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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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1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哲学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内容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论,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研究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律师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来贯切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法律的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律师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就是法律价值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所以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贯穿于律师执业服务的全过程就成为律师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运用到律师实务中,首先可使律师在更高的广度、深度和更高的层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进而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能够正确对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质及案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程度,为准确、妥善处理案件提供确切的依据和方案。这样可以使已经形成事实的社会关系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这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个统治阶级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从客观公平的角度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予保护?其真实的目的就是在于用法律的形式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法律的价值最终要转化为一定的社会价值。法律的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法律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的实施来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来实现的,从而实现了从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的转化。

律师职业在阶级社会中属于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是为政治服务的。律师的工作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律师职业本质上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在我们的国家是由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各个层面参与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集体。因此我们国家的律师就是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目前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搞好稳定,律师的服务必须服务于这个大局。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是这个目的,因而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

四、法律价值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影响和作用

一般情况下,严格按法律办事就能够使法律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但是,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是不尽然的。有这样一起案子:某甲租赁某乙公司的房产,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后因乙公司欠丙的款,被法院执行。同时,银行的贷款也已经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给丁,所得价款用于偿还银行和丙的款。执行完后,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完毕。丁买到该房产后,将不到期的甲赶出房产,投入巨资重新装修营业。甲将丁起诉。经查,乙公司贷款的抵押手续不合法,应属于无效抵押。按无效抵押的规定,丁作为受让人不能对抗租赁人。那么甲就应该胜诉,让甲来继续租赁房屋。但是,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认真分析这个案子,从法律的规定上看,甲的胜诉应该是百分百。但是为什么败诉了呢?似乎判决是错误的。但是,从法律价值角度去看,这个判决是对的。分析一下便知道,某乙公司的房产已经拍卖完毕,其所得价款也已经付完。另外公司也已经破产还债完毕,丁也已经开始营业,所有这些都已经形成稳定的秩序。如果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判决其胜诉的话,已经执结的案子需要回转,破产也要恢复,丁的营业也要停止,这些能够恢复吗?如果恢复的话,很难预料在多大的程度和范围内已经形成的稳定社会秩序就要动荡。这个时候,某甲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了冲突。从法律的价值理念出发,要发挥法律的价值就必须损害某甲的个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即私权服从公权。该案子的判决是一个符合法律价值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价值在我们的业务里有多重要。作为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要引入并善于运用法律价值的思维和理念去办理业务,从而化解矛盾,使百姓减少诉累。因为我们国家的律师从总体上看收入还不是很高,法律知识水平还有相当一部分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所以有时间极个别的人为了提高收入或者水平低下的原因使本来不符合法律价值的纠纷烽烟再起,这是错误的。律师基本上处于百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缓冲地带,如果律师在这个地带运用好了法律的价值思维理念,完全能够化解一部分纠纷,这本身就是为政治服务。毕竟律师的服务过程也是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转化的形式之一。

那么如果律师把这样的法律价值引入办理的业务里,是否会造成百姓对我们的法治失去信心。换个角度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秉公执法与法律价值理念是否会冲突。即要实现法律的价值是不是就要以在某个个别的情况或者部分牺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和秉公执法呢?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国家在立法的技术上在尽量避免冲突的存在。其次,个体利益即私权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即公权的冲突毕竟是极少数的。第三,无论公民还是法人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任何一个成员的利益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个体成员的利益的保护是良好的整体利益为前提的。我们必须承认司法的公正和执法的公正所保证的是一个程序上的公正,而不是实体上的公正。所以,只要国家机关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了实体的公正。因此,法律价值的理念和思维只能使百姓更加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所在。

前面讲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有时可能会为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去损害某个个体的利益。谈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一个特别的诉讼——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对固有的社会秩序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是针对历史上已有的、并且现存的某些不适当社会制度的一个挑战,挑战的目的是使这个制度完善并进一步发展。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运用法律价值理念呢?我们以石家庄的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长价为例,这是个典型的公益诉讼。乔律师的败诉是不是因为法律价值的原因呢?显然不是,因为乔律师胜诉了根本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我们知道诉权的行使法律是不干涉的。乔律师如果胜诉得到了退票,也并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不稳,因为其他的人没有起诉。其实,说到家公益诉讼不是法律目的价值的体现,它是评价价值的体现。公益诉讼是警示国家机构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时宜,因此,公益诉讼是无所谓胜败的。

