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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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第一篇】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为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专项计划的设立

(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转让后也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标准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要求

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2、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必须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3、列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4、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同时,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二)专项计划增级方式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专项计划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三)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方式

— 2 —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专项计划失败的处置方式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四)专项计划终止程序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信息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3、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4、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与义务

(一)管理人职责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为主承销商,主要履行职责包括: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 — 4 — 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或合同的义务;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等。

(二)管理人禁止行为

管理人禁止行为包括: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四)需充分披露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包括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 5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比例上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五)管理人变更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选定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四、专项计划托管人职责

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可为同一机构,可由商业银行担任。办理托管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资产托管报告;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条件

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称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

特定原始权益人需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 — 6 — 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 7 — 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 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 — 8 — 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刚性兑付”。

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

— 9 — 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

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由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 10 — 当出现风险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背景实力都非常强,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不比信托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的偿付实力很好。而且,为什么证监会的规定,注册门槛2000万起就可以了呢?我们觉得,这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监管层认为在一定时间内,类信托业务还是很安全的,监管层鼓励其管理的机构做类信托业务。否则,以证监会事前控制的稳健监管风格,他是不会这样发文规定。资金池产品过渡: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虽然目前未在市场上看到资金池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一定有,因为资金池产品是体现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个表现。凭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都是信托行业内的精英,他们的资产管理能力,他们带来的经营体系,风控体系都非常强,他们也会发起资金池产品,并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募集渠道,能够迅速建立规模庞大的资金池产品。而现在的类信托产品,期限都是一年,两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金池产品经过严谨的规划设计(现在应该还在严格规划中)适时推出问世之后,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对旗下的优质类信托产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员少,其类信托产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员不足带来的风险?

人员的结构: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类信托产品的安全。

— 11 — 量化分析:其次,我们做一个量化分析,以市场上做的比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东亚信托做一个类比。2012年,方正东亚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是千万亿级别,我们按照1000亿计算,他的员工数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数据网上可查到)。平均每个员工对应管理的资产是1000亿/200=5亿,也就是说方正东亚信托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是5亿/人。而我们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实际开展业务是19家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19=32亿。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员大约数十人,我们按照平均水平20人计算,那么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员工管理的资产数量为32亿/20=亿,远远低于信托行业的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人员与业务规模发展: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团队,随着业务规模的发展,其一定会建立起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团队数量。一个公司的优秀经营管理,也是保障这个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员相对于其的资产管理规模,业务发展速度来讲并不少,而且可以说,比信托更加具有保障,因为他们都是精英,资产管理能力非常强,而且平均每个基金子公司员工管理的资产同比信托还要少。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第二篇】

王红松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

二、北仲解决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的优势

三、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管辖

四、北仲的仲裁程序重要制度

五、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程序特点

六、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七、律师在仲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

北仲1995年9月28号成立,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坚持仲裁员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坚持仲裁规则的国际化的标准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在全国来讲北仲的业务发展比较好。

(一)北仲特点

我不知道在座的律师了解不了解全国仲裁的情况,现在全国仲裁机构根据去年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数据是211家,但实际上机构的数量据说要达到220家。但是220家各地的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很平衡,当然北仲在这里边发展的是不错的一家。北仲的经验主要有几个方面:1.委员会主体大部分是专家学者,这也是我们国家仲裁法规定的当时组建方案要求委员会有2/3必须有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北仲也是按照这个要求办的。当然各地情况不一样,有很多仲裁机构成员很多是政府的官员。

北仲现聘有397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他们来自13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仲裁员中,精通股票、证券、公司法专家130多名,精通建筑工程的专家80多名,除此之外,仲裁员的专业领域还遍及投资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租赁等,可以为各种复杂经济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特点

1.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事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作出约定。

2.当事人在未约定仲裁机构情况下约定适用北仲《仲裁规则》,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仲仲裁。

3.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北京以外的地点开庭。

4.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特别规定:如果仲裁员进行调解,调解没有成功,你担心调解了解了你的一些信息会影响到对裁决的结果公正性,你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

6.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向北仲申请调解员调解。

2008年北仲又规定了一个独立的调解规则,虽然我们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因为调解不成功可以更换,但是还是有些当事人觉得这样很麻烦。如果我更换还要增加相应的费用,而且前期的调解等于白做了,或者仲裁程序前一半有很多就等于浪费了。那么我们在2008年出了一个独立的调解制度,你可以在仲裁前进行调解。仲裁前进行调解和仲裁中进行调解有什么不同?这种调解可以避免仲裁带来的局限性,比如仲裁非常强调相对的双方,可能一个调解只针对先仲裁协议的两个当事人。像房地产项目里边有很多项目的转让,有时候项目转让三、四次,涉及到十几个当事人。

我们曾经有这样的案子,可能他立了三个案子,不同的当事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审理有一方不同意,而且仲裁庭有一个仲裁员不是一样的,你就很难和平审理。调解就是我们共同请一个调解员把这十几方的当事人在一块,最后把这个项目谈成了以后,这样就避免仲裁的相对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避免程序性非常严格的要求,当事人的很多金钱是耗在程序上的。这个我们在规则里边规定了,你可以在前头调解,也可以在过程中要求调解。7.规定仲裁员信息披露程序。

实际上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有这样规定的不多,但是北仲是最早的,在2003年在制订的时候就规定了这样一个披露程序,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员是当事人选的,仲裁员要独立的做出裁决,权利是非常大的。但是当事人怎么来对他进行监督,怎么来掌握他到底和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厉害冲突,那么我们规定一个披露程序,这个披露的事项不单是仲裁法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事项,还包括了很多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产生的一些合理怀疑情况,这个是要披露的,而且一般来讲,在仲裁庭没组成之前披露,当事人如果提出来不愿意,仲裁员就是说构不成回避的事项,但是他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不再继续下去了。

