往或者使自己陷入无助的境地。由于网络聊天者大多直接使用网络聊天软件进行联络,如果能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加入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则能起到实时提醒网络聊天者和压制潜在犯罪人犯罪意图的作用,因此,除了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上互联网活动可能存在上当受骗危险的信息外,我国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开发单位在网络聊天室软件中增加风险提示信息,在此类犯罪高发期间,还应向网络聊天者公告相关罪案信息,以血的教训警示广大网络聊天者群体。
(三)增加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对潜在犯罪的社会预警
网络聊天室犯罪的“聊天”、“实际接触”阶段都具有隐秘性,难以被第三人察觉,这不仅使受蒙骗的被害人无法得到他人的帮助,也给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难以取得除被害人证言之外的犯罪证据。为了遏制网络聊天室犯罪,尽可能保护广大青少年网络聊天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破坏网络聊天活动完全对外界封闭的隐秘状态,对网络聊天环境进行一定的干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如报案、制止犯罪等。鉴于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而直接能干预网络聊天活动的只有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必须切实履行以上法律义务,包括: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聊天服务中增加接受网络聊天者举报的服务,并及时向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报案;对存疑可能是潜在犯罪人的,应向其网络聊天对方通告相关警示信息;对于已被确定为网络聊天犯罪的犯罪人的,应停止使用该网络身份的人继续使用网络聊天软件,防止其进一步欺骗和侵害其他人。
在前述三条具体干预措施中,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主动干预是干预措施的主要内容,这可能会引起人们担心给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增加了过重的法律负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我们认为,由于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国家控制力量不可能也不应直接监控每一次网络聊天活动,即国家的犯罪控制力量无法直接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为了遏制网络聊天室犯罪,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施以主动干预是唯一的解决的方法,国家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进行主动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以上主动干预措施并不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太大的负担,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完全可以在对其经营活动只造成有限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对网络聊天室犯罪活动的有力控制,保护广大网络聊天者,使他们能更安全、安心地使用网络聊天服务,而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网络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双赢状态,正是现代社会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青少年网络安全提案范文3
一、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现状。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2038人,而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4年为%、2005年为%,而2006年则为%,呈上升趋势。徐州市鼓楼区法院2006年审理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33件96人,占%.这些案件以暴力犯罪为主,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其主要特点表现为:犯罪主体低龄化—平均年龄只有17岁;文化程度偏低—96人中初中文化的64人,小学文化21人,高中以上11人;作案手段多元化—这33起案件涉及8种犯罪;作案形式团伙化—通过网络上的QQ迅速结伙作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据统计,单亲等特殊家庭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56%.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告人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八名不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都是在寒暑假期间通宵上网聊天、打游戏而认识、结交,染上网瘾后,为筹集网资,在网吧附近,瞄准其他未成年人,多次持刀抢劫,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网络内部存在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贾某、张某某、朱某十二人均是未成年人,辍学无业,纠集在一起以上网为乐;以网吧为家;以为“朋友”帮忙为业,以网上的QQ号为联系方式。如有事主需要“帮忙”,被告人便会在网上的QQ上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赶到现场大打出手。十二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入狱,其中一名被处刑十四年。
(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王某某由于上网看黄色录像后,产生强劲的性冲动,误认为奸淫女孩会被判刑,猥亵(民间称鸡奸)男孩不是犯罪,于是在一个月内,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猥亵男童12人。
转贴于
(四)家庭缺失关爱。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如十四岁的徐某,父亲被处极刑,母亲尚在狱中,他吃住在网吧,给网吧老板当廉价童工,最终因持刀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只有从公安到工商,从学校到家庭都来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遏制犯罪增多的趋势。具体对策如下:
(一)加强网络教育。一方面全社会要树立全新的与网络文化教育相适应的观念,让青少年在网络文化中充分吸收营养,为其健康成长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进行合理调控和积极疏导,并以后者为主。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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