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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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篇1

含山县中医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一、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四、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1)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下转标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④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⑤老年护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5、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教部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转诊单无需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出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是否按规范填写转诊单。在工作中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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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篇2

**中心卫生院对“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落实双向转诊制度”的意见及建议

为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迎接卫生部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多发的小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大病则转向二级以上的大医院治疗。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则可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样就可以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双向转诊”制度的核心是两者明确各自的职能,形成优势互补,而不是相互抢夺医疗市场,这样一可以缓解大型医院的病床紧张,节约医疗资源。二可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率,能及时地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解决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闲置,实现基层医务人员的价值。

针对有些人对“ 双向转诊”的意义分不大清楚,特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什么是“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简而言之就是“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积极发挥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疑难病的救治到大、中型医院。

二、“双向转诊”的好处:

小病分流到社区后,可以降低小病的医疗费用,社区医院的医疗资源闲置现象将得到改善,大医院由于康复病人“压床”造成的医疗资源紧缺矛盾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大病到大医院也不会人满为患,看不上病。社区群众遇到疑难重病以及原有疾病加重或出现复杂变化,可以通过“双向转诊”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避免延误诊疗时机,大医院的住院病人在急性治疗稳定后,可以转诊到社区医院进行继续康复治疗,即节省了医疗费用又为其他急需住院的疑难危重病人创造了救治机会。大医院解决了人满为患的问题,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致力解决疑难重病。

三、“双向转诊”制度的关键:

规范化的管理,同时要做到区域卫生资源的合理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根据当地发病率,并根据当地的医疗资源条件来定。要保证社区医院有相当数量的病人转给对口医院,如果病人只对一个医生和医院,就用不着重复检查,自然而然地形成有效的运转。

四、“双向转诊”的现状:

对社区医疗信心不足,“双向转诊”遭遇“零病例”。对“双向转诊”现状不容乐观。本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愈的头痛、脑热,不少群众却宁愿绕远到大医院就诊,本可以从大医院转回社区康复治疗的病,不少市民宁愿多几倍的钱留在大医院。多数社区服务中心服务治疗不赚钱。目前的不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只能“单相思”,转到大医院的病人从来没有主动申请转回社区康复的。

综上所述的问题,建议:

1、大医院提供社区医院在诊治中有困难需要解决的急、难、危重病人的急会诊、普通会诊服务。

2、大医院提供在社区医院诊治中无法解决的疑难复杂病人的转诊,专家特需门诊提供产生的服务,病房提供“绿色通道”。

3、大医院提供在社区医院不能开展的大型检查(如:ct、磁共振等)服务。

4、派医务人员到社区医院查房指导。

5、在社区医院开展医学知识讲座和培训。

6、为社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进修、学习、参观等方便。

总之,“双向转诊”为患者省钱,在大医院治疗在社区医院康复,这种转诊的就医模式这患者节省不少医疗费用。

**镇中心卫生院

2013-1-18

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篇3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① 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② 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 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④ 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⑤ 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⑥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 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① 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 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③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④ 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第四条 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

① 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对限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医院。

② 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1)。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③ 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④ 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2)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

① 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

② 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双向转诊单”(附件2)并指导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

③ “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 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2)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3)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4)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5)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和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基层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基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6)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附件1

双向转诊单

------------------------

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入 单位 科室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月**日------------------------

双向转诊(转出)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性别 年龄 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转出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3)主要现病史: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4)主要既往史: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附件2

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回 单位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双向转诊(回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因病情需要,现转回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诊断结果 住院病案号 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回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主要检查结果: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3.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4.康复建议:填写经治医生对患者转出后需要进一步治疗及康复提出的指导建议。

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篇4

严重精神障碍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精神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访视与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下转

由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至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转诊疾病类型

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

2、老年性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乡镇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与精神卫生中心急诊科联系。

壶关医疗集团石坡乡卫生院

双向转诊制度的内容篇5

一、工作原则

1、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

2、分级管理原则。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危重急诊等特殊疾病转诊救治有特别规定外,一般轻度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康复期病人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基层接诊的危急重症、疑难杂症要及时上转至涡阳县中医院。

3、合理诊疗原则。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卫生资源共享和合理利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经实验室质控评价合格,医共体内互认临床检验报告。

4、连续服务原则。利用卫生专网充分发挥远程诊疗咨询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便捷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尤其是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下转病人,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5、科学引导原则。要根据***医院医共体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科学合理引导患者转诊。

6、共享分担原则。双向转诊涉及到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同级或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连续或交叉,要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做好双向转诊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7、转诊备案原则。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转诊备案制度,加强参合人员县外就医事前、事中及时报备的政策宣导,认真核实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就诊患者的信息,切实维护县外就医参合患者利益。

8、责任追究原则。加强对县外就诊患者费用核实工作,对通过各种行为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坚持发现一例曝光一例,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包括未遂者),纳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管理,对于重点管理人员在3年内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按照标准比例的50%进行补偿。同时,重点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转诊细则

(一)转诊对象

1、医共体内上转对象。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历;(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5)***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医共体内下转对象。

(1)危急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4)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5)****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6)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3、县外转诊对象

****医院确实无法诊治的疾病,参合群众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经审核同意,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却因急诊未按转诊流程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电话备案,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或急诊材料补办转诊手续(省农合公布的预警医院一律不予转诊,其医疗补偿待遇由医共体转出医疗机构负担)。

(二)工作流程

1、医共体内上转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治医生将需上转病人的相关信息转涡阳县中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1)病人由下级经治医生护送,填写双向转诊单转给***中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由双向转诊服务科根据病人病情需要,与专科病房医生做好交接。

(2)病人自行转院,双向转诊单由病人或家属携带,下级转诊单位与***中医院取得联系,减少病人就医环节,提倡无缝转诊。

2、医共体内下转病人

(1)专科医生在病人出院时,将病人的检查治疗情况、出院诊断、病情转归、后续治疗、康复指导等情况及时汇总报涡阳县中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

(2)***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及时将双向转诊单相关信息分转给病人参合所在乡镇卫生院。

3、县外转诊病人经治医生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填写《***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转诊单》,拟定转诊意见和转往医院,经病人和科室同意,报县中医院审核同意后向外转诊。

(三)补偿管理

1、参合患者在县域医共体内一次诊疗过程住院并实现体内双向转诊的,在结算时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补偿比例分别按照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患者应得补偿部分县域医共体足额补偿给患者。

2、参合患者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省内县外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我县《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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