法律价值的总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价值理解法律,把具体的业务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里去研究。充分认识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对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更好的理解法律,把握案情,为当事人服务到位有很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把律师的服务工作置于国家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的核心,才能服从大局,才能起到律师的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名词含义:公权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是指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参考文献: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上面的4篇法律实务论文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法律实务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法律实务2

一、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现状

1.工作职责有短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普法教育、制度管理、风险分析、合法审查、法律咨询、案件处理等几个大项。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国企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较为集中在普法教育、法律咨询,以及对制度和经济合同的审查方面,在开展制度建设、参与企业决策、参与重大经济谈判中普遍存在短板。

2.人员素质待提高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人员也大多是兼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办公室的各类综合性事务,专职的法律顾问占比较低,通常情况下,很多单位名义上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不仅是兼职,而且大多数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以及后续教育。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现有企业法律顾问难以胜任问题的解决。

3.实际作用显尴尬一方面是机制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现有人员能力上仍需提高,直接导致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成了名副其实的“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的配角。一些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时,想咨询就咨询,不想咨询就免了。有的即使咨询了,对法律顾问的意见也是想听就听,不想听就撂在一边。

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的因素

1.法律方面的因素从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看,参与管理是应有之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律机构应该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其不仅能对企业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还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提出意见时,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客观有利。

2.工作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影响从理论上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十分多,方方面都有它的影子。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从业者根本无法参与到管理中去,在工作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实际作用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法律工作和企业管理处于游离的状态下,不能很好的进行结合。这种现状也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1)对企业来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属于新兴部门,和其他传统的部门有很大区别。很多企业领导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或者知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怎么应用。(2)从自身情况看,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晚,从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是很高,在企业中高层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法律制度也不太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对策(1)为法律顾问提供更大的工作便利为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工作中有更大的便利,不受那么多的条件约束,能对企业履行其职责,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这就需要企业领导及其监管部门改变其陈旧的观念,学习新的企业管理策略。同时,作为法律顾问应该拿出真功夫,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也有利于领导的决策。在规章制度方面,应该用明文规定指出企业法律顾问有哪些事物的处理权利,这样才有法可依,可以使工作更好的进行。对于企业的大批资金问题,应该使企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使企业领导在做出决策时避免有违法行为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出可靠的决策,以防后期出现法律方面的纠纷。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样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2)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领导层要加大对法律顾问的重视力度,鼓励其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以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在企业中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管理:①在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可以进行以案说法,这样促进法律事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结合,两者之间树立联系,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上的作用,积极提高自身的形象,这也有利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②在公司相关法律业务中,参与相关业务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是企业法律顾问最本质的工作,要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这样就能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③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加强管理问题的观察分析,在日常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自身职业素养找出原因。④在企业规定的相关工作外,对其它实务也要做到主动,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自己观点,这样有利于企业领导决策的准确性。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就要做到多主动,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的能力,为企业发展带来帮助。(3)提高综合素质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只是通过相关专业的职业考试教育,这根本不能适应未来工作的职业要求,不能胜任实务中的相关业务的能力。针对法律顾问人员,笔者总结了相关符合基本工作的几点要求:①相关专业法律素养,这是胜任工作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要求。②要具备全面的企业管理知识,这是法律人员向更高职位提升的必须具备的要求。③相关法律顾问人员必须熟悉从事的相关行业的了解,不仅包括相关的法律,还有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必须达到掌握和熟练的要求。④企业法律顾问要主动研究新的经营思想、手段,并且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达到创新工作等。总之,要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快,市场对法律问题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引起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已经广泛渗透到现代企业发展中,国有企业要切实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施展能力的平台,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机制保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才能在法律实务处理、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为企业贡献更多的力量,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实务论文3

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在专业主干课方面,大多数高校专业主干课基本为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跨国经营与投资等课程,专业课程过分偏重于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领域的课程偏少;在专业选修课方面,专业选修课的面过窄,选修课程不仅数量少,而且涉及的课程也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缺乏区域性研究课程,也缺乏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和沟通、人际交往与中外文化风俗知识等方面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的余地小,缩小了学生的知识视角,削弱了该专业毕业生未来的工作适应能力。除此之外,专业主干课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内容交叉现象也较严重,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务”过于偏重理论课程,忽视实务课程,一些重要的实务性专业课程开设不足,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完善。通过对用人单位实际调查显示,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并能熟练操作业务,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来说,良好的专业能力素质不仅能有效缩短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较快进入角色,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自信心,降低工作压力,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应届大学毕业生动手能力差,很多人由于业务素质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而感到工作压力太大、难以适应而频繁“跳槽”换岗。这说明我们的专业课程设置过多注重理论知识教学,而在专业深度开发课程和实战操作课程上还相对薄弱,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在课程内容、时间安排、教学方式等环节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逐步演变为目前的大众化教育。除了极少数国家重点高校外,其它高校培养的都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从事的是实践性很强的具体工作,即使有部分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但今后能够真正从事科研工作的人也非常少。然而很多高校忽视这一事实,在确定学生培养目标时,不从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结构、学生素质出发,目标贪大、求高,培养方案照抄、照搬重点高校。其结果是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实践课程比重小。片面强调专业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训练。

