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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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一篇】

装修合同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协议。因此,在选择装修公司、下定金、开始施工等一系列实操之前,业主必须首先落实一份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装修合同。家装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装修款是约束装修公司的最重要的手段。许多装修公司要求业主一开始就打定金,或者交一大部分的款项,业主想着没有钱无法开工,也只能答应。长此以往,很容易导致装修进行到中途,业主就已经交了大部分的款项。而如果此时出现纠纷,就很难再叫得动装修公司了,甚至一些不规范的装修游击队可能卷铺盖走人,业主要维权就难上加难了。

“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分阶段付款条款。”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长倪安葵表示,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这点无可厚非。但未必需要先支付一大笔的工程款,例如隐蔽工程、基材等可以要求装修公司垫付,验收完之后再付款。一般行规分几个阶段:合同签订时,支付5%款项;材料进场验收完毕,支付30%款项;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0%款项;工程完成验收,支付30%款项;最后5%等,装修后1-3个月内不出现问题再支付。

当然了,支付条款可以根据业主与装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前提是,一定要分阶段,且最好在完成一个阶段施工之后再付款。

“低报价引消费者入局,过程不断增加项目,导致最终费用大大增加。”——这是几乎是绝大部分不规范装修公司的潜规则,也就是利用“装修增项”来赚钱。

许多业主不熟悉装修,选择装修公司时,报价又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因此,不规范的装修公司更喜欢以此为切入点。因此,在装修合同中,应当设有增项条款:要求装修总价不能超出合同的5%-10%,以保障最终费用不会太过离谱。

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部分装修合同已经具备增项条款,让业主看了感到安心。然而,该条款后面往往会接另外一句“业主要求增加的项目除外”,又为猫腻大开方便之门。一开始装修公司报价的项目尽量减少,例如客厅只报两个插座。然而实际生活需求肯定不够用,中途在装修公司“好心”的提醒下,业主不得已主动增项。因此,除了增项条款之外,合理的报价单也是规范总价的重要保障。

分阶段验收,是正规装修施工工程的必备流程。这不仅是装修公司的义务,业主本身也有验收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如果材料进场业主不加验收,不规范的装修公司有可能以次充好。材料如果使用在隐蔽的地方,那就“神不知鬼不觉”,而如果使用在显眼的地方,如瓷砖、木地板等,业主一旦发现猫腻,已经施工的材料要重新更换就会很麻烦。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好验收的阶段、时间。例如《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sf-2014-0201)中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装修公司)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业主)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甲方2天内不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验收单,甲方应予以承认。”

建议,有三个重要的节点需要重点关注:首先,材料进场时,业主一定要验收材料是否与合同一致。其次,在水电等隐蔽工程覆盖之前,业主一定要到现场验收、拍照,根据图纸验收。最后,装修结束,业主应当为房子做一个“全身检查”,验收完毕后再支付尾款。当然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多到现场监督,保证按照规范工艺施工。当然,验收是一项专业的技术活,业主如果不懂,也可以求助第三方的监理验房机构。

装修完要晾三个月再入住,这是很多业主深谙的道理。为什么要“晾三个月”呢?是为了散走装修气味,避免入住时损害身体健康。然而,按照国家规定,装修施工完成,项目的室内空气就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因此,在装修合同中,也应当有环保条款。一旦不幸发生装修污染影响健康的问题,业主也有理有据。

《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sf-2014-0201)中建议,业主可以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以前,由甲方(或委托乙方)组织安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若检测补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装修公司包工包料的,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业主提供材料的,由业主承担。

不过,目前市面上更多是采用半包装修,业主提供主材,装修公司提供基材和施工。为了保障环保安全,还可以约定条款,要求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有效的出厂证明及合格的检验单”。

报价单,是装修计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合理施工的重要凭证。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附录有一册完善、详尽的`工程报价单。这样有利于规范装修公司、保障业主权益。审核报价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来说,报价单越是详尽,通常说明装修公司更靠谱。然而,即使报价单足够详细,依然可能漏洞百出,业主需要多留个心。

基本要素:项目、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备注

通常一个装修项目的报价单要有几页纸,因为装修项目多,需要细分规范的内容也多。通常装修公司会按照空间依次报价,例如分客厅、厨房、卫生间、卧室、阳台等大项目。每一个项目会列出具体材料的报价。

每一个材料项目的报价,应当包括几个基本要素:项目、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备注。例如项目:客厅瓷砖;数量:40;单位:平方米;单价:200元;总价:8000元;备注:采用具体哪个品牌、哪个型号的瓷砖,采用何种施工工艺。

有的报价单每一个材料还会增加“人工费”一项,更加透明化;而有的报价单则囊括在整个空间内,例如客厅的人工费打包总价。一般来说,细分条款越详细越好,越有利于规范权力和义务。

再详细的报价单也可能存在猫腻,必须审核!理论上,报价单越详细越靠谱,但事实上由于装修的专业性很强,即使是详细的报价单,也有可能存在猫腻。

比如很多业主会忽略单位问题,例如天花角线、踢脚线、腰线、封门套等应当用“米”为单位;木地板、乳胶漆、墙纸、防盗网等用“平方米”为单位。一些合同中,可能没有单位;还有一些合同中,单位用“项”来表达,这些模糊化的表达方式都是不规范的,一定要明细化报价。

