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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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第一篇】

经济法教学时法学的主要教学课程,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对学生的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学习成绩,增加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利用任务驱动教学具有较好的教学意义,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目标。

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

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对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关注度,给出满足当下经济法教学要求的任务,保证学生可以接受任务并良好的实行。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首先可以利用情境问题的建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与经济法知识相关的内容,贯穿到整个任务中,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增加对知识的认识,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学习能力。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教学准则。其一,教师要保证任内容和知识点选择的合理性。其二,教师于任务驱动教学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其三,要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层次性和创新性,增加任务驱动不同环节的吸引力,来博得学生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任务的分解是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任务驱動教学进行准备,在准备的基础上,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对任务进行分解你,把一项大任务划分为不同的小任务,保证学生可以良好的对不同任务进行执行。教师在利用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时,可以利用多美媒体信息技术来辅助任务驱动教学,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学生进行指导,把任务驱动教学的不同板块在多美媒体信息平台进行显示,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趣味性。

例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经济法知识进行任务的构建和划分,在此基础上,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把整体任务目标进行不同板块的划分,增加学生对任务理解。学生可以依据大屏幕来对划分的不同任务进行观察,对不同板块的经济法知识进行学习,不仅可以提高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增加学生对不同知识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实现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环节

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务教学目标后,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教学,来完善经济法教学的新课程教学要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任务驱动教学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讲授,增加任务中新知识和旧知识得联系性,带来学生进行旧知识的回忆和复习,引出新的学习知识。其次,教师在讲授完毕后,要经济法的新知识和旧知识贯穿到任务中,增加经济法知识和任务的联系性。教师在进行知识任务布置时,可以适当的夹杂就知识,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识为主。其次,教师要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导学生独立的完成任务,在任务进程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对经济法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最后,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倡导协作学习理念,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任务完成能力进行分组学习,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增加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性,巩固学生的知识记忆度,实现现代化经济法教学的目标,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效果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满足大当下现代化教学的要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知识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学生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压力。其次,教师利用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法学习成绩较不乐观。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改变这一教学弊端,教师在建立合理任务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学习知识与任务紧密关联,。学生在进行任务实践时,就可以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了传统单一的课堂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刘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也增加学生之间的协作性,提高了之间的协作能力,满足当下素质教育要求,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报效社会。

结论: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当下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首先教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保证任务内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务教学的趣味性和创新性,创设具有吸引力的任务环节,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在任务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学论文【第二篇】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第三篇】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8):178-180.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经济法学论文【第四篇】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

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

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12(6).

[2]李彬。经济法案例课程中应用团队学习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教育教学论坛[J].2014(19).

[3]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中国大学教学[J].2015(3).

[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15(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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