课程设置中对创新能力重视不够,培养形式相对单一而缺乏个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潜力的发挥创造性能力素质培养,在课程设置中主要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来实现。具体包括专业实习、学年论文、学期大作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外创新实践等。实践教学为学生创造了开放的空间,动态的场景和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是学生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载体,更是激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通过调查显示,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拓展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中业务拓展能力是核心和关键。要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使学生形成上述创新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社会实践,加强实际业务操作训练并从中探索其规律性。这就需要在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从实践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试方法等环节入手,创造性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不仅需要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教授,更需要有实战经验的教练。但实际上很多高校由于建立课外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对口外贸企业实习困难比较大,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千方百计地压缩、减少甚至取消校外实习,有些学校则完全用课堂模拟代替校外实习,而缺乏实战训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2.适应市场需要,重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

调整课程体系,形成符合不同人才培育目标要求的课程结构

不仅要强调“基本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三位一体,而且每一版快中的每门课程均要根据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以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体系的优化需要体现在广和深两方面。广的方面,要做到课程涵盖的内容能够满足国际贸易发展对经贸人才的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的经济贸易知识,而且要了解外部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相关知识(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政治环境)。比如,可开设“国际贸易文化”、“国际商务环境”等课程。深的方面,要做到不仅使学生能够较为深入地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由来与演变,跟踪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与规则的最新变化,而且要注重针对性的深度的区域研究。如,关于美国这一区域的研究,应了解美国经济、政治,美国文学,美国建筑等。因为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中获胜,必须熟悉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各方面情况。

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提高实务性专业课课程比重,突出专业特色

在长期过分强调“厚基础”的培养目标指导下,多数高等院校的实务性专业课开设严重不足。认为学生只要有经济学理论方面的基础,专业课特别是操作性较强的实务课便可有可无,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通过“干中学”就可以厚积薄发,发挥后发优势。殊不知,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高效的企业要求学生能迅速“上手”进入角色,发挥科班毕业生的特长,而根本不会负担毕业生长期适应和在职培训的高额成本。由于目前的课程体系中,财经类各专业所开设的经济学基础课相差寥寥,专业基础课也区别甚微,而惟一能区别学生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各个专业都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毕业生择业困难,或在工作中由于专业方面的“短腿”而影响职业发展。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要有完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体现专业特色的实务性专业课程。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必须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和就业形势的需要。就目前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发展和外向型企业的人才需求来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必需开设的实务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文函电、国际结算、进出口单证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国际运输与保险、进出口商品包装、国际商务谈判、商务礼仪等。合理的课程结构应该是经济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务性专业课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1的关系,而不是过去那种3:2:1的关系。

加大对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力度,改变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方式,走出课堂,面向社会,开阔视野,对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创新

积极改进和完善进出口模拟操作训练,配备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模拟训练,让学生在仿真国际贸易环境中体会贸易全过程,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本前提

完善并强化国贸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组织和执行力度,巩固课外专业实习基地,保障学生能按照教学计划进入对口涉外企事业单位实习和训练,通过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传、帮、带,积累相应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要求

科学设置学期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创新实践环节配备有丰富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文献资料、设计研究方案、掌握研究手段和调研方法,加强学生的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细化实践教学环节全过程,做到分段实施,循序渐进使教学模拟性实验、专业实战性实践和专业综合性实训三个环节能环环相扣、有机结合,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胡俊文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2]杨新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创新探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2).

[3]胡列曲。论全球化及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6).

[4]王娟涓,朱宇。中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课程之比较[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5).