过去有这样的一个情况,主要是让当事人保持对仲裁庭的信赖,仲裁和法院最大的不同就是信赖的资源要比审判庭要大。因为审判庭法院给你指定的,但是仲裁员是你选的,本身就有一个信赖关系,起码老百姓说话,我选的仲裁员能害我吗?他总是有这样的一种考虑。所以在仲裁中这个制度就尽量争取,特别是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

8.规定仲裁员拒绝在仲裁裁决上签字,其意见要附在裁决书后送达当事人。

你的意见不是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要随着裁决书送给双方当事人是提高裁决的透明度,你要知道那个仲裁员他对这个东西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想法,这样的一种制度也是北仲所特有的。当然我知道现在全国200多家可能贸仲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他有一点除非你坚持要求有书面意见,你要不坚持他一般意见是留在档案里边的,但是我们要求是必须要送给双方当事人。这对仲裁员来讲是非常严格的你在提意见的时候必须慎重考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然也不一定一个仲裁员写的就是没有道理,两个人的就是有道理,如果仲裁庭的意见不一致,那三个仲裁员都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意见。

9.规定在国际商事案件中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根据有效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仲裁本身就是一个商人的资质来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所以更多他是运用商人的思维和惯例来解决这样的争议。

(三)不断创新的制度

1、仲裁员限制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只有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可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不得在北仲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最近司法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律师的处罚办法,其中也规定律师如果做仲裁员或曾经做仲裁员不得在担任仲裁员和曾经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里代理案件,如果你代理了这也是一个处罚的行为。

2、率先制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北仲采用公开、透明、注重专业素养的选聘标准,同时创设仲裁员培训制度,经过仲裁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 优先指定和选聘仲裁员的条件,确保仲裁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3、率先制定《提高仲裁效率规定》和一系列办案规范

北仲就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信息披露、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制作文书、延长审限、鉴定等各个程序环节上的时间和重要事项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秀服务。

4、首先实行仲裁员暂不列入名册制度

北仲对具有违反《仲裁员守则》及《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中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嫌疑的仲裁员在查证核实情况前,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

有很多人在考虑选仲裁还是选诉讼的时候,有一个担心就是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果我们选错了,那这个一裁终局可能就会形成一时失足千古恨的局面。而且现在社会上风气很不好,法官都出这么多问题,你们仲裁委员会如何防止?仲裁的这种制约是来自市场的一种制约,仲裁机构将来的走向是要自收自支,不是财政包下来的。其实北仲从1999年已经是自收自支了,如果一个机构自己不注意自己的公正性,那他很快就被市场淘汰了,就活不下去了。仲裁员也是这样,因为机构他是这样,那他对仲裁员要求也是这样。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找我们就是说担心,我说:“我们比你们更恨利用权力去做这些徇私枉法的事。”你就是一个案子,可是对仲裁机构来讲对所有仲裁员来讲就可能毁了他整个前程,所以我们实际上是比当事人更想不遗余力地去铲除这种腐败现象。我们现在除了发现有这种,因为仲裁员队伍是不断更新的,在选聘的时候发现有这种合理怀疑的,我们不再聘用。还有就是三年期间我又发现了这个合理怀疑,而且你又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怎么办?就形成了一种制度,我把你的名单立马从名册中取消,而且我要求你停止办所有的案子。你要想办可以,必须把委员会对你的合理怀疑,告诉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来决定到底还能不能继续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那你可以审。但双方有一方有意见,那你就不得再审。所以从仲裁来讲,他这样的一个制约机制,不是有什么更多的办法,而且他的执行力度更大。因为仲裁员对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关系也不是你的雇员,所以反过来讲,我们在处理违纪情况的时候,不向法院在处理自己工作人员要考虑那么多的问题。

5、现代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

北仲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了仲裁案件管理的科学性、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仲裁庭工作的效率。

这些都是你根据信息可以查询你选定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背景,还有办案的数量以及现在正在审理案件的数量情况。另外我们还有一个系统就是当事人可以查到什么情况?你只要在北仲立案,输入一个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号,还有律所仲裁员的姓名就可以查到仲裁员被一方当事人或者被某一个律所或者被某一个律师过去曾经指定的情况。这个信息的透明度是非常高,我记得英国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律所的主任到我这里来看过,他当时特别称赞这套系统。有这套系统对当事人来讲,这个资料是非常宝贵的,因为在国际仲裁中选仲裁员不是给你一个名册告诉你这些信息,而是你要求选仲裁员我按照你的要求给你提供十个,你在十个里面选。你这十个不满意,我下次在给你提供十个,但是你要是说不满意,你每要一次他可能就要收5000美金。这些人的信息我只是告诉你比较适合你,但是到底怎么样,你还要找。前些日子我们也请了一个美国比较资深的律师在北仲做了一个讲座,专门讲在国际仲裁中律师费怎么计算。

我曾经问过他:“如果要是中国当事人委托你们在美国打,你们怎么打?”他说过如果打仲裁选择仲裁员是非常关键的,选仲裁员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作,搜集信息,网上有一个明显的信息,但还要找一些大律所有这方面经验的,去了解这个人的态度。我说:“你一般要用多长时间,因为这个牵扯到钱。”他说:“一般10—20个小时。”一个小时是250—500美金,所以这个信息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到北仲打仲裁的话,我们还是希望当事人尽量利用这套系统去挑选你合适的。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限制; 3.实行调解员推荐制;

4.程序迅捷、灵活、保密; 5.费用透明,成本小;

6.独立于仲裁,又和仲裁相互衔接。

北仲制定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筑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该规则包括dab、drb、cdb解决争议方式的内容,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五)丰硕成果

北仲的立案数由1995年的7件,争议金额4400万元,增到2009年的年受案数1830件,争议金额88亿元。

所有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时间不足70天。

(六)先进设施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交通便利,具备一流的办公设施和优雅的环境。

北仲现拥有七千平米的办公用房和七十个停车车位,两个国际会议室和十五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同声传译设施、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部分可以实现全球远程开庭功能。

北仲开发有仲裁专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即时消息提示系统、网上办公系统等,从而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现代通讯工具实现快速传递信息功能。

