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 赔偿仲裁申请书实用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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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第一篇】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工伤发生后,经住院治疗已出院。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伤医疗补贴、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残疾就业补贴、后续医疗费、医疗费等费用元整,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终止相关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向甲方单独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无争议,一方放弃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事项的'仲裁和诉讼权利。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止处理协议。双方应以此为断,充分认真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未来发生的一切(包括身体问题等)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的内容由甲乙双方阅读并理解,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第二篇】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x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x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分享的“实用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 赔偿仲裁申请书实用精选5篇”,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x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x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x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xxx年12月至x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xxx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第三篇】

申请人:姜xx,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乡xx村xx村民组x号.

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551-4xxx490.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3、支付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2000元;

5、经济补偿金元;

6、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自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19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至今,申请人姜xx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准确来说,姜xx是于19xx年8月5日至合肥市xx印刷厂上班的,该印刷厂系xx公司的前身.上班工作近15年,被申请人xx公司既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按时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期间,xx公司不仅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而且加班也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更甭提依法给予申请人年休假或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xx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仲裁,望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若干份;

3、赔偿清单一份:

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第四篇】

申请人:王,男,xx0年5月11出生,汉族,xx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xx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仲裁申请书赔偿金额【第五篇】

申请人一:黄××,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19××年9月21日,身份证号:4418231975092100××,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申请人一: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年8月21日,身份证号:4418231994082100××,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申请人一:梁××,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19××年10月25日,身份证号:4402271954102500××,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被申请人:xx海里水××橡塑厂

地址:xx海区里水邓岗北隅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20=5391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850元/月×6元=231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3500元/月×12×10年×30%=126000元。

以上合计:688200元

邓坤是被申请人的生产工人,任硫化工。20xx年9月19日晚上,邓坤一人在车间上夜班,次日凌晨4时许,邓坤被发现仰卧在一台硫化机上,头部被压扁,已死亡。

20xx年10月17日邓×的妻子黄×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于20xx年12月15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xx)09724号工伤认定,认为邓坤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邓×死亡不属于工伤,黄×通过行政诉讼,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佛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南海人社局所作的佛南人社伤认(20xx)097×号工伤认定,由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南海人社局重新调查核实,该局于20xx年4月3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xx)018×号工伤认定,认定邓坤死亡属工伤。此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未赔偿。

申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提出申诉,请求贵委支持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48 327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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