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博雅小课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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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小课堂篇1

新课改课堂作业

一、看拼音写词语。

zhòu wénzhèng zhòngzhàn kāimíng mèiqǐng kè 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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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ǎng wòguī lǜgū jìchéng dùhán bāo dài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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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一比,再组词。

株()顷()概()瓣()

珠()倾()溉()辨()

三、联系上下文体会人物的心情,填上合适的提示语。

例:“什么事情啊?”竺爷爷关切地问。

“竺爷爷,杏花开啦!”

“什么时候?”“刚才。”

“是第一朵吗?”“是。”

四、根据课文内容填空。

1.时间像,转眼又一年。春风吹了柳梢,吹了小草,吹了杏树的花苞。

这段话中把时间比作,这是用了的修辞手法。

你还能把时间比喻成什么?试着写一写。

2.竺爷爷顷刻间像年轻了几十岁,立即兴冲冲地快步走到前院。

这句话中“顷刻”是的意思,请你再写和它几个意思相近的词语:。

3.“我需要的是,也不能。”

从竺爷爷说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个

聪明屋你能用四字词语来形容一年四季的特征吗?

例:春草长莺飞

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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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小课堂篇2

信仰的力量

—听博雅课堂“苦难辉煌”有感

4月16日,国防大学金一南教授应邀来我校实验楼4-205作题为“苦难辉煌”的博雅课堂讲座。二百余名学生到场听讲,为了听这次精彩的演说,很多学生没有座位但是还是站在最后不肯离场,一直到三个小时演说结束。

今年是建党九十一周年。金一南教授在报告中讲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为我们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怎样悄无声息地成立,怎样历尽坎坷,又怎样在困难中成长、在苦难后辉煌。随着金一南教授声情并茂的讲述,军史在我们面前重现,详细、生动地描绘了中国工农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前后的历史画卷,生动细致地刻画出了一系列我们熟知的人物,诸如毛泽东、朱德、彭德怀、蒋介石等等,让我们在感慨长叹之时,重新追寻了人民军队在历史重大关头慨然承担救国使命,杀出血路,突出重围,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历史轨迹。“做难事必有所得”“不是没有选择,而是历尽选择”“人的一生纵然漫长,但最关键的只有那几步”„„这一句句充满哲理的话语,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热血沸腾。

其中,金一南教授提到了周恩来总理。多次讲周总理用精彩的口中才说服各位大人物,让他们选择正确的道路。而后又在政治上有出色的表现,使我对周总理的敬佩又有加深。

金一南教授通过这次演说主要强调一点,就是告诉我们所有学生的道理——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铭记那段历史,追怀革命先驱,在心中坚守一个共产主义,并爆发出我们应有的满腔热血与爱国热情。

报告中,一次次热烈的掌声响起,那掌声响彻了整个报告厅,也响彻了每位在座师生的内心,犹如晴天霹雳一般,唤醒了我们沉睡的内心,唤醒了我们的爱国爱党热情。报告结束后,我们也陷入了思考——“我们这一代,是肩负着祖国重任的一代,要更加努力勤奋学习,为祖国、为社会做贡献。”“正是因为他们,才有了今天的我们!”“从来,我们都应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我们不应畏惧苦难,应该坚定信念,乐观地挑战它,因为苦难之上就是辉煌。”“为祖国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听完金一南教授的报告,我们更加坚定了信念,为了我们的祖国,我们将奋力拼搏!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我们会永远铭记在心。在那滔天的时代的洪流中跌宕起伏的中国共产党,它历经万般挫折、克服重重困难,从默默无名筚路蓝缕成长到今天,正如一艘载满了辛酸历史的舰艇在黑暗中乘风破浪,终于迎来了天明!,我们应要牢记历史,宣传历史,努力学习,积极入团入党,贯彻党的理论,做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团员。为祖国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震撼之余,我这几天找来金一南先生的《苦难辉煌来读》这本书洋洋洒洒五十余万言,带给我与讲座不同的感受。