法律实务论文4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哲学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内容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论,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研究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律师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来贯切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法律的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律师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就是法律价值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所以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贯穿于律师执业服务的全过程就成为律师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运用到律师实务中,首先可使律师在更高的广度、深度和更高的层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进而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能够正确对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质及案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程度,为准确、妥善处理案件提供确切的依据和方案。这样可以使已经形成事实的社会关系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这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个统治阶级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从客观公平的角度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予保护?其真实的目的就是在于用法律的形式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法律的价值最终要转化为一定的社会价值。法律的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法律价值的实现是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的实施来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来实现的,从而实现了从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的转化。

律师职业在阶级社会中属于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是为政治服务的。律师的工作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律师职业本质上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在我们的国家是由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各个层面参与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集体。因此我们国家的律师就是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目前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搞好稳定,律师的服务必须服务于这个大局。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是这个目的,因而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

四、法律价值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影响和作用

一般情况下,严格按法律办事就能够使法律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但是,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是不尽然的。有这样一起案子:某甲租赁某乙公司的房产,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后因乙公司欠丙的款,被法院执行。同时,银行的贷款也已经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给丁,所得价款用于偿还银行和丙的款。执行完后,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完毕。丁买到该房产后,将不到期的甲赶出房产,投入巨资重新装修营业。甲将丁起诉。经查,乙公司贷款的抵押手续不合法,应属于无效抵押。按无效抵押的规定,丁作为受让人不能对抗租赁人。那么甲就应该胜诉,让甲来继续租赁房屋。但是,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认真分析这个案子,从法律的规定上看,甲的胜诉应该是百分百。但是为什么败诉了呢?似乎判决是错误的。但是,从法律价值角度去看,这个判决是对的。分析一下便知道,某乙公司的房产已经拍卖完毕,其所得价款也已经付完。另外公司也已经破产还债完毕,丁也已经开始营业,所有这些都已经形成稳定的秩序。如果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判决其胜诉的话,已经执结的案子需要回转,破产也要恢复,丁的营业也要停止,这些能够恢复吗?如果恢复的话,很难预料在多大的程度和范围内已经形成的稳定社会秩序就要动荡。这个时候,某甲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了冲突。从法律的价值理念出发,要发挥法律的价值就必须损害某甲的个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即私权服从公权。该案子的判决是一个符合法律价值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价值在我们的业务里有多重要。作为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要引入并善于运用法律价值的思维和理念去办理业务,从而化解矛盾,使百姓减少诉累。因为我们国家的律师从总体上看收入还不是很高,法律知识水平还有相当一部分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所以有时间极个别的人为了提高收入或者水平低下的原因使本来不符合法律价值的纠纷烽烟再起,这是错误的。律师基本上处于百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缓冲地带,如果律师在这个地带运用好了法律的价值思维理念,完全能够化解一部分纠纷,这本身就是为政治服务。毕竟律师的服务过程也是法律价值向社会价值转化的形式之一。

那么如果律师把这样的法律价值引入办理的业务里,是否会造成百姓对我们的法治失去信心。换个角度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秉公执法与法律价值理念是否会冲突。即要实现法律的价值是不是就要以在某个个别的情况或者部分牺牲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和秉公执法呢?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国家在立法的技术上在尽量避免冲突的存在。其次,个体利益即私权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即公权的冲突毕竟是极少数的。第三,无论公民还是法人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任何一个成员的利益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个体成员的利益的保护是良好的整体利益为前提的。我们必须承认司法的公正和执法的公正所保证的是一个程序上的公正,而不是实体上的公正。所以,只要国家机关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了实体的公正。因此,法律价值的理念和思维只能使百姓更加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所在。

前面讲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有时可能会为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去损害某个个体的利益。谈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一个特别的诉讼——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对固有的社会秩序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是针对历史上已有的、并且现存的某些不适当社会制度的一个挑战,挑战的目的是使这个制度完善并进一步发展。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运用法律价值理念呢?我们以石家庄的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长价为例,这是个典型的公益诉讼。乔律师的败诉是不是因为法律价值的原因呢?显然不是,因为乔律师胜诉了根本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我们知道诉权的行使法律是不干涉的。乔律师如果胜诉得到了退票,也并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不稳,因为其他的人没有起诉。其实,说到家公益诉讼不是法律目的价值的体现,它是评价价值的体现。公益诉讼是警示国家机构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时宜,因此,公益诉讼是无所谓胜败的。

法律价值的总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价值理解法律,把具体的业务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里去研究。充分认识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对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更好的理解法律,把握案情,为当事人服务到位有很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把律师的服务工作置于国家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的核心,才能服从大局,才能起到律师的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名词含义:公权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是指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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