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程合同纠纷4篇实用

网友 分享 时间:

工程合同纠纷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域管辖明显有所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案由分四级案由,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以此类推,直到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四级案由,其第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第一级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另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因此,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等有关勘察、设计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七十六条等有关监理的规定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按照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

同时,农村建房、装饰装修工程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亦不包含在《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之内。但笔者对此,尚有不同看法。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为: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

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

由此可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系基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需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的问题,《解释》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值得注意。笔者比较上述诉争法律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不同,推定其原因为建设工程的分包系针对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外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装饰装修合同亦系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为增加建筑物的利用效率和使用用途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二者均属于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添附”,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因工程欠款采用留置权优先受偿和执行拍卖的情形,另外农村房屋因土地属性,目前尚不具备市场自由流动性也较少采用优先受偿和执行拍卖。

故笔者大胆揣测,上述不同可能为最高人民法院暂不将建设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原因之一,以工程施工是否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作为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的分界。

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自然泾渭分明,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难以区分确定案由的情形。我国法律对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实行资格准入限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单位在从事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对此,在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欠款提出的给付请求不应当得到高于合法情形下一般当事人可以享受的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梳理清楚发包人至实际施工人的各个分(转)承包环节中当事人的合同地位,以实际施工人完成工作是否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来确定能否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言明的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来看,主要是基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方便的需要。那么对于留置权优先受偿和执行拍卖,法律并未明确将建设工程分包和装饰装修合同排除在外,况且这两种纠纷并非直接决定工程价款的多少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的风险程度,以诉争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是否具有足够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斟酌。

笔者认为,在适用专属管辖效果良好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逐步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利于纠纷的当地解决和适用标准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制日报》 2004年10月27日

工程合同纠纷篇2

-->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开元小区项目室外市政管网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经甲乙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开元小区项目室外市政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____市新城区

3、工程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若图纸变更必须经经甲方确认)。

4、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以及所有相关主管部门报批手续。

5、工程施工主要内容:钢筋砼检查井3座、直埋管道段土方工程、管道安装等设计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二、工期

1、工程工期:乙方完成报批手续后进场施工,于20____年9月10日前开工,工期65天(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验收,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供书面的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范,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2、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合同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总价款含材料费、辅材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工程施工、验收等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如何,乙方均不(包括数量以及漏项)向甲方提出,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以及补充合同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补充内容以组成部份,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后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纠纷篇3

-->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面粉厂旧改项目立筒库爆破拆除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有关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面粉厂旧改项目立筒库爆破拆除工程

二、工程地点:

面粉厂

三、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按甲方安排的爆破范围及拆除顺序。

2、爆破拆除内容包括:布孔装药、起爆网路敷设、警戒起爆、爆后检查、进行砼块大于50厘米以及钢筋砼未炸脱落部分的破碎。

3、办理全部爆破工程审批手续。

4、做好安全防护栏的搭设,并满足验收要求。

四、工程量:

按实际方量。

五、结算方式:

按实际方量,以单方人民币1120000元包干,结算时扣除税金后支付给乙方。

六、施工工期:

30天

七、施工要求:

确保安全快速施工,爆破后钢筋与混凝土块基本分离,满足甲方、监理及业主的要求。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3、负责提供施工有关的图纸;

6、负责提供乙方施工用电。

(二)乙方责任

3、在甲方气割钢筋时,乙方派安全员全程监护;

7、满足业主、监理、甲方要求,因爆破、防护等原因,业主、监理及主管部门对甲方的处罚由乙方承担,并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九、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由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工程合同纠纷篇4

-->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十堰倍力工贸有限公司三期厂房。

2、工程地点:十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浪东路33号。

3、工程内容:三期厂房(钢构+土建+装饰)清单如下:

①地梁、地面及土石方工程分项。

③钢构工程中除12xa-g、gx5-12、5xd-g、dx1-5轴标高米以下的的外墙围护(包括彩板、墙梁等等)不做外,其余均遵照图纸要求范围和甲方提交的书面图纸会审通知。

二、工期

自合同签订第三日起始,工程总有效工作日为60天,具体工期明确如下:

①基础工程30天;

②主钢构安装15天;

③屋面及屋面排水系统安装5天;

④门窗及围护系统安装10天。

⑤其它附属及收尾工程10天。

1、雨雪及其它不适合安装的天气。

2、春节。

3、设计错误、资料不准确和甲方提出工程变更。

4、因甲方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施工停顿。

5、可能对甲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的工作磋商。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内容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圆整(¥)包干。

2、付款方式:

甲方预付工程总款的支付工程总款的30%;屋面及围护系统完工后支付工程总款的20%;所有收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即支付工程总款的15%;余款(工程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

3、变更工程价款:

凡涉及合同工程内容以外的工程技术变更增加的新项目,场代表及项目经理联合签字认可的工程技术变更通知单和施工签证为准,发生的主要原材料以市场价格报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其变更造价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认可为准,涉及规税事项参照国家有规定执行。

四、材料供应

1、对主钢构及围护系统的原材料供应,甲方有明确指定,即主钢构所用的中厚板必须从武钢原厂购买,彩钢板必须选用宝钢原产,在钢构拼装、彩板轧制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厂商有效的出厂证明,对于主钢构所用基材,应及时通知甲方见证取样送检。主钢构焊接组件必须按国家规定作焊缝探伤检查,并出具检测报告,所用焊料、焊接工艺、焊工技术水平证明、检验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规定要求。

2、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凡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求及各项技术标准。且质量合格证和出厂合格证书必须随货同行,材料进场后经甲方现场代表见证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凡采购的材料未经验收乙方擅自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拆除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精心组织施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征得甲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经理同意并联合签认后方可有效。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质量监督及正常工作检查,不得无故阻挠。

3、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所定标准及规范要求。若工程竣工后30天内(以乙方向甲方递交主体工程验收通知单之日起算),因甲方原因不组织验收均可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4、工程验收依据:

a、甲方签认的施工图、施工变更通知单、施工签证、相关建筑标准图集及图纸会审纪录。

b、相关国家标准:

c、图纸规范未说明、或不详细部分可参照甲方现有一期厂房作法进行验收,未取得甲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经理确认的工程项,一律视为不合格项。

六、安全生产

乙方施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发生。若乙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已方及他方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

a、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现场通水、通电、道路畅通、施工场地平整具备吊装条件等等。

b、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两份和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开工三天前组织有关单位参与施工图会审与工程交底。

c、负责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对乙方违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行为有权指止。

d、负责为乙方办理必要的施工现场出入证明,确保乙方主辅材、施工机械及人员的通行。

e、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参与工程验收。

f、及时按进度划拔工程款项。

2、乙方

a、乙方预见某些约束与本工程项目无关的已方属员出入和滞留施工现施工因素可能会对甲方生产造成影响,应立即向甲方告知并商讨解决办法。如乙方未及时告知,由此造成甲方生产影响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施工必要,乙方施工人员及其施工器械不得随意出入甲方生产现场。

b、开工三天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时交甲方审定,审定通过后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c、编制工程整体进度计划、周度进度计划、送甲方项目经

48 123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