二、北仲解决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的优势

(一)高效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1.审理程序不公开 2.审理结案不公开

审理程序不公开就是说从案件立案到结案,程序性的信息我们

都是不公开的。比如说像法院一个上市公司那可能到立案的时候就开始弄的满城风雨,所以好些律师都说:“打输打赢不在乎,就要求你给我立案,你只要立了案我的目的就达到了,我未必就是真想打下去,我就向想立案,就像要造一个舆论。”所以这个对当事人来讲,特别是一些大的企业,还有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保险公司、证券特别不愿意,那你要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他的影响相对少的多。另外还有像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打到侵权纠纷,然后这个东西就不敢买了,最后官司赢了,但是你市场丢了。因为知识产权他的时效性很强,过了这一段时间又有新的技术出来了,那你这个可能就被淘汰了。仲裁实际上也有很多自身的缺点,但是很多人选他,那就是保密性是一个非常大的优势。

(五)国际性

几乎所有的主要贸易大国都在缔约国里边,所以有的专家学者讲,国际上最成功的条约就是纽约公约,而且正是因为纽约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他推动了全世界的发展潮流。所以有人说:“仲裁有一万个不是,但是正因为有这样的公约,你取消不了他。”因为任何的诉讼都不可能在国际上得到这样广泛的响应和执行,140多个国家就算一个国家有一个司法互助协议,你也顶多在跟你签订有这样协议的国家才能到哪执行。但是仲裁就不一样,只要你这个裁决做出来以后,你都可以在140多个国家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且现在国际上的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倾向于支持仲裁,早期的时候像发达国家对仲裁还是比较挑剔的,他会提出很多的理由,但是现在他越来越倾向于程序审。他认为仲裁这种机制是一个公民的社会一个成熟的社会,是可以通过自制力量来解决自己纠纷的一种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他用公权力能少使用就不适用,尽量去鼓励人民用这样的手段。像西方大国本身是仲裁的强国,他老来推进支持仲裁的理念,因为他强,发展中国家的案子都要到他那去裁,裁的结果最后实际上等于他把他的法律、法院、管辖扩大到全世界的范围内。如果你想通过国家之间的法律管辖,各国法院都愿意扩大自己的管辖权,但是他是有边界的,仲裁不一样。如果我是一个仲裁的强国,那我很多的案源是在我们国家垄断,那我通过仲裁的垄断,仲裁的强制执行就可以扩大到全世界。

三、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管辖

依据分析:

当然这个问题我觉得现在已经不是问题了,因为最高法院有这样的一个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仲裁机构。

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关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比现在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个“市”字,但北京仅一家仲裁委员会,双方不会产生歧异,亦不影响双方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已经达成了一致的仲裁协议。

(二)问题: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出现项目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在合同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则仲裁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依据分析: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个情况在合同履行中是经常出现的,但是我们还是觉得尽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作为律师来讲,为了稳妥起见,尽量在补充一个仲裁条款,这样也是防止日后扯皮、拖延审理的一个有效措施。

(三)问题: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地点在外地是否可行?

房地产建设工程如果项目在外地,往往业主不同意在北京仲裁,此时可以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但仲裁地点可以选在当地的方式,如此可以方便当事人,同时又可以使用北仲的仲裁资源。

依据分析: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背景:a土地管理部门和b开发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后b开发商和a县土地管理发生纠纷,b提起仲裁,a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示范文本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列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四)问题:a政府机关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后a不及时支付相关补偿,被拆迁人提起仲裁,a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行政合同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列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说明拆迁补偿协议为民事性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五)问题:a开发商和b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某项目,a、b分别先后和c承包人各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但a和c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b和c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b、c签订的合同在后。施工过程中a、b、c三方发生纠纷,c提起仲裁,将a、b列为被申请人,a提出管辖权异议。

(六)问题:a开发商和b承包商先后签订了一份“白合同”和一份“黑合同”,其中,“白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诉讼,签订在后的“黑合同”的纠纷约定为仲裁。在施工过程中a和b发生纠纷,b提起仲裁,a依据白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到法院进行诉讼。

分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白合同的规定只涉及结算问题并不涉及效力问题。但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

在本案例中无论黑白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均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在后的意思表示重新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故可提起仲裁。

四、北仲的仲裁程序重要制度

(一)财产保全

问题:仲裁案件是否可以申请财产?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财产保全: “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有没有诉讼的诉前保全,实际上从仲裁法里边是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可以达到一个相同的目的。比方说之前可以事先跟法院有一些沟通,这样财产的调查的准备在充分一点。因为我们有一个答辩期,你到我们这里我们发出的时间有一个期限,我们可以在最后一个期限把通知发给对方,从立案的时候我们会在当天就转送到法院。当然这方面自己也应该做一些沟通,然后我们在最后一天把通知发回去,在加上路上的时间,如果操作得当实际上也可以得到诉前保全的效果。

(二)证据保全

问题:仲裁案件是否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财产保全是在我们北京市的两个中院,证据保全是在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这个稍微有一点差别。

(三)申请调查证据

问题:仲裁案件可否申请调查证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 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二)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分享的“2023年法律实务心得体会范文【汇集4篇】”,可以自行收集。”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实施。双方都没有异议,这里可能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实施。2.依职权,涉及依职权终止仲裁这样的一些程序事项的可能要去搜集证据。

3.当事人自己没有能力去搜集的,比方说搜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比如银行、国家有关部门。

4.涉及到国家秘密一些情况。

5.因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其他情况。

证据在一些国家来讲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措施是非常多的,如果去搜集有些国家他是签了一个强制令,当事人拿这法院的强制令,到那去调查有关部门是不得拒绝的。还有一些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比如美国他有关于信息咨询这方面的法律。除了国家的秘密以外涉及国家机密你是不得拒绝公民去查询的,我们在这方面还欠缺很多,行政机关本来就应该是老百姓知道的,比如说一些规划、备案不让查。如果是一个宪政国家你这些都是应该对公众开放的,当然现在我们在仲裁中是当事人去他不配合,这个情况下仲裁庭去。关于对仲裁庭的调查和法院的调查,有关部门还是对仲裁庭的调查待遇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证据的搜集调查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仲裁的强制手段和诉讼中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如果仲裁庭自行调查的证据,我们按照仲裁规则这也是要求仲裁庭自己要求的证据也要交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当然仲裁更强调的是当事人来举证,所以这方面律师代理在证据方面要下工夫。