关于数量的计算方法,一般应该是实际测量后,加入损耗量,在合同内标定,日后不再另行计算。而不规范的装修公司可能模糊地给一个单价或者总价,例如“玄关柜:5000元”——这样的模糊标价没有规范材料、具体设计、单价,往往是不靠谱的。

提醒,装修报价单上的“备注”十分重要。在备注栏里,应当备注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具体的施工工艺,才能够更好地规范施工。例如衣柜备注:表面用红榉面板、内衬白色防火板、主体为15厘米蕊板。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二篇】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在同一单位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地点是在本地还是外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些工作如驾驶员、营销员或者高管人员,合同履行地往往不固定在本地,为避免今后争议,要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尽可能按照国家职业工种目录标准和实际从事的工作准确填写。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三班制”或者“四班三运转”,俗称“倒班”。第三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第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属于加点,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加班,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个人素质,从劳动力资源配置角度综合考虑确定合同期限。对业务骨干、技术人才,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一刀切”。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护性”条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无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签合同的,本人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特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制式劳动合同文本中有“选择条款”、“约定条款”和“补充条款”。凡是选择条款,必须把选择项目填入空格;凡是约定条款,必须把协商约定的结果填入空格;补充条款是企业针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设立,但不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选择、约定和补充的项目,要用斜线划掉或填写“无”。

(二)劳动合同书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才能生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

(三)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在本地的,建议使用本省劳动合同文本。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使用外省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外省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本省地方法规相符;。

二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址放在哪里。

(四)关于劳动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随同劳动合同一起,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初始条款,初始条款不限制合同期内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比如变更岗位、提高工资福利和休息休假待遇。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三篇】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物业服务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了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

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

(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受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节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

(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

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

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

(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四篇】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签订没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合同履行期限,同时,还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据可查。

(2)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当事人双方均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有条件的,最好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要避免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

(3)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要具体规定。

(4)关于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提供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数额、发放、劳保、医疗费用的约定要具体、详尽。

(5)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支付高于工资标准的报酬,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报酬方面、工资数额、支付方式、奖金数额以及工资、奖金迟延支付的责任必须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五篇】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寻找工作压力偏大,有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一、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

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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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重要条款纸上约定,莫签模糊不清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莫签侵犯权益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莫签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

所以,签订合同前,还要详细了解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莫签卖身合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打工者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

因为,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会失去行动自由,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等严重侵害权益行为。

九、平等协商签订,莫签生死不管合同。

签订前,也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询,确认合法性、公平性。

要及时提出取消“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

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

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xx)。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六篇】

近日,记者从本市多家中基层人民法院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因为没有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而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处于被动地位。记者在对审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兴区人民法院蔡继征法官的采访中,蔡法官根据自己多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提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六大注意事项。

蔡法官说,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合同细节仔细审查。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遇事不明勤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七篇】

在我们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有效,但涉及单位经营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主动起草合同

在经营活动中,我们要力争自己起草合同。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

二、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还有,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还可以规避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3、约定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三、不可抗力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很多都注意到了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但大多数都表述为:遇到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为什么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我队有数份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债权没有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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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八篇】

职工与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单位规模小,员工流动性较大,故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半后职工辞职,并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单位咨询其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解析。

在本案中,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仍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

当用人单位不愿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风险,应当尽快和劳动者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九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证书复印件(如相对方为代理商时,需想对方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 代理类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类合同应加盖授权方公章)

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2.相对方为自然人

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或,护照复印件(签字)

收到相对方上述证明文件后可到相关行政部门网站上查询核对证明文件真实性。如收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可到相对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该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核对与营业执照上信息是否相符。

二.合同手工填写具体要求

1.尽量减少手工填写处;

2.手工填写应字体完整、清晰、无错字或别字;

3.所有手工填写的部分不允许有涂改或涂抹;

4.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三.合同条款要求

1.合同条款版面、格式应美观,通篇保持规律一致;

2.合同条款序号应连续,不能重号或断号,各条下属的款、项序号类型应保持一致;

3.合同条款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勿留空白待填处;

4. 相对方提供发票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票的税费由相对方承担。

四.签约日期要求

3.合同倒签的,双方签署日期应保持一致,倒签到合同期限起始日期前。

五.需要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的地方

1.合同中手填涂改或涂抹处;

2.合同尾页双方签章处;

3.签约证明文件、授权书;

4.所有合同及附件,必须加盖骑缝章。

六.其他注意事项

2. 合同相对方同意律师初审修改意见的不需再报复审;

4.如合同相对方不同意律师初审修改意见或有其他较大修改处的,请在合同中的对应处做批注提示,再报律师复审。

以上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请各位同仁在合同签署时按本注意事项执行,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沟通。谢谢!

尚伦律师事务所王儒峰

联系方式:13521718719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这个注意以下四点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你可以去工商局信用网去查他的家底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以上四点是对合同主体进行确认和验证防止被人骗了还不知道是谁,找不到人

二、合同形式: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载体,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多种形式

1、 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也就是大家在经济交往中一定注意不管关系多好多信任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

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每一条都很重要

上面的这些条款老板都要注意

盖章的传真件和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上面我已经作了解释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供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十篇】

在我们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有效,但涉及单位经营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主动起草合同

在经营活动中,我们要力争自己起草合同。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

二、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还有,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还可以规避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3、约定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三、不可抗力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很多都注意到了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但大多数都表述为:遇到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为什么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我队有数份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债权没有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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