《苦难辉煌》是第一本把中共早期历史放在国际大背景下解读的书,是第一本用战略思维、战略意识点评历史的书,是第一本可以作为大散文欣赏的历史图书。这本书里面的独特的视角,新鲜的史料,生动的语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该书以长征为切入点,把党的早期历史放在追溯探寻国家命运和民族命运这样一个战略高度来研究,放在国际大背景下来把握,把影响当时中国社会走向的不同主义、不同政治力量综合在一起,是中国共产党革命道路上最复杂、最艰苦也是最具历史意义的一个历史剖面。

它首先展现给我们的是在那黑暗动荡的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一群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推翻压迫、剥削的旧社会,为受苦受难的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建设民主、平等、富强的新中国”作为终生奋斗目标的坚定信仰。为了实现这一信仰,他们经历数不清的苦难,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即使是天上有大批飞机轰炸,地上有几十万重兵围追绞杀,都无法阻挡他们前进的脚步所汇聚的滚滚洪流。前边的倒下去,后边又有更多的人站起来,前仆后继,勇往直前。

这如此气贯长虹的英雄气概,的确是常人难以理解的。然而理想、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正因为他们心中有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理想,因此,才会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把个人的苦难、生死置之度外。这正如斯大林所说:“只有伟大的目的,才会产生伟大的行动。”

回顾90的征程,我们党和军队一路走来,经历了许多艰难困苦,赢得了无数辉煌胜利。《苦难辉煌》这本书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历史性问题,表现了可贵的问题意识。从问题开始,将以肯定结束;从肯定开始,将以问题告终。问题是时代的口号,是时代表现自己精神状态最实际的呼声。有一种说法:不满现状就是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开始。

历史是相对的,辩证的。过去相对未来是历史。我们作为后来人,正在续写着历史,必须接过先辈们的接力棒,跑好属于自己的一程,做好历史的传承者,创造者。

博雅小课堂篇3

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

2、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还?请说明理由。答案:

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

二、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9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协议的效力。答案:

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效。

三、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答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二的解释。按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二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应该是20万除以(70减20)再乘结婚年龄,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应该是万元,其他的都是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所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合伙人既不同意合伙,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那么似为同意入伙。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在婚后借款并且作为家庭开支,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甲(男)是外企职员,乙(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甲在筹办婚事时购买。因乙不愿意生孩子,双方为此闹矛盾。2000年1月,甲向乙提出分手,遭到乙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甲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甲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甲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2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经法院调解,乙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甲有下列争议: 甲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乙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乙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乙无关;乙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甲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甲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甲还提出,乙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乙还提出,由于甲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甲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甲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甲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乙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答案: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李某可以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2/3进行了出资。那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3)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专利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中的一种,是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4)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给予损害赔偿的。因为倒致王某与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与其女友同居,并且在其同居之前,王某与李某也曾有过闹离婚的现象。

五、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

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远离自己。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由于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不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与段冰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万念俱灰的朴志兵回到家中,把病情告诉了段冰冰。段冰冰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还是为朴志兵收拾了东西,将他送到医院,并且一直陪伴着他。段冰冰的父母听女儿讲了朴志兵的病情,除了上班时间之外他们把女儿软禁在家里,并劝说她赶紧与朴志兵分手;然后,他们去医院与朴志兵谈判,要求取消婚礼。朴志兵的父母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与段冰冰的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并将他们赶出病房。一个礼拜后段冰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朴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并且通过熟人获取合格的健康证明,弄虚作假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案:

朴志兵和段冰冰的婚姻关系有效。

根据我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朴志兵与段冰冰登记结婚,符合所有的结婚实质要件要求。在登记结婚的程序上,虽然朴志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被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该是指隐瞒《婚姻法》第10条所指情况的行为,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朴志兵的慢性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朴志兵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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