(四)简易程序

北仲平均结案时间为70天,效率很高,简易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期限:

(五)鉴定程序

其实建设工程中的案子采用鉴定在北仲来讲比例不是很大,我们上次和北京高院、中院搞了一次关于鉴定问题的研讨会。反正两个中级法院据他们讲,他们的工程案件申请鉴定的是占50%以上,北仲我们工程案件是占6%。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专家仲裁他的一个专业优势,就是说专家仲裁自己有一些自己就可以作出判断的不需要鉴定。反正我们对鉴定还是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态度,仲裁员里边也多次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鉴定毕竟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且鉴定费是很贵的。还有一个就是鉴定也是有风险的,我们当事人有时候往往对规定有风险估计这一点估计不足,就是可能你提供的资料鉴定也鉴定不出一个结果,鉴定完了以后这个结果也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所以这点风险是很大的,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说你能不鉴定就不鉴定,你能少鉴定就不要多鉴定,有些虽然争议很大,但是有写争议双方可以坐下来就这个争议达成一致。那我们就尽量只鉴定达不成一致的,不要把他扩大化,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鉴定程序北仲为这个鉴定专门制订了关于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对仲裁员进行鉴定的知道意见,这当然是我们内部的掌握原则。这里边有几个问题就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1、工程鉴定机构的选择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鉴定:

实际上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我们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来讲我们都会让双方提几个机构,然后我们从双方各自提出的机构里边,选取共同的。还有双方选不出,还有一种采取最极端的抓阄。因为鉴定结构意见非常关键的,所以鉴定机构选也是一个很慎重的一个事,实在不行仲裁庭在指定。另外我们对鉴定机构也有一些管理办法,比方说鉴定机构的费用上要给优惠,鉴定的时间快慢,鉴定报告的质量如何,还有鉴定完了以后书面的答疑情况。因为我们国内的鉴定机构专门是做工程技术的,他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并不是很在行,有时候在答复的时候弄的当事人很不满意。我们国家每年要跟鉴定部门开一次会,就鉴定的问题要谈一些具体的问题,实际上鉴定报告就相当于一个专家证人。这个专家证人就是你这个鉴定报告采纳不采纳,最后仲裁庭还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在国外来讲专家、证人也是要经过培训的,国外的律师盘问是非常厉害的,有些专家证人不善言辞。本来是真的事,让你给盘问成假的,还有的经过训练,假的也说的比真的还真。所以经过训练的专家、证人据说一小时收费一点也不必律师收费少,最后有的专家证人就老出庭,这样专家证人本身发展成职业化了,也成了一个行业。一般我们鉴定完了以后,他都有一个复议,复议都是要求给双方当事人对这个鉴定报告有一个质疑,鉴定部门有一个回答的程序。

2、工程鉴定费用缴纳

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是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仲裁过程中的鉴定费用则依据仲裁规则确定。

3、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审限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北仲的规则中也将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尽管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建设工程鉴定耗时费力,建设工程纠纷中律师应综合考虑进行鉴定的必要性。

我们说不计入审限的时间是这么算的,就是从鉴定部门收到资料开始到报告复议为止,这段时间不计入审限。为什么鉴定能不搞就尽量不搞,好些当事人觉得案子长,实际上只要有鉴定一下就托很长,我觉得这里边有一个问题。一个就是鉴定不鉴定就要扯皮,他有好几个扯皮的环节,找那个部门去鉴定,这个双方也会扯皮。还有定下来鉴定的原则、标准、范围,有经验的仲裁庭在决定鉴定以后肯定是在庭上要明确,明确完了以后提交报告,又要扯皮,那些是属于必须提交的,你在什么期间内要提交。往往就是你提交报告、材料的时间远远超出应该鉴定的时间。还有一个问题——费用也是容易扯皮的,有的时候要求鉴定的当事人费用都不能及时提供,所以到鉴定的时候就会大大延长了审理的期限。尽管说不计入审限,但是从当事人来讲是要计入争议的时间,这也是加大了当事人负担的方面。

五、北仲调解程序介绍

北仲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独立的调解规则,为什么我们要制定这个规则?我们国家常常自己说自己有两千年的调解历史,有这样的传统。但是真正我们还不具备现代理念的调解制度,一个我们是想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还有一个我们是想引入一种先进的调解文化和理念。这个实际上我们在调解之前我们去了美国,美国的调解和仲裁的教学在全美排名第一,那个法学院院长是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克林顿独立检察官叫kenneth starr,他是法学院院长,我们在建立这个制度之前,曾经到他的法学院考察过,我看了一下他的调解课程,我们去的时候,一个四百人的大教室都是座无虚席。而且那个调解员在前面讲,我觉得就跟电视上的脱口秀似的,特别有激情,非常有口才,而且很有组织力、煽动力。

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要去学,他要跟工会谈判,他要跟工人谈判,他怎么去解聘,所以他这个文化是非常普及。我们就想我们就要引入这样一种文化,第一个是给当事人找一个解决的渠道,因为我们确实在这个案子里边发觉仲裁没法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几个项目转让,打官司可能一下就三、五个案件,当事人也不一样,仲裁庭的成员也不一样,又不能合并审。弄不好会出现冤案,因为有的当事人会设套,就让你在这个案子上一环接一环,有一环你接不上,你就两边都捞不着。所以这个案子如果要裁出这样的结果,这个是仲裁庭和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最后仲裁庭就说服当事人通过调解把这几个项目全都解决了。这是我们一种体会,给当事人要多一项选择,那么当事人就少一点麻烦。第二个引进先进的制度,第三我们是想搭建一个平台。

比方说我们现在的调解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受理范围不受协议限制。有的是协议里边的可以调协议外边的也可以调。

第二,仲裁员虽然经过了专业培训,但是我们实行的是推荐制。

推荐制是什么意思?你可以用我名册内调解员,也可以用名册外的调解员。各国的调解制度是不一样的,其实在美国也跟仲裁似的。仲裁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美国也有属于个人的调解,个人的调解是经过一些培训,是比较有名的,双方找他去调解。还有就是通过机构去调解,机构调解有的机构是说你在我这机构调解你必须用我名册里的。比如说像欧洲有一个快速解决争议中心,他说我的调解员一定要用我的名册,因为我们培训过,而且我对每一个人的性格、特点非常了解,我要保证调解的质量,据说调解的成功率是70%。而且平均的案件争议金额都在1000万以上,一年调解的案件是700件左右。

还有调解可以用机构的名册也可以用名册外的一些调节员。我们北仲你可以用北仲的调解员名册也可以要其他的人,其他的人我们就是搭了一个平台,比如说其他人是什么?行业里、协会一些专家合乎一些领导,很有威望而且业务又熟。我觉得中国的调解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机制。人员调解委员会成立了好多年,国家也投入了不少钱,但是人员调解委员会职能解决非常一般的问题。现在到了高科技,现代商业的争议必须要懂得现代的法律和专业的专家,而且是非常有威望很资深的专家才有能力去调解。

比方说美国有一年是微软和司法部谈,他的调解就是19个联邦,司法部告微软,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在2001年左右我去美国参加一个会议的时候,调解员还介绍经验,他专门介绍如何在司法部和微软之间是怎么去调解。据说那时候的收费是一小时是一万多人民币,他那个调解好了,也跟仲裁似的可以形成一个行业。我们现在先搭一个利益的平台,北仲的调解规则在程序上和国内其他调解中心,我觉得我们的最大的区别是我的名单是推荐制,还有一个就是我的收费是把调解员的收费和行政费是分开的。行政费是非常低的,调解员的收费可以按小时也可以按标的,通过这样的一种机制我鼓励有才华的人去做这些调解,同时我去满足这些有需求的人,实际上是这样的一个想法。

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考虑,我们在想这个办法要出台以后,对那些企业会最需要,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他在中国既不愿意在中国打官司,也未必信赖中国的仲裁,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就是中国的法人,而且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中国的企业自己之间的纠纷不能到境外去打,这个将来有一个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所以这些企业要想解决自己发生在中国大陆的这些纠纷,又不想走这样的途径,那你给他一个渠道,他就走调解。

我们这个调解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你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担心他的执行力,你可以要求北仲通过一个非常简易的程序把他转换成一个仲裁的裁决,或者是仲裁的调解书,这就使调解协议有了一个强制执行的保障。

目前我们已经受理了5起这样的调解案件,其中有3个是国际商事调解案件,有4个已经调解成功了,而且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 是,一个是美国的企业一个是中国的企业。他们在调解里边找了两个调解员,一个中国的调解员,一个美国的调解员,这个争议标的不大,但是在这个争议之前已经起诉了6个案子,有一个案子是在国际商会法,有一个案子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还有4个案子在北京、杭州、武汉,打的是侵权案子,后来他们调解成功以后,这6个案子全部都撤了。这个执行是我们北仲帮助他们执行的,他没有转成仲裁裁决,是协议达成以后,都说信赖北仲,所以外方把钱打到我们账户上,有我们来监督,对方撤几个案子我们给多少钱。最后经过一年的履行,他所有的案子都撤了,钱我们也都支付完了。

实际上调解最关键是调解员,你有没有非常称职的调解员?国外他的调解是非常发达的,我们的调解都是经验式的,根据各自的做法。其实我们也有很多很好的调解员,但是他们的经验没有被总结,所以我们为了培养国内的调解引进这样的技术。我们在2008年的时候我们搞了两起的调解员的培训班,一起是六天的时间,六天除了讲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是角色的训练。

我跟欧洲快速解决争议中心的高管,他也总是在全世界搞培训,他说他们的培训过程也是一个选择挑人的过程。不要说他们选择的人都是高级大法官,很资深的律师,他说那四天下来,第二天就非常紧张,学员都是学到晚上11、12点。他们有一个专门的面试技巧,在不同的场合有一批不同的老师来看他们的演习,他说那些大法官都是多少年的主审法官,最后在扮演角色的时候,都能感觉他的手在不停的颤抖。这六天实际上是让学生不断地扮演各种角色,他在旁边观察,观察完了以后,他给你总结。我们一共了培训了两起,我们还打算在今年帮助高校搞一期,将来高校如果有愿意教仲裁、调解的这样的老师,我们打算在明年办一期。

六、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实际上我们在2009年通过了一个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什么叫争议评审规则?这也是国际上一个比较流行的快速解决争议的办法,这个机制实际上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州隧道采用了这样的一个做法。他中间聘几个工程的专家,他发生了纠纷以后,这些工程专家到场对他的争议随时作出一个裁决。用我们的话,企业要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他这个等于是一个项目聘请了常年的争议解决专家,这个专家不是说一次,而且说我这个工程项目刚开始,订合同的时候就请他进来。这个专家非常了解这个工程情况,而且有问题是要及时到现场。比如这个工程办了一半突然塌方了,塌方以后就让工程专家去,他要就这个塌方到底是谁的责任作出一个判断。你没有意见就接着往下,有意见就马上打官司或者用其他的办法。用西方的话讲是采取一种细致分割的方式,把大纠纷变成小纠纷,把后期解决放在前期解决,这样他使整个争议解决成本降下来了。

还有一个就是保证工程的及时往前推进,不像我们挺大一个工程,你不给我们钱,我就把机器停工了,要不我就带一帮人到你办公室坐着,这都是两败俱伤的事。这个做法可以把纠纷及时的化解,而且也容易保证工程质量,因为这些人都是专家,他到底里边出现什么问题,他都会有一个非常专业的判断。那么这个做法后来是被世界银行和亚行作为一种强制的做法,你要通过我的贷款工程,你必须要搞这种方式。

我们在2007年11月份有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9个部门制订了一个标准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里边有一个标准合同文本,其中他有一个争议解决条款,这个争议解决条款里边有争议评审的内容。实际上发改委起草的这个合同,他对这方面都是有了解的,他是想在中国这样的大型技术国家的建设项目里边推行这个制度,这个愿望和努力是非常可贵的。但是他只有这个愿望没有这样的规则,当事人即便你这个合同里边有评审条款,那签了条款将来怎么做,所以北仲就想我们也是尝试着,根据icc的调解规则也制订了一个规则,主要是给当事人来使用,为了配合规则的使用我们还专门搞了一期的专家培训。

1、争议评审规则的效力

《评审规则》是提供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操作规程,为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提供指导,不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提请评审时,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评审规则”,规则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提起裁决请求的时间

只规定选定评审专家的时间

3、裁决程序

提交评审申请报告、提交答辩报告、召开调查会为《评审规则》评审的必经程序,而对于评审组的组成方式、时间、评审范围、评审意见约束力、评审专家报酬和评审期限等,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4、裁决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评审意见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在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对该项争议作出不同的裁决或者判决前,评审意见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的评审意见还无法取得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个跟国际上icc的是不一样的,国际上是有三种,比如说像drb模式,争议评审小组的模式。就是说我这个裁决出来以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要提出异议打官司,这个就没有约束力,不提出异议就产生约束力。第二种叫裁决的形式,他的意思就是这个裁决出来专家们裁决出来不管你打不打官司,他都约束力,实际上他的裁决效力是很强的。即便是说你不满意最后打到仲裁和诉讼,但是他这个专家报告都有证据的效力,他一般会按照专家的报告来对这个事实进行判断。第三种综合争议形式,就是当事人你可以一部分采取dab的形式,一部分采取drb的形式,这个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里边约定的那一部分愿意采取那种效力形式。我们北仲效力基本上是相当于第一种,drb的情况。

5、裁决费用

原则上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当然我们这个规则规定了以后,还没有一期这样的案件,其实在制订这个规则之前,原来朱树英老师也跟我们探讨过这个问题,他说:“实际上社会上这个需求量还是很大的,主要是没有人做,他分析你要是北仲来做,对工程是功德无量这个事就你们做最合适。”第一,作这个需要专家,你们现在做了这么多案子,已经培养了一批专家,而且你们也有这个号召力在组织一批专家。第二,需要品牌,虽然各部可以成立专家组,但是这些施工单位认同不认同,还有一个信誉的积累过程,北仲这么多年也有这样的信誉。第三,我觉得你们制订规则能力,因为你们经常跟国际接触,这种比较前瞻性的东西你们会很快引进过来。第四,你们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比较勇于创新的,所以你们去做这个事是非常合适的。

我们在这方面就做了一些努力,其实在这个前期我们也搞过一些调查,国内大型的工程小浪底、二滩水电站都是,因为我们用的是世行贷款。据说有的项目还是搞的不错的,这是一个避免豆腐渣非常有利的措施,因为他有一个专家组,他在那盯着你,没什么扯皮的事,等于替你官方派了一个专家组在监督这个工程的完成。

后来我也问过一些施工单位,还有一些造价监理单位,我说:“这个到底有没有需求性。”其实现在这个市场也是很大的,比方说现在尤其是国家的工程,谁都不敢拍板,哪怕是增一个项减一个项那都要等领导,最后都托不下去了才会拍板,这样工程进度就影响。如果请了一个专家,他即使对该不该加,该不该减这样的争议,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个工程马上就可以进行下去了。从2009年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我估计和我们的宣传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推动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律师应该掌握这样一种争议机制的解决办法,这对你的当事人来讲是多了一个选择。

七、律师在建设工程仲裁中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统一

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往往比较繁复,甚至在履行过程也要签订新的协议(比如补充协议、工期协议等),各合同之间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统一将会给仲裁管辖造成障碍。因此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注意提示所签订的各个合同中均应约定同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造成争议解决的困难。

而且仲裁这个机构最好都选择一个仲裁机构,真正会签的律师,不仅写一个机构,他都选一个仲裁庭。我们有一个案子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三、四次,涉及到了十几个部门,最后他们达成了一个和解协议,其中有一条就是说不管我们出现什么争议,我们都在北仲解决。而且要同一个仲裁庭,这对他将来项目的解决有很大的便利。

仲裁他有他的优势也有劣势,劣势就是他的相对性,他没有第三人,不可能直接拉动第三人,如果双方不同意包括第三人不同意,你都不可能拉进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我们怎么让他所有的合同都签成同一个仲裁条款,最起码选同一个仲裁机构。我们现在往往碰见的情况就是本来是一个工程项目,你的预算、决算都在一块,但是有一部分选择的是法院,有一部分选择的是仲裁。而且你又说的很不清楚,这样你的钱分割就非常难,那一部分的量是应该算在诉讼里边,那一部分算在仲裁里,这就增大了扯皮,这都是双方当事人最头疼的一件事。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履行变更就变更,什么不签也行,你变更里边达成一个协议里边你又签了一个诉讼,这个诉讼这一块和前面有分割不开,不能说一个案审了一半,新加的内容要等到诉讼停下来,本来是一个很快要结案的事,你还要就这一份搞清楚了以后,其他部分才能进行,这也是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而且我们给当事人出主意的时候还要会利用仲裁的管辖,比如说仲裁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你选择仲裁以后,其他法院不能就这同一事在去通过诉讼审理。如果是北京地区的律师,你的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外地去诉讼,那你跟外地的一个争议,你都可以要求他选择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将来发生争议以后,就不存在到外地打官司的问题,只能说在本地来打。

(二)仲裁请求全面主张,勿遗忘请求律师费

请求我们觉得也是一个技巧很高的问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应该对案件有一个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一些明显没有依据或缺乏证据的请求应该给当事人讲明白,可能你这样做会失去一些案源,但是从长远说这对律师是有好处的。

另外请求要注意整体把握,避免遗漏事项,实际上我们合同里边请求有的时候请求的是订了违约金又订了利息,但是我们请求的时候就请求了利息没有请求违约金,仲裁庭不会请求之外在给你增加这一块。或者你的利息的计算时间点,违约时间点可以往前推进,但是你在请求的时候,你只是计算到提起仲裁的时间,但是你提起仲裁,仲裁开始到仲裁结果出来这又是一段时间,这个利息你要没有提,仲裁庭也不会主动给你加上。而且我们还要求有写请求你要写明你的每个金额的构成,计算依据,你不能就说请求多少钱,你这个钱是怎么算出来的,你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样也便于仲裁庭的具体了解请求。有的时候我们就简单的说一个返还财产,比方说租赁,租赁结束以后返还财产这就属于不明确,你返还的财产是有形的无形,是金钱还是物,如果是物,这些物是哪些物,你这个物如果没有了以后,转换成金钱你是按什么值来算,这都是律师要考虑的问题。

(三)注重仲裁员选择的技巧

仲裁员的选择国内是很不看重的,有时候常常看一些很专业的案子,比方说建筑工程房地产,但是你选了一个搞金融或者搞程序跟这个没有太大联系的,虽然说很指明,但他在这方面不懂,不懂会影响到对你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我觉得仲裁本身来讲,尤其是普通的仲裁庭是有三个人组成的,为什么双方各选一名,最后的一名是共同选,选不出的时候,是主任指定。各选一名实际上成了一个权利的三角,他彼此之间是有一个制约的,虽然三名仲裁员都应该是公证来审理,但是他彼此有一个很微妙的制约关系,如果你选的仲裁员不懂行的话,那等于这样的一个制约关系就形成不了,等于平衡就没有了。我们北仲仲裁员也有一些要求,仲裁员要有一个诚信义务,不是属于你的强项,你不要接,但是人都是有弱点的。而且你凭什么你主观,你说我不懂,我还觉得我在这方面是专家懂的不得了,你说我不懂,等于是低看了我。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只能说当事人要特别注意。

这个在西方国家,尤其在国际商事仲裁是很要命的一件事,我为什么说你请了外国的律师,一个仲裁员他会给你算20个小时来考虑仲裁员的合适人选。我不仅要从网上看他的历次写的东西,他办过的案件,他的主要倾向,而且我还要通过一些大的律所去了解这个人的人品、性格,这样他才敢放心把这个案子交给这几个人。

而且国内得有些当事人一选就选到国际很知名的,我有时候跟杨良宜也在谈,他说:“你别看那些人到中国来讲话发表着友好,他说在那里边其实是很歧视的。”这讲的是国际的情况,但是国内的情况这些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到没有,但是这个专业是一个很关键的。尤其是你这个案件本身是很专业的,如果你的仲裁员不专业他根本就说不上话,有些当事人觉得我选一个我认识的,他会替我争。实际上你不了解专业你就是争也争不到点上,而且北仲仲裁员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你老是争不到点上,还要去争那就说明你是有倾向性,你缺乏一个仲裁员基本的职业素质,将来还有一个聘不聘的问题。所以在这一点上你要选房地产工程一定选专业的,专业带来的好处是什么?一般你两个是选择的专业,首席仲裁员我们会选择一个法律上控制能力很强的一个仲裁员。他可能专业不是很强,那么谁对专业强,谁的话语权就大,那谁选的仲裁员的作用也就大。

(四)注意规范证据材料组卷

房地产建设工程证据材料往往极多,证据材料组卷混乱易对仲裁员理解仲裁请求及调查案件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且仲裁员往往也会对混乱的组卷形成较差的印象。

因此律师在递交证据材料时,要尽到勤勉认真的义务,不仅要熟悉证据材料,更要给证据编号,使得证据材料脉络清晰。

实际上有的好的律师事务所,仲裁员一看印象分,其实你说仲裁就是社会科学,他有很多主观的东西。你一拿上去这个所是比较大的所,拿出来的材料都是按照逻辑分别在那列的,这个印象就不一样。你要拿了一大堆,也不编号,也没有排序,你自己都想不清楚,你怎么能认为仲裁庭就比你更清楚这个情况呢。在这个情况下即便是出现了漏判,有仲裁员的原因也有代理人工作没有做到位的情况。

仲裁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你为了使仲裁员对你的请求和证据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取得预期的效果,你还应该能够和仲裁庭和秘书直接形成一个善意的合作,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好多律师不仅是熟悉法律,而且有一个非常职业的为人处事,很成熟的心态和做事的良好的行为模式,这样形成了和仲裁庭、秘书的良性互动,这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都是非常有好处的。

(五)注意仲裁费用的构成

律师要提醒当事人仲裁的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用构成,这是诉讼的一个区别。

北仲的退费标准如下:

1、组庭前撤案:

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3、开庭后撤案:

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

这主要是仲裁考虑到仲裁员的报酬支付,我们订的一个标准,这个要跟当事人讲清楚。实际上退费的情况,如果你在立案的时候,我们有一个查询系统,你在什么期间退费的话,他那个查询系统能很快的算出来。这就是我为什么说我们的查询系统相当于一个调解员,因为很多当事人在那算的时候,他就说你在退之前,在什么之前你把钱给我,仲裁费你承担多少。什么时候你把钱给我,你的仲裁费是多少,这样很多当事人本身就是一种扯皮的,他也没有很过硬的理由,他一听就把钱送来了,这样的案子也不少。其实退费的情况如果律师熟悉了,这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督促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一个手段。把这个情况跟当事人计算出具体的费用,跟当事人一说,很多当事人自己可能就不想打了。

(六)申请证人出庭要提前通知

如需要证人出庭,律师应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否则对方可能拒绝,造成不便。

真正仲裁庭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注意观察了解仲裁庭的思路,要配合仲裁庭的思路去提一些主张来进行辩论。实际上我觉得仲裁庭他是非常希望,仲裁和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仲裁员本身也是行内的人,他希望双方的律师都是尽职尽责,而且具有同等的专业水平,能够充分的把问题展示出来。有时候听仲裁员聊天就说真碰到律师不懂业务,心理真着急,整个一个开庭就是想说他那一句话,他那一句话到了嘴边就是说不出来。我们的仲裁庭要保持一个中立,不像法院我可以有一个释明权,就某些方面直接说。但是他也要考虑在当事人直接进行释明和你保持中立身份之间要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平衡。

有时候律师请求,你跟着仲裁庭的思路,我觉得仲裁虽然不像法院法官有一个释明权,但是仲裁也有仲裁的特点,比方说冲裁程序上有的,他要求先审了一些,申请时可以作出先行部分裁决。那我们有很多律师他在请求的时候,比方说涉及到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涉及到这个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他自己并不是很有把握,因为不同的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请求有不同的标准。

(七)第三人制度缺失的解决方案

在仲裁程序中,没有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因此如果在仲裁中确需涉及到第三人时将有可能无法将该第三人加入仲裁当中。

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注意将各个合同的争议解决均统一约定为仲裁,或者提示当事人争取与该第三人单独签订仲裁协议。

案子在进行过程中说服对方,双方一致要求第三人加入,实际上我们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我第一次讲时间把握的没有经验,有时候快点有时候慢点,剩下这一段时间我还是希望和我们律师朋友做一个沟通。看看大伙有甚么问题我们可以沟通一下。

八、提问阶段

学员:评审员和调解员之间有什么差异?

王红松:北仲实际上评审制度专门有一个评审员的名单,调解制度有一个调解员的名单,在这两个名单里律师都可以作为评审员或者调解员的成员。而我们北仲有评审员的办法还有调解员的办法,他有一些基本的条件,类似于仲裁员的条件,然后又经过一个相当的培训,这个可以列入。当然我觉得评审员和调解员之间有什么差异?评审员更侧重的本身对专业业务精通的程度,调解员我们考虑的还是阅历广一定。北仲仲裁员对律师的比例是在20%左右,刚才你们也看了一下,其中国际律师占了较大的比重,但是调解员这方面我们没有这样的限制考虑,如果律师你要是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标准。而且有这样的经历,比方说在实践中曾经去调解过那些案子,或者做过那些培训,这都是我们看重的。

学员:调解员和评审员前景如何?

王红松:我觉得调解员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第三篇】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自学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能力。法律实务自学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通过自学,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在自学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想与大家分享。

首先,自学法律实务应注重构建知识体系。法律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复杂,概念众多。为了能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我通常会先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然后逐步扩展到具体的领域,最后再深入研究相关细节。这样的学习方式可以帮助我建立起系统且有层次的法律知识结构,使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自学法律实务需要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运用离不开实际案例的支持。在自学过程中,要多关注实际问题,并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案例,我可以掌握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同时也能了解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这种实践和案例分析的学习方式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第三,自学法律实务需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持续性。法律是一门永无止境的学科,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在不断变化。因此,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持续性,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在自学的过程中,我会定期阅读法律类书籍和期刊,关注法律信息的更新和变化。同时,我还会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讲座,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实务操作。只有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持续性,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

第四,自学法律实务需要注重方法和技巧的积累。法律是一门方法性很强的学科,掌握一些学习法律的方法和技巧是非常重要的。在自学的过程中,我常常会记录自己的学习笔记,将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查找和复习。同时,我也会积累一些查找法律资料的方法和技巧,如利用互联网资源、法律数据库等。通过这些方法和技巧的积累,我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自学,提高学习效果。

最后,自学法律实务需要注重交流和讨论。法律是一门需要交流和讨论的学科,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讨论,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自学的过程中,我会积极参加法律学习小组或论坛,与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与他人交流和讨论。同时,我也会主动向同事和老师请教,获取更多的学习和实践经验。通过交流和讨论,我可以拓宽自己的思路,发现不足,进一步提高自己。

总结起来,自学法律实务需要注重构建知识体系、实践和案例分析、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持续性、方法和技巧的积累以及交流和讨论等几个方面。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实务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继续以这些方法和技巧为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为法律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第四篇】

法律实务课程作为培养法律从业人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对于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具有极大的意义。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深感到法律知识的广博和复杂,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和模拟实训的训练,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在此,我将分享我在法律实务课程中的心得体会,包括实践案例的探索、模拟实训的收获、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职业素养的培养以及对法学道路的坚定信心。

首先,法律实务课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探索实践案例的平台。通过教师组织的案例分析讲解,我们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矛盾和争议点,从而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在解决案例中,我们需要跳出书本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这对我们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通过参与案例分析,我不仅增加了法律知识的储备,更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模拟实训是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实务课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我们收获最多的部分。在模拟实训中,我们可以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庭审、诉讼等场景,体验到真实案件中的紧张和激烈。在实训中,我们不仅需要准确把握事实,更需要合理运用法律,通过撰写辩护词、开庭陈述等方式表达和捍卫自己的观点。在模拟实训的过程中,我逐渐培养了自信心和应变能力,同时也提高了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第三,法律实务课程对于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最重要的收获是法律应用能力的提升。在课程的学习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还要学会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通过参与案例讨论和模拟实训,我们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法律实务课程也教会了我们合理运用法律文书和法规,是我们真正成为合格法律从业人员的关键一步。

此外,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还培养了我们的职业素养。法律从业人员除了需要熟悉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职业情操。在法律实务课程中,老师不仅传授知识,更注重培养我们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训,我们懂得了法律从业人员应该秉持的道德准则,提高了自身的法律职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法律实务课程使我对法学道路更加坚定了信心。在这门课程中,我感受到了法学的魅力和深度,进一步确认了自己未来从事法律行业的决心。通过实践案例和模拟实训的学习,我对法学专业的未来发展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为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平台,在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训中,我们不仅提高了法律应用能力,还培养了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学习,我们不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知识,也对法学专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坚定的信心。我相信,在未来的法学道路上,我能够发挥自己的潜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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